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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竞争影响企业商业信用提供吗?
——来自中国A股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

2019-02-19张会丽王开颜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民营企业信用商业

张会丽 王开颜

一、引言

商业信用是企业在赊销交易的过程中向客户提供的短期信用资金。作为目前常见的短期资金融资方式和供应商的营销手段,商业信用被广泛应用于企业日常交易活动之中。国内外研究显示,无论是在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还是在英美等市场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商业信用在大型或中小型企业活动中的使用都较为频繁(Peterson和Rajan,1997[1];Atanasova和Wilson,2003[2];Horen,2004[3])。

相应地,商业信用存在原因亦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就该问题,一类文献从替代性融资动机出发,认为商业信用是易于获得银行信用的企业向受到融资约束的企业传递短期资金的中介(Schwartz,1974[4];Peterson和Rajan,1997[1];Fisman和love,2003[5];Lang和Nakamura,1995[6];石晓军和张顺明,2010[7];王彦超,2014[8];黄兴孪等,2016[9])。但是有学者在研究中指出,金融中介理论和融资优势理论不能完全解释企业交易中供应商提供商业信用的行为。供应商的融资优势有时难以体现,客户即使未按时履约偿还货款,也可以更换新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其偿债行为不会受到原供应商中止货物的影响(Peterson和Rajan,1997[1])。金融中介理论也难以解释公司间的一些交易活动,在大客户从小供应商处获得商业信用长期条款的交易中,未获得充足低成本借款的供应商向未受到融资约束的客户提供商业信用,此种交易模式和金融中介理论明显存在冲突(Klapper等,2012[10])。

另一类文献则认为交易动机是可以解释商业信用的主要动机。该类文献提出可以解释供应商商业信用提供行为的差别定价观点和产品质量保证观点,解释融资动机相关理论难以解释的商业信用现象。例如,Zechner等(1988)[11]的研究表明没有融资优势的供应商,仍会通过赊销付款条件和执行政策变相降价,实现不同顾客间的差别定价,提高销售量。这种观点是基于企业提供商业信用的交易动机提出的,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没有融资优势的供应商仍提供商业信用的原因。Bougheas等(2009)[12]发现,当公司产品需求不确定时企业有动力提供商业信用以提高销售、降低存货成本,这一结论也支持了商业信用的交易动机理论。Klapper等(2012)[10]发现具有市场势力的顾客可以从小供应商处获得有利的合同条款和较低的总借款成本,而上述供应商之所以提供商业信用,一方面是为了实现价格歧视,另一方面是为了向客户保证产品质量。徐晓萍和李猛(2009)[13]通过分析上海市中小企业的商业信用提供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从促销和质量保证动机等角度验证了企业提供商业信用的交易动机;陆正飞和杨德明(2011)[14]发现供应商在货币政策宽松期会主动向客户提供大量商业信用以促进销售,并由此得出了交易动机可以解释商业信用存在的结论。以差别定价理论和产品质量保证理论为代表的交易动机理论从客户需求的视角出发探究供应商提供商业信用的原因,而忽略了供应商所处行业的环境对其交易行为的影响。

还有一类文献则提出行业竞争假说,即认为企业提供商业信用受到行业竞争的外在压力影响。例如,Fisman和Raturi(2004)[15]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供应商所面对的行业竞争强度越大时,其会越倾向于提供越多的商业信用进行应对,并由此提出了行业竞争假说。该类假说认为,商业信用是企业在面对行业竞争时产生的、用以与行业内其他竞争者进行竞争的有效工具。当企业所处的行业中竞争者较多、竞争压力较大时,客户资源更加容易转移。因此,为了获得交易优势、应对行业竞争,企业主动向其客户提供商业信用以维持合作关系,商业信用的行业竞争假说可以解释受到融资约束无法获得足够银行信用的企业却仍提供商业信用的现象。

在我国特定的制度背景下,行业竞争涉及产权性质以及融资优势等层面,行业竞争的外在压力是否可以解释商业信用的存在?不同产权性质和融资能力对行业竞争对商业信用的效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综合考察。以2005—2015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第一,企业面临的行业竞争强度越大,其提供的商业信用越多,说明商业信用的行业竞争假说可以解释我国商业信用存在的原因。第二,相较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所面临的行业竞争程度对商业信用的正向影响显著更强,从而表明民营企业提供商业信用的水平对行业竞争效应更为敏感。第三,当民营企业获得的银行信用较多时,行业竞争与商业信用之间的正向关系显著更强。即表明外部获得的银行贷款支持强化了民营企业将商业信用作为竞争手段。本文可能的研究贡献在于,一方面结合产权性质,考察了商业信用在行业竞争中的战略地位;另一方面则验证了外部融资在企业利用商业信用应对行业竞争的支持作用,从而补充与发展了商业信用研究领域的相关文献。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行业竞争程度与企业提供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的行业竞争假说指公司在面对竞争时,商业信用是一种应对同行业间竞争的工具(Fisman和Raturi,2004[15])。我们认为,商业信用可作为企业竞争工具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商业信用给予客户充足的产品检验时间,间接地提供了产品质量保证(Smith,1987[16])。在赊销交易的过程中,企业通过提供商业信用给予客户在付款前检验产品质量的机会,从而使其产品在同行业竞争中更具吸引力。并且,一旦客户发现企业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可以提出退回货物、不支付货款的要求,因此只有企业生产高质量的产品时才倾向于提供商业信用。也就是说,商业信用作为一种质量信号,当存在信息不对称时,可以帮助客户区分高质量和低质量的产品,提供商业信用的企业由于释放了高质量的信号而在同行业竞争中更具优势。另一方面,企业向客户提供商业信用时,可以通过赊销付款条件和执行政策变相降价,实现不同顾客间的差别定价(Smith,1987[16];Zechner等,1988[11])。从客户角度而言,商业信用的短期融资属性,也对相关客户群体带来一定的吸引力。因此,和同行业内的竞争者相比,提供了商业信用的企业更具价格优势。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商业信用是企业应对同行业内竞争的有效手段。因此,行业竞争越激烈,为了获得竞争优势、争夺更多的客户资源,企业的销售收入中以商业信用形式实现的比例越大,即行业竞争状况与企业提供商业信用方面的行为之间有较强的相关关系,行业竞争假说能够很好地解释我国企业提供商业信用的现象。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提出假设1。

H1:行业竞争假说可以解释我国商业信用存在的原因,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公司所在行业的竞争越激烈,所提供的商业信用就越多。

(二)公司所有权性质、行业竞争与商业信用提供水平

在我国特定的制度背景下,绝大多数行业中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并存。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更加倾向于通过提供商业信用来提高竞争力,从而在市场竞争中争取有利地位。其原因在于,Landry(2009)[17]研究指出政府的一些经济调控手段,如制定产业政策、分配技术支持等会对国有和民营企业的发展产生显著影响。如在产品市场、要素市场中,和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就会难以获得优待(Loury,1998),因此即使处于相同的行业之中,产品市场竞争程度相同,民营企业的竞争优势依然弱于同等条件的国有企业,其面临的竞争压力也更大。同时,World Bank(2006)[18]在调查研究中指出,我国民营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总体上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因此在同行业的产品竞争中,消费者对民营企业产品的了解较少,因此民营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优势会提供商业信用。而根据Smith(1987)[16]的研究,供应商提供商业信用是一种提供产品质量保证的间接方法,因此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提供商业信用有利于其在产品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争取更有利的竞争地位。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提出假设2。

H2: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行业竞争程度对民营企业的商业信用提供水平影响更大,即民营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在面对行业竞争时提供更多的商业信用。

(三)银行信用水平、行业竞争与商业信用提供水平

企业将提供商业信用作为应对行业竞争的战略之一,可能受到自身融资能力的制约,尤其对于面临融资约束较为明显的民营企业更是如此。金融中介理论是学者从商业信用的融资动机出发提出的观点,其被首次提出时(Meltzer,1960[19]),研究指出容易获得银行信用的公司更能增加商业信用的发放,大量提供商业信用的供应商往往是获得较多银行信用的企业,受到融资约束无法获得银行信用的企业是商业信用的需求方,而可以得到银行信用的企业则是商业信用的提供者,也就是说商业信用是易于获得银行信用的企业向受到融资约束的企业传递短期资金的中介。关于商业信用的金融中介作用,Petersen和Rajan(1997)[1]在已有研究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从外部信贷市场上获得较多贷款的公司可以向获得较少贷款的公司调节、转移融资。他们指出公司得到越多的银行信用,就拥有越充足的资金来源,因此会通过商业信用的形式向客户提供更多的短期资金。由于企业没有受到融资制约,可以便利地获得充足的银行信用,其得到的银行信用不仅可以满足自身进行生产的资金需求,而且为向客户提供商业信用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因此会向客户提供更多的商业信用。

基于上文围绕商业信用相关理论的分析,我们认为,在对企业提供商业信用的行为展开探究时,有必要将金融中介理论和行业竞争假说相结合,同时探究公司所处的行业竞争程度、获得银行信贷的能力与其商业信用提供水平之间的关系,以此说明商业信用的金融中介理论与行业竞争假说的互相印证性。在我国特定的制度背景下,民营企业对银行信用具有较为典型的依赖性,当获得的银行信用较多时,资金更加充足,所以在同一市场面对相同的行业竞争时这类企业会提供更多的商业信用;但是当企业得到的银行信用较少时,并不具备提供商业信用的资金条件,因此即使民营企业具有增加竞争优势的交易动机,却由于资金制约而不提供商业信用。也就是说,当民营企业获得的银行信用较多时,行业竞争与商业信用之间的正向关系显著更强。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提出假设3。

H3: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当民营企业得到越多银行信用时,在面对行业竞争时更加倾向于多提供商业信用应对竞争。

三、研究设计

(一)主要变量的定义

1.商业信用(AR)。

Cull等(2009)[20]、余明桂和潘洪波(2010)[21]使用“应收账款/销售收入”这个相对指标来表示企业向客户提供商业信用的额度。本文参考同类研究方法,采用应收账款的相对指标来衡量企业提供商业信用的水平。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为应收率(应收账款/销售收入),表示经销售收入标准化后的应收账款持有比率,用来衡量公司提供商业信用的水平。该比率越大,说明公司提供的商业信用越多。

2.行业竞争程度(HHI)。

3.银行信用水平(Bankcredit)。

鉴于商业信用属于流动资产,短期借款通常用于流动资产投资,即商业信用更可能与短期借款相匹配;而长期借款通常与长期项目相匹配,故我们在研究中使用“短期借款/总资产”来对银行信用进行衡量。此变量取值越大,表示企业获得的银行信用越多。

部分变量定义及计算方法见表1。

表1 部分变量定义及计算方法

(二)研究方法

首先,为了验证行业竞争假说即假设1,即检验公司所在行业的竞争程度是否对企业提供商业信用水平有显著影响,我们设计如下回归模型:

AR=α0+β1HHIit+β2Bankcreditit+

β3Ownershipit+β4Xit+∑βjyearj+

∑βkindustryk+ε

(1)

其中,模型中下标i、t分别表示行业i和年度t,模型(2)和这个模型相同。

AR是被解释变量,表示企业提供商业信用的水平;HHI是解释变量,表示公司所在行业的市场竞争程度。根据前文分析,如果行业竞争假说成立,模型(1)中HHIit的系数应显著为负。

Xit是由企业年龄、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应付账款水平、存货水平、公司成长机会等变量组成的向量,本文中对于其他影响因素的控制借鉴同类研究,将企业规模、成立年限、盈利能力、成长机会、存货水平、应付账款水平、资产负债率作为控制变量。同时,本文还加入了年度和行业哑变量,以对控制年度及行业等效应一并加以控制。

为了检验假设2,即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相比是否更倾向于使用商业信用在行业竞争中获得竞争力,我们按照企业产权性质对总样本分组,分别进行回归。

为了检验假设3,我们在模型(1)的基础上,增加了Bankcreditit(企业获得的银行信用水平)与HHIit的交叉变量HHI×Bankcreditit,并且在总样本中只选取民营企业样本进行回归分析,此交叉变量用来检验当民营企业获得不同的银行信用额度时,行业竞争程度对企业提供商业信用水平的影响程度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即民营企业的外部融资能力是否对行业竞争程度与企业提供商业信用水平的正向关系有显著的影响。

AR=α0+β1HHIit+β2Bankcreditit+

β3Ownershipit+β4HHI×Bankcreditit

+β5Xit+∑βjyearj+ε

(2)

如果假设3成立,当民营企业得到的银行信用较多时,将会提供更多的商业信用,行业竞争程度与企业提供商业信用水平的相关关系较强;当企业得到的银行信用较少时,行业竞争程度与企业提供商业信用水平的相关关系较弱。所以,如果假设3成立,交叉变量HHI×Bankcreditit的系数显著为负。

(三)数据来源和描述性统计

本文的实证研究以2005年至2015年全部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中涉及的商业信用提供水平、行业竞争程度及其他相关上市公司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由于本文将在企业产权性质和商业信用方面展开深入研究,所以我们在选取样本时,首先按照产权性质,排除了外资企业和港澳台企业,因为这些企业所面临的金融环境、行业环境和内地企业存在差异,导致其在进行商业信用提供决策时也有很大不同,可能会对检验结果造成干扰。并且,考虑到为了保证样本公司能更好地代表行业,本文在计算行业竞争程度变量(HHI)时,对含有上市公司数量小于10的行业进行了剔除。同时,我们在样本中也剔除了ST公司、金融类企业和数据缺失企业。最终得到17 866个样本观测值。

首先,本文对回归分析中所涉及的所有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我国不同上市公司的商业信用提供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表2中所列示极大值和极小值表明了这一点。同时,表中数据表明,商业信用提供水平(应收账款/销售收入)的均值为21.5%,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商业信用占销售收入的平均水平为21.5%。从表2中也可以看出,我国不同行业的竞争程度存在较大差异,HHI指数越小表示竞争程度越大,样本公司行业竞争程度的均值为0.022。我们发现,Tradecredit、HHI、Inv、APAsset和Bankcredit等变量都有极端值存在,因此为了避免这些极端值对检验结果的干扰,我们对回归统计中的各个变量都在1%的水平下进行winsor缩尾处理。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

表3报告了各变量间的相关系数,结果显示HHI和AR显著负相关,初步验证了商业信用的行业竞争假说,说明企业所在行业的竞争越激烈,其所提供的商业信用可能就越多。初步验证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假说。

表3 相关系数表

四、结果与分析

表4、表5中的回归结果显示,无论是在总样本中,还是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子样本中,HHI系数均为负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的市场份额分布越分散,即产品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的应收账款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就会越高,提供的商业信用越多。因此,我们通过中国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进行验证,说明行业竞争假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我国商业信用存在的原因,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公司所在行业的竞争越激烈,其所提供的商业信用可能就越多。本文假设1得以验证。

同时,HHI的系数在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样本中的回归结果不同,民营企业分组的回归系数为-1.824,绝对值远大于国有企业分组所对应的-0.730。同时,我们使用邹检验对这两个不同样本的回归结果进行比较,结果发现在两组回归中,HHI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具有显著性差异。这说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行业竞争程度对民营企业的商业信用提供水平影响更大,即民营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在面对市场竞争时,更倾向于提供更多的商业信用进行产品市场竞争。也就是说,公司的产权性质不同,行业竞争程度对企业采取商业信用手段进行竞争的影响程度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假设2通过验证。

表4 模型(1)回归结果

除了公司存货水平与商业信用提供水平之间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外,其他变量与商业信用之间的相关关系都符合我们的假定并且显著。而对于盈利能力这一变量,通过所得到样本数据进行检验后发现,Profit的系数为负并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当公司的盈利能力越差,自身更容易遭遇融资困境时,反而会提供更多的商业信用,这样可能并不利于企业自身发展。

表5 模型(1)回归结果

表6中的回归结果显示,HHI系数为负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HHI×Bankcredit系数也为负且在1%水平上显著。这说明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当企业获得较多的银行信用时,公司更加倾向于将商业信用作为竞争手段,行业市场竞争程度与企业提供商业信用的正相关关系较强;当企业获得较少的银行信用时,行业竞争程度与企业提供商业信用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减弱。从而验证了本文的研究假设3,即当民营企业的银行信贷获取能力不同时,其商业信用的提供水平存在差异,当民营企业获得的银行信用较多时,行业竞争与商业信用之间的正向关系显著更强。进一步地,上述回归结果验证了企业外部融资(银行信用)在企业通过提供商业信用应对行业竞争的支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在我国特定的市场和制度环境下,商业信用的融资动机相关理论和行业竞争假说可以互为补充,更加全面地解释了企业提供商业信用的行为。

表6 模型(2)及分组回归结果

五、稳健性检验

(一)商业信用的替代变量

在表4、表5和表6中,我们采用应收率(应收账款/销售收入)这个应收账款的相对指标来衡量企业提供商业信用的水平。我们用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替代应收账款的相对指标来衡量企业提供商业信用的水平,对本文所有假设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见表7)。

表7 行业竞争程度与企业提供商业信用

续前表

(二)剔除金融危机的影响

另外,考虑到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可能对企业的商业信用提供行为产生影响,我们在稳健性检验中,剔除2008年的样本,重新检验了全部假设,结果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见表8)。

表8 行业竞争程度与企业提供商业信用

(三)改变样本区间

考虑到2007年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样本区间变更为2008—2015年,重新检验了全部假设,结果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见表9)。

表9 行业竞争程度与企业提供商业信用

(四)区分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

考虑到垄断行业和充分竞争行业的经营模式存在差异,本文将总样本划分为垄断行业子样本和竞争行业子样本,*本文借鉴相关文献对垄断行业的界定(如郭淑娟和惠宁,2014[27]),从行业大类角度将下述九个细分行业划分为垄断行业:航空运输业,铁路运输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并分别进行回归,进一步检验行业垄断性质对本文的基本结论是否有影响。表10的结果显示,本文的结论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无论公司所处行业是垄断行业或充分竞争行业,其所在行业的竞争越激烈(或垄断程度越低),所提供的商业信用水平亦越高。

表10 垄断行业与充分竞争行业

六、结论、政策建议与进一步研究方向

本文以商业信用的行业竞争假说为基础,结合融资动机相关理论,以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检验样本,探究了在特定的市场和制度背景下我国企业提供商业信用的原因。研究发现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企业所在行业中的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提供的商业信用越多,即表明企业利用商业信用应对行业竞争,因而验证了商业信用的行业竞争假说。同时,我们发现,和国有企业比,行业竞争程度对民营企业的商业信用提供水平影响更大,从而表明民营企业面临的行业竞争对其商业信用提供水平的正向影响更加显著。在相同的竞争环境中,民营企业处于相对弱势的竞争地位,因此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更加倾向于通过提供商业信用来提高竞争力,从而在行业竞争中争取获得优势。进一步地,我们结合特定市场环境分析银行信贷获取能力不同的民营企业的商业信用提供行为,结果发现当民营企业获得较多的银行信用时,更加倾向于将商业信用作为竞争手段。

本文的研究补充和发展了商业信用领域的相关研究文献。同时,我们的研究结论也对政策制定机构具有一定的启发借鉴意义。我们的研究结论表明,我国民营企业在面临行业竞争时,一方面需要通过商业信用的提供维持市场竞争力,同时商业信用的提供水平又受制于自身融资优势的大小。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激发我国民营企业发展活力,可能需要相关决策制定机构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境,并进一步建立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企业在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增强自身竞争力。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基于中国特定的市场和制度环境,重点考察了行业竞争程度是否影响企业商业信用的提供水平,以及上述关系在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以及银行信贷获取能力不同的企业间是否存在差异。即本文着重关注企业所处行业的竞争状况对其提供商业信用行为的影响,而没有考虑企业所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对商业信用提供水平的影响,也没有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产品特点、资产特点与商业信用之间的关系加以特别分析。这将是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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