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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2019-02-19邢国平

税收征纳 2019年4期
关键词:科技型科目费用

邢国平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上述政策说明国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与重视,但在实际执行中还有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确认、评价资格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初始评价需要注意的问题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办法》)虽然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但是,不是企业自己认为符合条件就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必须将相应的评价指标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申报、公示、并被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后才能享受。初始确认、评价的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在“平台”填报信息的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0分。其各项评价指标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⑴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含)及以上。

⑵研发投入达到以下两项指标之一。①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6%(含)及以上。②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在30%(含)及以上。

⑶拥有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

但符合上述1至4项条件的企业,如果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无须进行评价:

⑴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⑵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⑶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⑷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上述相关指标的确定方法如下: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以是否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材料设备费、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以及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二)定期复评需要注意的问题。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已获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将《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变化情况通过“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再次进行自主评价,重新获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核发的入库登记编号后方为继续有效。

再次确认、评价时如果符合初始确认、评价的条件1~4项条件,并同时符合第5项免评条件之一的,仍可直接确认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无须再进行评价。

二、归集与核算研发费用应注意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分别对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项目)、分配方法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企业共同合作开发项目费用、集团集中研发项目费用以及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和取得的政府补助、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特殊收入(包括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收入)、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的处理方法等,已获得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的纳税人必须高度重视。

(一)基本要求

按照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规定,研发费的核算必须依照下列要求进行:

1.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同时还明确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会计科目设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税[2015]119号和40号公告的要求,为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当在“研发支出”科目下分“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设三、四级明细科目核算,并登记“研发支出”辅助账,其科目内容及级次如下:

1.设“人员人工费用”三级明细科目并下设工资薪金、五险一金(社会保险费)、外聘人员劳务费三个四级科目。

2.设“直接投入费用”三级明细科目并下设材料、燃料、动力费用、中间试验(试制)费、样品(样机)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租入仪器(设备)租赁费八个四级科目。

3.设“折旧费用”三级明细科目并下设仪器折旧费和设备折旧费两个四级科目。

4.设“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三级明细科目并下设软件摊销费、专利权摊销费、非专利技术摊销费三个四级科目。

◇昨天去面试。考官问我:“你有女朋友吗?”我说:“有的。”考官又问:“她是你的初恋吗?”我很理直气壮地说:“是的。”然后,考官悠悠地来了句:“对不起我们不能用你,因为你缺乏不断追求新事物的进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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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设计试验费”三级明细科目并下设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临床试验费和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四个四级科目。

6.设“其他相关费用”三级明细科目并下设技术资料费、研究成果评审费、知识产权申办费、职工福利及补充社会保险费、差旅费会议费五个四级科目

7.设“其他费用”三级明细科目,四级科目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其他相关规定设置。如:委托研发费用,其中: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包括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研发)等。

如果企业只有一个研发项目,则三、四级明细科目直接上升为二、三级科目。

三、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注意的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后,可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不需另外向税务机关报送材料,但应将与其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归类保管,保管期限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最少10年。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规定,其主要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有: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四、后续管理需要注意的问题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科技管理和税务机关将对对其实施后续监督和管理,企业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

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已在“平台”申报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撤消登记编号后,其行为发生年度不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抽查不合格的,不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不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税务机关将对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进行检查与调整

根据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每年将对至少不低于20%享受科技型中小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核查,对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鉴定不合的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同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此外,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因此,已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科技管理和税务部门的后续管理,以免因失误失去享受更多优惠政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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