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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思考
——以山东省平原县“三资三务”公开报告会为例

2019-02-16

关键词:报告会村民农民

刘 新

(中共德州市委党校管理学教研部,山东德州 253000)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1]31。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中,“治理有效”是对于乡村治理提出的明确目标。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乡村治理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如党的基层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村级自治组织行政化严重,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参与度不高,小微腐败多发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实现“治理有效”的目标,十九大报告指出了明确的道路,即“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其中,自治是基础,自治的核心则是让农民发挥主体作用。如何让农民在党的领导下更好地发挥主体作用,推动乡村振兴,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都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必要性

(一)从历史逻辑上看

自秦朝以来,在我国乡村治理结构中,县是最低一级的政权机构,县以下并不是由国家政权直接控制的,主要由士绅阶层来主导各类事务的处理。他们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文化水平、社会地位,在维护皇权与保护农民个体利益之间起到了重要的平衡作用,“县政绅治”成为封建社会历朝历代乡村治理的主要模式。到了晚清时期,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这种持续了2 000多年的乡村治理模式遭到破坏,农村社会秩序的混乱与农村经济的凋零凸显了这种缺乏国家行政权力支撑和保护的治理模式的松散与脆弱。一直到建国前,虽然各种力量在乡村治理上做了种种努力,但是收效甚微。

土地改革运动从民主革命时期开始,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了封建乡村治理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改变了乡村治理秩序。通过土改,党的组织和国家权力直接进入乡村。之后,高度集中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使国家力量下沉到社会最底层。这一阶段农民对乡村治理的参与完全是被动的,各类事务的治理全部依赖于国家权力。

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开始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经济体制改革,人民公社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1982年《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此后,存在27年的人民公社体制被逐步废除,重新恢复了乡政府建制。由此,“乡政村治”成为我国农村治理的主要方式。1998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了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从此农民对乡村治理的参与有了法律基础。

通过梳理我国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脉络发现,乡村治理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是国家权力和以农民为主的社会力量基于自身利益进行博弈的结果。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之上,家庭农场、合作社经济、休闲农业等蓬勃发展。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首次提出乡村经济要多元化发展,而随着经济的多元化,治理领域的多元化趋势也将越来越明显。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维护和发展农民利益是乡村振兴的出发点,因而农民参与乡村治理是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

(二)理论逻辑

近年来,关于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理论基础的讨论多集中于治理与善治、多中心治理理论、公民社会、公众参与理论等西方主流思想,它们通过规范的研究范式和完整的理论建构为分析农民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理论范式和分析框架。但是与西方相比,我国农村传统政治文化根深蒂固,农民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较弱,这些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完全依照西方话语体系去解构分析,必须立足于本国文化和制度,用中国的话语体系分析解释中国的现象;同时,我们还需借鉴国外的视角和范式,对农民参与乡村治理进行更深入、多角度的解读。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治理理念的提出表明社会治理在党的领导下要更加注重多元主体的作用,以协商合作的方式实现治理目标。在此基础上,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善治”一词。善治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也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目标追求。老子的《道德经》第八章便有“正善治”,“正”即“政”。实现善治,即在治理中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是中华传统民本思想的继承发展,也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内在要求,更是党坚持群众路线的生动体现。

我国传统民本思想源远流长,一直是古代政治思想的主流。“传统民本思想起源于商周,形成于春秋,成熟于战国,发展于汉唐,完善于宋明,顶峰于明末清初。”[2]传统民本思想内容博大精深,在治理模式上孔子提出了“仁政”,在治理方式上要爱民、护民,在治理目的上要利民、富民。这些传统民本思想的内涵就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文化根基,与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即人民立场是一致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1]1-2。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党中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维护好农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让农民真正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

马克思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决定力量,这就决定了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拥护不拥护是检验我们共产党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工作的标准。乡村治理的主要责任是向当地农民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及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治理的直接对象和感受者就是农民。农民对于公共服务的数量、结构、规模、实际效用有着最直接的体验和评估,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就是我们判断乡村治理是否有效的最直接的标准。

密切联系群众是中国共产党最大的政治优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一切工作的根本方法,就是要在决策时多做调查研究,多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制定符合群众根本利益的政策,再回到群众中去发动群众、号召群众,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党群协商治理强调党政和群众围绕内部的一些公共事务进行较为充分和平等的讨论以及对话,从而形成共识并成为重要决定。这种协商型的党群关系是我党践行群众路线的可行性路径[3]。乡村振兴战略回应了农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问题,回应了广大农民改变落后面貌、共同富裕的呼声,但是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文化传统、自然禀赋也各不相同,在治理中各种利益错综复杂、各种矛盾相互纠缠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出了极大挑战。农民在治理过程中有着地缘、人缘、亲缘优势,在讲究人情伦理的农村,这些往往比行政力量更容易促成利益的协调和整合。因此,农民力量的发挥对实现农村社会治理及乡村振兴的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三)现实逻辑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82年至1986年连续5年、2004年至2018年连续15年发布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凸显了“三农”问题在我国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从全局上协调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形成农村改革的综合效应,出台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确立了农村改革的“四梁八柱”,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农村的繁荣发展。农村公路、农村电网、信息化等重大工程的实施,使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12年的8 139元增长到2017年的1.3万元,累计增幅达59.72%,农民的收入增速连年跑赢城镇居民。农民工返乡创业热度上升,全国返乡创业人数增幅连续5年保持在两位数左右。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才回流为农民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成为各种利益关系的交汇点、各种社会矛盾的聚集点,各种力量、各种利益相互影响、相互依赖。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村民自治为农民提供了参与的渠道和平台,但由于村民委员会职能“行政化”,农民自身争取话语权的内生动力不足,使得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实践受到了限制。农民往往被视为公共政策的对象和公共服务的被动接受者,造成了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供需矛盾,严重影响了农村的治理生态。利益的多元化和矛盾的复杂性使得政府面临巨大的治理压力,无法完全依靠行政权力实现有效治理。这就迫使政府积极探索创新治理的方式,寻求治理的合作伙伴。广东肇庆、山东泰安等地探索成立村民(乡贤)理事会、平安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通过发挥农民自身力量,极大地提升了治理效果。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完善和创新村民自治机制,“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实现村民自治制度化和规范化。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此后,2015年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6年的《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2017年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连续对此进行了强调部署。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方案》,对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提出了目标要求。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农民参与成为应对各种农村治理难题的有效途径。在这个过程中,决策权力结构不断分化,纵向垂直控制的关系必然会更多地被横向平行关系所替代[4]。

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1]36。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2018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五个振兴”等进一步的要求,全国各地掀起乡村振兴的热潮,建园区、上项目等各类建设的开展如火如荼。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力量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在资本、知识、财富面前,农民处于弱势,话语权相对被压缩。但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是乡村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因而维护和保障农民权益既是乡村振兴的初衷,又是乡村振兴实施过程中必须坚守的原则。2018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乡村振兴战略作出重要指示:要尊重广大农民意愿,激发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让广大农民在乡村振兴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5]。这就要求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充分吸收农民的意见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村民自治实践的不断深入,农民的权利意识、公众参与意识和能力都有了明显提高。与此同时,农民在参与渠道、内容、效果、反馈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互联网的发展,人口流动和信息流动加剧,为农民参与提供了更多途径和平台,同时也导致无序非理性参与不断增加。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如何实现农民的有序参与,在多元利益博弈与冲突中如何保持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成为乡村治理中的重要课题。

二、山东省平原县推进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实践探索

(一)山东省平原县推进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缘起

平原县位于山东省西北部、德州市中部,总面积1 047平方公里,拥有5个城市社区、175个农村社区,是典型的农业大县,乡村振兴背景下如何做好乡村治理工作成为基层政府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2017年,平原县通过对组织部门、纪律检查委员会、检察机关、农业部门(经管局)等单位的历史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发现,2011—2016年,平原县农村信访事件共989件,反映农村干部问题有346件,占农村信访总数的30%,其中主要反映干部存在经济问题有251件,占73%,反映干部作风问题有70件,占20%,反映土地、宅基地纠纷等其他问题有25件,占7%①平原县委组织部内部资料《关于2011—2016年信访问题的分析》。。通过对各类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虽然引发群众上访的原因众多,但问题的起点都指向一个问题,即该公开的没公开或是模糊公开、应付公开、部分公开。这种流于形式的公开虽然只是少数,但破坏力很大,如果不及时纠正、制止,会影响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影响力,损伤党在基层的形象和公信力。针对这种情况,平原县在全县推行了村级“三资三务”公开报告会,即村党支部书记在由乡镇干部、村两委、群众代表等参加的会议上,对村级党务财务事务及资金资产资源以口头方式进行全面公开,接受党员、村民代表监督。

(二)山东省平原县推进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要做法

1.加强党的领导,保证参与的方向性

一是,在活动开展前通过观看警示片、涉农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分析、先期试点等方式对所有乡镇、村干部进行思想动员,消除疑虑,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二是,在具体操作上,实现报告会内容、程序、时间、形式、督查、答复“六规范”。三是,加强考核督查,将报告会开展情况纳入千分制考核,并成立6个专项督导组,督促各村保证参会人数、详实报告内容、畅通发言渠道、客观评价质量。党组织对报告会的全过程的领导,保证了报告会一直围绕维护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这一主旨进行,保证了会议质量,避免流于形式。

2.规范参加人员及数量,保证参与的广泛性

参加人员的构成及数量,决定了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广度及意见的代表性,因此平原县出台规定,“三资三务”公开报告会参会人员必须包括乡镇班子成员、包村干部、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党员和村民代表。其中,与会党员不少于党员总数的60%,小村村民代表不少于30人,大村村民代表不少于50人,这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能够保证村民参与的广泛性的下限数量,对上限不作控制。乡镇班子成员、包村干部保证了报告会的权威性,他们一方面代表乡镇党委、政府对报告会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在乡镇层面上解答农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困惑,同时代表乡镇党委、政府接受农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并给出具体答复的期限。

3.规范公开的内容,保证参与的平等性

各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平等性要以对信息掌握的平等性为基础,这也是平原县推进农民参与治理的切入点。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作出规定,其中第3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订)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30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和方式。以前的信息公开往往采用书面形式,存在不完全公开、模糊公开的空间,为此平原县县委要求,村党支部书记要在报告会上和群众面对面,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话讲清楚村两委做了哪些事、花了哪些钱,还要讲清楚为什么做、为什么花和怎么做、怎么花,让老百姓真真正正地明白自己村里的情况。这是因为保证群众的知情权,是保证农民在参与社会治理时拥有平等地位的起点。

4.规范报告会的程序,保证参与的简便性

“三资三务”公开报告会程序为:第一,发放财务收支明白纸,群众对照明白纸听汇报,更清楚;第二,村党支部书记报告本村上季度“三资三务”情况;第三,村民当场提出质询以及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村干部给予答复;第四,群众对整个报告会是否满意进行现场评分,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简单的程序使村民参与无门槛,有助于吸引和发动更多的群众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

5.规范意见的回复时限,保证参与的有效性

群众在“三资三务”公开报告会上提出的质询、意见和建议,各乡镇按照“村庄自行解决”“乡镇协调解决”“县级处理解决”3种方式进行梳理汇总,形成问题台账、销号式管理。村庄可以自行解决的,依据实际情况,限期整改;需要乡镇协调解决的,由乡镇召开党委会,研究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需要县级处理解决的,县委组织部依据各单位职责,分解到相关单位限期解决。从调查问卷结果来看,96.75%的村民对村干部的回复表示满意,说明村民比较认可意见建议的处理结果。高质量的回应是农民有序参与乡村治理的保障,也是农民持续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推动力。

(三)山东省平原县推进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成效

通过一年的探索实践,平原县村级“三资三务”公开报告会搭建了党员管理平台、群众监督平台、民意征集平台、绩效考核平台、党群交流平台,为当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

(1)搭建党员管理平台,促进了村“两委”换届,加强了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三资三务”公开报告会,对农村支部班子进行定期的 “民意测评”,摸清了各村班子“实底”。根据实际情况,县委、乡镇党委分类施策,为村“两委”的平稳换届打下了基础。

(2)搭建群众监督平台,促进了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为乡村振兴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生态。“三资三务”公开报告会以公开报告、公开询问等形式,将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促进了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用公开透明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营造了良好环境。

(3)搭建民意征集平台,促进了基层民主,有利于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三资三务”公开报告会,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找到了切入点,群众有地方说话、说话管用,让群众更敢说话、更愿意说话了,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在实践中得到加强和锻炼,村民自治的质量明显提高。

(4)搭建绩效考核平台,激发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为乡村振兴提供了人才支撑。“三资三务”公开报告会将村党支部“做什么、如何做、花多少钱”都摆到面上,给村干部带来了压力和动力;意见建议征集的结果为村干部下一步工作划出了重点;督导考核结果作为党员干部、支部书记、“两委”班子星级化管理及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了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5)搭建党群交流互动平台,促进了农村稳定,为乡村振兴打造了和谐的社会环境。“三资三务”公开报告会让干部群众面对面沟通,解释政策、消除隔阂、澄清误会、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加强了相互之间的理解和支持,将消极情绪、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将问题解决在基层,为乡村振兴各项事业的有序开展提供了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推进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几点思考

(一)发挥基层党组织坚强堡垒作用是推进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关键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1]20。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基层党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在乡村治理中必须注重提高农村党支部的组织力,发挥其在领导基层治理中的坚强堡垒作用,为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公开报告会从筹备到意见反馈整个周期都注重发挥党支部的政治领导作用,既保证了报告会的正确导向,也使农村党支部的组织力得到了锻炼和提升。报告会加强了基层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将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紧密结合起来,有助于纠正和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并形成“不能腐”的体制机制,这既让群众在从严治党、基层反腐上有更多获得感,也提升了党组织在基层的形象和威信。

基层工作的全面公开、真正公开促使基层干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的纪律,提高了按规则、按制度、按法律行使权力的自觉性,有助于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同时,“三资三务”等各项工作的真正全面公开压缩了猜测臆想的空间,可以减少基层干部的后顾之忧,也是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有助于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二)真实全面的信息公开是推进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前提

信息是公众参与的基本前提和条件。是否掌握全面有效的信息决定了农民在乡村治理中是否具有同等的话语权。自1994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之后,各地以村务公开栏为主要公开方式开展了信息公开工作。但是受到信息公开栏设置的地点、公开的时间及内容的专业化等的限制,农民对公开事项并不了解,导致了他们在公共事务上失语。因此,信息的公开应以农民的了解度为评价标准。与书面公开相比,面对面进行沟通,用老百姓的话把公开事项说清楚更便于农民全面理解公开的具体内容。

在公开报告会上,村委会将关系到村民利益的党务、财务、事务全部给老百姓说清楚,使得村民了解了乡村治理的目标和导向、明白了公共资金的来源和去向、知道了政策变化会给自身带来哪些影响,知情的权力得到了切实的保障。而且村民还可以通过政策目标与自身感受之间的差距来评价乡村治理的效果。另外,信息的全面公开还压缩了谣言、流言的空间,畅通了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双向沟通,消除了隔膜,增加了互信,提升了农民参与的质量和乡村治理的效果。

(三)公众实践性参与学习是推进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要途径

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加速了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在给城市发展带来丰富劳动力资源的同时,也弱化了农村发展的人力资本基础[6]。课题组通过调查问卷发现,在平原县的实践中,实际参与报告会的农民50岁以上的占60.1%,35岁以下的只占9.6%;学历方面,小学学历占33.97%,初中学历占51.35%,而研究生只占到0.09%。年龄结构和学历层次决定了农民的公民意识比较薄弱,需要通过实践不断培养。从两次报告会收集到的议案数量来看,第二次收集到1 536条,远高于第一次征集到的1 043条;从议案主题来看,关注焦点呈现以自己切身利益为主向村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转变的趋势,农民当家作主的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公民参与是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特别是对公民意识较弱的农民来说,需要通过自身体验来树立和增强参与意识,在参与的过程中不断意识到自身对于乡村治理的责任,在争取权利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参与的能力,在对参与结果的反馈中感受到参与的价值。

在推动公众实践性参与的过程中,基层政府的角色转换尤为重要。在传统的参与模式中,行政人员扮演着专家的角色[7]。行政人员对行政运作系统的了解和相对专业的知识结构,使得公众特别是农民习惯依赖于他们的判断和决策,但现实情况复杂多变,使得执行效果与决策预期目标并不总是一致。因此,基层政府必须进行角色转换,由乡村治理的主导者转为乡村治理的合作者、农民参与的推动者甚至是教育者。角色的转换首先就要求治理观念的转变,行政人员要给予农民充分的信任和活动空间,乐意聆听并接受农民的意见建议,鼓励他们说出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另外,农民的实践性参与应该覆盖到治理的全过程,从议题的设置到效果的督查和反馈等环节都要保证农民的主体性,而不仅仅是既定方案的被动选择。这就需要政府在治理过程中持续推动,让农民参与到乡村治理的各个环节。

(四)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是推进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保障

实现对自身现实利益的追求和维护是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直接动力。近几年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在市场、资本及行政力量面前,农民显得尤为弱小,在这种情况下,参与意识淡漠与激烈的非理性参与并存,不利于乡村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鼓励农民参与,同时让农民的参与在理性有序的框架之内进行,这就需要通过制度化平台、程序化措施对农民诉求进行疏导、整合和回应。通过对合理合法要求的积极回应,让农民感受到自己的声音被听到、自己的意见被接受、自己的利益被维护,以及理性有序地表达诉求是管用的,从而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农民通过已有的制度化平台和规范化程序发声,参与到乡村治理当中,维护自身的权益。

公开报告会就是一个农民提出诉求,村两委成员及乡镇干部及时给予回复的平台,在此农民的情绪得到抒发、疑问得到解答、合理利益得到维护。诉求及时得到回应可以强化农民利用这一平台维护自身权益的选择,减少非理性参与,2017年平原县农村信访数量较于去年同期下降了12.3%,越级访、重复访大幅减少,农民参与更加有序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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