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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视域下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研究

2019-02-19王让新

社科纵横 2019年7期
关键词:养老金社会保障养老保险

吴 姗 王让新

(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四川 成都 611731)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提升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是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表现。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其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迫切需要站在战略高度予以审视。追本溯源,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中找到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溯源,找到他们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判断、对未来社会所有制设想的实现路径,能够为我国当下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养老保险制度明晰目标、辨别方向提供指导意见。

一、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基础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没有明确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模式,而是在不同的著作论述中提及到制度构建的原则、主体、目标等,并有效融入到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以及对共产主义的追求中。列宁继承和发扬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保障思想,结合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建设实际情况,更加系统且具体地建立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总的说来,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经典作家对物质资料与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分配的论述中逐步建立和发展的,我们可以将其中的共同理论点梳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

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以及社会总产品分配理论揭示: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确保社会再生产稳定运行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实现方式之一。通过构建社会保障制度,调节国民生产的积累与消费,缓解初次分配的不公平状态,从而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不变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从物质方面来看,总是处在各种使它遭到损失的意外和危险中……利润的一部分,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必须充当保险基金……这部分基金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之后,也必须继续存在的唯一部分”[1](P960)。通过剖析生产方式,马克思揭露了社会保障在资本主义社会只是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安排,一旦风险事件发生,资本家及其代言人只会从狭隘利益出发,关注意外事故对不变成本是否造成损失,而并不关心后续劳动力丧失所带来的损失补偿问题,“资本是根本不关心工人的健康和寿命的,除非社会迫使它去关心”[2](P311)。列宁完全继承了这一思想,他批判资产阶级采取的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改良措施只是一种安抚手段,表面上是保障无产阶级的利益,但高昂的费用最终还是会转嫁给无产阶级承担,“无产者根本不能从自己的工资中拿出一些钱去储蓄,以便在因伤残、疾病、年老、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时,以及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造成的失业时使用。因此,在出现上述各种情况时对工人实行保险,完全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整个进程决定的一种改革”[3](P154-155)。

(二)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马克思基于社会再生产理论和再分配理论阐明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从劳动力再生产角度进行论证,劳动力的再生产是创造价值的过程,要实现这种价值创造,必须确保劳动力不会出现中断的情形,也要确保劳动力人口的生活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因此,社会保障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是物质资料再生产持续进行的“稳定器”。当劳动力丧失后,曾经的劳动者仍能享受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其应有的权利,并且劳动者应对风险享受保障的途径在工业化背景下已经从传统的家庭供养转换为人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风险分摊与共担机制。尽管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构建社会保障制度的剥削本质,但他对社会保障的重要地位及积极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列宁也认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真正科学地进行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才能制定真正为无产阶级谋福利的保障法案[4](P356)。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对象及保障范围

马克思认为,社会保障应该将全部劳动者作为保障对象,“国家保证所有工人都有生活资料,并且负担照管丧失劳动能力的人”[5](P4),特别强调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应给予失业救济。列宁明确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对象应为一切不剥削他人劳动的劳动者及其家属,不区分劳动者的身份和企业性质,均享有平等福利权利,“工人在年老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得享受国家保险,国家向资本家征收特别税作为这项支出的专用基金”[6](P489),他还在《修改党纲的草案》中明确了工人享有全面的社会保险,保障的范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及救济等项目。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

马克思从剩余价值的构成分析入手,科学地概括了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即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产品在参与分配之前的部分就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社会总产品是集体劳动的产出,在进行个人分配前要做必要的扣除,首先补偿已经消耗的生产资源,其次扩大生产,最后作为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用于应对风险事故、自然灾害等。剩余部分构成了消费基金,其中一部分为社会消费基金,用于公共教育、健康服务以及为失能者设立的救济基金,另一部分是按劳分配的个人消费基金[7](P432-433)。换言之,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无产阶级创造的剩余价值。国家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是其应履行的义务,也是对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返还。恩格斯也在《反杜林论》中表达过相似观点,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于社会劳动产品扣除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劳动产品超出维持劳动的费用而形成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靠这种剩余而形成和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发展的基础”[8](P202)。列宁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则是做了更为灵活的安排,保障基金主要由国营和合作社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的雇主提供。

(五)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

马克思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由国家担任,因为只有通过国家权威以及一系列立法规范才能确保制度的有效和高效运行,由国家确保所有的工人都能得到保障,由国家来负责制度的建立、实施、组织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也由国家主导。列宁提出社会保障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职责所在,“在工人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应提供国家保险,并向资本家征税作为专项保障基金”[9](P489)。在列宁的指导下,当时的苏维埃政府建立了由国家主导和管理的统一保险管理,对保费进行强制性地监督和统筹管理,规定所有的国有企业必须为所有职工及其家属缴纳保险费,职工无需缴费。

(六)社会保障的制度目标

马克思没有指明理想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目标,但为我们勾勒了一幅以公有制为基础、按需分配的平等幸福的共产主义社会蓝图,列宁在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强调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必须与工人阶级的彻底解放结合起来,并将无产阶级的社会保障制度纳入到革命斗争的最低纲领中。列宁还提出,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阶段,社会保障只能进行按劳分配,先通过发放救济金、失业保险金等救助城市和农村困难居民,而在较高层次可以实现按需分配。

(七)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理念

马克思非常注重公平正义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体现,“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所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算”[7](P435),平等就是以劳动形式体现的公平,并且由劳动决定的分配方式也是公平的,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再分配的一种体现形式应该以公平正义为构建原则,弥补因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列宁继承了马克思这一思想,他提出为弥补分配不公平必须从消费品中“拿出一部分作为管理费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等的基金”[10](P87)。

(八)社会保障与生产力的关系

马克思多次强调,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必须顺应于生产力的发展,不仅在剩余价值的扣除和分配方面要与生产力相适应,也要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列宁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结合对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府遭遇的现实困境的反思,提出一个国家的经济遭到破坏后,首要任务应该是维持工人的生活,这样才能拯救国家、拯救社会主义[11](P821)。

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为我国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历代领导人汲取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保障的思想内核,结合中国国情和国外有益做法,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做了艰辛的探索,并逐步发展为当今的覆盖面宽、层次多样化、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也作为解决人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根本性制度安排,它的成败决定着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成败,因此本文主要讨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

二、当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需要关注到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存在的内部缺陷正在限制着这一制度的全面发展。具体说来,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以下重要问题亟待解决:

(一)养老保险财务运行机制稳定性面临人口老龄化巨大压力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是源于社会总剩余价值的扣除部分,我国养老保险的融资模式是统账结合模式,财务运行机制的稳定性取决于养老保险的融资在支付了养老金支出后是否持续有结余,而我国日益严重的老龄化趋势已经对养老保险财务运行机制的稳定性提出了挑战。按照联合国的定义,65 岁以上老年人口所占的比重达到7%即标志着该国或地区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按照这一标准,我国早在2006 年前就已进入老龄国家行列,在2015 年达到了14.3%,相比其他国家来说,我国过早地从相对年轻的人口结构而快速地进入了老龄化阶段。除此之外,我国的老龄化趋势呈现出由沿海地区中西部地区扩张以及各省市间不均衡的显著特征。可以说老年人口的超速增长、劳动年龄人口的减少在制约了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的同时也影响了养老金体系的收支平衡。

第一,参保的在职劳动力群体压力倍增,人口老龄化导致老年人口急剧增多,劳动力人口在数量上呈现明显不足的态势。劳动力是生产过程的主体,在技术条件固定的前提下,作为物质财富生产者的生产人口减少有可能导致部分生产资料和技术设备处于闲置状态,从而影响社会生产活动的正常运转。即使通过提高生产技术,加大设备和资本投入等方式降低劳动力的依赖程度,但劳动力供给不足仍是一个深层次的长期的隐性威胁,将增加已在参保计划中的劳动力群体负担压力。

第二,代际关系压力倍增,代际公平面临艰难困境。劳动者在其劳动能力较强的阶段创造了大量物质产品,其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在其年老时消费,这中间本身存在一个时间滞后和跨期的问题,同时我国采用的养老保险运行机制是一种代际供养机制,由于人口老龄化结构发生变化,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数陡增,养老金需求膨胀,每个在职人员需供养的退休人员增多,但同时劳动人口的减少会使得缴纳保费的在职人群担心下一代人是否有能力供养自己领取养老金,代际公平很难实现。

第三,隐性养老金债务难以迅速消化。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推行“统账结合”后,新制度下的缴费群体不再需要承担给上一代养老金承诺兑现的责任,而转为对自己的个人账户的缴费积累,这样旧体制下的债务就无法消化。这种债务成为隐性养老金债务,既包括应付给那些在转制前已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总额,也包括在转制前是在职状态进行缴费的、退休后享受的是新制度的那部分员工在转制前积累的养老金总额。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这部分债务逐渐显性化,并且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这种过渡成本未能良好处理,再加上“统账结合”这种模式会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并且越发严重。

(二)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责任存在权责模糊

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始终强调的是国家或政府在制度建设中的关键地位,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能否成功,能否得到广泛施行和有效开展,和国家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紧密相关。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是一项政府行为,而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复杂结构以及政府、企业、市场等各角色权责的模糊是一个关键性问题。

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一层次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府、企业以及参保个人的责任在不同的制度框架下各自的权责划分不明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社会统筹部分是由企业完成缴费的,没有明确政府的财政补贴的比例,政府责任处于非规则的状态。政府的责任边界没有界定清楚的情况下,保险基金运营、养老服务供给及发展第二、第三支柱等方面就无法调动市场去充分发挥作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就越可能持续不平衡发展的情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基金来源强调个人缴费为主,而政府财政补贴为辅,现实情况是个人普遍选择低档进行缴费,但养老金的支付由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这种制度内部的主体责任划分也不明晰。此外,养老保险制度在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的权责也未能梳理清晰。中央负责财政补贴,而地方进行统筹,实质上被分割成了诸多各自封闭的统筹单位,与劳动力快速流动的经济实情相悖。

(三)“公平正义”的制度理念体现不足

毫无疑问的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要想顺利发展,促进社会公正和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将权利与义务相结合这个基本价值取向应充分体现在制度设计里,而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制度理念的体现还稍显欠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基础养老金部分本应该为所有老年人口提供基础的普惠性的养老金,但由于这种二元制度结构,老年群体被人为区分到不同的制度安排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来源于社会统筹部分,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老年人享受的则来源于国家财政补贴,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基础养老金的设计初衷,偏离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目标。

三、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对于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一)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生产力发展

遵循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的理论逻辑,养老保险制度在根本上取决于生产,生产的发展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条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要想顺利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应该将生产力的持续发展作为最终动力和目标,如何分配进行制度设计应该作为第二个要素再进行考虑。只有生产力不断提高,整个社会产生的总剩余价值才能有更多的部分运用于人民的福利分配和保障方面,国家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越完善,人民在养老、医疗方面的个人支出才会相对降低,人民福利的保障能为提高消费水平拉动内需创造空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越容易得到满足,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越容易实现目标。与此同时,因为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同时这些要素会反作用于生产,所以我们应该认识到,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生产关系的一项基本内容,当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制约生产力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程度越高,代际的转移支付压力越大,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得不到满足,根据马克思的工资国民差异理论会相应地会提高劳动力的工资水平,劳动力成本上涨将削弱我国制造业等部分行业的竞争优势,制约经济增长和发展,因此人口老龄化越严重,我国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所受的约束一定程度上会越大。从这个意义上讲,生产力的提升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着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关系,因此要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冲击,我们首先应该坚持深化供给侧经济结构改革,不断提高生产力,保障生产力的持续提升。

(二)坚持养老保险全覆盖,维护公平与效率并重

社会保障属于国民收入的第二次分配,第二次分配应该在效率优先的基础上更多注重公平,因此养老保险制度要体现出公平的原则,在多层次养老金体系的构建中必须首先体现第一层次的公平性。公平的基本是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也就是保障人人都能享受基本的养老制度福利,也就是首先保障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第一支柱的全覆盖,然后再逐渐扩大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支撑作用,实现纵向扩展,最终真正提升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效率的目标是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它的基本应该体现在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上。在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级统筹管理和使用的情况下,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各有差异,各地区养老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参差不齐,部分省市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影响整个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稳定性,转换至国家统筹是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但如果激进式地推动国家统筹,没有构建地区间经济利益的平衡机制,没有明晰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责利益关系,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经济发达地区缴费率低的优势,加重其养老负担,也会降低地方对征缴保费、扩大保险覆盖面的积极性,不利于制度的持续发展。应该以十九大报告精神为指导,积极、渐进式地同时审慎平稳地推动国家统筹,有效促进各省市资金的相互调剂。第一,首要是理顺组织管理体制,构建垂直的经办机制实行组织人事的垂直管理,为全国统筹提供组织保障;第二,建立过渡体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全国统筹正式实施前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仍然由地方政府进行管理与调剂,统筹之前的亏空由地方与中央共担,中央兜底;统筹正式实施后严格按照中央规定的统筹方案予以执行,由此减少制度变迁的摩擦成本。同时通过行政规定等措施将历史转制成本的消化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体系。

(三)探索结构性改革的可能,调整现行的三支柱养老体系

养老保险体系的最初构建目标是为了校正收入与分配的不平衡状态,我国“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也是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但根据目前情况来看“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存在制度漏洞,三支柱发展并不均衡,在这种背景下可以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革作相关探索。倘若我们借鉴国外社保制度,将我国现有的各种分立的制度的基础部分统一起来建立基础年金制度,将国民年金制度作为老人经济三层保障体系中的第一层,或者将统筹账户分离出来明确作为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通过现收现付制对全体国民予以最低生活保障,建立人人享有的最低养老金,促进收入再分配,达到缓解贫困的目的,保障全体国民的生存权利。然后将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合并为第二支柱,真正体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效率所在,推动第二支柱的快速发展。同时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为第三支柱的提升保驾护航。从理论意义上来说,我国引入国民年金制度这一举措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理论的整合与深化,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理论改革提供理论支撑与技术构建。

(四)积极落实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确保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如果提供高福利,则意味着缴费水平会提高,这样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效应。因此,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应寻求社会公平正义与经济发展的平衡点,而延迟退休年龄就是一个重要的平衡手段。我国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大幅延长对养老基金造成的压力可以通过延长劳动年限来进行化解,过低的退休年龄会加大赡养率,同时老年人口比例的上升,都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积极推动延迟退休年龄方案的落实,这样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老年人口增长高峰期养老金支付的压力,相对降低年轻劳动者群体的代际赡养率,也可以挖掘老年精英人口红利,增加劳动人口数量,提高我国的生产力,同时为第二支柱、第三支柱的发展提供更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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