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成立的公司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并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02-19
税收征纳 2019年7期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根据该规定,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A公司应根据2019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