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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六项税收新政

2019-02-20成卉

税收征纳 2019年2期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负经营者

成卉

今年,一批税收政策、法规将正式开始实施。笔者梳理出六项税收政策的新变化。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施行

2018年8月31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迎来第七次大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虽然新个税法从今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但从去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的标准,已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税。值得注意的是,新个税法实施后会影响年终奖的发放。

由于新个税法是在今年正式生效,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适用老政策(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确定的计算方式,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

而今年1月1日之后(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以“实际取得”为原则,已经构成2019年的收入,不应该分摊到2018年的各个月份,应作为2019年的所得,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在扣除6万元免征额以后,根据余额区间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

此外,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继续教育等六项支出。

此次税收的减免再次靠向了中低收入人群,个税起征点的上调和税率结构的优化双重利好共同作用,惠及千万纳税人,让多数工薪阶层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另一边,新个税法引入个税反避税条款和CRS,这将对对高收入人群的避税行为加强监管。

二、社保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后,会对社保缴费带来怎样的变化?这是普通老百姓更为关心的问题。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依然有部分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企业不给员工全额缴纳社保,是目前更为普遍的情况。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这种情况有望得到改变。

事实上,新政实施后,除了能更好地解决漏缴、少缴社保的问题外,税务部门的强制性也有助于落实《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对于欠缴社保费的罚则,进而规范市场主体的社保缴费行为。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收入免征增值税

除了个税减少,部分个人实际收入增加外,一些企业也将获得政策红利。去年11月1日,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将优惠的对象,一是从国家级扩大到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二是不再对在孵企业的注册地和科技成果转化时间等加以限制,让更多孵化器享受双重税收优惠政策。

四、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5年内税负只减不增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的部署,鼓励发展创业投资,用市场力量汇聚更多要素,提升创业创新效能,促进扩大就业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升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2018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今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并且在五年内税负只减不增。

近年来,我国关于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的税收支持力度不小。如去年5月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此外,针对社会关注的创投基金税负变化问题,去年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将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这一规定传递出以税收优惠促进创业创新的积极动向。

创投基金和创投企业在企业直接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支持创投企业发展,对鼓励创业创新、保障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面对经济下行压力,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也给社会释放一个明确信号,通过降低税负激发市场投资活力,有助于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信心。

五、税收问题已纳入《电子商务法》,开网店终于要纳税了

2018年8月3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电子商务法》获得通过,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电子商务法》就税收问题做了框架性的规定,税收范围包括跨境税收、经营者普通交易税收,缴纳主体包括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这也意味着通过电商渠道进行交易的各种方式都需要缴纳税收,过去网店偷税漏税的情形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电商经营者纳税的规定主要有:第十一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次将税收问题纳入《电子商务法》范畴,既是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个强调,也是电商法规范范围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我国将税收制度逐渐收紧的信号。我国偷税漏税问题其实不仅仅存在于电商方面,但是由于近年来电商发展快速,这电商的情况较为突出,因此电商法的出台将税收制度纳入其中,这是行业发展的进步,但是就税收来说,其实反而体现出我国在税收制度的税负公平性问题、监管问题及纳税人的税收意识问题。

六、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优惠再升级

自今年1月1日起,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扩大清单范围。税收政策的调整,一是将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高。二是将单次交易限值提高至5000元,同时明确完税价格超过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三是明确已经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上述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有利于给国内相关企业引入适度竞争,促进国内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新动能增长;有利于增加境外优质消费品的进口,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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