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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协议能否阻绝亲生母亲的探视权

2019-02-16田野丛林

方圆 2019年24期
关键词:女儿

田野 丛林

年轻的女子郭艺璇与年过半百的中年男子陈廷皓签订代孕协议,约定由郭艺璇为陈廷皓代孕生育孩子,所生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获取报酬后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协议签订后,男女双方通过自然、直接的受孕方式生育一名女儿,并按照约定陈廷皓将女儿带回家中与妻子共同抚养,郭艺璇获得报酬后走人。可是,时间不长,郭艺璇出于母爱的天性,对代孕协议反悔,以女儿系其亲生为由,要求行使对女儿的探视权。陈廷皓则以双方签有代孕协议,按照协议女方获取报酬后不得主张包括探视权在内任何权利为由,断然拒绝了郭艺璇的要求。因双方不能调和,引发纠纷,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那么,自然受孕十月怀胎生下女儿,一纸“代孕”协议能否阻绝亲生母亲的探视权?

一念之差年轻女为他人“代孕”

现年55岁的陈廷皓,是一名民营企业家,生意做得是风生水起,积累了丰厚的家产,与妻子冯秀珍的感情也是伉俪情深,夫唱妇随。

然而,唯一不足的是,陈廷皓与冯秀珍膝下无儿无女,这成了夫妻俩心中永远的痛。每每想到庞大的家业无人承继,一阵阵悲凉烦意便涌上陈廷皓的心头。常常,陈廷皓要么借酒浇愁,在无声的叹息中,把自己喝得酩酊大醉;要么夜深人静之时,独立伫立在阳台窗前,一支接一支地大口抽着烟。

丈夫嘴上虽然没有一句责言怨语,但丈夫情绪的外露,冯秀珍看在眼里,疼在心里,深深感受到丈夫心里的苦楚。经过很长时间的思想斗争,冯秀珍虽说心中有些不愿,但还是决定自己作出牺牲,劝说丈夫找一个女孩代孕一个孩子,好为丈夫传承香火。在妻子善意、恳切的劝说下,陈廷皓最终接受了妻子的建议。于是,寻找合适的代孕对象,便成了陈廷皓生意之外最重要的一件事。

陈廷皓的生意圈中,建有一个微信群,群中好友是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生意伙伴。2015年初的一天晚上,陈廷皓发现有一个新人被邀请入群,便点击新人的信息,发现是一名年轻的女孩,就试着将该女孩加为好友,邀请私聊。经过一段时间的聊天,陈廷皓了解到,女孩名叫郭艺璇,芳龄26岁,家住东北。大学毕业后,工作换了几茬,都不太满意。这不,经朋友介绍,刚刚换了一个新单位,为了工作方便,被单位的老板邀请进入微信群。工作一直不稳定,也影响了郭艺璇的个人终身大事,年龄虽说不是太大,但也算不小了,可依旧是名单身女子。而郭艺璇从陈廷皓的口中也了解到,陈廷皓是一名成功的民营企业家,事业虽说很成功,但因膝下无子无女,十分苦恼。两人惺惺相惜,彼此宽慰,无话不谈。

郭艺璇年轻,未婚未育,工作不稳定,对经济一定有需求,加之两人又十分谈得来。经过分析,陈廷皓觉得郭艺璇是最好的代孕选择。于是,在微信上,陈廷皓试探道:“我没有孩子,没有人承继我的家业,十分苦恼,很想找个女孩代孕一个孩子来传递我的香火,你觉得我的想法可笑吗?”

“不会啊!”郭艺璇根本想不到陈廷皓的用意,未加思索,继续答道:“我相信一定会有女孩愿意的。”

“那你愿意帮我代孕吗?”未及郭艺璇回话,陈廷皓随即发出第二条信息:“我可以支付一大笔代孕费用的。”

“你有病啊!我还是个黄花大闺女呢,怎么可能去做这种事?”郭艺璇十分生气,在信息后面附加发出几个发怒、张狂的表情,以示自己的愤怒心情:“你有钱就了不起了?!”

“我只是开个玩笑而已,你又何必当真呢!”见郭艺璇生气了,陈廷皓连忙赔上不是:“是我不对,你多谅解!”

郭艺璇好长时间没有回复,陈廷皓不甘心就此结束,又发出几枚玫瑰的表情,话锋一转进一步试探道:“我的建议,你可以考虑考虑嘛。”这下,真的把郭艺璇激怒了,郭艺璇一气之下便下线了。

当晚,郭艺璇躺在床上,翻来覆去,怎么也睡不着。“代孕”两字一直萦绕在郭艺璇脑海:自己从来没有想过要通过代孕的方式来挣钱,可代孕的巨额报酬确实很诱惑人,代孕一次可以让自己少奋斗很多年啊。

代孕还是不代孕?接下来的数日,郭艺璇一直感到十分纠结,因而也就没有上网与陈廷皓联系。经过一番激烈的思考后,她觉得到千里之外为陈廷皓代孕,没有人会知道的。为了挣上一笔巨额的费用,郭艺璇=决定豁出去了。

再次上网联系,陈廷皓与郭艺璇为了代孕一事经过一番讲价还价,很快就达成一致意见。为了防止陈廷皓日后反悔,郭艺璇提出双方须签订书面协议。于是,2015年3月24日,郭艺璇经过一番准备后,从东北的家中赶到千里之外的江南小镇。

郭艺璇是一名东北姑娘,身高、相貌、气质都不错,而且年龄比自己小20多岁,有活力,再加上是一名大学毕业生,素质高,初次相见,陈廷皓对郭艺璇就相当满意。陈廷皓立即同意就网上达成的口头协议进行书面签字确认,双方共同签订了《合作协议》一份,甲方是陈廷皓,乙方是郭艺璇,协议内容28条,补充违约责任7条,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代孕协议,乙方完全自愿为甲方代孕,代孕方即日起,其间的每个月工资为4000元,代孕总补偿金为30万元,代孕补偿金、赔偿金、生活费全部由甲方交付给代孕方指定账户,代孕方在甲方按协议付清所有费用后,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一朝分娩亲生女却不能相见

协议签订后,陈廷皓告诉郭艺璇,他从网上查获得知,代孕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人工受精代孕。即通过医学辅助手段将需求方的精子送入代孕志愿者的体内,在体内进行受精,并完成怀孕全过程;第二种是试管婴儿代孕,使用需求方的卵子和精子,做成试管胚胎,植入代孕志愿者的体内完成怀孕的全过程;第三种则是自然受孕,即男方和女方直接通过发生性关系使女方怀孕。

“人工受精代孕和试管婴儿代孕,女方比较痛苦,成功率又比较低。而直接自然受孕,不但女方没有痛苦,成功率高,而且生育的孩子质量也好。”陈廷皓望着郭艺璇,征求道:“我們采取什么受孕方式代孕呢?”

这么难的选择一下子摆在自己的面前,郭艺璇立马就羞得神情忸怩,满脸绯红。经过片刻的思考后,郭艺璇觉得去承受不必要的痛苦毫无意义,便小声羞涩道:“我们就选择自然受孕的方式吧。”

两人一拍即合,陈廷皓立即租了一套高级公寓,安排郭艺璇住了进去。而每到郭艺璇的排卵期,陈廷皓就到郭艺璇的租住处住上几日。这样,2015年11月,郭艺璇成功怀孕,并于2016年8月生下一女,取名陈娇娆,该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母亲冯秀珍、父亲陈廷皓。

自郭艺璇怀孕至陈娇娆出生,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陈廷皓分期足额支付了代孕费、补偿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8万余元给郭艺璇,然后将小孩抱回家中,与妻子冯秀珍共同抚养。而郭艺璇领取报酬后,回到了东北家中,两人各自回到自己原来的生活圈子里。

可是,回到东北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出于母爱的天性,郭艺璇对爱女的思念之情越来越强烈,便多次从遥远的东北赶到陈廷皓处,恳求陈廷皓夫妇能让她看看女儿。可是,自从陈廷皓把女儿抱回家之后,为了杜绝后患,他拒绝郭艺璇的探视要求。这样,郭艺璇的探视一次也没成功,每次试图探视都以争吵收场。为女儿准备的十多套衣服,也没能送到女儿的手中。

“女儿是我十月怀胎亲生的,是我身上掉下来的肉,女儿就是我的命!难道38万元能够买断母女情吗?”每次探视遭到拒绝,郭艺璇都是痛苦万状,厉声责问陈廷皓,“我以前被金钱蒙蔽了眼睛,做错了,现在特别后悔,以后想用母爱来弥补孩子,难道又错了吗?作为一个母亲,我就没有权利见我的孩子吗?”明知自己的女儿在那里,却又不能相见,这种痛苦是为人母无法承受的。眼看探女无望,气愤难当的郭艺璇毅然来至法院,一纸民事诉状,把陈廷皓推上被告席。

法庭上,郭艺璇诉称:我与陈廷皓于2015年3月结识,2015年11月我怀孕,2016年8月生育一女,孩子出生不久后陈廷皓将孩子抱走。我多次上门,希望能见上女儿一面。可是,每次都被陈廷皓断然拒绝。我与陈廷皓虽然不是夫妻,但我们是通过自然受孕的方式怀孕生育的女儿,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按照法律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都享有被亲生父母探视的权利。我作为亲生母亲,依法享有对非婚生女儿的探视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我每月探望非婚生女四次,每次探视可将孩子带回生活两天,陈廷皓应予以协助,并判令寒暑假我将非婚生女接回共同生活一半假期的时间。

针对郭艺璇的起诉,陈廷皓当庭予以了反驳,辩称:郭艺璇探视孩子不利于非婚生女的身心健康,自出生至今一直是我和妻子冯秀珍在照顾;探望方式方面不具有可操作性,目前郭艺璇并不具备抚养能力,且非婚生女目前生活在国外,探望权亦无法落实。故请求法院判决中止郭艺璇的探望权。

法庭上,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陈廷皓向法庭出示了《合作协议》,用以证明其与郭艺璇之间签订有协议,约定其付款给郭艺璇,让郭艺璇为其生育子女,所生育子女由其抚养的内容,且其依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而对女儿陈娇娆的处所资料,陈廷皓自述出于保密的原因,不便向法庭提交,从而未能提交。

对此,郭艺璇认为,《合作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性不予认可,该协议系非婚生子协议,协议内容与本案探望权无关。

意外结局代孕协议阻断亲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艺璇与陈廷皓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对“需求者”和“代孕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所生育子女的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约定内容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理精神以及法律规定,该份协议系无效。综合本案证据材料以及查明内容,郭艺璇与陈廷皓二人年龄相差20多岁,此前无工作等方面的交集和往来,二人通过微信群认识,郭艺璇与陈廷皓在2015年3月24日签订《合作协议》,陈廷皓据此以直接受孕的方式让郭艺璇怀孕,并在郭艺璇生产后将所生子女带走,且郭艺璇据此取得约定费用。郭艺璇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通过受孕生子而取得补偿金等各项费用,陈廷皓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让郭艺璇受孕并生育子女,该份协议实则一场买卖生命的对价交易。

虽然《合作协议》因违法而无效,但陈娇娆是客观存在的权利主体,其生父为陈廷皓,生母为郭艺璇,是陈廷皓在与冯秀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郭艺璇通过自然、直接的受孕方式生育,是非婚生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陈娇娆的权利应得到同等保护。

陈娇娆自出生开始一直由陈廷皓与其配偶冯秀珍抚养照顾,陈娇娆生活在陈廷皓与冯秀珍的家庭中,是该家庭的一员,冯秀珍是陈娇娆的养育母亲,冯秀珍与陈娇娆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且陈廷皓与冯秀珍也愿意共同抚养照顾陳娇娆,依据《婚姻法》第27条第2款之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冯秀珍作为养育母亲,基于主观抚养意愿和事实抚养行为而成为与陈娇娆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故而上升为与生母郭艺璇同等地位,其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陈娇娆有生母郭艺璇和继母冯秀珍二位母亲,纵观本案,继母冯秀珍一直抚养照顾陈娇娆且有抚养能力,生母郭艺璇生产陈娇娆的目的是获取补偿金等费用,生产后也未实际抚养过陈娇娆,冯秀珍基于抚养的主观意愿和抚养教育事实而与陈娇娆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作为陈娇娆的继母与陈廷皓共同抚养照顾陈娇娆,已然形成一个完整家庭。

另,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法律赋予父或母探望权,前提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陈娇娆的出生是基于一场对价交易,陈廷皓为求子而出高价,郭艺璇为获取费用而生子,从郭艺璇、陈廷皓的认识过程足可以看出二人之间无任何感情,陈廷皓得子后依协议单独抚养陈娇娆,拒绝郭艺璇的探望,郭艺璇自述挂念陈娇娆,但在审理中并未对其生产后关心陈娇娆的生活成长等情况举示证据材料。虽然陈廷皓未举示陈娇娆目前生活资料,但从陈廷皓高价求子的举动看,陈廷皓尽心抚养陈娇娆的可能性是很大的。陈娇娆目前不足二周岁,年龄尚小,心智发育不完善,辨识能力未形成,其需要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这份稳定有部分来自于家庭的完整和健康,而陈廷皓及配偶冯秀珍能够提供一个这样的环境供其成长,这份稳定有部分来自于排除外界干扰,形成一定的封闭空间,不因身份关系而对陈娇娆造成困扰,让陈娇娆心智、心理发育的过程中不受此困扰,故本院认为作为生母的郭艺璇享有探望权,但基于上述原因探望陈娇娆不利于陈娇娆的身心健康,故郭艺璇要求探望陈娇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8年12月10日,法院依照《婚姻法》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郭艺璇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郭艺璇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中,郭艺璇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认定冯秀珍与陈娇娆有事实的抚养关系。另外,没有证据证明本人是专职代孕,故一审认定本人是专职代孕是错误的。另外,一审法律适用错误。本人享有对陈娇娆的探望权,不能变相否定和剥夺,一审判决没有正确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也未依法考量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

2019年8月13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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