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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电子政务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2019-02-18何婉丽

卷宗 2019年34期
关键词:政务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电子政务

摘 要:本文从探索电子政务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两者冲突的实质着手,揭示电子政务公开中实施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随后归纳总结出目前我国电子政务公开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最后提针对现存问题提出几点相应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电子政务;个人信息保护;政务公开

20世纪90年代后期,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使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发展得到了极大地推动。然而,信息获取与传播的便利化也使公民个人信息所面临的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剧。而国家公民作为信息的主体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地位存在着不平等,使得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显得软弱无力。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法律体系不仅能维护电子政府的有效运行而且有利于增加公众对电子政府的信任,是建立现代政府的基础与保障。

1 电子政务公开中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近些年以来,人们的日常生活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网络的发达和电子政务的建立使个人信息的批量处理和传递愈发容易。人肉搜索以及个人信息被恶意偷用等新型的侵权行为严重的扰乱公民个人生活进而危及其生命、财产安全。另外,对个人信息没有安全感公民必然会本能的拒绝提供任何可能收集到个人信息的行径,从而加大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对我国而言,通过立法建立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政府而言,电子政务公开中对个人信息的妥善处理不仅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赖,还能提高政府的业务水平与能力。对公众而言,个人信息的保护的展开既降低了个人有关信息的暴露风险也是尊重个人权利的体现。对社会而言,电子政务中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标志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2 我国电子政务公开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在信息收集和传递过程中对个人信息的侵犯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对共享信息进行收集是首要的任务。政府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往往要求公民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不管是政府主动地收集还是公民在享受政府服务过程中主动提供的,信息都可能在这一过程受到侵犯。在信息资源的传递过程中往往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其中专业的网络窥探者是其中的重大隐患,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及完整性使其发展成为网络窥探者的首选目标。公民通过电子邮件向政府提供信息时,由于电子邮件发送过程中要经过多个服务器,因此在其中任何中转点,未经加密的邮件信息都很容易被网络窥探者偷盗。

2.2 在信息管理过程中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犯

各级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库的管理者是信息的掌管人,对所管理的信息保密与保管的义务。然而,随着当今社会信息化高速发展,信息已经发展成为最大的财富加上当前我国对信息管理者行为约束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拥有巨大利益空间的信息管理者就有可能把自己所掌握的信息提供给他人而获取利益。然而,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管理者的行为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同时,还会引发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造成政府威信力下降的严重后果。

2.3 在信息共享过程中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犯

从整体而言,政府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库的所有者,不过在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库中的个人信息,除国家除特殊情况外依然属于信息个人,政府无权对有关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然而,在现实中政府为了节约政府的办事效率,常常会在建立的内部网站上共享一些需要的个人信息,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却不能保障个人信息是否正确使用以及在使用过程是否侵犯了公民的信息权。另外,政府相关部门对于所需个人信息的捕捉方式也逐渐呈现多元化和技术化,公众却很难确定相关政府部门是否仅仅只读取了与其调查相关的信息而没有其他个人信息的泄露。

2.4 在信息技术应用中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犯

随着科技社会的到来,在电子政务公开中的电子设备也向着技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由于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设备在生产中须通过外部生产或者引进国外产品,这可能成为侵犯个人信息隐私的新途径。另外,电子政务在公开整理的信息资源时需要把计算机连成网络,使每台计算机中的资源都可以供其他计算机使用,就会造成个人信息隐私受到侵害。最后,电脑黑客攻击是对个人信息侵犯中最不容忽视的方式,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系统的安全因涉及国家核心政务,往往成为黑客的首要的挑战目标。

3 我国电子政务公开中个人信息保护的解决措施

3.1 提高公民的信息权意识和道德水平

当前,公民缺乏对个人信息权概念、内容及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的了解,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意识的培养,让人们认识到个人信息权的重要性,是从根本上保障个人信息的基础。同时,对公民尊重别人信息隐私权意识的培养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道德问题。通过道德规范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使法律上外在的约束内化成内在的行为,只有公民在内心深处尊重他人信息权,个人的信息权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

3.2 提高电子政务公开工作者职业道德

由于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工作者对了解公民信息隐私有十分便利的条件,以及公民信息隐私权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对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工作者有很大的诱惑力,因此各级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单位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公民隐私权保护、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人员道德修养,使他们知道把政务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泄露于众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的行为,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3 加大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的技术支持

目前我国对于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关键技术的开发研究能力较弱,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但是由于政务信息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为了确保政务信息的安全,我们要加大自身的开发研究能力,在一些关键性的技术方面坚持以自我开发为主,以防技术设备上的安全漏洞。当前加强信息安全技术方面的开发是技术保障的重点,我国应从技术和管理两方面来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和政务信息中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3.4 提高电子政务信息共享的有效管理

为了保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必须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库中个人信息的收集、传播、利用、维护等进行有效管理,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专门管理部门的设立是必要可行的。国家通过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对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关于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统一的管理,使其得到很好的保护与利用,这样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公民对国家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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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何婉丽(1997-),女,汉族,湖南衡阳人,研究生,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专业,研究方向:信息公平,个人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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