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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2019-02-16李昊成

方圆 2019年22期
关键词:人格权交易平台立案

李昊成

随着“双11”零点钟声的敲响,阿里巴巴又创造了一个新的奇迹——今年天猫“双11”,开场仅14秒成交额破10亿元,1分36秒交易额超100亿元,1小时3分59秒直接破1000亿元。2019年由他们谱写的纪录又再一次成为了历史。但在电商节狂欢的背后,我们仍应冷静地去审视,现在的网络空间真的已然尽善尽美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近日,笔者的朋友就遇到一起令人烦恼的事情。

情况是这样的,他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出售网络游戏的账号,因为某些誤会,遭到一名网友不停地谩骂、诋毁甚至是人身攻击,连亲戚和朋友也陆续收到骚扰和恐吓的信息。因为觉得对方言行出格,实在越界,现正准备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这个问题,我是支持他的。首先,暂且不论对方是否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否应受行政处罚,至少其恶劣行径是与平台所明确规定的《社区公约》和《文明上网自律公约》背道而驰的。加之现在民事诉讼已经取消了最低标的额的立案限制,互联网法院实行网上立案又十分便利,故只要属于合理的诉讼请求,在法治社会,坚持法的原理和精神,运用法律武器来伸张正义,应予以大力提倡。而其法律依据便是的民法总则第110条中具体人格权的权利内容以及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侵害人格权所需承担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早先的微信公众号“海门坊”未经核实,擅自发布涉案信息,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6日行政拘留处罚一案给人的警醒言犹在耳。再到后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解释》第5条还明确了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的表现方式,即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一言以蔽之,国家法律保护信息网络用户正常的、合法的言论和信息交流活动,而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或侵权行为则会予以严厉打击。

反观本案,笔者认为除了归因于该网友素质不高之外,该交易平台在事中的介入和监管上仍暴露出一定的缺漏。窃以为,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应充分彰显出与其市场地位相匹配的社会责任与担当,如果以构建全社会的征信体系为己任,那第一步就是要取信于民。惟其如此,才能不断加深民众对自身品牌的认可与信赖,才能真正做到积小善以为大善,汇小流以成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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