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型企业税收优惠研究
2019-02-19孙中平刘振芬
孙中平 刘振芬
【摘要】国家高度重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十九大后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产教融合的文件与政策,其中税收优惠对激励产教融合发展尤其重要。文章对近年来一系列产教融合税收优惠进行了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完善及抓好落实税收优惠,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具有一定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
【关键词】产教融合;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G719
习近平总书记一贯高度重视职业教育,他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强调,职业教育是青年人成功成才重要途径,要高度重视并加快发展。全社会要通过多种方式鼓励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各方面应出台有力措施,引导激励社会各界尤其是各类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努力打造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2019年2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简称“职教20条”)明确要求全国院校要走工学结合之路,全力推动企校进行全方位合作和更加深入的合作。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发改社会〔2019〕590号)公布了国家认可的6种产教融合型企业:
1.独立或以重要举办者身份参与举办职业或高等学校;或以企业大学等形式,提供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参与组建产教融合集团。
2.进行现代学徒制或新型学徒制试点;或近3年累计接收60人以上职业或高等学校学生,进行每年3个月以上的实习实训。
3.推行教育部的1+X证书试点。
4.采用订单班等方式,与职业或高等学校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5.近3年累计投入100万以上,共建产教融合基地,或将教学设施设备捐赠给职业院校。
6.近3年获得和职业院校共享知识产权证明。
发改社会〔2019〕590号明确了入选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国家实施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举措,并尽快落实税收优惠措施。从国家层面定义了产教融合型企业,这是一次历史性突破,但是尽快落实税收优惠措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本文将梳理产教融合型企业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找出这些政策在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完善与落实这些政策的建议,以帮助相关部门更好地通过税收优惠鼓励更多企业参与产教融合,也帮助产教融合企业更好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一)参与产教融合的学校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优惠政策
(1)免征增值税项目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016年5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①从事学历教育学校提供教育服务。提供教育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收入,指向计划内招生在籍学生提供了学历教育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且按标准收取的课本、作业本、考试报名、住宿等费用及学费,校内食堂提供了餐饮服务而收取的餐饮费。
②学生勤工俭学服务。
③政府开办从事学历教育的初、中、高等学校(不包括下属单位),办培训班、进修班获取的收入,如果全部归学校所有,则该办班收入免征增值税;如果转入学校下属部门的自设账户,则该办班收入不得免征增值税。如何区分是否全部归学校所有呢?主要看办班全部收入是否转入学校统一账户,且由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门管理,还要求办班票据由学校开具并统一管理。
④公办职业学校注册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取得的收入。由政府开办职业院校出资注册的企业,设立主要目的是为在校生提供专业实习实践场所,由学校派人负责经营企业,收入归学校所有。这类企业从事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获取的收入。
⑤技术开发、转让及技术咨询、服务收入。
(2)简易征收
根据财税[2016]68号和140号兩个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非学历教育、教育辅助服务,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依3%征收率交税。
2.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技术转让收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5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免征;超5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
下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享受免征优惠:不征税、免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根据省以上财政民政部门政策收取的会费,被确定享有免税资格的职业学校非营利组织收到的捐赠收入,除去财政拨款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
3.分期缴纳或免个人所得税
5年内分期缴税:职业院校教师与学生,将享有产权的非货币性资产(如产品设计、技术开发等)投资入股的,需要承担个人所得税纳税业务,对于一次上交全部个人所得税税额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税,程序是:先把合理分期纳税计划在主管税务局备案,然后在5个年内分期纳税。
免个税:省政府、部委、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发放的教育奖金。
4.免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免耕地占用税:经县以上教体局批准开办的学历职业教育院校占用耕地,免税范围不含校内经营性场所占用耕地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
免契税:获取县以上教体局或人社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各类单位、组织或个人使用非财政教育经费开办的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教育机构,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权属。获县以上教体局批准开办的学校用于教科研的土地、房屋。
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府部门发放事业经费学校自己使用的土地房屋。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进口增值税免征
依财税[2004]39号,下列免征进口增值税:
(1)境外捐赠人无偿捐给职业院校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一般学习用品,但是应该直接用于教学。
(2)财政部及相关部委批准的学校、教育部认可学历全日制专科以上高等院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口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用品,这些用品国内不能生产且数量合理。
2.企业所得税优惠
(1)按照校企合作协议,实习企业承担的师生实习实践合理费用、支付给学生的实习报酬,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与合作院校共同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所承担的研究费用,按规定享优惠。
(3)企业通过县以上政府及政府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时,对于超过当年允许扣除部分的,给予三年内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
3.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人通过国家机关、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对教育事业捐赠的,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可税前全额扣除。
4.印花税优惠
将土地、房产等财产捐赠给院校所立书据,印花税免征。
二、现行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
近十多年来,国家虽然出台了不少鼓励产教融合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执行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这些税收优惠散落于多个税种10多年文件中,随着近年我国大幅度税制改革,许多优惠已经无法适用,但国家又没有新的优惠举措推出,给企业适用造成了较大困难。从主要税种看,现有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太小、可操作性较差。
(二)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小
随着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我国出现了多种产教融合形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共建职业教育集团、学徒制试点、订单班、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实施1+X证书制度试点任务等),税收优惠一般规定只适用于某种形式的合作企业,是否适用于其他合作形式,目前是税收优惠的盲区,这给产教融合型企业适用税收优惠带来较大税务风险。
三、完善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根据发改社会〔2019〕590号,6种产教融合型企业都应该落实税收优惠。
(一)国家应明确的税收优惠
1.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方面
(1)重新完善优化原有税收优惠
建议国家重新整理修订并出台“产教融合型企业减免税政策”,在明确税收优惠的同时,更要明确这些优惠的企业适用范围、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等事项,尽量放宽适用企业范围、简化适用程序、减少提交资料,增强这些税收优惠的可操作性。
如学生在企业实习与实践,企业可以把发给学生的实习补贴作为劳务费税前列支,证明资料只需要有学生签字的实习补贴发放表即可,不应该再要求提供校企签订3年合作协议等复杂的资料。
(2)出台新的优惠力度更大、操作更简单的税收优惠
在整理优化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该与时俱进,充分考虑企业适用优惠政策的成本,出台更大力度、更具可操作性和有一定前瞻性的具体税种优惠政策,使绝大多数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到国家的优惠。
对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可按照应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125%抵扣。
对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可按应扣费用的125%对税前费用进行扣除。
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减税力度更大,也非常明确清晰,同时操作性更强,非常便于企业执行。
2.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方面
考虑到近几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采用税务局网站设专栏方式进行宣传与落实,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建议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各地方税务局网站,增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税收优惠”专栏,及时更新,并组织全国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企业的纳税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上门辅导、点对点指导,帮助产教融合型企业纳税人员了解、掌握、准确运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应该采取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举措
产教融合型企业组建税务专家组,专门收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与主管税务机关形成定期交流制度,及时交流相关政策适用的尺度,研究如何准确适用,预判实施后对集团的影响。并及时向财务部领导提出政策适用建议。协助财务部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企业财务部应该加强与税务局、税务专家组的沟通,准确学习了解这些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实施办法、对企业的影响等,并及时用于企业纳税申报活动中。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10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6]《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7]《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
[8]《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社会〔2019〕590号).
[9]《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務总局令第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