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概念的逻辑审视
——基于乡村振兴的研究
2019-02-19陈运贵
陈运贵
(皖西学院文化与传媒学院 安徽 六安 237012)
一、对于“农民”内涵的理解
什么是农民?国内外学界对此都作过深入研究,由于角度不同、视界不一,因而对于农民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一个被普遍认可的定义和较为统一的看法。尽管如此,通过文献的梳理,我们可以将“农民”的内涵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是一种职业
从词源上看,古汉语中“农”字从辰,古指贝壳制的农具,“农民”一词意指使用农具的人,古代有“士农工商”的“四民”之说,即士民、农民、工民、商民。在古代,农民是作为一种职业而出现的。“民以食为天”,在人类发展的进程中,人们为了生存和生活的需要而从事种植、养殖、放牧等农业生产劳动,于是便出现了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人群,农民也随之出现,它更多的表现为一种职业属性。在当下的西方发达国家,“农民”一词被翻译成“Farmer”,是指经营Farm(农场、农业)的人,这个概念与Fisher(渔民)、Artisan(工匠)、Merchant(商人)等职业并列,代表的纯粹是一种职业。如果从职业的角度来界定农民的概念,“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是这一概念的核心。它具有这样几个基本特征:主要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劳动;劳动产品是物质生活的必需品,自给自足;职业没有门槛,更多地以代际传承的方式自然进入,没有多少技能和技术含量,也就是说,“农之子之为农”,乃顺理成章之事。
(二)农民是一个阶层
自进入有阶级的社会之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商业的发达、工业的兴起,社会职业分工越来越细,农民作为一种职业而发展成为代表整个社会的一个阶层、一个阶级。特别是进入封建社会,农民作为被压迫阶级要受到地主阶级的剥削,地主通过占有土地以收取地租、放债、雇工等形式获得农民的劳动果实,相对来说,农民没有或拥有极少的土地,而我国古代是农业为主体的经济发展模式,大部分生存艰难的农民只能靠向拥有较多土地的地主出卖劳动力来谋求生存,但劳动关系是极不平等的,这样,地主与农民之间就形成了雇俑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农民阶级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总是处于从属性的、被剥削的位置。
新中国成立后,农民作为一个阶级的社会地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农民作为一个阶级,不仅在历史上创造了灿烂的中华农业文明,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民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依靠力量,是无产阶级的同盟军。政治地位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就有了社会地位,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各种因素制约,农民阶级的社会地位并没有完全被认可和体现出来。
(三)农民是一个群体
在我国的古老乡村,人们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聚族而居,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劳动,共同生产,共同生活,从而形成了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及对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看法。这一人群常常与居住在都市的人群形成一种对照,因而被称之为乡下人、乡巴佬。他们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田园生活,从事着冒严寒、经风雨的体力劳动,被认为是低人一等,他们往往也自称自己是“小民”“贱民”“草民”,属于社会底层人群,没有多少文化,思想观念比较陈旧、保守。英文中的“Peasant”翻译为农民就带有贬义。从词源及构词成分看,Peasant 一词源于古法语,系由古拉丁语Pagus 派生,该拉丁词意为“异教徒、未开化者、堕落者”,带有强烈的贬义,因而Peasant 在古代的本义是对卑贱者的贬称,也是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者的蔑视。农民作为一个群体,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称谓有所不同。在奴隶社会,主要指自耕农和隶农。在封建社会,除了自耕农以外,出现了大量的佃农。随着封建社会的瓦解和资本主义的发展,农民的分化加剧,形成了雇农、贫农、中农和富农等阶层。农民在中国的历史上可以说是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长期以来农民都是中国社会的最大最主要的社会群体,有自己独特的生存状态,有自己固有的思想观念,往往成为保守、僵化、愚昧、落后的符号。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农民作为一个群体便被赋予了“农民意识”、“小农意识”的特质。
(四)农民是一种身份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在城乡之间是可以自由流动的,但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以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为标志,形成了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的“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体制,户口成为界定农民的社会标准,“农业户口”便成为了农民的身份标签。凡是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就是城市居民;具有农村户口的居民就是农民,农民已经演变成为“农业户口”者的代名词。
户籍管理制度本来意在对居民户口进行登记,限制农民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加强社会管理,但在实际执行中,户口则变成了划分农民和非农民的标准了。只要你登记的户口是“农业户口”,无论你从事何种工作,一律统计为农民。基于户籍标准,给“农民”一词下个定义,那就是“户口登记在农村并为农业户口的农村人”。与户口相对应的是在户口的背后却是城市和农村、“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巨大差别的社会福利待遇。“非农户口”的成员享有商品粮供应、就业、医疗、住房等多项社会福利待遇,而“农业户口”的成员,即使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也不能享受“非农户口”的社会福利待遇,由此形成了泾渭分明的二元对立关系,形成了农民与市民两种截然不同的群体。
应该看到,对于“农民”内涵的不同理解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农民”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意义。农民作为一个概念,其内涵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变化。从历史的线索看,农民,最初是作为一种职业而出现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又变成了阶层、阶级和群体的指称,甚至变成了“农业户口”的代名词。就内涵而言,农民的属性具有不确定性。在我国,作为一种职业,农民没有资格标准和准入条件,农村人往往与生俱来就是农民。作为一个群体,它往往被作为落后、保守的代名词。作为一种身份,它因为户籍的限制而难以享受各种社会福利。因此,在城镇化加速发展、农民阶层不断分化的今天,要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有必要对“农民”的内涵进行再检讨。
二、“农民”外延的演变
谁是农民?由于农民内涵的不确定性也就变得复杂起来。尤其是在当下的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农民进城务工,出现了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农村也不再是单一的农业生产,出现了进城农民、失地农民等,传统意义上的户口制农民分化越来越突出,谁是农民已经成为了一个难以厘清的问题。
肝癌后的肝硬化是肝细胞癌又受寄生虫和华枝睾吸虫的侵袭所致。肝内出现大小不一的菜花状结节,与四周组织界限不明显,像绿豆、青豆、黄豆大小或弥漫分布全肝,同增生的假小叶有时极难区别。但癌结节灰色灰白,质地硬实。特别是生长在右叶的肝癌可使膈呈结节状升高。少数癌肿可见坏死或囊样病变。而肝硬化由于发生的原因不同,所以在形态变化上有差异,但其基本变化都相似。肉眼见,肝脏体积缩小、质地坚硬。结缔组织增生,一般呈灶状散在分布。由于幼稚的结缔组织纤维化使肝表面凹凸不平。常伴发黄疸。所以,在比较中应从结节的形态特征中加以鉴别。
在中国的历史上,传统社会是个农业社会,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民始终是中国人口结构中最大的社会群体。无论是作为一种职业、一个群体、一个阶层乃至一个阶级,其对象和范围是非常清楚的。新中国成立之后所实行“二元结构”户籍制度以“户口”作为界定农民的标准。这样,我们所说的农民、所统计的农民的对象自然也是明确的。至此,农民在我国已经由传统意义上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演变为简单明了的“一切农业户口者”。
在20 世纪80 年代初期,广大农民开始从农村流向城市,从事各种非农的生产劳动,于是出现了所谓的“农民工”。农民在城乡间的流动,出现了诸如子女上学、住房、养老等社会问题,从而倒逼我国的户籍制度的改革。1984 年10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1997 年6 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的《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2001 年3 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2014 年7 月,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随着国家一系列政策与制度的出台和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一大批农民由农村走向城市、城镇,实现了“农转非”,户口制的农民的绝对数量在大幅减少。但是,在经过40 多年的改革开放之后的今天,农民的外延由于农民身份的分化而变得更为复杂,谁是农民成为了不是问题的问题。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 年年末,全国大陆城镇常住人口81347 万人,乡村常住人口57661 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8.52%;城镇户籍人口80138 万,乡村户籍人口58870 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2.35%。全国农民工总量28652 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7185 万人,本地农民工11467 万人。2017 年,全国人户分离人口2.91亿人,其中流动人口2.44 亿人。[2]如果按年龄来推算,0 岁—15 岁农村户籍人口10420 万,16 岁—59岁的农村户籍人口38619 万,60 岁以上的农村户籍人口9831 万。
在这组数据中,有几个问题比较纠结:一是如果按传统的以户籍界定农民,那么,2017 年末,我国的农民就应该是58870 万,而实际上乡村常住人口为57661 万,两者相差1209 万,这些人到城镇去了,还算不算农民?二是16 周岁以下的1 亿多乡村少年儿童是否界定为“农民”?按户籍要以“农业人口”统计,这些人应该为农民;而按职业则不能界定为“农民”,因为他们还不具备职业能力。三是60 岁乃至65 岁以上的近1 亿乡村老人也没有退休一说,甚至到70 岁、80 岁还在务农的也大有人在,这些人是否还算在“农民”之列?然而,作为一种职业,应该有从业年龄限制和要求的。四是多达近3 亿的农民工到底算不算“农民”?说他们是农民,他们不在从事农业生产;说他们是工人,他们又享受不到工人所应享有的各种待遇,他们是一个矛盾的集合体。五是在城乡之间人户分离的2.44 亿流动人口又该如何界定?所以,在当下的中国,究竟谁是农民,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只有把这些问题都搞清楚,我们在推进乡村振兴时才能更好地做到有的放矢。
三、基于乡村振兴的思考
毛泽东同志曾指出:“中国这个国家,离开了农民休想干出什么事来。我们办事情,做计划,要时刻记着我国有几亿农民。”[3]邓小平也说:“中国社会是不是安定,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农民生活是不是好起来。”[4](P77-78)习近平指出:“要尊重广大农民意愿,激发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让广大农民在乡村振兴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5]中国的事情离不开农民,中国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农村的发展、乡村振兴更离不开农民。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首先必须搞清楚什么是农民和谁是农民的问题,这是关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我们进行认真检视与反思。
(一)科学界定农民的内涵
要科学界定农民的内涵,必须充分考虑概念本身的历史和现实的变化状况,无论是作为一个职业、一个阶层或阶级、一个群体还是一种身份,农民的本质属性是不能偏离的。从历史的发展看,农民的属性由职业而发展到阶层或阶级、群体,这些都是在农民的本质属性上的演化,农民从事农业劳动,在“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时代,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是低下的,由此而形成的他们身份低下、低贱的特征来,他们对生产或生活方式的看法自然就成为了“农民意识”。这在封建社会自然是普遍存在的。至于户口对于农民的身份限定则是基于社会管理需要,这是源于我国古代的保甲制度,而非农民的本质而言的。因此,对于“农民”概念的内涵界定,我们应该更多地从职业属性上去探究。
从职业属性上看,农民就是居住在乡村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从业者,这里的农业应该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副业等。在这个定义中,农民的居住地在乡村,所从事的工作是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按照这样的理解,就可以把农民概念简单化,淡化户口作为界定农民的唯一标准,发挥户籍管理的社会登记功能,突出农民的职业特性。由职业而阶层、阶级或群体,自然就会把农民摆到应有位置,进而尊重农民作为一种职业的社会地位,推动农民由先赋身份向职业身份转变,还农民这个概念为本来的职业属性,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努力造就一种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现代新型职业农民。
(二)准确厘清农民的外延
基于对农民内涵的理解,农民的外延应该就非常明确了。农民就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从业者,据2017 年的统计数字,在乡村就业人员中除去农民工的数量,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只有6526万,当然在本地农民工中应该还有相当一部分半工半农者,如按折半计算,应该在5700 万左右,再加上60 周岁以上仍在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老人,应该不会超过2 亿。应该看到,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大量农民进城落户,我国城镇化率已由1978 年的18%跃升到2017年的58.52%,农民的绝对数量在不断减少,这是事实,也是发展趋势。尽管如此,2017 年末我国农村常住人口仍在5.8 亿,这是一个很庞大的数字,比美国和日本人口的总和还要多。在这里,我们要把农民与农村常住人口区别开来:对于农村中不满16 周岁的少年儿童没有职业能力、年满16 周岁仍在读书求学而没有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青年,都不应该认定为农民;年满60 周岁以上的农村常住人口由于年老体弱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以后,从理论上讲,也不能再纳入农民的范畴。此外,长期在城市、乡镇从事非农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工,应该根据他们所从事工作的性质称之为工人比较合适,严格意义上,农民工也不能算真正的农民了。但是,这些人和农民一样,只要仍在乡村居住,应该统一称为村民比较合适。
(三)精准施策,有的放矢
在突出职业特性、淡化户口来识别农民的时候,可以预见,“农民作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主体,这一职业也不会消亡,但农民群体的缩减是不可避免的”[7],户籍制度背后所隐藏的城乡居民间差异化的公共福利和社会保障则是当前破解农民问题的一大障碍。乡村振兴,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有一个动态的过程;破解农民问题也不单单是户口问题,需要区别不同情况,精准施策,渐进式推进。
对于解决农村常住人口,包括少年儿童、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老人,尽管享受不到“非农户口”的社会福利待遇,但在“农业户口”名下可以享有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作为农民,在农村都有一份自己的产业,这是他们生活的保障,也是他们最不愿意失去的东西。这就需要从宅基地、农村土地改革出发,可以采取宅基地有偿转让、土地流转等政策措施,切实保障这些人的基本权益。
对于60 周岁以上的农村老人,原本就是农民,有很多还在自食其力,甚至80 多岁还在劳动,也是户口制农民的必然结果。因为我国没有农民退休的制度,对于这些人的生活保障问题,一方面通过政策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养老事业;另一方面在尊重传统和现实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福利待遇,真正做到老有所养。
对于在城乡间流动的农民工,应以他们所从事的职业来界定。要通过政策支持与引导,让他们在城镇有房住、有工作、有出路、有保障。“要确保进城农民能够享受到与当地居民同等的社保权益,去除因城乡户籍不同而产生的福利供给差别,使进城民工及其子女享有均等的就业机会、教育机会,享受到同等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从制度和法律层面规避城乡居民因职业差异而衍生的身份差异。”[6]
对于身在农村、以务工为职业的真正农民,这是乡村振兴的主要依靠力量。如何让他们安心务农,如何调动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关键在于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要切实解决好农民富裕问题。我们要着力解决城乡居民在社会福利待遇方面的巨大差异,在制度层面消除农民在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之间的差别,促进城乡居民权利对等、社会保障体系均衡分配,以确保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享受到同等的待遇。要通过政策支持,发展现代农业,逐步实现农村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在城乡壁垒消除、实现一体化之后,大多数村民自然会为寻求自身最大价值而走出农村自主择业,少数村民也会选择留在乡村,变身为规模化现代农业的农场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farmer。只有到了这个时候,农民才能成为一种受人尊敬、令人向往的职业,乡村的全面振兴就会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