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大学时期世界观转变的本真路径
2019-02-20李焕
李 焕
(宿州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宿州 234000)
在马克思早期思想的研究中,马克思扬弃和超越黑格尔的内在逻辑和思想历程引发了学界大量的讨论。但仅仅这一点并不足以展现马克思与黑格尔思想关系的完整视野,马克思接触并接受黑格尔的思想语境和心路历程也是这一视野展现的重要维度。在对大学时期的文本进行细致的分析之后,我们发现,马克思世界观的初始图景是一种古典人文主义的二元论框架。这一世界观框架是中学时期所受教育的结果,其中所包含的内在矛盾不仅是马克思思想转变的主轴,也是马克思日后扬弃黑格尔哲学的基础。揭示这一被遮蔽的思想纠葛成为理解马克思与黑格尔关系的必要前提。
一、原初的世界观框架
马克思对于哲学问题的思考并不是基于对哲学本身的兴趣,而是源于其在法学研究中对于法的形而上学的哲学质问。马克思对这一质问的理解和原初回应都直接根源于他在这一时期的世界观框架。这一原初的世界观框架是由“我的观念和我迄今为止的整个成长过程”[1](P6),尤其是中学时期教育所塑造。在特里尔中学,马克思的老师们充分尊重学生的天性,正如校长维滕巴赫所指出的:“教师不能改变学生的个性,但是他能阻止或帮助它,削弱或发展它。”[2](P12)同时,尽管马克思的几位中学老师都受到了康德主义的极大影响,但他们并没有把这一思想倾向直接呈现在自己的教学过程中,而是继续秉持着17世纪以来的古典人文主义的教育传统,对学生进行大量的古典人文主义熏陶。在这种古典人文主义的熏陶下,马克思以一个年轻人的视角确立了一种古典人性观。中学时期的文本生动呈现了这一人性观基础上的二元论世界观框架。在马克思看来,人从本性上来说是一种二元存在。人的肉体隶属于现实的物质世界,而人的灵魂则属于一个精神的世界。作为一个动物性的肉体存在,人必须服从物质世界的“肉体原则”,即关注现实世界中的物质利益,追求世俗中的善。①但人与其他动物不同,人也有“神性”,即精神。人的精神服从于精神世界的原则,并且追求纯粹的精神领域,追求崇高和美。这种神性不仅把人同动物区分开来,而且把人同“神”这一纯粹精神领域联系起来。马克思似乎把人的精神本性的根源追溯到一个所谓的精神世界,这是一个善的领域、美的世界、崇高的境界和自由的王国,正如柏拉图的理念世界一样,精神世界是物质世界的形式,现实是这一形式世界在质料上的体现。肉体和精神都是人所必需的,人不可能脱离自己的肉体而存在,也不能像其他动物那样仅仅作为一个肉体的存在。
在马克思看来,人的二元本性决定了人必须遵循肉体原则和精神原则,而人的尊严就在于对于这种精神原则的遵循。但这两种存在样态和原则之间并不协调一致,而是互相对立和彼此消解。在这种对立中,人更容易倾向于肉体本性,更加注重于尘世的幸福和快乐,马克思鄙视单纯遵循肉体原则这一功利主义的庸俗倾向,但他并不因此而否定肉体原则的要求,而是期望能够让肉体存在符合对于精神本性的追求,或者说是按照精神本性来塑造人的肉体存在。要实现人的精神本性,达到人之所以存在的目标,马克思认为有两种方式和路径:艺术和科学,但这两种路径之间“彼此完全分离”[1](P13)。艺术的方式通过对于精神领域本身的诗意构思而通达精神世界,或者说是对精神世界的直观;而科学的方式则是通过理性的构建让精神原则体现在现实物质世界中,即在现实的物质世界中实现事物的精神形式。与科学的方式相比,艺术的诗意构思似乎更能表达自己对于这种理想的理解和向往,因此,艺术成为马克思这一时期最感兴趣的内容,是其抒发和表达自身情感和追求的主要方式。这种肉体原则和精神原则的双重规定所呈现的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两种倾向分别被马克思父亲身上的理性主义和威斯特华伦男爵身上的理想主义所强化,两者在马克思早期的思想中交互隐现,构成了马克思这一时期思想发展的内在张力。
在大学时期的法学研究中,马克思试图在法学领域实现人的精神本性。在当时哲理法学派的影响下,马克思把自由看作是法的核心。这一基本主张贯穿着马克思这一时期法学研究的始终。在先前思想的影响之下,马克思认为自由是法学的精神,自己的任务就是在精神世界中通过理性的建构让法学的精神得以体现。在这一核心目标的指引下,马克思接触了当时德国法学界对于《学说汇纂》体系的讨论。作为罗马法学家著作摘录的汇编,《学说汇纂》的文本中充满了各种矛盾和对立。马克思把这些矛盾和对立理解为质料(Materie)和形式之间的矛盾,认为成文罗马法的发展并不是按照理性的方式或法的概念来推进,而是融进了立法者的任意专断和各种特殊考量,因而与 “法的概念的形成”[1](P8)并不一致。在他看来,要构建一个统一的法学体系应该摆脱经验世界的各种影响和立法者的意志,而仅仅基于每个人通过理性就可以认识到的法来构建。这种抛开立法者的意志的理想主义构建路径让马克思的父亲感到担忧:“你的法律观点不是没有道理的,但如果把这些观点建立成体系,就很可能引起一场风暴,而你不知道,学术风暴是何等剧烈。”[1](P535)
但是,当时德国哲理法学派的基本立场不断强化着马克思的这一主张。这一学派继承了启蒙运动的成果,认为法并不是自在自存的观念,相反,它源于人的理性。通过对人的理性的透彻审视就可以构建出真正的法学体系。而且因为理性是固定不变的,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固定不变的,因此,可以而且应该通过概念的演绎来构建整个法学体系。“正义和正当原则是根据人的理性而被发现并被表达为一项法律律令的,而此后的法律律令则是从该项法律律令中推演出来的。”[3](P81)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对法的理性构建就是赋予人的肉体存在以自由的形式,即法学领域中的自由通过这种方式得到实现。这样,构建一个最理想且最完美的法律形式成为马克思法学研究中的中心任务。而这一任务直接指向了哲学领域。正如《学说汇纂》开篇所指出的那样,法学家所追求的是“一种真正的而不是表面的哲学”[4](P5)。马克思意识到了法学和哲学“这两门学科紧密地交织在一起”[1](P7)。他试图从哲学的角度来演绎概念,构建一个法的形而上学,即“脱离了任何实际的法和法的任何实际形式的原则、思维、定义”[1](P7),并从中推演出法的理想形式。在马克思看来,法的精神和真理只有在这样的结构中才能通过实体(materie)这一“概念形成的必要的质”[1](P9)而体现出来,自由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实现。
由此,马克思意识到“我必须攻读法学,而且首先渴望专攻哲学”[1](P7),但他并不是要完全进入到哲学领域,而只是试图运用哲学进行批判和建构。这种批判和建构的基本路径是一方面进行经验性研究,另一方面进行理性构建,并试图实现两者的有效对接。表现在他具体的法学研究中就是首先阅读大量的成文罗马法材料,其中最为主要的是《法学汇纂》,“不加任何批判地,像小学生一般地”[1](P7)阅读了哲理法学派法学家海奈克西乌斯和蒂堡对于《学说汇纂》体系的论述并翻译了《学说汇纂》的头两卷,试图按照历史顺序研究其中的思想发展。同时,他又尝试基于理性来构建一个法的形而上学体系,并根据这一形而上学批判成文罗马法本身的历史发展。
二、原初世界观框架的崩塌
正是这种法的形而上学的建构让马克思进入了康德费希特哲学。我们知道,整个19世纪法哲学研究的哲学基础来源于康德哲学。康德认为法就是“一个人的任性能够在其下按照一个普遍的自由法则与另一方的任性保持一致的那些条件的总和”[5](P238)。 费希特同康德一样,视法律为确使自由的个人得以相互共存的一种手段,认为法以理性为基础,是理性的外部表现,是从纯粹理性形式中引申出来的先验范畴,是“自我”的表现,但法的基础不是个人的自由和意志,而是各个实体的相互关系。因此,马克思在构建法的形而上学的体系时主要就是参考(verglichen mit)康德费希特哲学,“并从中吸取营养”[1](P13)。对于马克思而言,费希特的立场似乎更加契合他的思想状况。他首先按照费希特的方式构建了自己的法的形而上学,并按照这一形而上学构建了自己的法哲学,写了大约300张纸。在形而上学和程序法方面似乎没有多少问题,关键一步就是在法的内容中实现这一形式,即“叙述其内容(Inhalt),说明形式如何浓缩在自己的内容中”[1](P8)。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尤其是“实体的私法的结尾部分”,马克思看到了“整体的虚假”。这一体系把罗马法本身所具有的体系肢解为一堆没有内在逻辑的 “沙子”,滥用罗马法的概念,并且以机械的形式呈现了成文罗马法的内容,整体上没有体现法的目的和真理性,即自由和公正。换句话说,这一体系并没有揭示出法的应然形式。
按照演绎的方式所构建出的法的形而上学体系依照具有强制性的推理方式演进,其结果虚假性的根源在于其前提并不真实。马克思一开始并没有意识到自己错误的根源所在,而是“心安理得地重新投入哲学的怀抱”[1](P11),试图重构自己的形而上学体系,但最终发现“它和我以前的全部努力都是错误”[1](P11)。从自我开始的纯粹逻辑推演为何无法同法的应然形式相一致?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方法寻找到法的应然形式?自己原初的二元世界观框架和研究方法无力回应这一法学质问,马克思开始意识到自己主观的理想主义同客观现实之间的对立。带着这些问题,马克思开始不断反思和构建自己的形而上学体系,并重新审视和梳理自己以往理解世界的方式,其研究重心开始从法学领域转向了哲学领域。
马克思已然发现,按照康德费希特哲学的思考方式找到的所谓法的自由形式实际上是主观任意的结果,并不是自由的真正形式。法的精神是要体现自由,但现实的成文罗马法似乎在不断否定主体对于其应然的自由形式的理性构建,法的实然状态一直对于这种应然状态做着消极抵抗。那么,“现有”和“应有”之间的对立如何消除?自由何以可能?马克思原先的世界观框架无法解决这一问题,马克思陷入了痛苦的思想挣扎。正是在这样的思想痛苦之中,马克思认识到历史法学派和黑格尔哲学的价值。实际上,马克思在1836—1837年的冬季学期已经参加了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和黑格尔派的甘斯的课程,并且在自己最为苦恼的时候遇到了青年黑格尔派的鲍威尔等人。但马克思先前的这种理想主义的世界观框架和康德费希特哲学影响了马克思对于这两者的接受,尤其是黑格尔哲学,马克思“不喜欢它那种离奇古怪的调子”[1](P13),甚至对于黑格尔有着憎恶之情。但面对着自己的这种思想困境,马克思试图抛开以往的思维模式,转而从与哲理法学派相对立的历史法学派和黑格尔哲学那里吸取营养。
我们知道,同哲理法学派一样,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也认为法律不是人为制定的,而是被发现的。不同的是,萨维尼认为法不是在人的理性中,而是在历史中处于支配地位的“民族精神”中被发现。只有通过对于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等的起源和沿革进行比较研究之后才能推演出一套普遍的法律理论、法律观念和原则。这一立场与马克思此前从先验的上位律令出发,纯粹按照演绎的方式推导出具体法律的立场正好相反,但恰恰弥补了其法学构建中忽略经验实际或具体情势这一缺失。但是,马克思也看到了历史法学派的问题所在。尽管萨维尼提供了研究法学的历史性视角,但并未提供这一历史背后的结构形式和内在逻辑。没有一个哲学上的深入反思就无法回答特定时空下的法的内容对于法本身来说到底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针对历史法学派的观点,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指出:“这样地指出历史上的东西,似乎已经做了有关的一切事情或有关的本质的事情,其实真正本质的东西即事物的概念,他们却完全没有谈到。”[6](P6)正如马克思所看到的,萨维尼其实和马克思犯了同样的错误,其建构的法学体系也是虚构的,区别在于萨维尼并没有区分成文罗马法内容中的偶然内容和必然内容。正是这一点让马克思看到了黑格尔哲学的意义和价值。黑格尔哲学的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立场恰恰为历史法学派的法学研究的历史路径提供了结构形式。在黑格尔看来,法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理性的不断展现和日益实现的过程。这一过程应当同那些“按当时情况都有其意义和适当性,从而只具有一般历史的价值”[6](P7)的法律区分开来。
在艺术领域中,马克思也通过黑格尔和青年黑格尔派看到了自己诗歌创作的问题所在。自己的诗歌创作之所以 “大部分没有鼓舞人心的对象,没有奔放的思路的纯形式艺术”[1](P12),在于自己同浪漫派一样,割裂了主体和实体、内容和形式之间的关系,坚持单纯的绝对主体性,把眼光完全放在自己的内心生活之中。“内在的精神对直接的现成的世界的形状和构造方式是漠不关心的。”[7](P286)不管是内容还是形式的选择,都是基于主体自身的任意幻想或者偶然。“本身无限的主体性在它的独立状态中就无法与外在材料结合起来,这两方面是必然要分离的。这两方面的独立和对立以及心灵沉浸于内在世界的情况就形成浪漫型艺术的内容。”[7](P341)
三、世界观的重构
黑格尔的哲学使得马克思此前的所有努力都遭到了否定,更为重要的是,黑格尔的哲学完全颠覆了马克思此前二元论的世界观框架,人的精神本性并不是一个超越于现实的纯粹精神领域,或者说,这样的精神领域是没有意义的。马克思感到自己“最神圣的东西被毁掉了”[1](P12)。黑格尔哲学也为马克思提供了一种解决自身理论困境的新的可能性。马克思试图把黑格尔哲学中 “真正的珍珠拿到阳光下”[1](P13),“从对象的发展上细心研究对象本身”[1](P8),让“事物本身的理性”[1](P8)逐步展开,以此来寻找事物的“精神本性”,并且“要证实精神本性也和肉体本性一样是必要的、具体的并有着坚实的基础”[1](P13)。这样马克思就从此前追求纯粹精神领域的理性,转向了追求事物自身之中的理性。“如果说神先前是超脱尘世的,那么现在它们已经成为尘世的中心”[1](P13)。这一尝试的结果就是那篇 “将近24张纸的对话:《克莱安泰斯,或论哲学的起点和必然的发展》”[1](P13),马克思尝试“从哲学上辩证地揭示这个表现为概念本身、宗教、自然、历史的神性”[1](P13),通过这种方式,马克思初步掌握了黑格尔的思维方式,不仅“写得条理井然”,而且 “彼此完全分离的艺术和科学在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了”[1](P13)。“这个在月光下抚养长大的我的最可爱的孩子,就像狡猾的海妖,把我诱入敌人的怀抱”[1](P13),“所憎恶的观点变成自己的偶像”[1](P14)了。
在这种思想演进过程中,马克思看到了黑格尔哲学对于解决自身理论困境的重要意义以及实现自由的可能路径。但马克思并没有单纯接受了黑格尔哲学,而是要从整体上研读并掌握黑格尔如“大海”般思想体系,他“从头到尾读了黑格尔的著作,也读了他大部分弟子的著作”[1](P15),并在与青年黑格尔派的密切交往中不断尝试着“掌握现代风格和现代科学立场”[1](P15),在这一过程中,其世界观框架和认知模式也在整体上实现了重构。
这一重构的核心确实在于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把握,但运用辩证法来重新理解事物的存在和事物应然结构之间的关系意味着对于两者的重新认识。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马克思要从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立场上把握法学思想发展历程背后的结构性转换。首先,马克思从以往的个体主义原则转向普遍精神的原则,这种普遍精神并不是一个虚幻的精神世界,而是存在于事物本身。其次,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在于其自身的辩证法。事物的存在不仅仅是一种质料性的存在,而是一种概念式的存在,是质料和形式的统一。其应然状态是其自身发展的产物,具有这种辩证法的事物因而不再是一种机械式的质料,而是一个有机体。再次,事物自身的理性并不是一种固定不变的抽象存在,而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展示自身的理性。最后,哲学对于事物的认识不能以静态的数学独断论的方式来进行,而必须以辩证的方式理解事物以及事物之间关系。
正如马克思在给父亲的信中所指出的那样:“生活中往往有这样的时刻,它好像是标示过去时光结束的界标,但同时又明确地指出生活的新方向。”[1](P5)在经历了法学构建的巨大困境之后,马克思对于理性、哲学、艺术、自然、本质等问题都有了全新的理解,实现了从以往粗陋的理想主义世界观向黑格尔哲学的转变。但是,马克思并不因此而完全成为黑格尔分子,原初世界观中的现实主义因子一直是马克思面对黑格尔哲学时相对独立性的重要根基,这种现实主义成为他在《莱茵报》时期的苦恼以及日后同青年黑格尔派决裂的重要关节点,也是其日后转向唯物主义的思想根源。
注释:
① 宗教作文中所说的“尘世间富贵功名(irdischen Gütern)”直译为尘世间的善。见Karl Marx/Fridrich Engels Gesamtausgabe(Text)[M]vol.I/1,Berlin:dietz verlag.1975.p.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