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洗稿乱象与约束
2019-02-20□胡啸
□ 胡 啸
“洗稿”一词最早出自香港新闻界,本意是指对于某个新闻事件,记者并未亲身到现场采访,仅通过从其他媒体上获取的事实,综合写成新闻报道。在传统媒介行业里,此类情况属于业界默认的普遍操作,有时同行之间还会相互交换采访,各人根据别人采访获得的事实撰稿发表①。
近年来,微信公众号洗稿引发的舆论争议层出不穷,“周冲的影像声色”、坐拥50 多万粉丝的“咪蒙”等自媒体大V 都被同行揭露有过洗稿行为;《甘柴劣火》《疫苗之王》等在微信朋友圈刷屏、引起了强烈社会反响的爆款文章也被质疑为洗稿得来的伪原创。微信公众号洗稿现象由此成为传播伦理与法规、新媒体治理领域里热议的话题。
一、微信公众号洗稿的形式与实质
微信公众号的洗稿与传统意义上的洗稿有着内涵上的差异。在自媒体的话语体系中,洗稿是指自媒体的内容生产者在未经原创作者许可的情形下,擅自对他人已经发表的原创作品以调整语序、更换表达方式等手段进行包装重组,然后打上“原创”的标签,发布在自己运营的公众号上。如果说传统媒体所进行的洗稿是一种行业默认的新闻生产方式,那么微信公众号所进行的洗稿则是一种对原创文字的高级剽窃。
(一)洗稿的形式:微观层面调整与整体同质异构
目前,公众微信号惯用的洗稿方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文章微观层面的词句调整,另一类是文章整体的同质异构。文章微观层面上的词句调整,具体包括词语替换、语序调整、改变表达方式等方法。这种洗稿方式较为简单,往往通过机器就能完成洗稿。洗稿者通过这种方式洗稿,目的在于逃避机器审核下的反抄袭检测。这种类型的洗稿行为比较容易被鉴别,2018年12月微信公众平台制订了《微信公众平台“洗稿”投诉合议规则》,对被诉洗稿的文章进行人工审核,这样一来,仅通过微观层面的文字调整洗出的伪原创就很容易被识别。
文章整体的同质异构主要通过抄袭原创作品中的个别段落、将原创作品打乱重组、杂糅不同的文章等方法创作伪原创作品。运用这种方式洗出的稿件,其鉴别难度要远远高于仅以调整文字的方式洗出的稿件,只有经过专业人士认真反复的鉴定,才能判断出是否存在洗稿行为,其主要原因在于著作权保护所依据的是“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法理基础。根据这一学说,一部作品中的全部创作要素可以划分为涉及思想领域的创作要素和涉及特殊表达领域的创作要素,其中,题材、体裁、主题、事实等都属于思想要素,它们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表达要素则包括结构、情节、角色、标题,这些要素中凝结了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具备独创性特征,它们因而成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重点②。然而,在文学创作的过程中,思想与表达往往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后继作者在借鉴、引用前人的思想要素时也难免要在一定程度上借用前人的表达。因此,在许多涉及洗稿的案例中,涉诉内容究竟属于“表达”还是属于“思想”是常见的争议点。
在微信公众号的洗稿中,洗稿者经常交叉使用这两种洗稿方式,以此来隐蔽文章的真实来源,摆脱洗稿嫌疑,达到生产伪原创的目的。
(二)洗稿的实质:一种高级剽窃
对于洗稿行为的性质,我国《著作权法》尚未有明确的定性,只能依据该法第47 条关于“剽窃”的禁止性规定对其进行类推适用。国内有学者认为,微信公众号的洗稿行为属于高级剽窃的一种形式,即对他人的独创性内容改头换面呈现,剽窃所得的作品与原作品之间表现出一种非文字性的相似。这种形式的剽窃具有较强迷惑性,难以被觉察,所以称为“高级剽窃”③。
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理查德·波斯纳曾对剽窃进行了权威的定义,他认为:“剽窃是智识欺诈的一种类型。其构成要素包括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复制,且复制者宣称复制的内容属自己的原创,而这一宣称又使复制者作品的受众采取了一些如果知道真相就不会采取的行为。”④在波斯纳的定义中,剽窃行为的构成须满足三个要件:1.复制者未取得权利人的许可;2.复制行为具有欺骗性;3.这一具有欺骗性的复制行为造成了预期读者的不合理信赖。微信公众号的洗稿行为完全符合高级剽窃的三个构成要件:洗稿者未经原创者的许可就对原创作品调整改编、截取摘录,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而他的复制行为又使得部分微信用户误以为这些复制、改编来的文字内容是洗稿者的原创,并形成了一种“这个公众号能够满足我的信息需求”的不合理信赖,进而选择关注这个公众号,成为它的“粉丝”。
由此可见,作为高级剽窃的洗稿,事实上属于法律中的灰色地带,很难直接使用法律对它进行调整。但谁也无法否认,微信公众号的洗稿行为,已然对现实的传播环境造成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
二、微信公众号洗稿的现实影响
微信公众号洗稿作为智识欺诈的一种类型,必定使得他人成为欺诈的受害者,遭受利益上的减损。具体而言,微信公众号的洗稿行为会对原创作者、整个媒体行业以及普通的微信用户产生一些不利的现实影响。
(一)洗稿行为侵犯作品原创者的著作权
著作权是一项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人可以凭借这一权利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双重获益。理查德·波斯纳认为,个人主义是现代性的主要特征之一,它与社会对原创性的崇拜携手并进:每一个社会个体都觉得自己对社会做出了独特的贡献,因此应该得到公众的认可⑤。而洗稿者从事的隐匿信息来源、混淆作者身份的洗稿行为,割裂了作品与著作权人的人身联系,使著作权人原本可以通过原创,这种独特的社会贡献获得的社会认可和美誉度有所抑制,因此,洗稿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益。
同时,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字大多暗含着吸引粉丝、提升媒介价值的经济目的。在理查德·波斯纳看来,随着表达性市场的发展壮大,智识商品的销售成了为作者提高经济支持的主要方式,在这种情形下,文字的署名与内容之间就可以类比为一种商品的商标与产品之间的关系,消费者通过使用该产品形成的用户体验决定了他是否愿意购买该品牌旗下的其他商品⑥。在以微信公众号的内容生产与传播为基础的表达性市场中,某一公众号发布的原创内容是否契合目标受众的口味,是决定它能否俘获这批受众的决定性因素。克劳锐发布的《2018 自媒体行业白皮书》对微信用户的内容偏好进行了分析,发现平均原创阅读数和平均粉丝数趋势图一致,从而得出结论:优质的原创内容是聚拢粉丝的关键。对于自媒体行业而言,粉丝数量决定着它能否赚取流量和广告支持⑦。洗稿者的洗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挖”走了原本属于著作权人的粉丝,也就间接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益。
著作权同时也是一项蕴含着广泛权能的民事权利。《著作权法》第10 条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7 项权能。洗稿行为以身份欺诈的方式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署名权,以删减、杂糅、段落重构等方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同时在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形下擅自通过微信平台加以传播,无疑又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了侵害。
(二)洗稿行为打击原创热情,破坏行业秩序
对于文字作者而言,想要生产出高质量的内容产品绝非易事,它要求创作者拥有深厚的文化积淀、独特的生活体验、高超的表达技艺,同时还须对受众心理有着强烈的感知,对社会现实有着深刻的认识,这样才能创作出契合热点、深受读者欢迎的作品。因此,凝聚了原创者智力劳动的独创性作品十分珍贵,应当受到保护,原创者也理应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尊重。然而,在微信公众号内容生产的过程中,洗稿群体没有付出艰辛的智力劳动,也并未向原创者支付合理的报酬,仅仅通过剽窃就顺利地炮制出一篇伪原创,这无疑是一种内容生产领域里的“搭便车”行为。而且,相对于原创者而言,洗稿者在选择文字题材时不再囿于自身经验与创作能力,可以在更加宽泛的范围内选择迎合受众口味的题材,有的时候,洗稿生产出来的伪原创甚至比原创收获了更多的点击率与阅读量。这无疑是内容生产与传播领域中的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极大地打击了创作群体的原创热情,抑制了整个自媒体行业的创造力。
此外,洗稿行为还引发了传统新闻媒体与社会化媒体的矛盾。作为社会化媒体的微信公众号并不具备采编时事新闻的资格,只能通过传统新闻媒体了解时事新闻;但是,具备采编资格的传统新闻媒体由于受到诸多限制,无法像社会化媒体那样一味迎合受众的阅读兴趣。有时,新闻记者历经千辛万苦采编的新闻报道曲高和寡,自媒体轻松洗出的稿件却大受网民追捧。这种情况难免会使传统新闻媒体的从业人员心态失衡,引发了他们与社会化媒体的矛盾。围绕《甘柴劣火》形成的舆论争议就是这一矛盾的典型体现。
同时,在利益的驱使下,一条专门从事洗稿行为的黑色产业链衍生出来,不仅对原创的保护构成了更大的威胁,也使得自媒体行业的内容生产秩序受到极大破坏,给不法分子牟取利益带来了可趁之机。
(三)洗稿行为导致传播内容同质化,信息价值降低
对于广大的微信用户而言,微信不仅是一款即时通讯工具,更是一个集社交、娱乐、消费等于一体的全能型媒介,微信用户可以通过它获取新闻资讯、了解生活信息、满足娱乐需要。随着微信内容市场的日臻完善,用户与内容的精细划分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内容生产策略,千差万别的用户群体都可以找到满足自身信息需求的微信公众号。
然而,洗稿现象的存在使得不同微信公众号上的传播出现了同质化的倾向,严重降低了信息的价值。微信用户根据自己的信息需求选择合适的公众号,但总是避免不了在不同的公众号上读到内容相似的文字,在无形当中浪费了他们的宝贵时间。这就好比是消费者为同一商品支付了两次费用,商品的总体效用被极大地降低。
同时,对于通过微信公众平台获取时事资讯的微信用户来说,洗稿形成的大量同质化内容具有一致的方向、立场和态度,用户在阅读这些内容的过程中“听”到的始终都是同一种声音,无法在多元化报道的相互平衡中对某一具体新闻事件形成客观、理性的认识。
三、治理洗稿的未来方向:加强行业自律
由于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洗稿行为的违法性,而且,如果对侵权损害轻微、发生频次较高的微信公众号洗稿行为动辄诉诸法律,势必形成滥诉。因此,对微信公众号洗稿的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应当依靠道德的力量。与凭借国家强制力发挥作用的法律规范不同,道德的约束力主要依靠归属群体的内心信念与外界的有效监督。因此,完善、合理且受到同行业普遍认可的微信内容生产行业道德准则是调整自媒体内容生产、有效遏制洗稿行为的基础性要素,而包括广大微信用户、专业维权机构在内的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外部监督则是保障准则实施的关键环节。
(一)制定完善合理的行业准则
对于任何一个新兴行业而言,如果职业共同体内部尚未形成普遍认同的价值引导体系,就会加剧行业主体间的恶性竞争,使得行业整体乱象频出。就目前的状况而言,由于微信公众号的内容生产缺乏统一的行业道德准则,生产者以追逐商业利益作为自己的唯一目标,缺乏尊重原创、保护版权的道德意识,洗稿者在剽窃他人智力成果时无所顾忌。
对此,相关行政主管应当尽快责成微信内容生产行业制定出完善合理的行业道德准则,从规范层面抵制洗稿行为;为微信提供技术支持的腾讯公司,应当自觉肩负起企业的社会责任,联络多数有影响力的微信公众号,共同研究制定微信内容生产所遵循的行业准则,从而保证这一行业的长远发展。2018年12月出台的《微信公众平台“洗稿”投诉合议规则》就是腾讯公司对微信公众号洗稿现象的有力回应,这在实施行业自律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微信内容生产行业道德准则的制定应当以中国互联网协会2005年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为基础,结合微信内容生产与传播的新特点,制定出针对性强的、科学有效的规范细则,在保证微信公众平台传播自由的同时,保护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二)形成有力的外部监督
行业道德准则的有效实施,既要依靠行业主体的自觉自律,也必须通过外部监督予以保障。对于微信内容生产行业而言,最有效的监督主体是广大微信用户。从内容生产看来,微信用户的好恶决定了一个公众号的未来命运,失去了粉丝支持的微信公众号难免要被市场淘汰。在版权保护的问题上,广大微信用户应当形成支持原创、摒弃洗稿的是非观念,用自身的行动让洗稿行为丧失存在的空间。
受到洗稿侵害的原创者除了在自媒体平台发声谴责剽窃者,更应该集结起维权联盟,依靠专业化力量,维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凭借团体的话语力量可以将洗稿行为曝光在公众视野中,从而促使洗稿者在舆论的压力下改正剽窃行为。专业网络维权网站“维权骑士”树立了成功的典范,它集结了众多原创作者与多家自媒体的力量,依靠合法的手段向剽窃者索赔,已成功维权20 多万起。
注释:
①魏永征:在“洗稿”名目下的剽窃[EB/OL].2018-01 -26.http://mini.eastday.com/mobile/180126191555920.html#.
②吴汉东.试论“实质性相似+接触”的侵权认定规则[J].法学,2015(08):63-72.
③谢晶.论微信公众号“洗稿”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J].电子知识产权,2019(03):52-58.
④⑤⑥[美]理查德·波斯纳.论剽窃[M].沈明 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⑦克劳锐2018 自媒体行业白皮书 [EB/OL].原创力.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8/0914/7115114152001146.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