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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湖湘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

2019-02-19蒋先福

时代法学 2019年6期
关键词:湖湘普法宣传教育

蒋先福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N].人民日报,2016-12-25.中办、国办的上述意见不仅诠释了作为国家层面的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与路径选择,而且为地方层面的法治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就湖南省的法治文化建设来说,它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在地方层级的逻辑延伸,同时又受惠于湖湘优良文化资源的传承和发展,是助力法治湖南建设的精神文化动力源泉。但我们也必须看到,较之源远流长的湖湘文化来说,当下构建具有湖湘地域特色的法治文化可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势必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挑战。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湖湘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在逻辑、问题导向及其可能路径。

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湖湘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在逻辑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湖湘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遵循

从字面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湖湘法治文化建设似乎各有侧重。如前者侧重其价值属性,强调在我国当前复杂和多元的价值观念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价值观要素;后者则侧重其文化属性,强调在湖湘地域范围内依法治理的文化意义及其表现。但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其内容,便不难发现它们二者实际上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关联的。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人的精神文化支柱,它不仅具有鲜明的文化属性,而且是在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等诸文化系统中起支配地位的核心要素。同样,法治文化也不只是文化符号的堆砌,它本质上是一种“理性—法治价值观”,其核心部分就是法治精神、价值信念和共同规则意识,法治实践和法治文化建设本身就是道德实践或价值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诚如伯尔曼所言:“法律不仅仅是事实,它也是一种观念或概念,此外,它还是一种价值尺度。它不可避免地具有智识的和道德的方面”(2)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665.21-38.。换言之,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定人们哪些可以作为、哪些不可以作为的行为规范,而且还是立法者有关正当性伦理价值观念的体现,而这些隐藏于法律规范背后的伦理价值观念恰恰是支撑法律规范运行的精神文化支柱和灵魂。社会生活中的无数实例也表明,仅仅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特定社会主体的价值认同和伦理自觉与之相匹配。如果一个人或者一个社会群体在哪些当为、哪些不当为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上迷失了正确的方向,即便制定得再好的法律对这些人或社会群体来说也不过是形同虚设。因此,法治文化建设说到底并不是法律条文的堆砌,也不是法律专业知识的比拼,而是法律价值观的建构问题。尤其就湖湘法治文化建设而言,我们不仅要面对湖湘文化传统中法治文化资源匮乏的历史,也要面对湖湘内陆地域因社会结构变迁迟缓, 传统宗法文化积重难返,新型法治文化生长艰难的现状。此外,我们还面临多元利益格局和多样化利益诉求的挑战,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地位,不仅有利于我们在湖湘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中不畏艰难,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也有利于我们利用和整合湖湘文化中的优秀资源,正确认识和评价湖湘法治文化生长发育过程中存在的认知偏差和价值误区,促进湖湘法治文化建设沿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的方向健康发展。

(二)湖湘法治文化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平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一种思想观念系统,它是抽象和无形的,它需要借助各种具体和有形的载体证实自己的存在及其价值。而湖湘法治文化建设恰恰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重要平台。虽然就湖湘法治文化建设来说,它是发生于我国省属辖区范围内的一种文化建设活动,但从国家层面来说,湖湘法治文化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反映了湖湘公众践行法治和围绕属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建设的精神文化追求;从社会层面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要求与湖湘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追求也是完全一致的;从个人层面来说,湖湘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以“文”化“人”,启发湖湘公众的价值认同和道德自觉。因此,湖湘法治文化建设同样是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公民个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道德准则的最佳载体。此外,我们还必须看到,由于湖湘法治文化建设更接近基层,更接近特定区域约定俗成的民风民俗,因此也往往更容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这种具体的社会文化形式联系起来,与人们日常生产生活实际中的具体操行结合起来,让人们在接受和认同极具本土特色的法治文化的同时,能够从中感受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魅力和活力。

湖湘法治文化建设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大有可为的。如湖南省在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相继制定“两个规定”和“六个办法”(3)“两个规定”分别是指《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08年4月颁布)、《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11年5月颁布)。“六个办法” 分别是指《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9年7月颁布)、《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9年12月颁布)、《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2010年3月颁布)、《湖南省规范裁量权办法》(2010年4月颁布)、《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2010年7月颁布)、《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2011年6月颁布)。,这一被称为“作茧自缚”式的制度改革和创新曾经在全国获得好评,也是湖南省在制度法文化建设方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次成功尝试。又如湖南省近年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嵌入全媒体普法内容,不仅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精神与具体的法律理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结合起来,而且还将其贯穿到对典型案例的评析之中去,让广大干部、群众在学法用法和案例评析欣赏过程中感受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熏陶。至于湖南省近年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融入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在全省建成一批法治元素丰富、教育引导作用明显的法治文化公园、广场、长廊,在促使核心价值观走进群众日常生活中的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总之,湖湘法治文化建设涉及与法治湖南建设密切相关的法治精神文化、法治制度文化、法治行为文化、法治物质文化和法治语言等方方面面,把这个平台建设好、打理好,就能够淡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实际之间的“隔离感”,破除理想信念教育的实效困境。

二、现阶段影响湖湘法治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在法治湖南建设不断推进的今天,我省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然而,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当下法治文化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与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目标追求相比,我省的法治文化建设还稍显滞后,与法治湖南相匹配的法治文化环境仍未形成,法治文化的推动力和内驱力尚未被完全激发出来,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诸多不足。这主要表现为湖湘公众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法不责众”观念较重;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比较陈旧单一;缺乏法治建设的健康氛围,公众对法律依然敬而远之,常常出现“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的不正常状态,等等。究其原因,现阶段影响湖湘法治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宗法文化根深蒂固,法治文化生长的现实土壤尚不丰厚

湖湘法治文化作为湖湘文化的一个分支和新的表现形式,它并不是学者们头脑中的发明,而是因湖湘传统社会结构变迁从而引发其文化形态变迁的产物。自湖湘建省以来,因其在地理上具有饱揽洞庭湖与湘江腹地之利,历史上素有“湖广熟,天下足”的美称。但自然经济条件下的魚米之乡也营造出了一种特殊的社会结构,即人们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庭这一初级社会共同体作为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聚族而居,籍以抵御自然的压迫和其他氏族共同体可能施加的侵害。因此,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共同体内部,维护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家庭成员与宗族长老之间各亲其亲、各尊其尊的宗法伦常关系,是维系自然经济秩序的首要条件。在这里,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宗法文化恰是人们最为关切、最为需要的,至于那种以严刑峻罚著称的所谓“王法”,恰是人们最为拒斥、最不需要的。而在这一现实社会基础上形成的湖湘文化以注重礼乐教化见长,也是顺理成章的。追溯湖湘历代先贤,他们或聚徒讲学,或著书立说,无不以奉劝人们尊宗敬祖、忠君孝亲为能事。可以说,在这种注重血缘亲情和崇尚义务的宗法文化氛围里,是缺少法治文化的因子的。自近代以来,特别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湖南省传统社会结构也随着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兴起发生变迁。如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有的甚至在城镇买房置业,实现由村民(农民工)向市民的身份蜕变。城镇兴起的工商业以及随着互联网普及带来的新业态,也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前来就业。所有这些因素都极大地促进了我省的社会结构变迁和城市化、市场化进程。据报载,湖南省“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于2015年突破50%,标志着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4)陈淦璋.湖南城镇人口超过农村人口[N].湖南日报,2018-11-07.。这种情形对湖南省这样一个农业大省来说,确实是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其对湖湘法治文化建设来说,也是一个十分难得的历史契机。因为随着传统社会结构变迁,人们价值取向的重心随之由义务转向权利,人们的行为模式也随之由遵守血缘身份规则趋向遵守法定或约定的规则,这是与宗法文化性质炯异的新文化即法治文化得以产生和形成的先决条件。但我们也必须看到,这种社会结构变迁的历史毕竟还不长,其变迁的程度尚不彻底,要人们迅速告别以往司空见惯的宗法文化,完全认同并接受法治文化,无异于是经历一场艰难曲折的考验。在法治湖南建设的今天,传统宗法文化中的某些消极成分如祖宗崇拜文化奉祖宗权威至上,这与现代法治社会奉法律为至高无尚权威的理念明显不符甚至相悖。因为祖宗权威代表了一种情感化和人格化的权威,这种权威一旦向现实社会延伸,势必引发按祖宗层级来划分宗族成员的派系,甚至引发不同宗族之间以及同一宗族内部不同宗派之间的相互倾轧与争斗,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而法治社会恰恰是讲规则的,法律的至高无尚权威实则是非情感化和非人格化规则的至高无尚权威,因为这些规则都是人们经过理性的反复思考与权衡制定出来的,因此,当我们说法律规则的权威时,又勿宁说是非情感化和非人格化的理性的权威。因此,在广大乡村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人际关系尚未彻底分化的情况下,传统宗法文化中注重尊长孝亲、助老扶弱等积极因素对湖湘法治文化建设无疑是有益的,而对于其中的一些消极因素则必须加以识别和防范。否则,新型的法治文化就难以在基层扎根。

(二)法治环境公信力不足,削弱并影响了法治文化建设的效果

法治文化作为一种文化软实力,它自身其实是非常脆弱的,其生长发育有赖于外部大环境的支持,无论是自生自发型法治文化还是属于政府推进型的法治文化概莫例外。以西欧自生自发的法治文化的形成为例,美国学者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便指出,西方(欧)法律传统的形成受惠于教皇革命、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等一系列革命性事件(5)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665.21-38.。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也指出,西方资本主义法律传统的形成离不开新教伦理精神的滋润(6)参见蒋先福.马克斯·韦伯法社会学思想的时代价值[J].时代法学,2016,(6).。西欧自生自发的法治文化的形成尚且如此,而像我国这种主要借助政府之手来推动的法治文化建设就更离不开外部法治环境的呵护了。遗憾的是湖南省现阶段法治环境尚不尽如人意,这突出表现在:一是对法治湖南建设的执行力欠缺,各地、各部门法治建设基本处于“各自为政”“分散推进”状态。如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由原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制定的“两个规定”“六个办法”,迄今仍然停留在行政规章状态,尚未纳入省人大立法议程,尚未依程序升格为地方性行政法规。即便省政府在推出上述一系列行政规章制度时予以了大力宣传贯彻,但终因其立法层级偏低而未能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其中许多规章制度如依法行政考核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制度等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二是公众运用法律与滥用法律并存。随着法治国家、法治湖南建设的深入和公众法治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不断增强,如在诉讼领域,近年来有关行政维权和民事维权的诉讼明显增多。但滥用法律的情形也不断出现,如民意虚假诉讼也不少,主要类型包括逃避管理、逃避债务、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等。此外,带有胡搅蛮缠性质的“医闹”“路闹”和“校闹”等也还有一定的市场。三是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甚至人大代表带头示范不够。如当《法治湖南建设纲要》这份历史性文献刚出台不久,在衡阳(2012年上半年)这样一个地级市人大就发生了震惊全国的破坏选举案。该案件不仅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公然挑战,同时也对湖湘法治文化建设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此外,在执法司法领域,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不如领导批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以罚代法、徇私枉法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和纠正;司法腐败行为仍未根治。在执法司法领域一些腐败现象之所以存在,与法律监督不到位也有很大的关系。

(三)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相对滞后,影响了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

普法宣传教育作为我省法治文化建设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基础性工作,承担着普及法律常识、培育法治观念和培养法治行为及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使命。湖南省早在2011年就颁布了《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将普法宣传教育纳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然而,现阶段由于对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少规划和指导,工作推进力度不大。如从现阶段普法宣传教育手段看,仍然主要停留在编印教材、发放资料、组织课堂授课或在户外投建大型宣传广告牌、张贴标语横幅等传统静态形式。从普法宣传教育队伍组建看,虽然在省级、地州市级和县级都成立了普法讲师团,但又普遍存在着专职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从普法宣传教育对象看,其重点对象是指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及流动人口等人员。但在法治宣传教育实践中,只有针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较好,而农民及流动人口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陷入事实上的盲区状态。从普法宣传教育考评手段看,主要还是通过制卷、组织考试阅卷和评分统分方式进行。虽然近几年引入了无纸化和在线考试方式,对传统考试方式作了一些改革,但在试题类型设计和考试内容取舍方面,仍然比较呆板,使得普法考试沦为网上找答案、相互抄答案的一场游戏。当前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湖湘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和深入推进。

三、湖湘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与方法

(一)创新湖湘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容和形式

习近平同志曾经说过:“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如果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就会魂无定所、行无依归”(7)习近平.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4年10月15日)[N].人民日报,2015-10-15.。习近平同志这番话对于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建设(包括法治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指导意义。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与湖湘文化建设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包含关系。因为法治文化就是因法治而生、因法治而用的一种文化系统,而这种文化能否真正发挥以文化人的作用,就在于它是否具有能够影响人、感染人的价值导向。为此,我们有必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契机,将其要求融入到湖湘法治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之中去,推动湖湘法治文化的内容创新和形式创新。

就内容创新来说,应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维度出发,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湖湘法治文化建设中的融入,如将国家维度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价值目标要求和社会维度上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取向要求以及个人维度上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准则要求融入湖湘法治文化建设之中,一方面揭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湖湘人的强大凝聚力和感召力,另一方面也充分反映湖湘人围绕法治湖南建设在法治精神文化、法治制度文化、法治物质文化和法治语言-文本文化的追求及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贡献。

就形式创新来说,既要注重对传统单向传播式和灌输式法治文化建设形式的利用和改造,又要注重与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相联系的新型法治文化建设形式的利用和引入。以普法宣传教育为例,我省已完成了“六五”普法宣传教育,“七五”普法已全面铺开。通过此前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人们对法律规范的接受和认同大大增强,法治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这在客观上对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即形式上必须有所创新。概括说来,这些要求主要有:一是必须转变普法宣传教育的导向。因为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不能仅仅停留在“普法”“学法”和“知法”“懂法”上,而是应该将全民普及法律知识活动转化到弘扬法治精神的层面,把重心放在对公众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培养上。这将直接关系到法治文化建设的效率和效果。二是必须创新普法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要改变过去那种简单化的单向灌输方式,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应有的作用,探索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最大限度地拓展湖湘法治文化在全区域的辐射面与影响力。要加强各种普法平台的建设,充分借助网络平台与技术的力量构建具有湖湘特色的网络法治文化,通过如法网等区域法治网站的建设,增强和扩大湖湘法治文化在网络领域的覆盖面和传播力度。三是必须重构普法宣传教育的主体。在现阶段有必要大力推动落实建立“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工作机制,将普法工作责任制从执法领域拓展到立法、司法和所有依法办事领域。充分激活法律本专科院校、法学团体组织、法治宣传志愿者的普法责任感,充分调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信访部门等的普法积极性。此外,还应注重建立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推动各级各类主流媒体积极履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核心价值观的社会责任。总之,要充分发挥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专家智库、普法志愿者、媒体、学校等普法主体的力量,整合各方力量资源合力推进,以期实现普法宣传教育效果最大化。

(二)找准湖湘法治文化建设的着力点

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看,它仅用了12对价值范畴、24个汉字就分别概括了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作为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和作为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无疑体现了高度的抽象概括性和普遍适用性。因为作为科学的抽象,它总是源于具体,但又高于具体,其抽象概括性程度越高,也就越能超越事物具体多样性的局限,充分反映事物的本质和一般规律,并为人们认识和改造具体事物提供指导。由此观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核心”不仅具有“内核”之意,而且还兼具“一般”之意,它集中概括和反映了当代中国人最一般的伦理价值追求。习近平同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强调指出:“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8)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全文)[N].人民日报,2014-05-05.。因此,当我们提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湖湘法治文化建设这一命题时,也就意味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还是度量湖湘法治文化建设成败得失的一把标尺,运用该标尺,无疑有利于我们在法治文化建设实践中及时发现短板并为之找准着力点。

勿庸讳言,时下湖湘法治文化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是法治环境的公信力建设问题。可以说,在一个缺乏良好法治环境的社会绝不会有健康的法治文化。而良好的法治环境又取决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方面面的状况,其中尤其是拥有执法司法权的公职人员对公权力的行使状况。早在2000 多年前,柏拉图就曾经说过: “每个人都清楚,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制定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重要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9)《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26.培根在《论司法》中也说过,“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10)弗朗西斯·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3.因此,在新时期的湖湘法治文化建设实践中一方面要以法治环境公信力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保证地方立法工作严密细致;另一方面也要在法治实践中正确处理好法律和权力的关系,优化执法环境,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增强法制监督的力度。要求增强公共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特别是拥有执法司法权的公职人员践行法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要求,通过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推动“关键少数”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同时,不断提升领导干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三)突出湖湘法治文化建设的本土特色

唯物辩证法共性个性相互关系的原理表明,个性包含了共性,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唯物辩证法的这一原理,对于我们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中,丰富法治文化建设的湖湘本土特色这篇大文章是极富启迪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质上是实践的。即是说它一方面来源于实践,其中包括来源于湖湘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使之具有共性和一般性的特征;另一方面它又须回到实践中去,引导和支持实践,并通过实践展现其无限的生命活力。这就要求我们在湖湘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中,必须立足本土实际,将本地区、本部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实践上升到文化学的高度予以把握,从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累经验。如湖南省前几年推出的《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之所以在全国获得如潮般的好评,就在于这两份规范性文件所映现出来的“做正确的事”和“正确地做事”的行政法理念,恰恰是与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相契合的。

湖湘法治文化的本土化建设涉及法治湖南建设的方方面面,其途径也是多种多样的。不过重点在于以下两点:一是必须提高湖湘法治文化理论研究水平。要开启以案说法、以会议主题说法、以攻关课题说法和以社会热点、难点说法的通道。动员湖南省法学会及其分会的会员以及省内法律院校师生积极投入湖湘法治文化理论研究,鼓励湘籍法学家对家乡法治文化建设建言献策。二是必须围绕“法律六进”做足本土化这篇大文章。如把“法律进机关”与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相结合,与引导国家工作人员树立法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相结合,建设具有湖湘特色的机关法治文化;“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与村民、居民的生产生活实际和业余文化生活相结合,建设具有湖湘特色的乡村法治文化和社区法治文化;“法律进学校”与学校的文学、音乐、思想政治课等课程教学、素质教育和操行教育相结合,建设具有湖湘特色的校园法治文化;“法律进企业”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相结合,建设具有湖湘特色的企业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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