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计税模式改革与发展趋势剖析
2019-02-19顾丽莉
顾丽莉
(四川工商学院会计学院,四川 眉山 620000)
《个人所得税法》作为一个涉及国计民生的税种,在我国经历了非常的缓慢的发展和积累过程,2018年8月31日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表决,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建国以来的第七次修正。本次修订备受瞩目,是对个人所得税计税模式的一次非常巨大的变革,将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居民个人所得税的构成和缴纳产生深远影响。
1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历程
1.1 我国个税改革进程
从1950年起到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经历了从制订到多次的调整和修订。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个人所得税从无到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也从粗放到日渐精细,这期间,个人所得税法的制订和修订参考了许多国外经验,也基本符合我国国情。但是也应该指出,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为了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相适应,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基本上是以个税免征额的调整为主。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每次调整都引人瞩目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引起关注。1980年个税免征额确定为800 元/月,2005年免征额调整为1600 元/月,2007年免征额调整为2000元/月,同时将9 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 级,2011年免征额调整为3500 元/月,2018年也就是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将个税免征额调整为5000 元/月(60000 元/月),同时引入了综合所得及专项扣除等综合征税的全新理念。自此,个人所得税法历经七次大的修订,开启了全新的征收和缴纳模式。
1.2 个人所得税法在2018年进行再次修订的背景
个人所得税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国家和社会层面都没有受到过多关注,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的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从实际征收金额到所占比重都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提升个税起征点和调整税率,是当前国际贸易争端不断,国内内需疲软的背景下一个非常有成效的举措。从统计数据来看,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可以直接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对拉动居民消费,扩大内需起到直接作用。自2011年调整免征额以后,个人所得税法历时七年未进行调整,且随着国家经济飞速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快速提升,个人所得税已经超越营业税,从总额上看,已经成为继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后的第三大税种,因此,从时间长度、拉动消费增长需求、国家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等各个层面看,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和再次修订完全符合国家、社会、民众共同利益,是必然也是必须提上议事日程的。
2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计税模式的特点
2018年6月19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建国以来的第七次修订。本次修订对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模式和征收模式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概念和操作方法,首先将免征额由每月3500 元提高到每月5000 元(60000 元/年),其次,第一次引进了专项扣除的概念,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几项专项附加扣除,将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模式指向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收模式。个人所得税法在经历本次修订后,计税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个变化是与经济与社会民展相适应,同时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酝酿,体现了国家在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缴纳环节的指导思想。
2.1 特点一,首次对收入端实行综合征税
本次个税改革对四项劳动性的所得在计税时进行合并,并实行综合征税。四项劳动性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过去计算此四项劳动性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是分别按各自的免征额度和税率来进行计算的。本次改革对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后,可以合并按综合所得并按统一税率进行征收。在具体缴纳执行环节,目前的作法是,将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按本次修订前的计算方法进行预扣预缴,年底按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计税方法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2.2 特点二,首次增加了综合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本次个税改革全新引入综合支出概念,首次在个人所得税计税模式中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支出等都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予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到了个人及家庭具体情况的不同,本次计税模式变化后,收入相同的个人,因为家庭情况的不同,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金额将出现差异,在个税的计算和缴纳环节都实现了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计税模式,实现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使税赋更加趋于公平。
2.3 特点三,个税免征额充分考虑了中低收入人群
本次个税改革对应税主体也就是税收居民和非居民的含义进行了重新明确和定义。对应税居民按照年度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将个税免征额提高到60000 元/年,也就是说,在扣除社保及个人专项扣除等数额的基础上,年收入不足6 万元的居民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都可以不用缴纳个税。此次提高免征额,大大扩大了个税的免征范围,降低甚至免除了中低收入人群的个税,大大有利于拉动社会平均消费需求。
2.4 特点四,对税率结构进行优化,更好调节了收入分配
在调整免征额的基础上,对税率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拉大,使低收入人群最大程度享受到个税改革的实惠;第二,缩小中档税率级距,缩小了25%的税率级距,降低中等收入人群税赋;第三,中档税率级距不变,更好的调节了收入分配,体现了个人所得税法的纳征意义。
3 个人所得税法计税模式变革的未来发展趋势
个人所得税法计税模式变革的基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从税收的角度实现收入的再分配,实现税收的财富调节功能。同时,将四项劳动性所得合并进行综合征税,规避了漏税可能,使征收环节更为简便;在反避税条款方面,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也增加了防止个人通过改变劳动性所得性质来避税的条款,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和税赋公平原则。通过个人税得税法的一系列变革过程,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计税模式未来将会向着信息化、数字化、全民化的方向进一步变革。
3.1 以大数据为依托,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全覆盖
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大数据技术已经运用到了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未来,不但会有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更有数字化纳税的方便快捷。201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手机APP 正式上线,通过这个手机APP,纳税人可以自行填列个人及家庭信息,自行申报各个专项抵扣的额度和范围,自行选择纳税途径(目前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一是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二是年终汇算清缴)。通过信息化大数据的抓取,这个APP 还实现了家庭成员间的自动匹配,就是说家庭成员中只要有一位填写了相关信息,其他的家庭成员就可以在系统中获取到对应的信息,既节省了纳税人填报的时间,也为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提供了依据,同时堵住了信息不通造成的漏税的可能。值得关注的是,这样庞大的信息系统,承载了中国以居民为单位的几乎所有的家庭信息,如何保护纳税人的隐私,也是需要引起各方重视的问题。
3.2 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增大违法成本
诚信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也是社会文明健康发展的基石。从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来看,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必不可少。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中最为重要也是影响极其深远的一条就是,增加了国家机关各部门信息共享的协税措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家政府的相关部门都具有协助税务局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的义务。这一方面使纳税人不必为了提供专项抵扣资料而频繁奔波,另一方面也使专项抵扣信息有据可查,督促纳税人诚信申报。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以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也是社会诚信体系的个人诚信代码,将来,纳税人违法行为如果达到了社会诚信体系处罚的条件,将会受到一系列的处罚,从而大大增加违法成本。
3.3 建立年终汇算清缴制度,更多收入将纳入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在本次修改之后,已经改变了过去按月征收的模式,像企业所得税一样,建立起按年征收,逐月预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的制度。一方面扣缴义务人实行全员全额申报,另一方面,以中国公民个人身份证号为纳税识别号,使多处收入人群的各项收入都可以纳入征收范围,清除纳税死角。综合征税的模式,也为个人在多地的多种收入提供了征税依据。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法在多次修订后已经掀开了崭新的一页,跨入了一种全新的计税模式,其意义深远,影响巨大。社会反响极其强烈,推动了全民学习个人所得税法的热情,使纳税意识更加深入人心,纵观个人所得税法及其计税模式的变革,以家庭为单位的计税模式必将是未来个人所得税发展的趋势,以家庭为单位的税务筹划也必将是纳税人未来关注的重点。
注释
[1]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9月.
[2]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 号,2018年12月.
[3]财政部:《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情况的报告》,2018年12月.
[4]财政部:《2018年财政收支情况》,2019年1月.
[5]中国政府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201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