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酒后驾车险的合法性分析

2019-02-19王颐君

关键词:保险人投保人驾车

王颐君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酒后驾车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酒后驾车过失肇事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的总称。由于在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一般是将“酒驾”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与财产损失归为除外责任,酒后驾车险也被称作为 “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酒后驾车险自推出以来,就遭受着社会上的非议。有说酒后驾车险是支持和纵容酒后驾车的商业交易,有说是纵容马路杀手的杀人险,更有甚者说投保者就是潜在的杀人犯。总结来看,就是质疑酒后驾车险的合法性与其诱发道德危险的危险性。

理性地看,酒后驾车险确实满足了被投保人与受害人双方的利益需求,使得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其存在的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因此,酒后驾车险是否会助长“酒驾”风险产生伦理危机,是否违法?在此,还应当画上问号。

一、酒后驾车险的技术分析

(一) 酒后驾车险的法律基础

对酒后驾车险的抨击,大多是媒体故意的炒作与民众对该险种的不了解导致的,种种指责缺乏严谨的逻辑与数据支持。[1]酒后驾车险的推出具有法律基础。

1.法无禁止即自由。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只是将醉驾作为保险公司免责的例外情况,但未直接规定酒驾行为。酒驾与醉驾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中的含义确是差之千里。酒驾与醉驾有严格的区分标准,其责任后果也大相径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也表明了最高法院对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认可。因此,对于酒后驾车险法律并未禁止,该险种的合法性就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2]

2.符合法律的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侵权损害的增加,对受害人的补偿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责任保险发端于侵权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责任保险一方面实现了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目的;另一方面却并未完成民事责任减少侵害的目标。减少侵害的发生与受害者的保护如同矛盾的双方,难以兼顾。为了实现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也基于对社会保障的需要,责任保险应运而生,其产生为受害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提供了保障,符合法律的目的。酒后驾车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同样也具有其合法性。

(二) 酒后驾车险的市场基础

市场基础是指酒后驾车险在市场的推出是否具有空间,这是保险人营利的来源。保险产品的推出是以市场利益为导向的,如果没有市场的支持,保险产品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生命力。设计一个保险,保险人的目的是从保险中获得利益。对于酒后驾车险来说,就要去探寻保险人推出酒后驾车险后可能获得的利益。酒后驾车险需要从主客观方面来看其市场基础:

1.投保人主观的投保意愿。虽然没有人会愿意酒后驾车,因为酒后驾车会引发不良的法律后果。但是,酒后驾车有时也是难以杜绝的,人们仍有投保的可能性。从主观上看,投保人的投保意愿存在着两点限制:一是投保人无法因为投保抵消其刑事、行政责任;二是投保人道德上对此类险种的不接受。虽然保监会已经表明“酒后驾车险”属于正常业务,但该险种投放后市场效应却不理想。[3]若将其作为商业险,以自愿投保为原则,那么其市场基础就更加狭窄。因此要想获得市场基础还需在险种设计上进行调整。

2.保险设计的客观可能性。保险学是利用风险的不确定性在大数中消失来化解风险的,而概率则是研究风险的不确定性在大数中所呈现的规律性的。[4]酒后驾车险投保商业保险首先需要对其进行概数上的可行性分析,以此从客观上来判定其是否具有保险产品开发的技术支持。在概率上统计包括:某地区投保酒后驾车险的车辆在一定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公司投保车辆的数量与发生交通事故概率;承保责任保险前后投保人造成损失的概率比对等。在数据统计上包括:保险人的管理成本,保险的运营成本,保险的差别化(即酒后驾车险对比交强险等相关车险,能否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形成竞争优势)。在信息网络、大数据发展下的今天,对保险相关内容的概数统计成为了可能。

3.酒后驾车险的标的应当具有偶然性。酒后驾车行为与酒后驾车肇事行为不可同日而语。酒后驾车属于有意违章的行为,如若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肇事者具有过失,但不能因此直接认定其存在故意。酒后驾车的行为虽属故意,酒后驾车肇事的行为却属过失,保险人对酒后驾车肇事承保符合风险偶然性原则,[5]因此满足设立保险的客观条件。

二、酒后驾车险的伦理分析

(一) 酒后驾车险存在的伦理危险

酒后驾车险的伦理危险在于诱发酒后驾车行为。从经济上来看,投保者由于保险给予了经济补偿,就没有了经济上的不利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其在驾车时缺乏谨慎与注意甚至故意制造交通肇事,从而造成交通事故增加的不良后果。从心理上来看,保险会给驾驶人一种心理暗示,投保人认为保险人可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因此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酒后驾车的社会现象。

(二) 酒后驾车险伦理风险的化解

1.酒后驾车险未必诱发伦理风险。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动物,人人都不想自己有麻烦。虽然投保了酒后驾车险,降低了自己的责任风险,但是人们往往不会因为经济损失得到填补就故意去制造交通事故。酒后驾驶肇事不只是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要去承担。酒后驾车险只是让肇事者得到了民事责任上的填补,并不会因为投保酒后驾车险而免除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况且民事责任仅在造成损失的时候才承担,其威慑力也远远小于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单就一个保险赔偿就说会导致被保险人蔑视刑法,故意违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此,从投保人的主观心理上看,理性的人并不会主动酒后驾驶肇事。

2.建立对投保人的监督机制。道德是预防投保人酒后驾车的第一道防线,而对投保人进行监督则是第二道防线。伦理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投保人的故意致损,酒后驾车险不承保故意酒后驾车行为,只承保过失行为是保险监督的重点。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就是他在一定范围内被扩大的权力,把权力关在笼子里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最好方法。加强对投保人的监督,是预防酒后驾车险伦理风险的重要保障。

3.建立保险责任共担机制。投保人选择投保酒后驾车险,就是为了追求利益。然而当道德防线与监督机制未能发挥作用之时,仍然可能会产生伦理风险。此时我们不得不发挥利益机制的作用。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建立保险责任共担机制,即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害赔偿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承担。就如同我们现在的医疗保险一样,保险人承担百分之八十的损害赔偿责任,投保人承担百分之二十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条款可以在保险合同中进行约定,其中比例也可以根据社会情况、投保金额进行调整。通过利益的杠杆促使保险人与投保人各尽其责,共同抵御酒后驾车险的伦理风险,以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功能。

三、酒后驾车险的社会分析

(一)酒后驾车险对社会的价值

1.被保险人责任分担价值。保险一个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分散风险,降解风险责任。[6]酒后驾车险对社会风险的化解有着其独有的价值。把个人的风险交由社会来化解,大大提高了社会矛盾的化解能力。酒后驾车险是将被保险人对不特定第三人的损害风险作为保险人所保险的标的,分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此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然而若是酒后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承保,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就无法得到救济,甚至会导致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扩大。这与保险的社会救助与社会风险分担功能是相背离的。购买酒后驾车险,首先可以减轻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其次,还可以分散社会风险,降低风险责任,使得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能够尽快的得到解决,它是完善保险功能的助推剂。

2.受害人利益保护价值。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以后,无辜的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最大,应当受到社会的保护。酒后驾车险通过保险公司分担社会责任,增强了责任人的赔付能力,使受害人能够得到更好的救济,有利于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酒后驾车行为对受害人的危险性显然要大于一般驾车行为,一般驾车行为导致损害尚且可以给予保险上的救济,那么酒后驾车事故中的受害者是否更应该得到保险的救济?[7]如若区别对待,那么法律的公平何在?投保酒后驾车险还能使社会不特定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济,从而解决肇事者与受害人双方的经济困境,保护弱者利益,降低社会风险,实现保险的社会功能。

(二)酒后驾车险的社会责任

酒后驾车险的推广不仅是对过失肇事者的责任分担,也是对受害人的弱者利益保护。因此,酒后驾车险不应该仅由投保人买单,也应当被纳入社会保险的范畴。若将酒后驾车险设计为强制险,这样的设计就解决了酒后驾车险市场基础不足的困境。

投保人强制购买酒后驾车险,承担了酒后驾车行为带来的社会风险。而作为经营者的保险公司也应当适当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从自己获得的利润中拿出部分来分担社会风险,救助受害人,而不是尽可能的规避自己的责任风险,让大量投保酒后驾车险的人成为自己攫取利润的新的受害者。但是,对于酒后驾车险向社会的强制推行,也不应当操之过急。应根据社会公众的可接受程度,社会伦理的价值取向,逐步契合社会生活。

四、酒后驾车险的合同分析

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我们可以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设计来解决保险市场上出现的各种问题,正视酒后驾车险所面临的伦理困境与技术难题,并通过制度设计使之相协调,这对于酒后驾车险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8]酒后驾车险技术上与伦理上的问题,可以通过对合同进行设定,来达到化解伦理危机,解决技术难题的效果。关键在于,如何在合同上进行技术性设计,使得酒后驾车险能够避免伦理危险,契合社会价值要求。

首先,对于酒后驾车险,其承包范围应当仅限于过失行为,对于故意致人损害的肇事行为不应当给予保险法上的保护。其次,保险人与投保人可以设计合同条款:对于酒后驾车行为,保险公司享有一定比例的免赔比率。运用这样的条款来预防伦理风险。最后,由于酒后驾车险不仅是个人风险的分担,也是社会风险的分担,还蕴含着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因此,保险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于免赔比率的设置应当规定一定的上限,从而让投保人也获有一定的利益,否则,投保人投保的积极性会大大降低,不利于该保险市场基础的保持。

随着社会的发展,相信对社会责任保险的需求也会越来越高。虽然当下,我国社会与公众还没有对酒后驾车险完全接纳,但是随着责任保险的扩张与人们观念的转变,酒后驾车险基于其本身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也将会慢慢走进保险市场,成为分担社会风险的压舱石。

猜你喜欢

保险人投保人驾车
秦刚与马斯克驾车交流
最小化破产概率的保险人鲁棒投资再保险策略研究
驾车寻访英雄的故乡
特殊主体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判断及其权益的实现
韩国:酒后驾车者将被判刑
20周岁的女青年是否可以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驾驶证?
浅谈如实告知义务主体及范围
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之法理分析
基于效用最大化理论关于保险人监管成本的分析
保险理财 四大要点获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