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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类语词的意义:一种新洛克主义进路

2019-02-16陈明益陈晓倩

关键词:语词洛克名义

陈明益,陈晓倩

(武汉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3)

自然类语词(natural kind terms)的意义是什么,或者说自然类语词如何实现其指称,这是当代关于自然类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1]。所谓自然类语词是指称自然界中某类实体或有机体的通称词或物质名称,例如“黄金”“水”“老虎”“柠檬”,与此相对的则是诸如“铅笔”“桌子”“行政机关”等人工类语词(artificial kind terms),它们主要指称某种基于人类的兴趣而被归为一类的事物[2] 83-84。自然类语词是直接指称自然类,还是依赖于它们的涵义、概念或用法等来指称自然类?一方面,弄清自然类语词的意义有助于我们理解什么是自然类这个根本的形而上学问题,具体地说,自然界中的事物是自然地以类的方式存在,还是被人的思想整理成类[3]3。另一方面,科学理论当中也包含大量的自然类语词,认清它们的意义有助于我们正确看待科学的目的和功能。例如,“电子”作为一个自然类语词,真的存在与其相对应的实体吗?我们关于电子所做出的概括式或科学定律是真的或无例外的吗?电子与其他事物之间的界限是世界的真实特征,还是我们强加于它们之上的某种属性?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关系到科学是致力于告诉我们关于世界的真理,还是仅仅提供某种效用。

一、自然类语词的传统洛克式理论

自1970年代以来,克里普克和普特南提出的自然类语词的语义学解释获得正统地位,这种理论也称作新指称理论,它是在明确反对自然类语词的传统解释过程中形成的,而这种传统解释正是来源于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洛克谈到通称词(general terms/words)的意义问题。在洛克看来,通称词并不只表示一个特殊事物,否则就成了单称词,它们也并不表示一种复数,而是表示一类事物。“它们所以能够如此表示,却是因为它们各各是人心中抽象观念的标记。许多事物如果都同这个观念互相符合,则它们便归类在那个名称以下,或者也可以说是属于那一类的。”[4]396所以,按照洛克的看法,通称词实际上是类名称,它指称的是事物的类或种(species),而类的本质不过是抽象观念,任何事物之所以属于某个种(或类),只是因为它有那个种的本质,而它所以配得那个名称,是因为它能同那个名称所表示的观念互相契合。“因此,具有那种本质,和具有那种契合,就是一回事;因为属于某一个种,和有权利配称为某一个种,那正是一回事。”[4]396譬如,任何事物如果不与“人”这个语词所表示的抽象观念相符合,就不能成为一个人,也不配有人的名称。同样,任何事物如果不具有人这个种的本质,则它也不能成为人,不配有人的名称。名称所表示的抽象观念与种的本质是一致的,抽象的观念构成事物的类和物种的本质,物种的本质和事物的分类都只是理解的产物。

洛克还进一步区分了“本质”的两种不同含义:真实本质(real essence)与名义本质(nominal essence)。真实本质是事物的内在结构,但往往不能被人所认识,而事物的可观察性质正是依赖于这种结构,所以真实本质是任何事物的存在所必需的,“而且物之所以为物,亦就全凭于它”[4]398。名义本质则是类语词或种名称所表示的那些抽象观念,“各种事物所以归在某某‘种名’之下,只是因为它们同那些种名所表示的抽象观念相契合”[4]399。根据洛克的观点,名义本质是由我们自己制造的,而真实本质存在于事物自身中并被自然界所制造。但是,由于真实本质不可能被我们所知,所以类的本质仅仅是其名义本质。类名称与名义本质之间有恒常紧密的联系,任何物质的名称所指的特殊存在都有这种名义本质,而它正因为有这种名义本质,才能与那个名称所表示的抽象观念相契合[4]399。因此,对于洛克而言,每个通称词或通名都存在与之相联系的抽象观念(即名义本质)来决定这个语词或名称指称什么事物。对于一位说话者而言,语词的意义就是说话者与这个语词相联系的抽象观念或名义本质,名义本质通常表现为可观察的性质,说话者正是在名义本质的基础上将事物算作类的一员。既然自然类语词属于一种通称词或通名,那么按照洛克的观点,自然类语词也是通过与其相联系的抽象观念或名义本质来决定其应用的事物类。当我们使用一个自然类语词时,只要某个对象占有其名义本质所表征的那些性质,这个自然类语词就真实地应用于这个对象。

洛克的观点影响并预示意义的传统理论。按照这种理论,(1)每个语词都有某种概念、内涵或特征簇与它相联系,当这个语词被理解时,正是这种意义被心灵所知;(2)内涵(概念或特征簇)决定外延,某事物属于语词的外延当且仅当它拥有这个语词的内涵或概念所包括的所有或足够的特征,而语词的内涵或概念通常仅包括语词应用的可观察标准;(3)分析的真理是建立在语词的意义基础上的[5]15。因此,与通称词和名称相联系的概念或内涵决定它们所应用或指称的事物集合,通称词或名称指称适合于它们所意指的特征的任何东西。例如,“柠檬”的意义就是通过描述一组属性的合取(淡黄色、椭圆形、酸的)而给出的,拥有所有这些属性的任何东西就是一个柠檬。与“柠檬”这个词相联系的属性合取就是“柠檬”的内涵,内涵决定什么东西称作柠檬,也即一个语词的概念内涵总是提供归入这个词的外延的充分必要条件。意义的传统理论的一种簇版本则认为,不存在与每个语词相联系的属性合取,只存在与这个语词相联系的一簇属性。由于一个词的内涵经常被当成是被命名的事物类的本质,所以与“柠檬”相联系的属性合取就被认为是柠檬的本质,但簇理论否认这种本质,因为不必有任何属性被语词的外延的所有成员分享。意义的传统理论也称作指称的描述理论,据此,每个有意义的自然类语词都拥有与它相联系的一组描述语,满足这些描述语或足够描述语的事物就是自然类语词的指称物,当一个人使用一个自然类语词,所意图的指称物就是由与其相联系的描述语来决定的。显然,意义的传统理论所强调的概念、内涵、特征簇、描述语等都可纳入到洛克的名义本质的范畴当中。按照这样一种洛克式的解释框架,自然类语词的指称是以用来表征自然界中的事物的概念、内涵、描述语为中介的,也即一个类语词的指称依赖于使用它的人类心灵。换句话说,自然类语词的意义是一个人或语言共同体通过与语词相联系的一组名义性质来确立的,对象必须占有这些名义性质才能成为语词所指示的类的一员,名义性质是对象获得类的成员身份的充分必要条件。既然自然类语词的指称是由名义本质所决定的,我们也正是通过名义本质将事物划分为类的,那么人们使用自然类语词也就只是谈论与其名义本质相符合的事物类。因此,类是人的心灵的结果,而不是由于自然本性使然,不存在独立于人的心灵的自然类。

二、新指称理论对自然类语词的解释

克里普克和普特南提出两种论证来反对自然类语词的传统洛克式观点。第一个论证是系统错觉的可能性。克里普克指出,我们关于类的名义本质都是来源于对事物的感知,但是我们对许多事物的感知可能是错误感知(misperception)。例如,黄金也许不是黄色的,而可能是蓝色的,由于光学的幻象所以它看起来总是黄色的,或者当我们看到黄金时,某个魔鬼诱导我们产生幻觉[6] 118。再比如,老虎可能不是有条纹的,它看起来是这样因为树枝在它们身上投下阴影。既然我们可以用任何名义性质来构造这种情形,就没有东西对于类的成员身份是必要的,对象的大多数或所有名义性质都有可能是系统错觉。这种可能性也意味着完全符合名义本质对于类的成员身份也不是充分的,例如铅可能实际上是黄色的,虽然它具有黄金的所有名义性质,但它不是黄金。第二个论证涉及类的反常成员的可能性。例如,一些老虎可能由于先天白化病或某种后天原因,不是黄褐色毛皮或四条腿。也就是说,名义本质中的任何性质都可以反常地不出现在仍然是类的真正成员身上,所以任何这样的性质对于类的成员身份都不是必要的。同样也可以指出,完全匹配名义本质对于类的成员身份也不是充分的,例如一个栩栩如生的老虎雕像可能符合老虎这个类的大多数或所有名义性质,但它仍然不是真正的老虎。再者,一个类的大多数成员占有这个类的名义本质也不是必然真的,例如有可能大多数老虎在幼年时就有一条腿和尾巴被咬掉,而我们只碰到完整的老虎,这个非典型样本决定了我们关于老虎的名义本质。

自然类语词的新指称理论在两个方面不同于传统的洛克式观点:第一,它通过认识到语言分工现象来拒斥洛克所假定的个体主义,具体说,一个人说出一个语词的意义不是仅仅被这个人与这个语词相联系的东西所决定,而是对于整个语言共同体有一种标准的意义;第二,新指称理论通过论证自然类语词指示真实本质而拒斥洛克的内在主义(即名义本质),也就是说自然类语词的意义不是在说话者的头脑中,关于事物的内在结构的事实决定了自然类语词的外延并决定其意义,即使语言共同体中的任何人对这个事实一无所知。根据新指称理论,自然类语词是严格指示词,独立于与其相联系的名义本质来指称对象。名义本质在自然类语词是否应用一个对象过程中没有发挥决定性作用,它至多只是在挑选所命名的那类事物过程中用作方便的指导,没有决定什么属于这个类。换言之,名义本质只是帮助我们固定自然类语词的指称,而没有给出自然类语词的意义。自然类语词是通过因果链条的方式直接指称自然类。按照普特南的观点,我们先将“水”这个自然类语词应用于水的某个实体样本或范例,然后使用“水”来指称与这个样本或范例有相同本性的任何东西,于是这个语词在指称链条中从一个人传递给另一个人,并在链条的每个环上维持其原始指称[7]。也就是说,当一个语词与一个样本或范例相联系被引入,就被当作应用于分享相同本性的其他事物。这种“相同本性”是一种微观结构属性,也即洛克意义上的“真实本质”。现代科学发现水的微观结构是H2O,黄金的微观结构是原子数79。这种微观结构属性是自然类的本质属性,它对于类的成员身份是充分必要的。例如,“黄金”总是指称拥有原子数79的物质,而“水”总是指称分子结构为H2O的事物。某事物是否是黄金或水,不是由名义本质所决定,而是被其内在的微观结构本质所决定。不管某事物拥有多么相似于黄金或水的宏观可观察属性,只要它没有与黄金或水相同的微观结构本质,就不可能是黄金或水。反过来,某事物即使看起来没有黄金或水的表面属性,但有相同的微观结构,它仍然可能是黄金或水。因此,物理-化学类被原子或化学结构所决定,生物类被基因结构所决定,其他自然类也是类似地被决定。对事物的原子、化学或生物结构的科学研究是对那个类的本质的研究,发现自然类的本质是科学的任务。而关于自然类语词的同一性陈述虽然不是分析的却是必然真的,例如“水是H2O”为真,也是必然真,它的真来源于科学的经验发现,而不是定义。

自然类语词的新指称理论同样面临许多困难,使得它并不能成为传统洛克式理论的一种更好的替代观点。其一,这种理论进路本身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8]。克里普克和普特南认为诸如“痛”这样的心理学中的自然类语词也是严格指示词,但是关于它们的同一性陈述(例如“痛是大脑状态S”)却不是必然真,它与“水是H2O”这样的同一性陈述没有可类比性,这意味着新指称理论实际上没有解释一个自然类语词的指称是什么,也没有说明哪些语词是自然类语词而哪些不是[5]37。如果自然类语词是严格指示词,那么它们所指称的东西不可能是这些语词的外延,因为其外延中的对象会随着不同世界而不同。例如,在现实世界中自然类语词“黄金”的外延中包含的各种对象(例如黄金块)可能在其他世界中并不存在。但是,如果自然类语词“黄金”不是严格地指称其外延,那么它指称的东西只能是类本身,使得“黄金”在每个可能世界中指示相同种类的金属或相同元素。其后果则导致每个通名都被当作严格指示词,例如“单身汉”将指示所有可能世界中相同的婚姻状态,但是很明显“黄金”与“单身汉”有着重要差别,因为后者是非自然类语词。正如科斯里斯基(K.Koslicki)所言,克里普克的论证实际上没有指出自然类语词是严格的,也没有指出自然类语词的指称属于什么范畴,假如放弃严格性要求,自然类语词的指称可能仍然是传统的谓词外延,从而没有真正反驳传统洛克式理论[9]。其二,新指称理论产生的一个重要形而上学结果是自然类的本质主义,但是这种本质主义在具体科学分类实践(尤其是生物分类实践)中遭到更严重的挑战,因而几乎被当代科学哲学家(尤其是生物学哲学家)所拒斥。按照自然类本质主义,自然类是被它们的本质属性所定义,这种本质属性是一种内在的、微观结构属性。它的重要性在于支持自然类的实在论,即自然类反映了独立于心灵的实在中的自然划分。然而,生物类没有这种意义上的本质,化学类似乎也不能根据其微观结构来描述,自然类本质主义的核心原则需要被重新评价[10]。在杜普雷(J.Dupre)看来,我们关于事物的内在本性所发现的东西更多地支持洛克,而不是支持克里普克和普特南,他因而主张自然类的多元论,即不存在唯一正确的方式将自然事物划分为不同的自然类,而是存在许多同等合法的分类系统服务于不同目的来划分世界[11]。最近,越来越多的科学哲学家接受一种实践转向,他们从“自然界在什么程度上被划分为不同的自然类”的形而上学问题转移到“当科学家们将其感兴趣的现象划分为类时他们在做什么并且为什么要这样做”的认识论或方法论问题,也即不是专注于类,而是关注形成类(kinding)的活动,类的自然性被定位于科学家而不是世界[12]。这种科学实践转向同样是对自然类本质主义的背离。

三、自然类语词的新洛克主义解释进路

传统的洛克式理论(或指称的描述理论)与克里普克和普特南的新指称理论(或指称的因果理论)是当前解释自然类语词的两种主要进路。在施瓦茨(S.P.Schwartz)看来,如果我们要达到对语言的理解,那么这两种理论进路都是必需的,两者不必相互排斥[5]41。新指称理论关于自然类语词是正确的,而传统洛克式理论关于非自然类(或洛克意义上的名义类)语词是正确的,传统洛克式理论错在将名义类语词的分析扩展到自然类语词,而新指称理论错在将自然类语词的分析扩展到名义类语词,只相信一种观点的普遍应用则会排斥另一种观点。受此启发,笔者认为,要解决自然类语词与非自然类语词的区分标准以及自然类语词的指称物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种新洛克主义的解释。这种新洛克主义仍然坚持传统的洛克式框架,同时吸收新指称理论的洞察力。普特南认为,当我们要知道某事物是否是一个类的成员时,我们诉诸相关的专家[7]。例如,我们很少人知道某块金属是否是真正的黄金,但专家知道并且他们可以将我们当作黄金的事物的真正地位合法化,正是专家应用的标准而不是黄金样本的名义本质被我们当成是决定性的。借鉴普特南的语言分工,我们可以说,一个自然类语词仅仅指称那些符合与这个语词相联系的名义本质的东西,但这种名义本质是专家名义本质(expert nominal essence),它被语言共同体中的那些人(即专家)与这个语词相联系,这些人知道如何恰当地应用它,并且语言共同体中的其他人相信并接受专家的应用标准[13]。这种解释仍然是洛克式的,因为它坚持自然类语词是通过名义本质来定义的,符合与自然类语词相联系的名义本质的任何事物就是自然类语词的指称物。然而,它与传统洛克式解释关于“名义本质”的理解有所不同。

新洛克主义解释的一个特征是引入一种“自然的”(natural)观念,以更好地应对新指称理论对传统洛克式理论的批评,同时帮助澄清自然类语词的指称物。“自然的”不是意指“正常的”。传统洛克式名义本质一般被看成是事物的正常的、通常的、典型的或代表性的特征,因而容易遭受错误感知和反常性问题。例如,人们关于黄金的抽象观念或名义本质一般是黄色的、有重量的、可锻造的、可延展的、能溶于王水等宏观可观察特征,关于老虎的名义本质则是有黄褐色毛皮、黑色斜条纹、食肉的、四条腿等可观察特征。显然,这些名义本质都是黄金或老虎这个类的成员所具有的正常或典型特征。但是,克里普克和普特南指出这些正常的特征很可能由于某种原因(如光学的幻象、魔鬼的诱导)出现或不出现在类的成员身上。因此,如果我们要求名义本质所展现的可观察特征是事物自然具有的性质,而不是由于某种非自然的原因被事物所拥有,那么克里普克的批评就可以避免。同样,一个类的大多数成员也可以缺少它们所自然具有的特征,但不影响它们成为这个类的一员。例如,老虎可能因受伤失去一条腿或者出生时就缺少一条腿,但是,“拥有四条腿”对于老虎这个类仍然是“自然的”。当看到三条腿的老虎时,我们会说它失去了一条腿。相反,“拥有腿”对于椅子是正常的特征,但我们不会说一个豆袋椅失去了腿。即使曼岛猫(也称“无尾猫”)和黑天鹅缺少它们自然具有的特征,它们仍然属于其相应的类的成员。因此,名义本质不应该简单地描述占有某些数量的性质和行为模式,而应该描述它们的自然占有[13]76-77。一个自然类语词的名义本质应该指定这个语词如何正确指称的条件,这个条件也即事物自然地占有以某种方式标准地显示出来的一组性质。当然,正如新指称理论者所批评的那样,一个类的正常成员的名义本质可能会发生改变,同样,对事物是自然的东西也可能以某种方式发生改变。例如,由于环境的改变,苹果适应了新的环境而自然地变成梨子。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新洛克主义解释,我们应该将苹果视为梨子,因为它们自然地占有梨子的名义本质。如果一类事物自然地发展成另一种样子,并与这个类的现在所是的样子相冲突,那么我们关于这个类的名义本质将会发生改变。

新洛克主义解释的另一个特征是将能力或行为等要素包括进名义本质当中,以更好地应对生物分类实践的挑战。传统的洛克式理论无法充分解释与生物类相联系的性质集合,因为它将语词的名义本质看作对事物的静态描述,但是从这种描述中我们无法知道事物是否是有生命的,比如一个栩栩如生的老虎雕像可能满足“老虎”的名义本质。事实上,在生物分类情形中,除了生物有机体的形态特征,生物有机体本身和有机体之间的一些行为特征(如杂种繁殖行为、共同的历史起源和发育机制)以及有机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等都在区分生物类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这些特征甚至基因结构特征都不是生物类的真实本质,因为新指称理论所确立的本质观念与生物进化论不相容。既然对于生物类而言不存在真实本质的候选者,那么这些特征就可以容纳到名义本质当中。例如,鲸鱼归入哺乳类而非鱼类,不是基于基因的考量,而是由于它不像鱼(un-fish-like)的行为:鲸鱼是肺呼吸,而不是像鱼用鳃呼吸;鲸鱼是胎生哺乳长大,而不是像鱼一样产卵长大。不仅如此,生物有机体产生某些行为的能力也可归入名义本质。洛克就认为“天鹅”的名义本质除了白色、长颈、红嘴、黑腿、有蹼等特征之外,还有“在水中游泳的能力,和鸣叫的能力”[4]276。当代进化发育生物学似乎将有机体产生其类的某种典型能力或倾向看作有机体的本性或本质,进而试图复兴某种生物本质主义[14]。因此,我们可以将这种能力或倾向以某种方式增加进生物类的名义本质当中,以适应进化论的要求。简言之,根据新洛克主义解释,一个类的名义本质不应该是在一个简单图像中所捕获的性质清单,我们关于一个类所知道或相信的任何东西原则上都可以包括进名义本质当中,只要不是在处理一种潜在的真实本质,这种解释就仍然是符合广义的洛克式框架[13]72。

由此可见,新洛克主义解释与新指称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将名义性质的自然占有作为对于类的成员身份是充分的,而后者要求占有真实本质对于类的成员身份是充分的。虽然我们大多数人实际上知道如何使用自然类语词,并且总是试图将自然类语词与真实本质相联系,但是在不熟悉真实本质的情形下,我们其实并没有把自然类语词用来指称被真实本质所个体化的类。路德维希(David Ludwig)就指出,在人种生物学(ethobiology)的分类实践中经常存在多样化的标准,一些分类是基于功利的考量,一些是基于形态学的特征,一些则依赖于人的认知、实践和环境,甚至一些生物社会类(biosocial kinds)不仅要依据生物学属性而且要根据社会属性来定义[15]。另一方面,即使人们后来发现事物的真实本质的不同,但仍然用相同的自然类语词来指称实际上不同类的事物。例如,在19世纪之前,欧洲人所知道的“玉”大都是来自中国的软玉(nephrite),后来缅甸的硬玉(jadeite)进入欧洲,但由于这两种矿物对于欧洲人几乎不可区分,所以都被称作“玉”(jade)。直到1863年,达玛尔(Augustine Damour)才发现它们是两种不同的化合物:一种归入矿物的辉石(pyroxene)群体,一种归入矿物的角闪石(amphibole)群体。

由于“软玉”这个词从18世纪开始就被用来指当时所知的玉,达玛尔就引入“硬玉”这个词来命名缅甸的新物质。所以,在达玛尔的发现之后,19世纪的欧洲人应该意识到用“玉”这个词指称新发现的物质是错的。但事实上,这个词既用于一种新发现的物质,也用于熟悉的物质,即使它们两者的化学结构差异是已知的,“玉”仍然被保留下来用于不可分辨的两种实体。因此,自然类语词通过自然占有的名义本质来指称自然类有着更大的优点并且更符合语言实践。此外,通过名义本质来挑选出的自然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匹配借助真实本质来识别的自然类,也就是说,根据新洛克主义解释,在名义本质的基础上来划分的自然类并非像洛克所言就是人类心灵的产物,它们同样有着客观实在性。洛维(E.J.Lowe)在批评普特南的孪生地球实验时就指出,不可能存在一种化学实体拥有水的所有可观察属性却拥有一种完全不同于H2O的分子结构,因为现代化学揭示出我们在可观察特征基础上将实体自然地划分为类至少在很大程度上符合原子和分子构成和结构层次上的自然界中的真实划分[16]。所以,由不同于H2O成分组成的实体在其宏观可观察属性上根本不可能相似于水,而“像水”(即水的宏观可观察性质)似乎比H2O可以更好地视为水的本质属性的候选者和水的主要区分标记,因为我们不会愿意将一种拥有H2O分子结构但在室温下有粘黑焦油的外观和行为的实体描述为水,我们识别为水的标准总是诉诸占有像水的外观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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