重大事件在村志中的记载现状及理论思考
——基于上海5区10部村志的考察
2019-02-20褚半农
褚半农
村志,是地方志主要种类之一。新编村志主要指行政村志,记叙范围为原人民公社时的生产大队(下有若干个生产队),亦即后来的行政村。村志因记载一个村自古至今自然、社会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是一个村的百科全书,因而成为认识家乡、认知乡史、记载乡愁的最佳载体。笔者自1980年代参加第一轮修志和2012年开始第二轮修志工作后,一直比较关注村志的编纂。又因编纂了上海乃至全国第一部记叙范围为自然村(生产队)的村(队)志《褚家塘志》,后来又受邀编纂行政村志,故更注重收集本市及外省市的很多村志,作为研究、学习对象和参考依据,获益良多。但也从中发现一些问题,有的还是比较重要的问题,如某些村志中记载重大事件极其简单和马虎,致使志书内容重大遗漏,不能反映一村的主要事件和历史进程,也必然会导致村志史料价值降低,存史功能弱化。这不仅关系到村志质量问题,如何准确撰写本土乡史问题,村志与地方史的认知问题,还涉及地方志编纂体例等诸多问题。本文以上海5个区10部村志为样本,仅就记载土地改革运动(简称“土改”)的现状作剖析和研究。
一、重大事件的界定和土地改革关键词
重大事件是指在某一个时期内发生,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过重大作用,有过重大影响,具有某种标志性意义的大事件。用这个标准界定,新中国成立初的农村,1950年代就有三件重大事件,以时间顺序排列,一是土地改革运动,二是农业合作化运动,三是人民公社化。而土地改革运动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件头等重要的大事,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开展的土地制度改革斗争,也是中国人民彻底铲除封建土地制度的一场社会革命。土地改革完全改变了中国农村,乃至中国的政治格局及其走向。也因了这件大事,才有紧接后面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化,直至1980年代出现联产承包责任制等等。因此,土地改革运动,不是一般事件,而是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这类事件都应是地方志首选记载的重点内容,在纲目安排上,必是第一层次上设立,下面层次中细列;在具体内容上,也必有准确而详细的一二三四。第一轮编修的各地县志应是这样处理,后期的乡志、村志也应是这样的。
要完整、准确地记载土地改革运动这件大事,必须先要理清土地改革运动指示精神,理清时间脉络,理清运动内容,特别是要关注土地改革五个关键词:开展时间、政府指示、划分成分、没收(征收)分配土地、颁发土地证,并了解包含其中的重要内容、具体信息。
(一)开展时间。因5个区10部村志所在的行政村范围,在1950年代时分属江苏省和上海市,土地改革运动开展的时间自然有先后。总的来说,土地改革运动运动开展时间在1950年和1951年,是有领导地分期分批地进行的,每一个村庄所用时间约长6个月。
(二)政府指示。需要了解当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核发的有关文件,如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是指导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据。上海市还公布施行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工作条例》《上海市郊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等指导性文件。
(三)划分成分。划分家庭阶级成分既是土地改革运动重大举措,也是1949年建立新政权后的重大政事。成分分为雇农、贫农、中农、富农和地主等。也只有划分了各个家庭阶级成分,土地改革运动中没收(征收)地主、富农土地房产等并变更土地权属才有依据和理由。每个家庭从此都有属于自己的阶级成分,同一村庄的各家就此分属不同阶级,有的属于剥削阶级(地主、富农等),有的属于非剥削阶级(贫农、雇农等),这也为日后长期开展阶级斗争提供了依据和对象。此后农村各项工作中,不同阶级的家庭成员有的是依靠对象(贫农、雇农等),有的是团结对象(中农、富裕中农等),有的成革命对象(地主、富农等)。
(四)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家庭阶级成分评定后,便依法没收(征收)地主、富农等的土地房产等,并将其分配给无地(房)或少地(房)的农户。也正因为没收和分配了土地,权属发生变化,农村土地由原来只有私有制,变成有三种情况、两种性质。笔者曾在论文《试析县志中“土地证”记载错误》中分析过:“土地改革运动结束时,农户的土地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无地农户分到的土地(也包括被没收土地后地主、富农家庭分到的土地);二是自有少量土地的农户,他们也分到的土地;三是有些家庭自有土地较多,土地改革运动中未分到土地,这部分农户的土地还是土地改革运动前原有的。三种情况的土地实为两种性质:分得的土地和自有的土地。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土地。”①褚半农:《试析县志中“土地证”记载错误》,《中国地方志》2013年第11期。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一为国有土地,拥有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二为私有土地,拥有者既有使用权,也有所有权。
(五)颁发土地证。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即土地改革运动前原有土地的农户),或者土地使用者(即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分得土地的农户)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也是土地改革运动历史的载体之一和见证。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土地,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也有两种,在土地证上通栏大字标注的名称分别是“土地房产所有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又因行政区划关系,江苏省的土地证上都会标明区域名称,如“苏南区奉贤县土地房产所有证”“苏南区上海县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土地证颁发给每一户家庭。在一个村庄内,必有若干户领到“国有土地使用证”,若干户领到“土地房产所有证”,若干户既领到“国有土地使用证”,也领到“土地房产所有证”的。
上述五个关键词,其核心内容是村志记载土地改革运动的重点,必须详写,缺一不可。
二、村志的记载现实和问题的提出
既是如此重大、重要的土地改革运动,在村志中又是怎样记载的呢?笔者随机选了奉贤区、闵行区、金山区、宝山区和浦东新区5个区的10部村志作为考察对象,了解它们对解放后这一重大事件的记载情况,思考村志中如何“系统详细客观地”记载好重大事件。这些村的修志工作都走在全市前列,表明其具备相对成熟的编纂条件。10部村志都设有编纂委员会,下设编纂办公室,也都经过职能部门的指导以及完稿后的审评。10部村志中正式出版的7部,内部印刷的3部。出版时间自2003年至2016年(2003年1部,2009年1部,2010年2部,2013年1部,2014年2部,2016年3部,其中《华一村志》是上海第一部正式出版的村志)。这些村志涵盖了上海东西南北区域不同类型的行政村,可基本反映当前村志编纂情况和存在问题。
10部村志记载土地改革运动的基本情况是:仅在正文中记载的1部——《杨行镇志·(1949—1985)杨行卷》。仅在大事记中记载的6部,即《杨王村志》《光明村志》《华一村志》《欢兴村志》《杨行镇志·(1949—1985)吴淞卷》《金星村志》。在大事记、正文中同时记载的有《新桥村志》《南星村志》《界龙村志》3部。
(一)从用字数(自少到多排列)及在村志总字数中的占比分析。
《华一村志》12字(连标点,下同),占0.005%;《金星村志》19字,占0.0113%;《杨行镇志·(1949—1985)吴淞卷》22字,占0.007%;《杨王村志》42字,占0.0042%;《欢兴村志》127字,占0.064%;《光明村志》128字,占0.023%;《南星村志》150字,占0.091%;《新桥村志》169字,占0.058%;《杨行镇志·(1949—1985)杨行卷》232字,占0.0743%;《界龙村志》931字,占0.147%。有4部村志用字数在50字以下,100-200字的有4部,超过200字的有2部,仅《界龙村志》用了近千字记载土地改革运动。百分比虽然不能完全对应重视度,但肯定能反映若干问题。
4部记载不满50字的村志内容:
(1951年3月)开展土地改革,年底结束。(《华一村志》大事记,第3页。共12字)①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华一村民委员会、上海市闵行区区志办公室编:《华一村志》,学林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1950年)秋冬土地改革开始,先在凉亭乡进行试点。(《金星村志》大事记,第8页。共19字)②浦东新区祝桥镇《金星村志》编纂委员会编:《金星村志》,2014年3月内部印刷本。
(1950年)是年秋天,进行土改,评出地主23人,富农54人。(《杨行镇志·(1949—1985)吴淞卷》大事记,第5页。共22字)③中共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人民政府编:《杨行镇志·(1949—1985)吴淞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2月第1版。
(1950年12月)杨王地区完成土地改革的没收、征收土地工作。(《杨王村志》大事记,第21页。共21字)④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村志》编纂委员会编:《杨王村志》,学林出版社2016年11月第1版。
(1951年4月)奉贤县人民政府向农民颁发“土地房屋所有证”。(《杨王村志》大事记,第21页。共21字)。
见之惶恐。上4部村志,全书记载土地改革的字数都在50字以内。这么重大、重要且内容极其丰富,政治意义、经济意义极为重大的土改运动,只用了不到50个字来记载,文字再怎么精练,内容也是绝不可能完整的。《华一村志》《金星村志》,连标点符号在内,只有12个和19个字!再从10部村志各自用字数在总字数中所占比例来看,除了《界龙村志》占0.147%外,其他都是小数点后面两位数、甚至三位数!如百万字的皇皇巨著《杨王村志》,土地改革内容字数仅42字,所占比例要从小数点后面第三位起算,只占0.0042%,为10部村志中占比最低的。
(二)从记载内容分析。
1.上引4部村志中的土改内容,仅出现在大事记中,每一条又因字数太少,记载极不完整,时间、事件、原因、过程等各种基本要素缺失。归纳起来,一是只记载开始或结束,没有具体内容。二是只记载划分出了地主和富农,其他有没有划分?怎么划分?都未记载。三是只记载完成没收、征收土地工作,为什么要没收、征收?没收、征收了谁的土地?一概阙如。四是只记载颁发了“土地房屋所有证”,且此说法也有误。以实物为证,应是“土地房产所有证”。
2.其他村志又是记载了哪些内容呢?
《光明村志》①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明村志》编纂委员会编:《光明村志》,学林出版社2014年2月第1版。
(1951年3月)土地改革、土地分配工作结束。谢家村92户农户,有雇农11户、贫农31户、中农43户、富农5户、地主2户。潘家村70户农户,有雇农13户、贫农22户、中农23户、富农10户、地主2户。沙衍村102户农户,有雇农23户、贫农54户、中农16户、富农1户、地主8户。(大事记,第9页。共116字)
(1951年4月—7月)颁发“土地房屋所有证”。(大事记,第9页。12字)
《新桥村志》②(闵行区)《新桥村志》编委会编:《新桥村志》,学林出版社2009年7月版。
(1951年3月)开展土地改革,在土改中划定阶级成分,年底结束。(大事记,第3页。共23字)
新中国成立之初,实行生产自救、减租减息、成立农民协会、进行土地改革,在土改运运动中划定阶级。对土地实行没收、征收、分配,通过整理地籍、颁发土地证,废除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在土改运动中,仅新桥自然村有18户王姓后裔被划为地主成分,他们的土地、房屋按土改政策,该没收的一律没收。(第十章“农业”,第121页。共145字)
《南星村志》③(金山区)南星村村志编纂委员会编:《南星村志》,2016年5月内部印刷本。
(1950年)秋,村域全面土地改革。(大事记,第6页。共11个字)
1950年秋,发动群众进行阶级教育和政策学习,培训干部及归户并册,划分阶级成分等准备工作,冬天开展斗地主分浮产。没收地主、富农及其它他业主土地,每户分配人均0.13~0.17公顷。1951年春开始进行“反黑田”复査补漏工作,翌年冬,由金山县人民政府向每户颁发土地证,确立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实现耕者有其田。(第十三章“农业”第一节“土地所有制”,第102页。共139字)
《欢兴村志》④(金山区)欢兴村村志编纂委员会编:《欢兴村志》,2016年5月内部印刷本。
(1950年8月)欢庵乡根据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后的政策法令,全面开展土地改革运动,没收地主“五大财产”(土地、耕牛、农具、房屋、物质)分给贫苦农民。(大事记,第7页。共76字)
(1951年6月)松江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欢庵乡农民拿到苏南专区松江县土地房产所有证有490户,土地改革运动结束。(大事记,第7页。共51字)
《杨行镇志·(1949—1985)杨行卷》⑤中共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人民政府编:《杨行镇志·(1949—1985)杨行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2月第1版。
1950年秋,本乡全面展开土地改革运动(简称土改)。区人民政府派出人员组成土改工作队进驻本地一镇四乡。各乡镇相继组成了由乡干部、乡农会干部参加的土地改革委员会,发动群众进行忆苦、算帐,并进行政策教育,摸清各家各户的土地占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实施土改。各乡镇按各自的总面积和总人口得出平均数,然后没收地主的土地、财产,征收富农的多余土地,使无田少田的雇农、贫农分到了土地,领到土地证,土地归农民个人所有。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劳动收益也归自己所有。(第一章“农业·土改”,第88页。共232字)
上引5部村志记载内容稍微有所增加,但也没有一部村志内容是完整的。归纳起来,记载内容主要是:一是土改结束,或土改分配工作结束;二是划定阶级,有地主、富农、中农等阶级成分;三是没收地主财产;四是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也有错写成“土地房屋所有证”的)。《杨行镇志(1949—1985)杨行卷》的“农业·土改”记载字数虽超过200字,但内容仍很不完整。就是将5部村志的这些文字全部综合起来,也还没有将土改内容记载清楚、完整,且不考虑表述不准确的文字。
在10部村志中,《界龙村志》记载字数最多,在大事记和正文中有两处记载,共931字(因文长不引)。土地改革内容从5个方面记载,分别是健全组织、思想教育、评议土地赋册、划分阶级成分和没收、清理、分配。记载内容显然比其他8部村志多得多,属于比较完整。
三、原因探究和理论思考
土地改革既是政治运动,又是经济运动。这件大事在档案里保存着大量第一手资料,计有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文件,有运动总结,有划分家庭阶级成分的依据及结果等。更重要的是,还有土地改革结束后本村的人口、土地、房产情况分户登记情况表,即每户人家的土地证存根(有两种)。这类资料当年是重点归档,现在是重点保管,都属永久档案,不可能缺失,更不可能大量村庄的土改资料缺失,因此由于档案资料不足而造成记载简单的原因是不存在的。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无非有二:一是内因。(1)编纂者对这一重大事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土改已过去60多年,人们对事件淡忘了,隔膜了。(2)对这一重大事件的历史事实模糊不清。对土改中发动群众、培训骨干、划分阶级、没收和分配土地财产、复查总结等几个阶段及内容,了解甚少。(3)没有认真、实在地查阅档案、利用档案。(4)不了解志书编纂要求及修志规则。二是外因。村志尚未列入地方志修纂规划,对自发修志缺少指导。尽管有审稿、修改,也只是小修小改,有的重大差错在评审时也未发现。
胡道静先生在谈1930年代上海通志馆工作时,曾谈到柳亚子先生认为:既要修志,就应当按照“史以求实,志以存真”的原则,①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市地方史志学会著:《上海方志研究综述》,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第42页。这也是古今修志者形成的一种共识。“求实”和“存真”相互依存,“求实”是“存真”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只有“求实”才能“存真”。重大事件是由重要事实组成的,而事实只要发生过,就不会消失。编修村志就是系统、详细、客观地记录一村的发展历程,就是历史事件“求实”“存真”的过程。土地改革的事实是哪些呢?本文土地改革5个关键词,特别强调了3个核心词语“划分成分”、“没收(分配)土地”和“颁发土地证”。记录这3个核心词语所涉及的基本内容,就是土改中最大、也最重要的“求实”。以其中划分家庭阶级成分来说,编纂者了解阶级成分种类、名称是“求实”,记录划分政策和对象是“求实”,明确每户家庭成分情况是“求实”。从土改中出现家庭成分到1979年取消家庭成分,影响整个社会和家庭长达三十八九年。可10部村志中只有4部记载了此事件,却因内容极简而多多遗漏,如《杨行镇志·(1949—1985)吴淞卷》大事记中的“划出地主23人,富农54人”是“求实”吗?不是。划出的家庭成分,单位是“户”,而不是“人”。另外,其他阶级成分,如贫农、中农等呢?全部阙如,焉能“求实”?《光明村志》详列了谢家村92户农户、潘家村70户农户中各种阶级成分,是“求实”,但对没收(征收)地主、富农土地,将它们分给贫苦农民,由此彻底改变了土地所有制性质的“实”呢?一个字都未“求”,也就是最终没有做到“求实”,志书哪会“存真”呢?对重大事件的“求实存真”,必须做到明确关键词,围绕关键词,突出核心内容。
“求实”“存真”自然是为“存史”。古人修志也强调“缺焉不修何以示后。”①清光绪《重修华亭县志·勒方錡序》,《上海府县旧志丛书·松江县卷》中,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10月版,第717页。“示后”,表明了修志目的是存史。村志本可发挥小志特点,详县志所略,对重大事件记载丰富翔实,客观可信,为史学研究和其他学科研究提供具体、重要的有价值资料。现实情况是,一大块重要历史事实忽略而“缺焉不修”,怎能发挥志书“存史、资政、教化”的功能作用呢?本文所论述重大事件记载极简单的情况,还不同于第一轮修志中关于敏感政治内容“宜粗不宜细”的情况,因为记载土改从1980年代第一轮修志开始就不存在着禁区。一部缺少记载土地改革重大事件的村志注定是残缺的,没有深度的,因为它忽视了村志存史的基本要素以及志书精髓所在。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2018年1月公布了《上海市乡镇街道村志及专业志编纂规划(2017—2025)》,这表明村志的编修列入工作日程,将会有更多的村志编纂并出版。《编纂规划》对乡镇街道村志编纂提出的原则中,就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系统详细客观地记录发展历程,体现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10部村志中有的不仅记载土改简单,对其他重大事件,如农业合作化运动等的记载同样简单,这与修志人员的政策理解、知识积累、认知程度等不无相关。对村志的编纂工作加强指导,对编纂人员予以培训等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