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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劝诫到禁止:近代中国关于早婚的言说及其影响

2019-02-18赵妍杰

社会科学研究 2019年4期
关键词:男子

赵妍杰

1930年冬,一位年满十六岁的青年学生给《大公报》的记者写信吐露自己面临的现实困境。那时,他在北平上学,未婚妻不满二十岁,而家里预备来年为他成亲,烦闷的他写信求助。记者回信说:“早婚是中国的一种不良风俗,与青年本身并没有好处。”不过,“好在教育部曾有中等学校学生不准结婚的规定,您可以托老师把这意思向家长转达,那么也许这个难关便可以打破了吧!”①记者的劝导折射出代表国家意志的教育部、学校老师与代表旧文化的家长在子弟结婚问题上的竞争。究竟由谁(父母、自己还是国家)来决定个体何时结婚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困扰不少青年的切身问题。

伴随着传统中国的负面整体化②,作为传统的一部分,婚姻制度的方方面面都遭到质疑和批评。且不论父母代订与婚姻自择究竟谁是谁非,单就何时结婚这一问题就曾引起广泛的讨论。如同杨兴梅在研究近代中国反缠足运动时洞见出时人对缠足从劝导到禁罚的转变③,关于早婚的讨论以及随后的法律规定也大致呈现出这一趋势。本文侧重讨论早婚有害这一社会舆论的形成过程,进而重建时人就何时结婚问题的相关讨论以及法律界对此问题的因应,借此反思国家通过立法重塑日常生活的有效性。

一、群体与个体的互渗:早婚有害的论述

受甲午战败的影响,趋新时人对本国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的自信心顿失,进而多反向的自我批评。梁启超从整体上思考国家腐败堕落、社会退化不进的原因时,强调婚俗应该改良,其中便有戒除早婚一项。梁氏指出,婚姻年龄决定了民族的文野,愈野蛮之人成婚愈早。早婚有五大弊端:害于养生、害于传种、害于蒙养、害于修学、害于国计。故中国“欲改良群治,其必自禁早婚始!”④1908年,有作者宣称:“吾民号四万万,占全世界四分之一,以此谋富图强宜足执五洲之牛耳,岂民寡之足患哉?患在人满耳。”在他看来,早婚是种族贫弱的原因,因此特别强调效仿强国,革除早婚、多妻等恶制度。⑤换言之,由于家庭养成的风俗足以败坏整个社会和国家,早婚成为备受诟病的对象之一。

在革新家庭的诉求下,事关国家盛衰和种族强弱的早婚成为需要改革的习俗。英敛之呼应说:“我们中国虽然自命为开化最早的国,虽自夸为礼仪之邦,其实腐败恶劣,因陋就简,自取困辱而不知,自甘败亡而不悟。这其中的大病根子是政教两宗,总没有脱了家族的主义。”而他提倡的家庭改革就包括早婚、纳妾等等。⑥英淑仲(英敛之夫人)批评早婚造成了贫困、影响了儿童的健康以及导致国家的衰落,故希望“立宪之后,这娶嫁的岁数必当有一定的限制”。⑦也有人呼吁,为挽救中国人种衰弱,刻不容缓的方法是废止有碍身心发育的习惯,其中之一就是早婚。⑧蔡俊夫强调,戒早婚也是人种改良的一部分。⑨对于种族来讲,早婚时精神身体尚未发育成熟,因此生育的儿女多残废、羸弱、痴呆、夭亡的情况,故早婚成了自杀人体、杀其国家、灭其种族的野蛮制度。

西方人的负面观感也强化了国人劝诫早婚的倾向。《泰晤士报》的一位记者批评中国人祖先崇拜、重视嗣续,结果“富豪子弟,妻妾满堂,贫弱少年,每多早娶,驯至人民繁植种族衰微”。⑩在德国人卫西琴眼中,“中国早年结婚,即为现在一种恶习。”因为早婚习惯大大损害了中国人的身体力量,而身体衰败之后,精神亦不能不衰败了。美国狄雷博士在青年会演讲时也提及“早婚之青年,每多沉迷肉欲,不知节制,因以精神衰弱,后嗣也必羸弱不堪。于是社会分子日趋懦弱,安能再有坚固的国家和社会呢?”蒋梦麟曾翻译了美国总统罗斯福的演讲。罗斯福认为,中国的问题不像法国人、美国人儿童之减少,而在于“儿童之瘦弱”,其原因之一在于“早婚”。为了种族的健康而禁止早婚的言说一直延续到三十年代。换言之,中国为早婚国的负面形象一旦确立便挥之不去,而外国人的批评加剧了自我批评的进程。趋新时人越是想摆脱西方人眼中的野蛮形象,就越期待国人改变早婚的习惯。

反对早婚的言说常常流露出对个体生命以及群体健康的关照。不少人从青年女子的立场上批评早婚习俗。较早就有人就认为:“早婚者举其修学年龄中最要之部分销磨于治家养子之事,虽有美质亦终归无用而已。况夫婚嫁之早晚与身体之强弱有密切关系。我国女子弱不任事,其原因虽不一,而早婚亦尸其咎也。”若要兴女学则早婚必在禁止之列。有人将女子没有学识归咎于早婚。黄炎培曾在城东女学演讲时批评早婚妨碍了中国女子独立生活及职业追求。许师曾注意到女子早嫁之害。对于女子自身,早婚有害身体,诱发疾病:贫血症、神经病、肺痨。对于所生子女来说,早婚影响子女的智力和寿命。对于家庭来说,“以未熟谙治家之妇女而使理家政,其何能淑?加以子女之累,负担益重,入不敷出,其家必衰落矣。”1917年1月9日,医学博士俞凤宾在江南中学演讲时指出,家庭卫生是家庭快乐的基础,而家庭卫生的首要要素就是“慎早婚”,盖“早婚之后,则男女发育不能健全,家庭亦因此而衰落。”

力不足以养妻蓄子时便早婚,导致儿童教育不足,进而造成国族衰弱。“军毅”就曾说,“年未弱冠,学未毕业,即有纷纷议婚。一己之生计尚不能不依赖于其父母,一转瞬间儿女成行,于是更相牵累,无有已时。”杜亚泉也批评,“男子以色欲不节而妨其发达,女子以生育过早而损其康健,子女多孱弱且遗忧于种姓,教养不完全则流毒于社会。”杜氏指出,欧美社会各国国力殷实、国民程度高的原因在于结婚之迟。因此,他鼓励国民结婚之年龄由男子二十余、女子二十推迟至男子三十余,女子三十。王源反驳杜亚泉的主张,认为推迟结婚不能解决人口繁多的问题,应该推行产儿限制。两年后,杜亚泉又指出,效仿欧化之人称男女自择配偶与结婚后亲子析居是构成新家庭的基础,这样的新家庭才能减少早婚的习俗。

有人批评说,国家局势不可收拾的原因不仅在于官僚政客缺乏责任心,也在于一般人士对于家庭缺乏责任心。“为父母之主张早婚者,少年之自愿早婚者,与早婚后对于所生子女绝不计其后来之教养者,其地位虽属不同,其毫无责任心则一,此私德之缺乏也。”从子女教育的角度说,“早婚者自身尚未受完全教育,今欲其担负教子之责,果能尽其父母最大之责任吗?以幼时未受完善教育之子女父母社会,果能尽其国民一份子应尽之责职吗?”早婚意味着女子早育,而“容易发生难产,或产出柔弱小儿”。对于劳工阶层而言,早婚与节育措施缺乏是造成婴儿死亡率增加的原因。

也有不少时人从青年男子的立场反思早婚的弊害。有人就曾指出,“吾国早婚之弊已成通病”,盖“早婚者,身体未完固,智识未充足,一婚而凡百之进步阻矣”。孙鸣琪在《新青年》上发文论证早婚有碍种族强盛,呼吁戒除早婚。“盖男女当十余岁妙龄时,童心未化,科学不知,一旦使之成家,微特不识爱情为何物,娇痴性成,不能操持家政。”青年罗家伦痛斥青年时代结婚的种种弊端。他认为,学生时代结婚弊端太多:在国家“外患日迫,内忧频仍”的时代,结了婚的青年多置身报国责任之外;就生理学而言,学生血气未定而缔结婚姻,实在有碍身体健康;对于青年人来讲,家庭负担多半是个人志向的羁绊。父母之所以为青年娶亲,多半为了延续血统,求得嗣续,而学生尚不能自立,因此只能依赖父母生活,结果“待哺者愈多则父母之担负愈重。积重难返,欲罢不能。余所目击以此破家者数数矣。可不哀哉!”因此,他号召欲为20世纪主人翁的青年必须从这害国、害种、害己的早婚中摆脱出来。竺可桢意识到虽然停止生育将导致人类的灭亡,然而“必以延嗣为人生惟一之目的”也是错误的。他批评早婚制度“不但于个人卫生有关,即于少年之志愿前途亦一大障碍也”。

“五四”前后,早婚有害基本成为青年的共识。求学青年因祖父母或父母抱孙心切,不得不娶妻生子的现象,遭到了严厉批评。有人说,早婚的弊害表现在妨碍专心读书,影响学问志业与身心健康。杨荫杭总结说,早婚影响身体发育、生计,尤其影响教育,所谓“青年求学之时,用志宜专不宜纷:无端有妻子之恋、家室之累,势必至于废学,即不废学,亦难精进”。有人指出早婚妨碍“事业之发展、学术之进步”,故提倡废除早婚。打破早婚的恶习恰是免除青年烦闷、丧志、堕落的方法。

其实,反对早婚也体现了青年人不愿依赖家庭、渴望独立的诉求。郑佩昂承袭梁启超的生利和分利思路,批评早婚易养成不独立、权责不明、家累不轻的不良影响。他说:“一家之中,治产者父母一二人,而嗷嗷待哺者数人或至十数人。”有时人认为早婚是旧式婚姻的弊端之一。除了人们多言及的影响学业和身体发育之外,早婚导致父母“终身为儿女作牛马”,而无才力谋自立。俞藏园说,“凡大家庭制下之人家,多以多子多孙为年长者之福,且视无嗣乃莫大之罪恶,故为父母者往往逼其子弟早婚。”结果,早婚以及随之而来的早育确实造成子弟只能仰赖父母生活。有人观察到:“年不及二十五六,儿女即已成行,除一己生活费外,又添家室之累,有时为其所迫,难保不作丧失人格之事。”有人提倡,“凡平民男女皆须俟其能独立营生且有俯育子女之实力,然后使之结婚。”盖“青年时代大都不能自谋生计,必赖父母供给,可断言也。”对于国家而言,“生利众而分利寡,其国乃能富强。今以分利之人而娶妻生子,岂不是一己累人不足,而又加以妻子吗?”也有人言及父母主婚、早婚与家计困难三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婚姻以男女(尤其是男方)经济独立为前提,婚姻年龄推迟便是自然的结果了。

在传统社会,娶媳妇或许不失为增加家庭劳动力的一个有效办法,尤其是婆婆年老而不能操持家务的时候。杨荫杭观察到,北方风俗男子十一二岁娶十六七岁之妇,这样的婚姻“其本意并不在生殖,而在工作”。因此,有人从媳妇的立场出发,抨击“娶媳妇来作儿子的奴婢,作全家的用人”,结果媳妇要承担“一切家庭内繁重而琐细的工作。一点做得不好,就要遭受翁姑的咒骂,丈夫的毒打”。所以“结婚本是人生一件最快乐的事,可是对于中国旧式家庭的女子,则无异是一副残酷的镣铐和枷锁!”早婚成了男女双方,特别是女性的桎梏和牢笼!蔚为风气的早婚习俗背后当然有对生育的诉求,盖“早婚的目的既在得子,是以结婚年龄鲜不力求女长于男,尤在北部诸省,相差二十岁上下者,比比皆是。”女性因生育而快速衰老,结果夫妇俨然子母,而父子犹如手足,何来家庭乐趣?正定县就流行“娶大媳妇早得继”的风俗。与之相关,童养媳的风俗也是趋新时人控诉传统压迫女性的一个证据。

与近代西方强调个人独立之后再结婚相较,早婚与父母主婚是中国传统婚姻的两个核心特点,而这两点在近代中国都被“问题化”了。反对早婚其实也有反抗父母安排的言外之意。有人劝导“青年切忌早婚,以早婚致堕平生志气者甚多”。很多在中学、大学求学的青年学生积极反对早婚,以继续求学为理由拒绝父母为他们安排的婚事。在父母为其议婚之时,有青年以早婚妨碍学业与个人身体健康而表示否定,也有青年求助父亲好友进行劝解。

到20年代初,早婚有害成为报刊渲染的主题。杜觉顽就曾记述自己家乡的一则故事。有一大户给16岁的儿子成亲,媳妇15岁,生一子。儿子身体羸弱却纵情色欲,患病而死。老翁哀叹儿子之死随之而去,结果只存留寡媳、孤子于世间。记者认为这都是早婚造成的后患。署名“清华”的投稿者也讲述了一位亲戚的经历。郑家为18岁的儿子完婚,数月后父亲病逝。尚为童年之人肩负家庭重担,结果妻子在分娩中病故。家道衰落,悲惨之至。又有一宝山富户为子早婚,子纵欲病死,孙子4岁尚不能行走,亦夭折。这些人生的不幸和家庭的悲剧可能未必是早婚造成的结果,但是却增加了人们对早婚的负面观感。

趋新时人基本达成共识:早婚对于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所在的家庭以及国家、社会、种族都有妨害。到30年代,陈长蘅曾分析说,就个人经济方面而言,“早婚多育,加重负担,甚不经济。迟婚节育,减轻负担,远较经济。”就社会经济方面言之,“人口滋生太繁,社会之资产耗费太大,国富增加必缓,人民之经济生活必甚劣陋低贱。人口滋生较少,社会之产资耗费较少,国富增加较速,人民之经济生活,亦远较丰裕高美。”张少微也认为,“早婚之害数不胜数,其中尤以奴性及寄生性之养成为最”,这与家庭教育养成子女独立的人格相抵触。而家庭生活寄生性导致“儿女绕膝,费用日增,一旦失去祖荫,经济来源断绝,家庭生活的恐慌于是造成。”那么,社会团体和国家法律又是如何应对和试图改变这一现象的呢?

二、对于应该何时结婚的讨论

伴随着社会舆论的呼声,趋新社会群体纷纷起而号召禁止早婚,万国改良会就有戒除早婚的会约。青年会社会服务团亦提倡破除迷信,尊重女权,禁止纳妾、早婚、买婢、鸦片、纸烟、赌博等不良风俗。蔡元培等人组织的进德会亦提倡废止早婚,规定男子19岁、女子17岁以上方得婚配。传教士丁义华曾在民初提倡方方面面的社会改良,包括不早婚与不置奴婢、不纳姬妾、夫妇平等、改良风俗、不缠足等等。在万国改良会上,作为大总统的代表,顾维钧呼应了丁义华的主张,强调“祛除一切嗜好,如吸纸烟、饮酒、缠足、早婚等恶习,大总统深望贵会诸君子仍力求进行,使完全达到贵会之目的。且更望扩充贵会之义务,务使其普及于吾华全国。”天津青年会的干事李燕豪发起天津养真社,目的之一便是禁止早婚。社会活动家罗运炎在青年会的祝词中赞扬养真社“原是采取我国的良俗,参加欧美最新的善法,拟成婚约及订婚书,使男女对方得立于平等地位,以便达夫唱妇随,男贞女节的家庭。”后来,养真社分别设置了幸福部和除害部,而除害部就是宣扬不妒不诈、戒赌、戒嫖、不纳妾、不吸烟、不早婚、不饮酒等等。杜亚泉观察到,“现时早婚之戒已为吾国社会中所信,将来必渐渐实行。”到1921年,有人在《申报》倡议婚姻四大戒,即包括戒早订婚、戒早婚,或认为旧家庭之最腐败者之一就是早婚(其他两点为娶妾和遗产制)。一旦“早婚之弊害尽人皆知”,论说的重心也逐渐从早婚带来的诸多问题转移到如何改变早婚的风俗和习惯。

紧接着的问题是青年男女究竟应该何时结婚。一位作者就曾观察到,虽然讨论婚姻问题的非常多,但时人对于结婚年龄的问题只是“笼统言不宜早婚”,而对于具体年龄的讨论尚缺乏。其实早在清末,署名“心”的作者就援引西俗与中国古礼反对早婚。他指出,“古制男子三十而始娶”,而“今文明国之结婚期亦大率如此”。他宣称,“年龄在三十以前,身体与神经两未发达,无相当于为人父之资格也。”履夷建议,“二十五岁之后,乃许结婚。人当二十五岁之后,其性质邪正贤愚,既已略定,且其观人之识,亦略有把握矣。”何奭臣主张男女结婚“愈迟愈好,男女年龄须以二十以外为妙。因为男女幼稚,先天不足,所生之儿童气质亦弱,种族相传愈流于弱”。《密勒氏评论报》注意到中国的进步派发起了反对早婚的运动,一位清华大学的教授提倡25岁以前禁止结婚,以便成就学问、增进做父母的能力。董显光认为,无论穷富,国人急需改变早婚的习惯。

也有人投稿给《大公报》,认为,“男子二十五岁以下,女子十八岁以下,十四岁以上,皆属修学年龄,一经早婚,即足堕其志气。且体量未充足,所生子女,亦必文弱。”另一位投稿者先讲述了同乡陈家在儿子16岁时为其娶亲带来的恶果,建议男子在25岁到30岁,女子在22岁至二十三四岁之间结婚。也有人认为,女子在20岁以内未发育完全,建议男子25岁以后、女子20岁以后方可成婚。他特别强调,对于女子而言,早婚妨碍了她们经济独立的可能性,无暇顾及做父母的责任义务,无法获得谋求经济独立的知识和技能。萧慕韩推究了社会犯罪问题与男女早婚、生计艰难而被迫违法有密切关系。他建议,男子25岁以上结婚为适当。也有人建议,青年男子在25至30岁之间成婚,女子在19岁至二十三四岁之间,有经济独立能力、有相当储蓄、身体健康再行结婚。虽然不同意中国人满为患的观点,杨效春仍主张“提高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二十岁,女子为十七岁,并切实禁止早婚。学校教师及通俗讲演当常常提及早婚之害,警觉人民。”

新派主张青年生计自立后再行议婚,因此要从改变观念和培养子女经济独立能力开始。“盖欧美诸文明国,其主婚之权在于子女。然青年男女方届修学之期,遽尔结婚,微特为学业之累也。且在学生时代,安所得养家之资。故必俟修学之时期告终,获有相当之职业,乃敢为婚娶之谋。盖欧美风俗,主婚之权由子自操之,养妻之费亦由子自负之。故其结婚之期,不期迟而自迟也。”杨荫杭亦宣称,“男子结婚不可倚赖父母之力”,结婚的前提是男子经济独立,可以独立奉养妻子儿女。父母若是爱子女就不应使子女早婚早嫁,更不可以早抱孙为目的牺牲子女的健康发育。有人建议父母节省子女的婚嫁费用充作子女的教育费。山东芝罘附近居民有手制花边之俗,青年女子“藉此可以自养自立,不必受家庭之束缚,而早婚之陋习自可免也”。

关于何时结婚的讨论意味着旧习惯的破产和新标准正在形成。趋新时人经过讨论愈加倾向于通过法律来禁止早婚。竺可桢曾对比英国、美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各个国家初婚年龄后指出,“我国婚娶多在男女发育期及成长期”,而“欧美各国平均嫁娶之期,男在二十五岁以上,女在二十二岁以上。日本维新以来,嫁娶年岁,亦渐增高。”而且“世界文明各国,法律中均有嫁娶年岁一条,凡男女过幼不及格,不得婚娶。”胡适曾呼吁说:“自由结婚第一重要的条件,在于男女都须要有点处世的阅历,选择的眼光,方才可以不至受人欺骗,或受感情的欺骗,以致陷入痛苦的境遇,种下终身的悔恨。所以需要有法律规定的年限,以保护少年的男女。”杨荫杭也曾建议:“吾国制定民法苟欲以成婚为成年,亦未始不可,但当限定成婚之年龄。或以二十冠笄之年定为成婚之年,则亦与‘冠而生子之礼’相符合。”后来有人参考德国民法以及日本学者的研究,主张男子在二十六七岁、女子在二十三四岁成婚,戒除十七八岁早婚的现象。

就像时人对外国的想象带着玫瑰色一样,他们对传统的想象也都带着些悲观的论调。其实,不乏对全球范围内法定婚龄与初婚年龄误读的情况。“海客”考察了英国、葡萄牙、希腊、西班牙等国的最低结婚年龄,发现比中国还早。他奇怪地说:“不知他们西方文明之国为什么也有这种早婚的规定。”而“我们中国虽说是有名的一个早婚之国,但是男女在十四岁与十二岁时结婚的怕不多罢”。署名“见秋”的作者也曾分析说,“早婚之害,尽人皆晓。欧洲各国,在法律上并未加以特种之制裁。”然而,“在此工商竞争时期,非个人之经济独立,不足以顾家庭之生活也。”因此,欧洲各国男子初婚年龄为多为20岁以上。

问题是西方本身是一个时空的复合体,既有历史的变迁,也有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究竟是效仿欧洲之古制,还是追随欧洲新近的潮流?究竟效仿英国、法国,还是效仿美国?这都是困扰时人的问题。平心而论,成婚的时间没有所谓绝对之早晚,而是和整体的社会经济状况、人们的平均寿命、具体家庭经济状况联系在一起的,近代中国所谓“早婚”恐怕多是和西方一些国家相比较而言的“早”,而忽略了中西之间社会经济、文化习俗本身的差异。

其实,也有作者指出,固然不宜早婚,但是也不可迟婚。该作者意识到,“民族卫生上早婚固当禁止,晚婚亦非绝对无害。”为了生育健康考虑,女子最宜结婚的年龄在二十六七岁到四十岁左右,而男子生殖能力较强在二十一二岁至三十四五岁之间。因此,他提出男女适婚年龄分别为26及20岁。另一位作者则指出,晚婚的夫妇更容易离婚。陈立人较冷静地指出,“据生理学和优生学家的研究,早婚(指未达发育成熟期而言)是很有害的,然而晚婚对于遗传和生育也发生恶的影响,所以要适乎中道。我个人的意见赞成男子以满二十五岁,女子以满二十岁为法定结婚年龄。”当然,也有人主张不进行干预,盖“早婚现象是随着社会的变革而盛衰的,在日前早婚已逐渐在减少,以后所谓早婚已不复成为问题。我们不必肯定说早婚不好,但也不必提倡早婚,今后的两性结合,尽可任其自然。”

三、通过法律禁止早婚

适当的结婚年龄本身是一个开放的问题。这既与时人对男女生理发育的认知有关,也和社会生产方式密切相连。不过,在近代中国,国家试图通过法定婚龄来改变人们的结婚行为却有着一定的延续性。

早在清末,清政府就曾积极回应舆论界反对早婚的呼声。1906年,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认为,“中国国民之惰弱,由于不重体育,欲重体育,须从禁止早婚入手。”因此,他们尝试拟定禁止早婚的法律。1907年,有位记者注意到,“中国早婚之害久为中外人士所非笑”,故肃亲王拟定将男女婚嫁最低年龄定在20岁。1908年,《大公报》传出消息,“法律馆现正修订民法。昨闻该馆人云并拟限制婚嫁,定一专条列于民法之次,以免国民早婚□弊。”不久,民政部亦有举动,有报道说:“民政部堂宪近议中国早婚一事,其害甚大,拟将男女婚嫁年龄明定限制。嗣后凡男女婚嫁者非在二十岁以上不得办理,庶足保卫民生云。”清末法律改革的进程中,立法者意识到早婚对当事人、小国民以及种族现状的负面影响,《大清民律草案》规定成婚年龄为男子满18岁、女子满16岁。由于结婚需要呈报户籍吏,因此未达成婚年龄为无效婚姻。1910年9月,吉林提学使因为早婚妨碍教育普及,要求省内各个地方官晓谕省内人民男子不满20岁,女子不满17岁者禁止结婚,违反者将严惩其父兄。

进入民国后,在民法尚未颁布之前,前清刑律中关于民事的部分继续有效,其中规定男女最低婚嫁年龄分别为18岁、16岁。1913年,教育总长请定禁早婚律,责成家长遵守。南开中学校长张伯苓规定,除已婚者,未婚青年非逾20岁不准完婚。假如有私自纳娶者,一经查出即以开除。1917年,北京内务部通电令全国整饬礼俗,首要的就是戒早婚,拟规定男子25岁、女子20岁始可婚嫁。内务部解释说:“古者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著为典则,用意至深。欧美各国男女婚年均以民法规定,诚以匹配乃人世之大伦,殖育为生民之要道,行之过早,流弊滋多,大则伤身,小之妨学,而生子之多夭,弱种之遗传,尤与国家民族有密切之关系。盖早婚宜禁,殆为近世学者所公认。”四川省政府收到北京内务部革除陋习的命令,将缠足、赌博、早婚列为陋习之“最为有害者”,通令革除。不过,有人批评内务部的饬令堪比一纸空文,建议用更严格的法律取缔早婚。一方面“调查户口时,细注未婚男女年岁,及年者给以准婚照”;另一方面,“不论贫富贵贱非至法定年岁不得婚嫁,如未执有准婚照而结婚者以私婚论”。

到20年代,地方政府曾尝试落实禁止早婚的法律。号称模范省的山西有法令禁止早婚,规定男子18岁、女子16岁为最低结婚年龄,未及婚期而结婚者,罚主婚人30元以下之罚金。1921年,直隶教育厅奉教育部训令禁止青年早婚。而在沪浙商希望,将禁止早婚、蓄妾、多妻以及规定结婚年龄列入省宪法之内。1926年,山东省发布禁止早婚之命令,强调男子需满18岁方可结婚,而且女子年龄不得大于男子5岁以上。1927年,奉天发布命令,禁止早婚。1927年,政治会议浙江分会会员庄崧甫对浙江政纲发表看法,特别提及改良风俗的举措,其中一项就是禁止早婚。

伴随国民革命运动的高涨,国民党的力量日渐深入百姓日常生活。打破早婚习俗是国民革命口号之一,也是妇女运动的诉求。1928年国民政府法制局《民法·亲属编》草案规定,“男十八岁,女十六岁为法定最低结婚年龄”。1929年,上海市国民党执行委员会宣传部学生暑期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宣传早婚之害。同年,山西省民政厅在行政计之礼俗事项中说明严禁早婚、溺女、买卖婚姻等各项积弊。1930年4月,河北省教育厅厅长沈尹默训令全省中等学校男女生在18岁以前不得结婚。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修订《民法·亲属编》时曾对如何规定男女结婚之法定年龄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立法院院长胡汉民指出,“旧律关于成婚年龄并无明文规定。此次起草亲属法,究应以若干岁为成婚年龄,此请先决者四。”胡氏其实也意识到“乡村与城市的情形,太不一致,乡村方面如果规定了迟婚,犯法者一定太多,城市中无论如何迟婚的现象总不免,普通人的结婚,总是过了法定的年龄。”

参与亲属法制定的傅秉常观察到:“有人主张男子定为二十岁,女子定为十六岁,但是这样很空洞的主张,总不能算适当的办法,兄弟说过,现在的立法,断不能采取武断的方法,要以科学解决,对于社会上实在的情形,是应该加以研究的”。他注意到各国立法都以各国社会的实在情形为基础,因此中国应该如何立法是开放的问题。不过,“单就结婚的年龄说,主张迟婚的人以为结婚年龄太低,于经济上人种上都有很大的害处,尤其是在经济方面,关系更大,因为人种方面在世界科学家认为还没有什么重大关系,不过结婚太迟的害处,也是很多,譬如一个男子,他到了十五岁已经发育完全了,然而在法律上他非到二十岁不能结婚,他在这五年里头,究竟是怎么样?”那么,“如果一定叫他非到某年龄不得为形式上的结婚,事实上他一定要乱来的”。

对此,陈灨一有自己的看法。他说:“我以为应从人民习惯上着眼,听其自然,譬如有的人被经济问题压迫或其他问题阻碍,就环境而论,非迟婚不可。假定民法上规定二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就应当结婚,那么这个人如果不照法定年岁结婚便是犯法。那是很不妥当的啊!”立法委员陈长蘅注意到英国、加拿大、澳洲、西班牙、希腊的法定婚龄是男子14岁、女子12岁,而中国的规定是效仿美国、苏俄、荷兰、瑞士、匈牙利等国家。他说:“我国早婚习惯,流弊多端。即定为男未满二十岁,女未满十八岁,亦不为过高。此为不佞向来之主张。”胡长清认为,“婚姻之最终目的,不在于解决性欲,而在于创造社会,维持社会,演进社会”,故“于适应社会的经济状况,与不妨害国民教育的原则之下,以为结婚最低年龄,男子应为二十二岁。但女子结婚年龄则应低至十八岁。”三五法学社社员认为,除了“比较法例、损益国情而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则民法总则编已规定满二十岁为成年,未成年人已结婚者有行为能力,是限制行为能力之未成年人一结婚即有行为能力也。故成婚年龄纵未满二十岁亦当去此不远也;二则近年结婚已不认主婚制而惟尊重当事人之自由意思。苟血气未定,情感易激,轻躁从事,懊丧必多,年龄限制诚不可少。顾此限制在已成年或将成年者最为有效也。”当时的立法者深信“早婚足以弱种,而我国习惯向无限制,现则明定结婚最低年龄,以防其弊”。立法院既试图效仿他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也参考本国国情,最后规定男子未满18岁、女子未满16岁者不得结婚,此前结婚则为无效婚姻。结果,虽经大革命的洗礼,法定婚龄却延续了清末的规定。

1932年,立法委员王孝英号召学生利用暑假宣传打破早婚的习俗。无论是追随文明国的脚步,还是采纳古时男子非三十不娶、女子非二十不嫁都是“很合乎生理和卫生的公理”。因此有人提倡从法令、教育、新闻界以及私人等各个方面来禁止早婚。其一,“如有违反法定年龄,秘密结婚者,一经查处,科罚重金”;第二,“中学以上,酌添婚姻研究一课,每周授课一小时,延聘深有研究之人主教其间,用科学方法,理喻学生”;第三,“如因早婚以致生计艰难、自杀,或因此以致男女体质衰萎、早世〔逝〕,或所育子女不强、夭伤,新闻记者应详加阐明,晓示社会,以昭来者之戒。”社会呼吁和国家的干预是近代关于早婚论述的一个特色。而社会舆论对成婚年龄的规定较实际立法的法定婚龄为迟,也足见时论之脱离实际情形。

1940年,教育部从国家与国民的关系来强调禁止早婚的重要性。内政部也意识到,“国内早婚陋习,所在多是,穷乡僻壤,此风更盛,国民体格,寝假日衰,丞〔亟〕应详订办法,严加限制,渐图革除。”各地政府,包括河南、察哈尔、湖南、云南等地,都依照《民法》制定了禁止民间早婚的规定。安徽省明文指出:男子未满17岁、女子未满16岁,父母不得为之订婚;男子未满18岁、女子未满16岁,不得结婚。河南省规定“结婚应先期报告保甲长、联保主任,转报区长考察是否已达法定适婚年龄,如未届结婚年龄者,转报县政府勒令延期举行,并得依保甲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男女两方家长三十元以下之罚金。”湖南安化县禁止早婚的办法是由“县政府督饬各乡(镇)公所、各警察局所会同执行之”,而其惩罚措施相当严格,若“未届婚嫁年龄按其所差岁数之多少,处以五十至八十元之罚锾”。可见,自舆论的劝诫到政府的禁罚,趋新的国家与守旧的乡土似乎很难形成共识,而这一社会现象对百姓日常生活的塑造仍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四、余论

自清末起,舆论界从种族、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的角度对早婚现象进行了彻底的批评。对国家而言,早婚害国计、弱种族;对个人而言,早婚损精神、伤身体、荒学问、败道德。到30年代,区声白曾指出:“我国向来习俗,婚姻多由父母代定,故不问其子女是否发育完全,有没有生产能力,即与之结婚。故所生子女类多孱弱,此为我国人类衰弱之原因。且婚姻之后,儿子可不负担经济之责任,子孙繁殖,消费日多,家计上便发生极大之困难,常因家计所牵累,致令荒废学业,不能发奋有为,愚者贫者日益众多,则社会将必日趋退化。”

从最先讨论早婚弊害到戒早婚、禁早婚,这一转变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百姓日常生活的重新塑造。早婚成为“陋俗”的象征也可以看作是代表城市的西方文明对东方传统农业社会的想象。当早婚的种种弊端汇聚起来时,人们思考着应该依靠什么力量来改变早婚习俗。趋新读书人呼吁国家干预,而国家立法也采纳了新派关于早婚有害的立场,进一步严格规定人们的结婚年龄。就男女何时结婚这一问题上,与国家处竞争态势的家长逐渐丧失了发言权。国民党秉政后即着手通过立法规定男女法定婚龄,并对违犯者进行惩罚。可以说,这是国家通过立法与民间礼俗竞争。

舆论、立法,以及政府的引导、约束和惩罚都试图改变乡民的日常生活。趋新时人想方设法贯彻禁止早婚的规定,并不希望该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不过,早在1924年,直奉战争战火蔓延时,“人民欲图只身便利,往往将早年订婚、年未及笄之女邀商媒妁,说项男宅,要求童年完婚,免致失所流离”。1926年,罗宏顺观察到,“早婚也是中国社会的习惯,到现今还未改变。”盖“国人素重习俗而轻法律”,而“习俗中以包办婚姻及早婚二者为最流行”。

虽然舆论和立法对结婚年龄有着越来越明确、严格的规定,但实际情况可能是早婚现象经久不衰。抗战以来,“乡民多恐到达兵役年龄,即须应征入伍,为后代计,早婚之风,尤为盛行”。国民党党员房栋人说:“吾国军民体格不强,心志薄弱者殊属不鲜,推其原委,不能不归咎于男女早婚之风。”而战时征兵兴起,百姓莫不希望儿孙早婚以免除兵役或生产嗣续。房栋人目睹了鄂西13岁以下之儿童完婚者比比皆是的情形。国民党党员李纲一方面赞扬国民党提倡男女平等、改良婚制的努力,另一方面抨击风气闭塞的广大农村,“结婚当事人——新郎新妇——无论已否成年,对切身的婚事,均少发表本身意见之余地,一般富户大家之家长,欲求子孙迅速繁衍,率皆提倡早婚,甚至有使未足十三岁之儿童与二十岁以上之女于〔子〕成婚者”,这样极易造成家庭不睦和儿童不健康等后果。战争时期,民生艰难,“穷乡僻壤,迫于生计,女家无力抚养,男家须人操作,并以成年婚嫁,耗资颇巨,故此种陋习,仍在所难免”。

到1943年,根据云南各县的报告,早婚情形似乎大有改观。云南安宁县由于“近来交通便利,且本县接近昆明市区,经济情形比较往昔为高,招赘之风亦逐渐减少,因此结婚年龄自亦较晚”。昌宁县县长报告说:“本县自风俗改良会成立以来,由近及远,渐次宣传推行,办理顺利,民间称便,男女早婚之事,已鲜有发见矣。”但是,在云南呈贡,根据陈达的调查却得出相反的结论。早婚的习俗是否有所改变仍需重新评估。进而,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人民是按照法律规定来过日子的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这也促使我们反思立法应该代表全体的民意,还是只代表部分的(城市的)民意。

早婚问题也牵涉出对中国整体人口状况的评估。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观念是中国人口繁多而且是一个“问题”,故需要限制人口的增长。“人满为患”的确成了不少时人和研究者对中国人口的判断。他们的大致思路是由于国人早婚、重嗣续,所以人口繁多。盖中国女子结婚即早,生育率也随之而高。要解决人口多的问题就必须提倡晚婚。到30年代,早婚的害处基本成为新派的共识:弱种、易致人口过剩、减低生产力、增加消费、妨害教养。

不过,常识一般以为战争时代国家提倡早婚多育以增强国防,应对军事需要,而近代中国内战外战频仍,这样的历史环境却没有催生支持早婚多育的观点,反而以戒早婚为特色,其原因值得进一步探究。更值得反思的是西方以人满为患为向外殖民的理由,向西方学习的中国却以禁止早婚来实现自我禁抑,内向与外向的取向亦可见中西之间的分道扬镳。

不少时人认为早婚是国贫民弱的原因,而对其加以挞伐。不过,究竟推迟结婚年龄是国力强大、国民殷实的原因还是其结果,仍值得进一步推究。回过头来看,当时人看到了早婚的弊端,却无视它在家庭稳定、文化传承、种族绵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一个社会流动性相对较低的农业社会,通过婚姻来规范青年的性生活是减少社会问题的有效办法。父母多在十几岁或更早时为子女议婚,待十七八岁时为子女成婚。在婚姻强调稳定性的社会里,较早成婚的夫妻双方以家庭责任为首要的考量,而非个人的欲望和感情。因此,婚姻年龄的推迟恐怕仍有待社会经济的变迁以及教育革新作为支撑。

① 周:《该结婚否?》,《大公报》1930年12月21日,第9版。

② 罗志田:《中国传统的负面整体化:清季民初反传统倾向的演化》,《中华文史论丛》第72辑(2003年5月)。

③ 杨兴梅:《身体之争:近代中国反缠足的历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特别是第3章和第4章。

④ 梁启超:《禁早婚议》,《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七》卷1,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07-114页。

⑤ 山佳氏来稿:《论中国宜定婚嫁年限》,《大公报》1908年10月23日,第2版。

⑥ 英敛之:《青年会演说改良风俗》,《大公报》1910年10月21日,第5版。

⑦ 英淑仲:《论早婚之害》,《大公报》1911年7月14日,第5版。

⑧ 劲:《人种衰弱即国家之危机》,《申报》1921年1月21日,第16版。

⑨ 蔡俊夫:《人种改良》,《申报》1921年3月16日,第18版。

⑩ 《英人白朗氏之中国谈》,《申报》1913年1月30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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