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土文书看吐蕃统治西域时期的奴隶纠纷
——以P.T.1081《关于吐谷浑莫贺延部落奴隶李央贝事诉状》为中心
2019-02-19何志文
何志文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江苏南京 210097)
奴隶问题作为良、贱身份制度的重要一环,一直以来是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在敦煌地区出土的一件内容完整的吐蕃统治时期P.T.1081《关于吐谷浑莫贺延部落奴隶李央贝事诉状》①,为研究吐蕃统治下的奴隶生存样态、吐谷浑的部落情况以及吐蕃时期的诉讼制度都提供了重要线索。
前人研究主要侧重对该文书反映出的吐蕃统治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吐蕃、吐谷浑间的关系两个方面的思考。陆离在《吐蕃统治河陇时期的司法制度》中,提出了该文书的“证词书写格式”受到唐朝书写格式的影响,“河州节度使衙署大理法司”负责审理案件,“当事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1](P176-193)等问题。在周伟洲的《吐蕃统治下的吐谷浑》与杨铭的《吐蕃与青藏高原、天山南北诸族的关系》中都对该文书中出现的吐谷浑部落有所探讨②。陆离在《吐蕃统治河陇西域时期的市券制度》中提到,该文书可以看出“吐谷浑及通颊部落长官”对买卖奴隶“进行了监督与管理”[1](P277)。
但是,文书中奴隶纠纷出现的原因与奴隶买卖间的关系,奴隶在家族户籍、部落户册的登录,契约与户册在诉讼时的效力,新、旧吐谷浑部落与吐蕃统治时期吐谷浑的具体情况等问题都存在进一步探讨的可能性。本文将以P.T.1081《关于吐谷浑莫贺延部落奴隶李央贝事诉状》为中心,结合传世与出土文献的相关记载,对这些问题进行考察。
一、奴隶买卖与奴隶纠纷的产生
P.T.1081《关于吐谷浑莫贺延部落奴隶李央贝事诉状》记载了诉讼人“张纪新”与吐谷浑“莫贺延部落长官”为争夺一名男性奴仆“李央贝”引发的争端。诉讼人“张纪新”对吐蕃官员“达三摩”的判决不满,再至河州“大理法司”驾前申请上诉;文书中详细记录了诉讼人“张纪新”、被诉人“莫贺延部落长官”以及争议奴隶“李央贝”的诉词,汉文译本的完整录文如下:
尚摄思大将军驾前,子年秋八月初,由自河州军发出盖印之文书。
张纪新禀:辰年,我从吐谷浑莫贺延部落之绮立当罗索处以五两银子买了名唤李央贝之男性奴仆,依新旧吐谷浑部落规定,在户丁入册时,莫贺延部落长官,多次扰害。马都督……张与扎吐谷恰郎至达三摩等驾前申诉,道理和证词对我有利,从吐谷浑户籍中早已除名。我附近之黄当户十分霸道,不仅不承认属于我,还说:“如今吐谷浑慕罗瓦户籍中,有一名叫杨贝忠者,亦即此奴李央贝也”。如此中伤,与家族户籍不符,在用文契分辨之前,首先务须传讯见过文契和熟悉情况之证明人,再作判决,如此请求;说户册与卖身契约不符对与不对?求大理法司判决。敬乞明察。
大理法司驾下,李央贝自证:我当初属莫贺延部落,卖身契为幼年九岁时所立,名叫李央贝。慕罗瓦之头人,制造借口,(另又取名)。我的卖身价先后确实由张付予绮立当罗索。慕罗瓦部落千户长达管丹萨提出:“这李央贝者,生年时辰与名字皆符,即原名叫杨贝忠;文契中称李央贝者,那是假名,我部落名册中,是叫杨贝忠。文契不可凭,而名册可信。如此请求。”
莫贺延之千户长与副千户长证词:李央贝是我莫贺延部落之人。一次,录载名册之上,而张向上请求,去大理法司驾下告状,变得张有道理,官府名册亦未登录,现根本不属于慕罗瓦。将此人召回,如不与张,就应归莫贺延部,如此证言。
张纪新当初与李央贝成交之文书中明白载有“吐谷浑莫贺延部落绮立当罗索之奴李央贝被用五两银子买下,任何时候,不要有是非口角”等语,上面清清楚楚盖有吐谷浑及通颊长官之印以及绮立当罗索之手印。究应如何办好,请大理法司判决。
批示:严格按照卖身契所书处理。
从文书的记载中可以看出,存在争议的男性奴仆“李央贝”系“张纪新”用“五两银子”从吐谷浑莫贺延部落的“绮立当罗索”手中买来,但“张纪新”在申报奴隶户籍时,受到“莫贺延部落长官”的阻扰,“莫贺延部落长官”认为该名奴仆是“吐谷浑慕罗瓦户籍”中人,名字应唤“杨贝忠”,由此引发争端。
文书中双方产生奴隶纠纷的争议在于“张纪新”买来的这名奴仆“李央贝”与“吐谷浑慕罗瓦户籍”登记的“杨贝忠”是否为同一人。“慕罗瓦部落长官”以该名奴仆与部落名册登录的“杨贝忠”的“生年相符”为由,认为“李央贝”是假名,原名应叫“杨贝忠”,应以“名册”登录为准,而卖身“文契”不可为凭。但是,奴仆自证他的“卖身契为幼年九岁时所立,名叫李央贝”,慕罗瓦长官,是“制造借口”,给他另取名。文书中莫贺延的“千户长与副千户长”证明“李央贝”是“莫贺延部落之人”。
文书末尾沙州“大理法司”批示为“严格按照卖身契所书处理”;可知沙州“大理法司”在判决奴隶纠纷案件时,并非单纯按照部落长官的证词与部落户册的记载,而是综合考虑该名奴仆的自证词、其他人证词与卖身文契的记载断定:诉讼人“张纪新”买来的奴仆“李央贝”与慕罗瓦部落户册中的“杨贝忠”不是同一人。由此可见,在官方判定诉讼纠纷时,民间签订的私人卖身文契同样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
值得思考的是,在诉讼文书中没有记录该件奴隶买卖中卖方吐谷浑莫贺延部落“绮立当罗索”的证词。然而,在敦煌地区出土的其他两件古藏文奴隶买卖契约中,对因交易的奴隶产生纠纷时卖方的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M.I.xliv.7《买奴契》中规定:
如果有诉讼声称[交易]无效,或发生普则从[洛俄塞处]逃亡,按照本契,无论出现任何纠纷,和尚(卖方)负责处理,立即将一名同等价格的奴仆提供给买方,代替原先契约所涉之人——如此签署。
[届时]如和尚不在,[他人]保人(空白处填写姓名)将按照上述要求处理此事。[2](P167)
根据契约的规定,如果因交易的奴仆“普则”发生纠纷诉讼抑或“普则”自己从买方“洛俄塞”处逃亡,卖方“和尚”都需要立即补偿买方一名“同等价格的奴仆”。若“和尚不在”,也需要签订契约的“保人”按照契约补偿规定处理。在VP1282《卖妇契》中也有如下规定:
双方约定此买卖婚姻成交,了无争议,不受干扰。
假如有人自称系[其]主子,[或其]潜逃;[卖方]须立即偿付给[买方]成交价七两dmar的双倍,或找一[身价]相同的[妇女]顶替。[2](P170)
该契约属于买卖婚姻的卖妇契,文契中同样规定如果因所卖“妇女”出现争议,如:他人称系其“主子”抑或“妇女”潜逃,卖方需要立即给予买方成交价格双倍的补偿或者找一名身价相同的“妇女”代替。由此可见,卖身契约从保护买方利益的角度考虑,明确规定了卖方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从上述的诉讼文书也可以看出,正是因为存在部落长官“争夺”纠纷或奴隶“逃亡”等情况,民间在签订奴隶买卖契约时才会有如此规定。但是,在P.T.1081《关于吐谷浑莫贺延部落奴隶李央贝事诉状》中诉讼人“张纪新”因买来的奴仆“李央贝”发生诉讼,却未曾向卖奴者“绮立当罗索”追偿,文书中也未见“绮立当罗索”的证词。如此看来,买奴契约中对卖方违约责任的规定究竟能有何种程度的约束,尚值得深思。
二、奴隶的户籍申报与登录
P.T.1081文书中提到“张纪新”根据“新旧吐谷浑部落规定”为买来的奴仆“李央贝”申报户籍,但是“在户丁入册时,莫贺延部落长官,多次扰害”。由此可见,奴隶主人“张纪新”在买奴之后,需要依照规定为奴隶申报入册,而且男性奴仆是作为丁口登录家庭户册,但在申报过程中受到“莫贺延部落长官”的阻扰。在敦煌地区出土了一件以汉文记录的S.3287背《吐蕃子年(九世纪前半)五月沙州左二将百姓氾履倩等户口状上》[3](P375-378),从中也可略窥户主为奴隶申报户籍的情形。池田温将文书分为a-e五个部分,现将格式较为完整的b-d部分摘录如下:
b 1左二将 状上
2 户索宪忠 妻阴 男远远 男顺顺 女犯娘出度。
3 女金娘出嫁与同部落吴通下邓道。婢目目
4 午年擘三部落已后新生口。 男性奴出度。女担娘嫁与丝绵部落张□
5下张清清。女意娘出度。男再和出度。远远妻娶同部落吴通下鄯石奴妹女麴□
6女扁娘。男迁迁 妻娶本将程弟奴女。
7 右通前件新旧口,并皆依实。如后有人
8 糺告,括检不同,求受偷人条,教请处分。
9□件如 前,谨 状。
10 子年五月 日,百姓索宪忠。
c1左二将
2 午年擘三部落依牌子口。户氾国珎死。妻张念念在。男住住在。
3 男不採在。小妇宠宠出度。奴紧子论悉□夕将去。奴金刚□
4 婢落娘已上并论悉□息将去。□婢善娘 婢□□
5 女美娘嫁与同将人索定德酉年新。男不羡娶左十将索氏五女大娘。
6 男住住娶下部落王海女十二。男君子年十。女小娘年十二八戒。女团娘年
7 六。女美保年一。男不採娶同将宋进晖女七娘。女严子五。
8 休子年三。女判子年二。妹团团出嫁与左三画平平。妹性娘出度。
9 右通午年擘三部落口及已后新生口如前,并
10 皆依实,亦无隐漏不通。如后有人糺告,称
11 有隐漏,请求依法科断。子年六月一日,百姓
12 氾住住状。
d1左二将 状上
2 □梁庭兰死。妻王死。男定国男憨憨死。小妇死。父死。母死。
3 □死。
4[ ]部落已后新生口 定国 妻王死男金刚
5 妻娶同部落曹荣下索进昌女 男沙子 男沙门
6 □妃娘出度。女女女 奴定奴 奴弁奴 婢宜娘 婢星星
7 右通前件新旧口,并皆依实。如后有人
8 糺告,括检不同,求受偷人条,教请处分。
9 牒件如前,谨状。
10 子年六月 日,百姓梁定国。
该件文书前后皆有残缺,但根据中间数户格式相对完整的记录也可以看出这件文书是一份吐蕃统治时期沙州左二将诸户百姓申报家庭户口的汇总文书。杨际平在《吐蕃时期敦煌计口授田考》中提到这是一件“左二将各户手实”[4]。《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中记载:
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5](P1343)
在《唐会要》卷八五“籍帐”中也有“手实”的相关记载:
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堪造。[6](P1848)
宋家钰在《唐代的手实、户籍与记帐》中提到“手实”即“民户按期向官府呈送申报户口、年龄、土地的牒状”[7]。观上件吐蕃时期的沙州左二将诸百姓申报户口状,可以发现该件文书仅记录了百姓申报户口的情况,并未记录各户拥有的土地数额,年龄也仅见c中记录了“年十六”以下的男口、女口,户内其余人口记录其“在”“死”“出度”“娶”“出嫁”的情况。那么,该件文书能否作为“手实”来看待则存有疑虑。宋家钰在论文中还提到唐朝州县每三年一造的“民户户籍”,唐代的“户籍”基本上由“户口籍”与“田地籍”两个部分构成,“户口籍”单纯记录民户户口、年状等变动状况,不记录田地情况。由此考虑,该件文书实际应为吐蕃时期沙州左二将百姓的“户口籍”。
“左二将”,据杨铭的研究“在吐蕃统治下的敦煌,‘将(tshan)’是汉人部落之下的一级组织”,每一部落下有“十将(tshan bcu)”,而且“此部落的十将均冠以左,与彼部落的十将均冠以右相对应”[8](P199)。刘进宝在《吐蕃时期的部落、将制》中也提到“吐蕃时期部落下面将的规模大约是百户”,唐代以“百户为里”,吐蕃时代的“将”即“相当于唐代的‘里’”,“将头”即“相当于里正”[9](P162)。如此看来,该件吐蕃时期的沙州左二将户口状类似于唐代的“里户口籍”。
从S.3287背文书的记载中,可以看到奴隶户口是依附于主人户籍一同申报的。文书中百姓索宪忠户有婢一口“目目”,百姓氾住住户有奴两口“紧子”“金刚”与婢三口“落娘”“善娘”“某某”,百姓梁定国户有奴两口“定奴”“弁奴”与婢两口“宜娘”“星星”。由此可见,百姓拥有的奴隶口数有区别,少的仅有婢口;文书将奴口书写于婢口前,再如P.T.1081文书所记载主人“张纪新”将男性奴仆“李央贝”作为“户丁”申报,可知男性奴仆在家族内或许比女婢的地位稍高。敦煌地区还出土了一件京都有隣馆敦煌文书51号《唐大中四年(850)一〇月沙州令狐进达申请户口牒》,可与上件P.T.1081吐蕃时期的沙州左二将百姓申报户口状作一对比,现录文如下:
1令狐进达
2 应管口妻男女兄弟姐妹新妇僧尼奴婢等,共叁拾肆人。
3 妻阿张 男宁宁 男盈盈 男再盈 女盐子女娇娇
4弟嘉兴 妻阿苏 弟华奴 女福子
6弟僧福集 婢来娘
7弟僧福成 妹尼胜福
8兄兴晟 妻阿张 母韩 男含奴 男仏奴 男归奴 妹尼胜□
9妹尼照惠 婢宜宜
10 侄男清清妻阿李 母阿□ 弟胜奴 弟君胜 妹尼渊□
11妹银银 奴进子
12 右具通如前,请处分。
13牒,件 如 前 谨 牒。
14 大中四年十月 日,户令狐进达牒。[3](P422)
对比两件文书可以发现:一,格式上两者具有相通之处,在文书开头书写户主姓名,后列妻、男口、女口、奴口等情况,末尾书写“牒件如前,谨状”或“牒,件如前谨牒”等语,最后书写申报日期与申报人姓名。二,从两件文书申报的内容来看,奴隶户口与家内出度的僧尼户口都由户主申报在同一户籍中。三,从文书末尾的申报日期来看,吐蕃时期户主申报户口状的日期大概在年中的五月到六月之间,而唐朝申报户口牒则在年末的十月,或许与上述的“正月造籍”制度相关联。四,唐大中四年的户主令狐进达在申报户口时,将兄、弟、妹、侄等族内成员都涵盖在内,比吐蕃时期沙州左二将百姓申报户口状涵盖的外延更为广泛。五,吐蕃时期沙州左二将百姓申报户口状中详细记录了男口娶妻与女口出嫁的情况,而在唐大中四年沙州令狐进达申请户口牒中并未见到相关记载。由此可见,沙州地区在吐蕃与唐朝统治时期,百姓申请户口状(牒)在格式、内容上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各自的特色与内涵。
三、新旧吐谷浑与吐蕃、吐谷浑的关系
P.T.1081文书中“张纪新”根据“新旧吐谷浑部落规定”进行奴仆“李央贝”的户口登记。“李央贝”是“莫贺延部落”的人,但因吐谷浑另一部落“慕罗瓦”的“千户长达管丹萨”提出“李央贝”是“慕罗瓦部落户册”中登记的“杨贝忠”,阻扰“张纪新”登记户册,由此引发争端。那么,文书中提到的“新旧吐谷浑部落”情况如何?再者,在吐蕃统治下的吐谷浑呈现出何种样态?本节将结合传世与出土文献的相关记载做一探讨。
P.T.1081文书中提到的“新旧吐谷浑部落”,藏文原文为意为“过去”“以前”“初期”意为“将来”“以后”是一个地名“阿夏”或称“阿柴”,“即为“新旧”之意。周伟洲在《论藏文史籍中的阿夏(vazha)与吐谷浑》中提出“‘阿夏’即‘吐谷浑’的藏文名称”,认为“阿夏”一名“源于吐谷浑始强时之王名‘阿柴’”[10]。《宋书》卷九六《鲜卑吐谷浑传》中记载:
阿柴虏吐谷浑,辽东鲜卑也。父弈洛韩,有二子,长曰吐谷浑,少曰若洛廆。若洛廆别为慕容氏。浑庶长,廆正嫡。
浑既上陇,出罕幵、西零。西零,今之西平郡,罕幵,今枹罕县。自枹罕以东千余里,暨甘松,西至河南,南界昴城、龙涸。自洮水西南,极白兰,数千里中,逐水草,庐帐居,以肉酪为粮。西北诸杂种谓之为阿柴虏。[11](P2369-2370)
在《资治通鉴》卷一一八《晋纪》中记载,晋安帝义熙十三年,西秦安东将军木弈干击吐谷浑树洛干:
树洛干卒,阿柴立,自称骠骑将军、沙州刺史。谥树洛干曰武王。阿柴稍用兵侵并其傍小种,地方数千里,遂为强国。[12](P3699-3700)
由上可知,阿柴虏吐谷浑系属于辽东鲜卑的一支,位于洮水的西南方,地出枹罕县、西平郡,至阿柴时期,用兵侵并其旁小种,才逐渐成为地方数千里的强国。据杜佑《通典》卷一百七十四《州郡四》的记载:
1河州今理枹罕县。古西羌地。秦属陇西郡。汉属金城、陇西二郡。后汉属陇西郡。汉末宋建据焉,称河首平汉王。晋惠帝时,属晋兴郡。前秦苻坚置河州,西秦乞伏乾归又据于此。后魏亦为河州。后周置枹罕郡。大唐为河州,或为安乡郡。
枹罕故羌侯邑。汉为枹罕县也。
2西平郡东至金城郡广武县一百一十三里。南至宁塞郡一百八十里。西至绥戎硖旧吐谷浑界一十里。北至武威郡昌松县南界一百四十二里。东南到安乡郡凤林县故城二百八十里。西南到宁塞郡广威县故承风吐谷浑界三百一十三里。西北到木昆山旧吐谷浑界一百九十五里。东北到金城郡广武县故长城界二百一十七里。
鄯州今理湟水县。古西羌所居,谓之湟中地。汉时霍去病破匈奴,逐诸羌啳渡河湟,筑令居塞,即其地,属金城郡。后汉建安中,置西平郡。晋因之。
3洮州今理临潭县。秦汉以来为诸戎之地,后为吐谷浑所据。至后周武帝,逐吐谷浑,得其地,置洮阳郡,寻立为洮州。
临潭有洮水,源出西倾山,在郡西南吐谷浑界,桓水所出。[13](P4548-4551)
由上可知,吐谷浑地界为“西羌故地”,大致位于河、湟一带,不同时期有所变动。其中,“西平郡”条中提到了“旧吐谷浑界”,《元和郡县图志》卷四《关内道四》中记载:
长乐山,旧名达乐山,亦曰铎洛山,以山下有铎洛泉水,故名。旧吐谷浑部落所居,今吐蕃置兵守之。[14](P94)
由此推测,P.T.1081文书“新旧吐谷浑部落”中的“旧吐谷浑”或许指代原属吐谷浑统辖的故地,吐谷浑被吐蕃占领后,在其故地依照吐蕃的部落制建立了“新”的“吐谷浑部落”。在敦煌地区出土了一件吐蕃统治时期吐谷浑勒贡子孙《争夺新扎城千户长官职之诉讼文》,文书中记录了吐蕃统治下吐谷浑部落族人内部争夺职位的情况,现摘录部分如下:
(前略)
提布伦贡如上请求……从……争辩,新扎城叛乱官员和乱行枉法,我……(未)介入并确有能力担任。甥吐谷浑王召集优胜者,下令……吾祖父喔堆久与其子洛杜担任新扎城千户长后,业绩……察觉后,向上请求,立即派使者上门赐大银字告身,好……也,成为无过错者,掌管新扎城;塔姆辛东岱……千户长也从勒贡子孙中任命,赐诏令后,按照世系(喔堆久之)子,我父且杜被任命。赐我祖父喔堆久金字告身,后又(赐我父且)杜颇罗弥告身。若联系历代蒙恩,无过错……要分清。而吐谷浑王央求:“召集勒贡子孙,从且白(一支)选四名胜任者。”勒贡之子孙虽相同,但新旧扎城(之千户长)分别由喔堆久和玛果江兄弟二人担任。我等子嗣之王差,新扎(城千户长一职)徒有虚名,变成仅剩塔姆辛之地。诏令中也有,(新扎城千户长)不属于且白,从真实的诉讼文……用诡计请求,诡计请求不经一驳的……
提布且白之诉讼谓:“吾等先祖勒贡对上忠贞不贰,百姓由他役使,金字告身传三代,以及新扎城千户长官职归全族继任。”先祖恩赐仅此二者,由我堂房兄弟获得,祖恩变成我输他赢。当初,因我先祖勒贡之恩泽金字告身传三代,新旧扎城二东岱之千户长赐全族,我祖父喔堆久与其弟玛果江二人分别被任命。旧扎城千户长,由弟玛果江担任,他去世后,按世系现由且白之父,鲁热担任。新扎城千(户长)(下残)……[15]
诉讼文书中记载“先祖勒贡之恩泽金字告身传三代,新旧扎城二东岱之千户长赐全族”;由此可见吐谷浑在吐蕃的统治下也实行吐蕃的告身与职官制度,“金字告身传三代”表明吐蕃的告身可以三代世袭,“千户长赐全族”说明吐蕃的赐予的官职在家族内部也可以世袭。诉讼双方论贡与且白皆为“勒贡之子孙”,论贡先祖喔堆久担任新扎城千户长,且白先祖玛果江担任旧扎城千户长,按世系当由论贡继任新扎城千户长,但吐谷浑王请求“从且白(一支)选四名胜任者”,由此引发争端。因后文残缺,无法判断诉讼最终判定结果如何。但是,可以看到吐蕃统治吐谷浑时期,官职是赐予家族整体的;理论上,家族内部“有能力”“无过错”“对上忠贞不贰”者都可担任,具体由家族内部协调。不过,家族成员对官职究竟是家族亲代世袭还是家族内部有能者居之有着不同理解,因而产生以上纠纷诉讼。
四、结 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敦煌地区出土的这一件吐蕃统治时期的P.T.1081吐谷浑莫贺延部落奴隶李央贝纠纷诉状的研究,可知吐蕃长官在处理买卖奴隶纠纷时,买奴契约同样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不过,敦煌地区出土的古藏文买奴契约中对产生纠纷时卖主的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但该件诉状未见到买主对卖主的追偿以及卖主的证词,可见买奴契约中对卖主负有的责任与违约惩罚的规定究竟能有何种程度的约束,仍值得深思。
再者,对比敦煌出土的吐蕃时期沙州左二将百姓汜履清等户口状与唐大中四年沙州百姓令狐进达申请户口牒两件文书,可以发现两者在格式与内容上都具有相通之处,奴隶户口与家内出度的僧尼户口均由户主申报在同一户籍中;但两者在申报户口的日期、户籍涵盖的成员以及对男口娶妻、女口出嫁情况的记录上有所差别,各具特点。
P.T.1081诉讼文书“新旧吐谷浑部落”中的“旧吐谷浑”当指原属于吐谷浑统辖的故地,吐谷浑被吐蕃占领之后,在其故地依照吐蕃的部落制建立了“新”的“吐谷浑部落”。敦煌地区出土文献中记录的“甥吐谷浑王”与“外甥吐谷浑臣民”,当指新任为吐谷浑王即嫁于吐谷浑王的墀邦之子及其管辖的臣民。吐谷浑在吐蕃的统治下,实行吐蕃的告身与职官制度,吐谷浑家族获赐的吐蕃告身与官职在家族内部可以世袭;但家族成员对官职当亲代世袭或有能者居之存在不同的理解,也容易引发诉讼纠纷。
[注 释]
①文书的古藏文录文参见王尧,陈践主编:《敦煌古藏文文献探索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203-204页;汉文译文参见王尧、陈践译注:《敦煌吐蕃文献选》,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年,第48-50页。
②周伟洲:《西北民族史研究》,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215页;杨铭:《唐代吐蕃与西北民族关系史研究》,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