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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区域水污染治理的难点与应对策略

2019-02-19高延义

新农民 2019年22期
关键词:环保部门流域污染

高延义

(武威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管委会,甘肃 武威 733000)

1 前言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强调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间的辩证关系,自该论点提出以来,全国各地掀起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绿色发展的浪潮。而从水污染治理角度来看,跨区域水污染治理一直是个“老大难”,所谓跨区域即具体表现为跨省界、省内跨市界、市内跨区县界三个层面,这种跨区域的水污染不仅严重威胁到了流域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而且还容易造成无法挽回的生命财产损失,以至于在社会上产生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为此,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最终形成合力,以尽快解决跨区域水污染治理难的问题。

2 跨区域水污染治理的难点

为更好解决跨区域水污染治理的问题,笔者现就对其中的几个难点做出分析,只有充分认知到存在的问题,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2.1 各地区、各部门缺乏协同机制

水污染很容易跨区域,因此协调联动机制必不可少,但在这之上又有一个属地管理的原则,河道流经的地方政府各有自己的处置权,因此导致在实际操作层面,尤其是涉及跨省域的突发水污染事件上,互相配合欠周全。比如,上游政府为追求经济效益,对本辖区内的水污染视而不见,或者大开绿灯,这种行为非常容易给下游区域造成污染。而因为处理水污染问题的单位隶属于环保部门,该部门的执法范围仅限于本辖区,一旦涉及到跨区域的问题,则只能通过协商、沟通、建议来进行监督和督促,这种非强制性的方式往往难以取得成效。

2.2 监督渠道单一

一直以来,社会监督都是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其具有广泛性、普遍性、灵活多样性等特点,所以社会监督也成为了治理跨区域水污染中成本投入低、收效明显的一种方式。但因为监督渠道单一的问题,就容易给地方政府通过信息优势来实现伪造数据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可乘之机,这一方面反映出了水污染治理不能公开化的问题,另一方面群众也无法通过可靠的渠道来获取相关信息,长持以往,必定会打消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甚至出现群众冷眼旁观的局面。

2.3 制度上的缺位

从以往的水污染诉讼情况来看,大多数案件即便被查出,也只能根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进行裁量。而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也容易出现起诉主体资格的局限和被诉行政行为范围局限的情况,前者主要体现于跨区域水污染牵涉到的利益群体较多,无法进行一一核实,所以通常不会将个体群众的诉求反映到具体的案件上,后者主要将案件影响范围控制于抽象的行政行为行列,而并未考虑与跨区域水污染相关的其他影响。

3 跨区域水污染治理的应对策略

基于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具体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应对,以建立起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配、使用、防范污染等的机制和手段,真正改善整个流域的生态环境。

3.1 提高企业和群众的环保意识

虽然国家宏观层面上一直宣传不能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但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几十年间里,水污染的案件时有发生,比如祁连山是河西走廊地区重要的水源补给地,近些年却因为一系列的环境污染案,导致水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黄河作为西北和华北地区的重要水资源,但却因为废污水量的逐年增加而受到污染,其带来的经济损失就高达100多亿元/年。诸多触目惊心的水污染案件不仅威胁到了流域内的农业产业发展,而且使得沿岸及下游群众的饮水安全遭到严重威胁。由此可见,以牺牲环境为带价的经济发展依然存在,所以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可以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比如可通过传统媒体+新兴媒体的方式来拓展宣传面,尽可能提高企业和群众的环保意识,以形成无人污染、无人破坏的社会氛围。

3.2 建立健全跨区域或全流域的统一管辖机构

为避免出现权责或管辖权的碎片化问题,就需要建立健全跨区域或全流域的统一管辖机构,该机构主要是负责全流域一切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具体可以流域为基本单元,把流域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视为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统一完整的生态社会经济系统,以水资源管理为核心,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虽然在这方面我国还处于摸索阶段,但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在这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比如莱茵河流域就通过多边条约实现了协同防治水污染。所以,关于跨区域水污染的问题,还应由国家层面来进行统一协调和处理,以从全局观的角度来防止各地方政府或各个部门在治理水污染过程中出现的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等问题。

3.3 加强环保部门在跨区域水污染治理过程中的执法力度

虽然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效遏制了流域水质迅速恶化的势头,但在很多基层环保单位,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因此,李克强总理提出了“环法执行不是‘棉花棒’,而是‘杀手锏’”的规定,其要求对违法违规排放的企业必须坚决依法追究责任。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环保部门在跨区域水污染治理过程中的执法力度,以真正做到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主体责任。

3.4 拓宽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

为充分发挥群众在跨区域水污染治理中的监督举报作用,就需要坚持信息公开,健全民主参与的原则。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获取信息的途径直接影响群众参与监督举报的广度和深度,因此环保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了解群众对流域水资源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通过电话、邮箱、微信公众等来拓宽群众的渠道,对反映出的问题,要严肃认真对待,而对于弄虚作假、隐瞒水污染真相的相关责任人或组织机构,要进行严肃处理,以鞭策相关部门更好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3.5 强调企业在跨区域水污染治理中的参与度

从以往出现的跨区域水污染情况来看,排污企业在其中往往充当了不光彩的角色,因此需要将企业作为防治跨区域水污染的主体,并通过利用经济、税收等手段,由政府与其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充分的协商、讨论,为愿意参与到跨区域水污染治理和监督中的企业提供诸项高于一般意义上的环境、生态补贴额度的税收和经济优惠政策,在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跨区域水污染“自愿治理协议”的方式充分调动企业参与跨区域水污染治理与监督的积极性,引导其参与到污染治理的实践当中,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跨区域水污染治理民间力量参与不足的问题。

3.6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因此,要想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就需要落实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因为跨区域水污染涉及面非常广,为了避免人人都来告的问题,造成现诉讼泛滥,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在代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上,鼓励群众以环保社团、居民社区的形式来获得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以谨慎确定污染受害者的范围和受害者个人忍受程度等。

4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与现阶段存在的水资源短缺和水体污染问题间的矛盾日趋突出,所以如何正确看待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间的关系,成为了其中的关键。从跨区域水污染的治理情况来看,其之所以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主要的问题还在于污染水体的跨区域流动。因此,这就需要在明确各流域、各河道主体责任人的基础上,实现相关政府和部门的协同办案,并且做好制度、监督体系、信息传播渠道等配套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跨区域联合治水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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