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主导发展研究
2019-02-19赵博文
赵博文
(1.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2.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河北 承德 067000)
前言
我国自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以“行政主导、社会动员和制度建构为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1]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于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价值亦为人们所认知,“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全民共识以及政府保护基本人权、守望人类共同的精神家园的重要举措。”[2]相较于日本、韩国等国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起步较晚,但自此运动兴起就备受学者们的关注。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把“文化自觉”①适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中,周星认为“应该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中国实施的一些项目那样,既借助中国政府的行政支持,又深入扎根于中国的地方社区,目标是促使这些地方社区最终能够自主地担负起相关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3],地方社区的自主保护是“认识文化的自觉行动”[4]。由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文化”特性也成为学者们探讨的话题之一,我国2011 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传承性和整体性原则,很多学者提议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连同它的产生环境一同保护,如果“忽略了它与存在环境的血肉联系,我们保护这部分遗产的初衷有时不可能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甚至可能适得其反”[5]。进而关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有将注意力转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性问题的态势,在高丙中看来“非遗保护运动本质上是一场将民间文化还给民间,引导中国走向社会生活民主化道路的革命”[6]“解放而非凝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存在的语境,无论是在理论的层面还是在实践的层面上,都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保护;而这一语境也最好由产生与保存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来设定。”[7]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根植的社会土壤已经发生了急剧的变迁,“但聚焦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实证性研究,显然无法回应研究实践中提出的理论诉求”[8]。很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出现“被传统化”的问题,恰恰是“因为缺乏精神和信仰内核,致使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常常沦为纯取悦商业利益的恶俗表演”[9]。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IGC)第十届常会于2015年审议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以下简称《伦理原则》)采纳了12 项伦理原则,旨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尊重和滥用,涉及道德层面、立法层面或是商业利用层面。[10]2019年4月22日,在纽约举行的第18 届联合国土著问题常设论坛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组织了一个关于土著人民有机会参与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附属活动,目的是增进对《公约》如何支持土著人民保护其生活遗产的理解和交流。上述国际公约和已有研究表明,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选择权和决定权交予社区,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带来更大的空间,但是如何促使社区民众能够有效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种机制当中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云南洛水村社区旅游发展模式的分析,阐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显功能和潜功能对社区发展的影响,结合《伦理原则》规定的条款内容,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中保护,在俗中发展的实践路径,保障社区民众对文化的所有权、话语权和发展权。
一、问题的提出: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被传统化”
傣族泼水节又名“浴佛节”,是西双版纳最隆重的传统节日之一,当地居民将之视为最美好、最幸福、最吉祥的节日。2006年5月20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申报的傣族泼水节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①http://www.ihchina.cn/,2019年3月16日访问.。傣族泼水节是中外游客感受傣族文化、了解傣族风俗习惯的一道窗口,也为西双版纳打造旅游品牌注入强大的动力,西双版纳傣族园正是考虑到这一点,于1999年推出了“天天泼水节”项目,并打造一个万人泼水广场,让游客在西双版纳每天都能够感受到傣族的泼水节。
与“天天泼水节”相比,由地方政府组织的一年一度的泼水节庆祝活动,其场面则更为宏大,更具吸引力。泼水节活动时间在每年都是不固定的,但为便于组织活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经过立法通过,将泼水节固定在每年的4月13-15日举行,并与旅游推介活动联系在一起,将之打造为国际性的“东方狂欢节”,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还专门成立了“泼水节办公室”……西双版纳州和景洪市政府把泼水节的主会场设在景洪市中心的工人文化宫广场,城郊傣族村寨、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泼水队伍,全部集中到文化馆广场上,被邀请前来参加泼水节的领导、嘉宾则被安排在主席台上。仪式开始,一般都是先由州长和景洪市市长讲话致辞,然后由佛爷向台上的领导、嘉宾和台下的群众洒水祝福,之后,政府组织的泼水活动才正式开始……泼水的工具也一改往昔的土罐、银钵、洗脸盆,变成了水车、水枪、水桶、自来水管,还有农药喷洒器。过去对老人、小孩只能滴水而不能泼水的习俗在景洪城里也不再成为规矩,从主街而过的人,无论是谁,稍有不备即被陌生者倾盆而泼,全身上下无一干处,真正达到了“东方的狂欢节”之效,也成了人们宣泄情感的最佳方式,景洪市的主街道因此成了一片泽国。在主会场和大街上泼水到一定的时间,村寨组织前来参加的泼水队,还要分别到州、市政府给领导拜年,泼水祝福。有关部门的领导,也会准备好红包、米酒,安排专人或亲自等待招待前来拜年的乡亲。拜完了政府的有关部门后,有泼水队的村还会再去已经退休、德高望重的领导家中,向领导滴水祝福。泼水节在这里于是成了“上攀”的一个媒介。[11]
水在傣族人心中象征着美好和圣洁,水是生命之神,因为有了水,世上万物才能生长,傣族人知水敬水爱水,一年中最隆重的节日莫过于泼水节。从旅游开发角度看“天天泼水节”,无疑有利于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但如何平衡经济利益与泼水节中所蕴含的傣族人的精神价值,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我们不难发现,“天天泼水节”已然成为当地政府、商界等组织联合开发的旅游项目,虽然仍然披着传统节日的外衣,但实质上却是一种“被传统化”的他者活动,与傣族民众传统意义上的“傣族泼水节”已相去甚远。
(一)“被传统化”的内在本质——一种被发明的传统
在文言文中,“传统”属于词组,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传,遽也;统,纪也”,是传承道统、系统、统制、习惯、统嗣的意思。《后汉书·东夷传·倭》:“自武帝灭朝鲜,使驿通於汉者三十许国,国皆称王,世世传统。”从现代意义上来讲,“传统”是世代相传的思想、文化、道德、风俗、艺术、制度以及行为方式等,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有无形的影响和控制作用。傣族泼水节是傣族民众世代相传的传统节日,同端午节、中秋节一样,一年只能过一次,而西双版纳傣族园推出的“天天泼水节”使泼水节失去了原有的神圣意义,有游客戏称“泼水节变成了洗澡节”。传统节日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可以让下一代深刻理解其背后的精神内涵,“传统节日承载和展示了民族的传统文化,浓缩了民族的文化特色,集中表达了民族情感。”[12]但是,当传统节日为迎合旅游开发而仅仅被当做可开发的资源来利用,后果是不可想象的。“民族文化面临的最大危险,是被经济利益主导的市场同化,最后沦落为大众文化的附庸品甚至文化垃圾,而被改造过的所谓民族文化反过来影响原生文化的保护”[13]。E·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在《传统的发明》中提到“被发明的传统,其独特性在于它们与过去的这种连续性大多是人为的,它们采取参照旧形势的方式来回应新形势,或是通过近乎强制性的重复来建立它们自己的过去”[14]。按照霍布斯鲍姆的观点,作为傣历新年来被庆祝的泼水节无疑是一种“被发明的传统”[15]。原本具有神圣意义的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在旅游开发中变成了天天上演的民俗项目,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得到暂时的满足,然而,傣族民众对于民族传统节日的认同则在“节日商品化”[16]的进程中不断被瓦解和重构。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傣族园的“天天泼水节”活动虽然为当地带来可观的收益,但是违背了传统习俗遵循先例的“规矩”,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会让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传统生活方式发生颠覆性改变,更深层次的隐忧是这些居民为了经济利益自愿放弃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继而迷失在被建构的传统中。“实践中还有许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商业化过程中被用于不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客观上都构成了对保护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权的侵犯。”[17]
(二)“被传统化”的外部表现——迎合“他者”需求的变异活动
这里的“他者”包括政府、投资机构、旅游消费者、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在“天天泼水节”中,政府机构和旅游企业越来越成为决定傣族泼水节展演、开发的主要“他者”。从组织活动、参加活动的过程看,他们可能并不是唯一的决策者,但是归根到底他们的深度干预是决定性的。被“他者”组织包装的傣族泼水节,其原本蕴含的傣族文化特质和精神内核,如“神圣的水文化、‘予’与‘报’的宗教观念”[18]等都消解在这些狂欢式的节日聚会和商业浪潮之中。泼水节对于组织者而言,最有吸引力的在于其商业价值,可以成为旅游开发的有效资源,“它需要满足的是‘他者’的情趣,是大众共享的文化,这就不可避免地淡化节日原有的内涵和意义。”[11]正如学者刘正爱所言“那些未被列入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仍保持着自在发展的状态……这里没有学者光顾,没有政府的‘监督指导’,没有围绕传承人的指定而导致的亲朋邻里间的不睦。”[19]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开展的十几年中,政府保护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特别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项制度建设,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力保障。但不可否认,在这种行政保护语境下,一些地方政府很容易借助自己的强势地位做出行政决定,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很容易因地方政府、商业组织、研究机构等介入失去原有本色,“一些尚不晓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何物的政府部门,也开始了他们对民间传统的大肆改造,他们将传统民歌改成美声唱法,将民族舞蹈改成现代舞蹈,将乡土庙会改成政府集会”[20],这样做的直接后果是产生大规模的生产传统、被建构传统、异化传统、伪民俗等,最终背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初衷。
二、社区主导非遗发展的成功经验借鉴:云南洛水村——家屋制度
位于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泸沽湖南的大洛水村,是泸沽湖最大的摩梭村落,其旅游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云南古村落旅游之先河。该村所有的建筑基本统一为摩梭木楞房风格,长长的湖滨道,一边是摩梭人家,一边是湖光山色,自然与人文交相辉映,村中有篝火晚会场所,是游客与村民热情互动之地。从大洛水村码头乘猪槽船登陆里务比岛、媳娃娥岛最近,在码头上观看湖景视野广阔,对面是里务比岛,右前方可遥望三家村湿地和吕家湾、蒗放等村落,左前方的媳娃娥岛清晰可见,村后山上有日尊寺,是参佛和观日出的好地方。同时,大洛水村建有摩梭民俗博物馆,通过博物馆可以全面了解摩梭民俗文化和摩梭历史,大洛水村现已成为泸沽湖区旅游的中心区域。
洛水村的旅游发展是村民的自发行为,起初经历了一段混乱时期,家屋之间为争夺游客吵架,甚至斗殴,也有宰客现象,一系列的混乱现象导源于无章可循。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新上任的村长格则次梳尔车将旅游体制的建设放到工作的首位。他先是成立10 人组成的村民委员会,又咨询村中老人,做年轻人的工作,制定村规民约。乡规民约规定,以“家屋”①“家屋”是摩梭人传统的家庭形态。摩梭人崇母敬母,是传统的“母系社会”,“走婚”的婚姻形式使得母系大家庭中所有的成员都是母亲或祖母的后代,大家都统一在母系家屋周围,以家屋的兴旺为己任。为单位,白天划船,晚上跳舞,每家每户派1 人参加,如果家庭缺少劳动力,也可以雇人代劳,利润按照家庭平均每周分配,称为“家屋制度”。除了家庭设立的旅馆不好统筹外,所有划船、牵马、跳舞,由集体统筹安排,每个组,由全村轮流支派,每个火塘要有人参加,收入统一按火塘分配,即每个家庭都有一份统一的收入,即使是贫穷家庭只要有人参与,都能拿到一份,并且每项收费明码标价,统一管理。另外,还制定了许多罚款条例,比如,服务于游客时,如不穿民族服装,罚款;村人在公众场合吵架,罚款;向游客多收钱,罚款……随着旅游体制与规章的落实,洛水村恢复了昔日的平静和谐。但是,旅游体制的推行,靠的不仅是村长的个人威信,他背后也有一定的家族背景,格则家是村里的大户,再加上汝亨、彩塔、达巴三个大家庭属于村内的旺户,这三户又与格则家是亲戚关系,所以,村长背后是四大家族,公众事务与家族力量天然地结合在一起。[21]
在长期的旅游开发过程中,洛水村人结合本土民族文化不断探索社区治理方法,“演绎了一部凝聚人民智慧的社区治理历史,是许多西部民族地方政府力量、旅游发展和社区治理演化过程的真实写照”[22]。结构功能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默顿从结构角度对文化进行分类并提出文化的显功能和潜功能概念,“显功能即该社会成员有意识地要达到的结果,亦即可预期的、可观察的功能。潜功能即无意识的结果。潜功能不像显功能那样容易觉察,往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23],这一区分对于人们认识文化的功能具有启发性意义。洛水村的旅游发展模式是建立在对当地社区传统文化资源的尊重基础上,本土文化对旅游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洛水村的案例分析,可以借鉴默顿的文化功能划分理论,从显性机理和隐性机理两个层面分析,由表及里进行研究。
(一)显性机理——地方精英带领下的公众参与有效推动了洛水村旅游发展
家族力量支撑下的地方精英治理。洛水村的村长格则次梳尔车在洛水村旅游产业发展中起到了很重要的引导作用,虽然背后有汝亨、彩塔、达巴几大家族力量的支撑,但是他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带领村民参与建章立制,在尊重当地民众传统文化习俗的基础上共同探索民族旅游发展的模式等做法也赢得了落水村村民对他的尊重与信赖。这比较符合“地方精英”②地方精英是指“在地方舞台上(指县、县级以下)施加支配的任何个人和家族”(Schoppa K,1990)。转引自李猛.从“士绅”到“地方精英”邓郑来.中国书评(第5 辑)[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1995.93-107。治理的特征,地方精英的研究最早源于地方史,现在成为研究我国基层自治的一个重要层面,“民族旅游社区的精英治理是指在民族旅游发展中,地方精英利用其自身的影响力来引导居民主动参与旅游发展。”[24]洛水村的旅游发展并非一直是一帆风顺的,也是经历了从混乱向有序的发展过程,早期旅游开发中,由于缺少制度和规范的约束,各家屋之间为了争夺游客吵架,甚至斗殴,严重影响了洛水村的安全稳定,也造成了村民间的不睦,不仅影响了当地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还构成社区的安全隐患。依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安全需要”③安全需要包括安全、稳定、依赖、免受恐吓、焦躁和混乱的折磨,对体制、秩序、法律、界限的需要,对于保护者实力的要求等,安全需要会导致人的某些行为动机和行为模式的产生。是仅次于生理需要的人类基本需要,最初面对这种境况,在无章可循的情形下,村长格则次梳尔车开始着手成立委员会,咨询村中老人,做年轻人工作等制定出“家屋制度”,通过这种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有序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有效维护洛水村的社区和谐稳定,从而保障社区居民利益的最大化。洛水村旅游体制的建立及发展阶段,以1991年1月格则次梳尔车当村长为起点,他熟悉当地的生活方式和民族历史文化传统,了解村民的所想所愿,组织村委会逐步建立起完整的村规民约和旅游体制,在四大家族的支持下严厉执行规章并落实责任,使“公众事务”在“家屋”威望的支持下得到规范,村民间的矛盾得到妥善解决,“家屋制度”深受村民赞赏,不仅积极参与,更自觉执行这种极具摩梭特色的民主协商制度。
社区①“社区所指涉的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施行和传承,并认同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的人。他们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和传承的主体,在整个保护过程中不仅应当最大限度地参与,而且应当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成为所有保护措施和计划的中心以及列入名录之后的受益方。”——杨利慧.以社区为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中社区的地位及其界定[J].西北民族研究,2016(4):63-73+114.认同基础上的公众参与。《伦理原则》肯定了社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中心作用,其内涵和外延都超出了传统的公众参与的范畴,更提升到“社区认同”②“一般指居民对所属社区作为自己生活单位的认同和对社区组织、社区文化、自己与其他居民互动关系等的认同。”——黄涛、郑文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社区认同的内涵与重要性[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1):27-36.的层面。洛水村村民对当地民族文化旅游的感知认同和积极参与是洛水村旅游业迅速发展的另一关键因素。曾任当地旅游局局长的汝享浓布,也是村里第一家摩梭家庭旅社的创立人,他在介绍洛水村的旅游发展情况时提到“当时我看到旅游发展的迫切,遂向领导提出兴建家庭旅社,彝族书记阿苏全力支持,并建议在洛水开办五家、里格开办三家家庭旅社,反而是县城摩梭老干部强烈反对。原因有二:一是恐怕外面陌生人住在摩梭家庭,会因风俗习惯而引起矛盾。二来怕游客把不良风气带进摩梭,万一摩梭妇女生下金发孩子,将成为摩梭人的耻辱。当时我极力保证万一出事我负全部责任,便在我家搞起首间家庭旅社,共八间房二十个床位,村中其他人皆观望以至反对,到1993年才有第二间家庭旅社‘摩梭风情园’”③网易旅游频道 http://travel.163.com/notes/items/011204/011204_19316.html.。20世纪90年代,洛水村村民对这一新生事物充满抵触,并且对家庭旅馆的收益持怀疑态度,但是,当村民得知这一家庭旅馆第一年的年收益就达数万元时纷纷侧目惊讶,逐渐意识到传统的火塘文化不应该固守成规,而应对现代社会作出积极回应。最初村内老人比较反对外人进入,认为商业化行为会破坏掉摩梭人热情的风俗,给村子带来不良风气,随着游客增多,情况也逐渐发生变化,村民们对发展旅游可以提高家庭收益有了深刻的感知,故纷纷效仿。此外,外地游客来洛水村旅游除了领略自然风光,更主要想体验当地摩梭部落的民俗文化,而社区居民对本地民俗文化的认同和自觉传承也是保证民族旅游业蓬勃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村民对自己社区文化的认同感减弱或消失,不愿意参与进来,洛水村的民族文化旅游业发展的动力和基础就会逐渐削弱。可见,洛水村村民对旅游的积极参与是建立在对该事项的社区认同基础上的,社区认同是公众参与的动力和基础。
(二)隐性机理——民族传统文化影响下的社区伦理道德价值观
村规民约规范下的公平感知。公平感知主要包括程序公平、分配公平和交互公平三个维度,基于公平理论[25],公平感知对人的行为有直接影响,当人们感知到公平时会产生积极正面的心理和行为,反之会产生消极负面的情绪和行为。洛水村村民作为社区旅游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其行为直接影响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如前所述,洛水村旅游业发展经历过混乱时期,有抢客、宰客甚至斗殴等不良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当地旅游业良性发展秩序,还破坏了居民间的团结,深层次原因在于旅游收益不均导致村民的心态失衡,“家屋制度”④“家屋”是15 人左右的“大家庭”,是摩梭家庭的基本形态,也是大洛水社区基本的旅游经营单位。大洛水旅游活动以家屋为单位开展,旅游收益以家屋为单位分配,即1 个家屋派1 人参与集体旅游项目与旅游收益分配。家屋制度是大洛水村民以村规民约方式制定的一种民主管理旅游发展、收益分配的旅游社区参与制度。——郭凌、王志章.制度嵌入性与民族旅游社区参与——基于对泸沽湖民族旅游社区的案例研究[J].旅游科学,2014(2):12-22+48.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家屋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从制定到完善的发展时期,比如,划船原来是个人及家屋的个体行为,为了避免彼此间争抢游客,后统一更改为村寨的集体行为,具体的分配方法为“分成两组每星期轮流每家派一人划船,每条船一次收五元,每天收入由组员平分。”⑤网易旅游频道 http://travel.163.com/notes/items/011204/011204_19316.html.依据这样的分配模式,争抢游客的现象消失了,除了划船,摩梭族歌舞篝火晚会以及骑马等都按照划船的分组模式进行分配,并且明码标价,大大减少了宰客的不良行为发生。同时,家屋制度中对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都制定了具体细微的惩罚措施,比如,为了体现当地民族特色,在牵马、划船、民族歌舞时要穿民族服装,有违反者,立即罚款;迟到者不准参加当天活动;有主动拉客到自己家庭旅社的,马上罚款;洛水村民在公众场合发生争吵,罚款;向游客多收钱,罚款;禁止在村内骑马跑,违者罚款;为了维护当地的生态,规定每家在沙滩种树,如若不精心管理导致树木死亡的,每棵树罚二十元。家屋制度虽然朴素简单,但能够反映当地文化特色的地方性知识,是群策群力构建的制度。依据组织行为学研究,公平感知对组织内成员的行为起到中介作用,当组织内成员对自己所处的组织和制度感到满意时,会做出有益于组织的正向行为。洛水村村民们共同参与了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满足了人们对程序公平的需求,在具体规定中,集体主义分配模式满足了人们对分配公平的需求,家屋制度的惩罚约束机制促使村民与游客、村民与村民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满足了人们对交互公平的需求,正是基于这三个维度之上的公平感知促使了村民们的认同感和自觉性,既能够对村规民约一体遵行,又实现了当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追求美好生活意愿下的文化自觉。费孝通先生提到“文化自觉是一个艰巨的过程,首先要认识自己的文化,根据其对新环境的适应力决定取舍;其次是理解所接触的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加以吸收。各种文化都自觉之后,这个文化多元的世界才能在相互融合中出现一个具有共同认可的基本秩序和形成一套各种文化和平共处、连手发展的共同守则。”[4]从表面上看,洛水村发展旅游是一种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但从深层意义上看这是当地少数民族自主发展,追求美好生活的现实努力,“是对自身民族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新的存在意义的追寻”[26]。深厚的民族文化传统是洛水村民众文化自觉的前提和基础,在与外界多元文化的碰撞交流中,村民能够理性地看待本民族的文化,并在社区认同的基础上自觉维护和传承本民族风俗习惯,这也是当地旅游吸引大量游客的原因。更为可贵的是,洛水村民众能够充分挖掘并发挥本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品质,将摩梭文化与村规民约及社区参与制度有效整合并嵌入到旅游产业链条之中,因此成为目前国内比较有代表意义的社区旅游成功典范之一。事实上,每个民族的传统文化都需要扎根在该民族社区的土壤中才能焕发生机和活力,而它能否扎根取决于这个社区成员对其认同并外化于行。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应由其所有者即社区共同成员来实施,洛水村的传统文化是在与其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相适应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村民共同参与和传承是其得以世代相传的关键。在民族旅游发展中洛水村村民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得以激发,形成具有共同体意识的文化自觉,这种文化自觉又促使村民在旅游开发中更加注重展示本民族文化的精髓,保持自身民族特色,实现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
三、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很多地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出现政府越保护越濒危的“保护悖论”现象,除了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民族性、活态性、濒危性等基本特征相关,“官方‘打造’、商业炒作造成民众文化情感的缺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的破坏,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27]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地自然、人文环境差异极大,不存在“万能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伦理原则》的所有规定都在表述以社区为中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体现了对社区民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习惯做法的尊重,同时也表明作为他者的政府、学者、企业、媒体等外部力量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措施应取得社区民众认可的立场。各地方政府可通过文化赋权的形式增加少数民族社区领导力资源供给,由少数民族社区探索符合各自情况的自主治理形式,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良治”的基本取向。
(一)在“民”中保护:确立社区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主体地位
少数民族文化是在特定的民族和区域中产生发展的,其传承与保护离不开特定的人群和环境,“社区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真正舞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情感深深扎根在乡土之中。”[27]伦理原则》第一条明确规定“社区、群体和或有关个人应在保护其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发挥首要作用”,这里提到了“首要作用”一词,而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前言中“承认各社区,尤其是当地社区,各团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维持和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使用的是“重要作用”,“首要作用”与“重要作用”两者语义存在明显差别,前者更加凸显主导地位,后者则稍显被动。《伦理原则》第二条“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而继续进行必要实践、表示、表达、知识和技能的权利应予以承认和尊重”和第四条“与创造、保护、维持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之间的所有互动,应以透明合作、对话、谈判和协商为特征,并以自愿、事先、持续和知情同意为前提”都充分体现了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社区中心”[28]地位。与《公约》所倡导的政府主导相比,《伦理原则》更加注重社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的主导地位,这既是对当前个别地方政府主导工作弊端的纠偏,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传承规律的尊重。早在1994年,赵世林就提出了“传承场”[29],他认为,文化的传承离不开一定的传承方式和传承场,正如磁力的运动要借助并形成一定的磁场一样。传承场的内涵与德国理论物理学家H.Haken 提出的“自组织”①“如果一个体系在获得空间的、时间的或功能的结果过程中,没有外界的特定干涉,该体系是自组织,反之,如果一个系统靠外部指令而形成组织,就是他组织”。——H.Haken.Information and Self-Organization:A Macroscopic Approach to Complex Systems[M].Springer-Verlag,1988:11.概念相近,换言之,自组织就是指在系统演化的进程中,在没有外部力量强行干涉情况下,系统内部各要素协调运作,形成在时间、空间、机制等方面的协作行动,进而形成一种和谐有序的功能结构。民族社区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具有自组织的特征,包含了特定的地域文化、民族传统生产生活方式、价值伦理观念系统等生态资源和人文要素,是以少数民族成员共同的活动区域和紧密的社会生活为基础的“民族区域性社会”[30]。
以社区民众为中心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很多天然的优势。首先,在民族社区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的孕育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获取更多的“养分”。玛格丽特·米德提出,在对各种当代的文化开展研究的过程中,应该恰当地“把原始形态的小型社会视为一种理论模型来加以使用”[31]。小型社区的居民采用符合传统文明规矩的生活模式,对自己的生产生活方式、社会交往礼仪、节日庆典活动具有支配权,他们在这片土地上的活动就成了他们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中才能焕发出生机和活力。其次,一种文化之所以继续存在,主要依靠创造它的人认同并自觉把它当做一种遗产来代代相传。云南洛水村在发展旅游中根据摩梭族传统文化中平等观念采取了同策同力的做法,村民之间有合理分工、平均分配、利益共享,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在共同的文化价值理念背景下订立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有效遵行。“凡是被社会不成问题地加以接受的规范,是文化性的”[32],这种民族社区的共同参与规范虽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但对当地的民众仍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具有准法的效力。最后,由少数民族民众自觉保护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保护的盲目性、机械性、片面性和近利性,避免“他组织”的保护性破坏行为。《伦理原则》第六条“各社区、群体或个人应评定其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应受制于外部对其价值的判断”,强调的就是政府等外界力量应充分组尊重社区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中的习惯做法,尤其是这些习惯做法不符合“他者”价值观时,应突出社区民众的文化主导地位。正如傣族的传统节日泼水节,本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由特定的民众欢聚在一起,通过各种传统的庆祝活动来表达傣族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在作为政府行为和商业行为的“天天泼水节”活动中,许多传统元素被改变,已经失去傣历新年的意义,主要因为作为文化持有者的傣族民众在政府行为的干预下从文化主体变为了被动参加者。
(二)在“俗”中发展:尊重社区民众依传统采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代表性较强的民俗生态旅游资源,它为民俗生态旅游的发展提供了资源支持、价值导向和精神动力”[33]。民俗旅游开发是一个能量交互的开放性系统,在将当地文化向外界开放的同时,也在不断吸收和汲取其他民族的文化元素和能量。不变是相对的,变化是绝对的,文化必须从意识形态与传统的狭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抽象的概念落实到民众的生活内容之中[34]。《伦理原则》第七条“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个人应从保护该遗产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中获益,特别是社区成员或他人对其进行的使用、研究、文件编制、推介或改编”,此条主要申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首先要从创造它的社区、群体及个人的利益出发,而不是其他外部力量。洛水村的民俗旅游是将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与社区原生态民俗文化的有效整合,借由成熟的旅游发展机制和社区公众参与机制,使当地的旅游产业得以迅猛的发展并成为支柱产业。当地村民的共同参与旅游开发是推动当地旅游发展的重要因素,由最初的怀疑抵触到后来的惠益共享,到如今的文化自信,既是村民文化认知的表现也是对自身发展认知的转化。《伦理原则》第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和鲜活本质应持续获得尊重。真实性和排他性不应构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担忧和障碍”,此条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能拘泥于本真性和排他性,不能让本真性和排他性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和可持续发展的障碍。破解当前少数民族民俗文化开发与保护的矛盾,首先应认识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俗文化的发展流变是必然的,关键在于这种发展流变是在社区、群体及个人自在传承基础上发生,而非其他外界力量的强力干预下改变。第九条“社区、群体、地方、国家和跨国组织和个人应对可能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或相关的任何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短期或长期、潜在和确定影响进行仔细评估”,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评估和排除其他可能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不适行为的权利,表明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社区群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主导作用的肯定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的尊重。
将目前主要应用于国际援助减贫和发展领域社区主导发展理论(Community Driven Development,简称CDD)①社区主导发展(Community Driven Development,简称CDD),也称为社区自主型发展或社区驱动型发展,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印度和孟加拉国早期学者的赋权思想。其主旨是将社区发展的决策权、资金等其他资源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赋予社区成员及其组织,在外界部门的帮助下形成自我决策、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受益的社区主导发展模式,在社区主导的过程中更加关注社区成员自我发展能力的建设,以期形成长效减贫和可持续发展机制。曲海燕、张斌.社区动力的激发对精准扶贫的启示——基于社区主导发展理论的概述、演变与争议[J].理论月刊,2018(9):162-169.适用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失为为一种有益的尝试。首先,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坚持“民间事民间办”[35]的原则。其他社会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往往只关注其某一方面,民族社区主导保护及发展追求的是多元化的目标,生态资源的保护,邻里关系的和谐,经济利益的均衡,传统文化的遵守,基础设施的完善等,这些也都是构成民族社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洛水村在旅游开发中保障了社区成员的共同参与,从资源开发到规则制定都是由“村民说了算”,虽然在治理过程中作为村长的格则次梳尔车发挥地方精英的带领作用,但从根本上离不开村民们的支持、参与与执行。其次,合作共享应成为社区主导发展的理念之一。民间事民间办并不意味着一概排斥外界其他组织的帮助和支持,如果把“民间事民间办”界定为内生性发展模式,社区外部力量的介入则属于外援式发展模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社区的文化资源,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主要依靠少数民族群众自发自觉传承发展,但是从自发阶段向市场化阶段转变过程中,地方政府的效率优势,学术组织的智力优势,商业机构的经济优势等都可以成为助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有利因素。最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主导发展的核心是文化赋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自主发展可以通过文化赋权和项目设计,将保护和开发中容易被忽视的因素纳入到考虑范围内,应更加遵循传承发展规律,维护少数民族民众的文化权利和经济利益,使社区居民都可以同等参与到社区发展项目的决策、实施及管理过程中[36]。由民族社区主导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尊重少数民族居民的文化主体地位,激发其文化自觉性,保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活态性、流变性,才能更好地促使文化传承及可持续发展。
结语
“创世之初,上帝就赐给每一个民族一只陶杯,人们从这个杯子里汲取生命的滋养”[37],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少数民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积淀的文化精髓,体现着每个民族特有的民族心理、民族情感、民族气质,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维系民族血脉的纽带。尤其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全球化的今天,“保护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守护住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精神家园的历史使命”[38]。云南洛水村民俗旅游开发案例体现了民族社区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经济转化的具体实践,更是活态传承当地民族文化的成功典范。因此,确立社区民众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社区自组织机制的优势,在社区主导发展理论的指导下借由文化赋权的手段将文化治理权交与社区公众,让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中保护,在“俗”中发展,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和动力。值得注意的是,洛水村的旅游发展模式,有其自身的民族特色和独特性,但是,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众多,不同民族具有不同的文化传统,其他民族社区在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实践中还是应结合自身特性探索科学合理的路径和机制。“社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的核心词汇,体现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文化遗产进而保护相对弱势群体的文化权益的根本目标,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区具有非均质性和文化多样性,在今后的研究中还需在区分作为非物质文化实践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建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传承共同体的可能性,从而实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维护我国的文化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