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适用所有员工吗
2019-02-20王成艳
□ 王成艳
许多公司入职后都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这个协议是对所有员工都适用的吗?
竞业限制对企业和劳动者有什么约束力
2016年10月,杨师傅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水质自动检测技工工作。入职后,甲公司与杨师傅签订离职后为期一年的《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按季度发放补偿金。但合同期满杨师傅离职后,甲公司并未发放补偿金。2019年3月,杨师傅到乙公司上班,从事水质自动检测技工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6月,甲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杨师傅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1万元。当地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水质检测工作所有操作经简单培训即可完成。2019年7月,仲裁委裁决驳回甲公司的仲裁请求。
竞业限制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对于劳动者来说,符合竞业限制条件而且签订协议的员工,特别是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超过两年)要严格遵守竞业限制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也不得开展与公司竞争的业务。
当然,在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用人单位应该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员工可以到单位注册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注册地的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所有员工都适用竞业限制协议吗
竞业限制的规定并不适用企业所有员工,因为并不是每一个岗位人员都能够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会大范围地侵害员工自主择业权。本案中,甲公司与杨师傅虽然约定了为期一年的竞业限制协议,但从王某在甲公司从事的工作来看,并不存在商业机密和技术保密工作,任何一位有化学、化工、仪器仪表分析基础的相关人员,经过简单培训就可以胜任这项工作。这就说明杨师傅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遵守竞业限制范围内的岗位人员,无须通过竞业限制加以限制择业,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对杨师傅没有约束力。因此,劳动仲裁委对甲公司要求杨师傅支付违约金和经济损失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竞业限制合同》按季度发放补偿金,合法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可见,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重视。其一,竞业限制补偿必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不能约定包含在工资中。实践中,包含在工资中的补偿金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与企业协商的补偿金数目一般相差很大,吃亏的往往是劳动者。其二,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支付周期为每月一次,提前支付、按季度支付等约定均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