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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后化工企业应重点注意的问题

2019-02-17牟爱胜

山东化工 2019年9期
关键词:变动环境影响化工企业

牟爱胜

(山东神华山大能源环境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014)

1 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三个突出特点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二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三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1]。

2 化工企业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根据笔者多年的化工企业从业和环评从业经验,化工企业在“批建不符”和“擅自变更”两个方面尤其多发和突出,应引起化工企业的重点关注,今后须杜绝建设过程中“批建不符”和“擅自变更”的违法违规现象。

化工企业经常发生“批建不符”的现象,究其原因,部分化工企业及技术负责人、项目经办人本身就非常轻视环评,仅仅把取得环评批复作为取得项目建设的通行证而已;或由于生产工艺本身处于研发阶段尚不成熟;或由于项目本身处于初步可研阶段,具体建设内容尚未确定;或企业出于保密的考虑;或企业故意隐瞒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料、淘汰工艺和设备等原因,企业不提供或无法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及重要设备等资料,从而导致“基础资料明显不实”,进而可能导致使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

化工企业经常发生“擅自变更”的现象,其原因除了与上述“批建不符”各项原因相同外,还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由于技术进步,化工企业出于节能降耗、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等,经常进行技术改造工作,许多企业认为技术改造本身是有利的而不去办理环评手续,殊不知技术改造后可能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二是由于化工产品市场变化,原产品滞销,企业转产与原产品工艺非常接近的新产品,企业认为变化不大就不办理环评手续。

3 化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参考清单

由于“批建不符”和“擅自变更”,通常会导致重大变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

对于建设单位米说,在建设项目环境环评批复过后,有关建设事项发生变动是时有发生的,由于法律和规范规定的变动标准不甚清楚,企业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状态下,绝大多数建设单位不会主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从而使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2]。

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和《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包括煤炭、水电、火电、水利、铁路、高速公路、港口、油气管道、石油炼化和石油化工、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炼焦化学、制浆造纸、纺织印染、制革、农副食品加工(制糖)、电镀、钢铁、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铝冶炼等23个行业已经发布了重大变动清单。目前尚未发布化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参照制药、农药、石油炼化和石油化工等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化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主要有几下几方面:

规模:新增主要生产设施或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反应罐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建设地点: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生产工艺:化学反应和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新增主要产品品种,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环境保护措施: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3-4]。

4 新形势下化工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是企业应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明确单位环评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且以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从而从根本上保证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真实性和准确定。同时,在委托技术单位开展环评报告编制与审查过程中,企业应积极配合对环评报告中提出的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及配套各项环保措施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和论证。

二是在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环保分管领导应负责环评的落实。组织项目建设所有人员全面学习环评及批复文件,熟悉和掌握所有污染防治措施,并安排专业工程师对建设项目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各项要求,必要时委托专业的机构实施施工环境监理。

三是对建设过程发生变动的应对照重大变动清单或者咨询有关单位、专家确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对于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可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通过分析论证解决。

四是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和竣工验收后发生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均应按照要求办理环评手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产生不符合审批情形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后评价,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要及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5]。

总之,化工企业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及《环境影响评价法》,从而减少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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