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當運用 保障自身權益 大陸台商對「強制執行措施」的法律認識
2019-02-19李永然
李永然
一、大陸臺商須認識「強制執行措施」
台商在中國大陸經商、投資,與他人交易,如對造負債拒不履行,台商固然可以透過「民事訴訟」打官司的途徑,控告被告;於取得勝訴確定判決,被告卻仍賴皮而不履行債務時,台商可以運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款規定:對於拒絕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又依同法第240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法院審判員的「移交執行書」,即應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對於「強制執行措施」究何所指?具體內容及程序如何?筆者謹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何謂「強制執行措施」?
所謂「強制執行措施」乃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民事執行權,採取強制性的執行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活動(註1);進行此種程序,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續,而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三、有那些「執行措施」?
基於大陸台商須認識「執行措施」的種類,主要可分為「對動產的執行措施」、「對不動產的執行措施」、「對指定交付之財物、票證、行為的執行措施」及「特殊的執行措施」,現分述之如下:
(一)、對動產的執行措施:這又可分以下三項說明:
1.對被執行人存款等的執行: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並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款)。
2 .對被執行人的收入執行: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第1款)。
3 .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更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款)。
(二)、對不動產的執行措施:這是指以不動產為執行標的物的措施。其中還包括強制遷出房屋及強制退出土地。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50條第1款規定: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法院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三)、對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行為的執行措施:這也可以下三項說明:
1 .對指定交付之財物、票證的執行:「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款)。
2.辦理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執行: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民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51條)。
3.對法律文書指定之行為的執行: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52條)。
(四)、特殊的執行措施:責令被執行人支付延期利息,延遲履行金(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對被執行人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紀錄,透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資訊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等。
四、對妨害或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有何規制的措施?
再者,中國大陸過去存在著「執行難」的問題,透過《民事訴訟法》的修正,也強化了「執行措施」;另外針對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透過虛假訴訟方式逃避執行的情形,增訂第113條條文,即「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註2);又此一處罰對「單位」也有適用,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91條規定:「單位」有《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是責任(註3)。
註1: 徐楊、孫彩虹編著:訴訟法實務,頁312,2012年12月義1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2: 張衛平主編:新民事訴訟法專題講座,頁269~270,2012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起草小組辦公室審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適用集成,頁310,2015年3月第1版第3刷,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