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主臣“恩报”探究
2019-02-15秦彤
秦 彤
主臣关系是古代政治生活的核心关系。“主臣”的内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主臣”是指的皇帝及其臣子;广义上“主臣”是指具有上下级关系的双方。本次研究使用广义概念。
中古时期,主臣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士人“忠君”的对象不仅是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还包括自己直接从属的上级。主臣关系的核心是“施恩”与“报恩”,这种恩报关系并非单纯出于道德感,还受到政治利益的支配和影响。
主臣关系的变化是中古政治史的重要课题。尾形勇、甘怀真等国内外学者对此已有系统论述。笔者在前人基础上,以唐代的府主与僚佐、皇帝与近臣、座主与门生三组主臣关系为例,详细探讨三组关系的成因、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运作及影响。
一、唐代主臣“恩报”的观念背景
每种政治现象的形成都是思想、观念、制度等多种相关联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本次探讨的府主与僚佐、皇帝与近臣、座主与门生三组关系存在截然不同的、具体的形成原因,但它们作为唐代乃至整个中古时期主臣关系变化的3种形式,会受到一些相同思想观念的支配,如中国政治领域的“家”和“公私”观念。
政治、历史层面的“家”的概念,不同于日常生活中通过血缘、婚姻关系建立的作为亲属团体的“家”。战国时期,上自天子、诸侯,下自大夫,不同的等级和阶层建立各自的“家”,主臣之间形成一种“私”的情感。“家”内的臣对主不仅仅是服从,他遵循着家内的各种规约秩序,参与家内的祭祀、服丧等重要仪式。
“公”和“私”在古代中国是一组对立的概念,尾形勇在《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一书中提到,“‘君臣’和‘父子’两种秩序是以场域的不同而‘并立’的,把父子的领域限定在‘私’的‘家’内,才使‘父子’‘家’与‘公’的‘君臣’世界对立起来。这样,‘君臣’秩序处在‘公’的场合。 ”[1]153士人通过“起家”入朝,实现了从“家”到“官”的场域过渡。“公”和“私”并非是并置的、完全隔绝的现实场域,而是相互勾连、存在着矛盾与冲突,且这种思想观念在汉以前已经萌芽。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天下一家,权力一元化,如《史记·吴王濞传》中提到:“然天下同姓为一家也”[2]2821。从很多史料来看,先前的“公私”观念似乎被摒弃了,但私家的观念具有历史基础,不会随着律令制度的推行而迅速消亡,尽管在秦的体制内它不再被容许,但在实际的运作层面它依然存在。正如甘怀真所说:“其后中国政治社会在很长一段期间内,政治人物的集体行动仍是以‘家’为单位”[3]214。中古时期,这种“家”的形式依然延续,而“公家”与“私家”在士人的观念层面亦时常出现冲突,并深刻作用于唐代的主臣关系。
二、府主与僚佐——“二重君主观”下的幕府主臣
“幕府”一词最早出现于《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中,《史记集解》引如淳曰“将军出征,行无常处,所在为治,故言‘莫府’”[2]2449。 学者普遍认为军事属性贯穿唐代“幕府”的概念内核,府主指的是幕府长官,而僚佐是府主通过“礼聘”方式请来辅佐自己、处理事务的人。府主与僚佐并非上下级关系,而是主宾关系。
府主和僚佐“主臣”关系的形成源于中古时期君臣关系的重大变化。春秋战国以来,“策名委质”一直是确立君臣关系的重要仪式,但汉代官僚组织膨胀,皇帝不可能跟所有臣僚都行这种“君臣之礼”,君主的权力难以触及基层,这就对中央的统治构成了威胁。汉代利用选举制度,由地方长官举荐人才菁英,使中央权力的枝蔓能够伸向地方,地方长官作为一个纽带,连接了中央与地方。在唐代,府主在征辟僚属上具有较大自主权。在此制度之下,地方府主与僚佐建立起一种新的“主臣”关系,唐代幕府的僚佐生活中出现了2个场域,即作为“公家”的国家和作为“私家”的幕府,面临作为“中央之主”的皇帝与作为“地方之主”的府主的二元冲突。那些入幕为僚之人,未有朝廷授予的官职,没有委身于国,“绝对忠于皇帝的信念似乎没有出现”[3]280,府主才是他们观念中居于首位的“主”。
府主与僚佐本是通过礼聘建立的宾主关系,但二者在府中长期相处,发展出施恩报恩的主臣关系。一方面,府主兼统一道军务和管辖数州政务,事务繁杂,将大多数具体事务分配给僚佐负责,有的僚佐甚至成为幕府事务的实际主持者;另一方面,尽管一些僚佐心存远志,未必在府中久留,但在幕府期间,府主为他们提供了积累政务经验和人脉关系的良好平台,因此僚佐们往往感遇恩情。随着中古时期君臣关系的“私化”,“君臣间因为生活上的实际相处而发展出的恩情”不断被强调,这种风气的变化也作用于府主与僚佐的关系,并在史料中得以体现。《旧唐书·王徽传》中记载,王徽原是徐商旧僚,徐商罢相镇江陵时,本来欲奏辟王徽,却不敢开口。徽知晓后,说“仆在进士中,荷公重顾,公佩印临戎,下官安得不从?”[4]1975王徽为了报答徐商,不惜搁置直登宰相的大好前途,赴荆南作节度判官,可见在他心中把报“府主”之恩看得比自己在朝中的地位更为重要。
府主与僚佐的“主臣”关系一旦缔结,就具有强烈的规范性,在面临二重“君主”的冲突时,有的僚佐会倾向于作为“地方之君”的府主。《新唐书》中记载:“李纲仕周为齐王宪参军事,宣帝将杀宪,召僚属诬左其罪,纲矢死无桡辞。及宪诛,露车载尸,故吏奔匿,纲抚棺号恸,为瘗讫,乃去”[5]3142。当周宣帝宇文斌欲杀宇文宪,召其僚属编造罪名,加以构陷,而曾任宇文宪参军事的李纲誓死不从。宇文宪被诛杀后,故吏逃散,只有李纲抚棺恸哭,极尽哀容。李纲将宇文宪视为君主,为此不惜挑战强权,公然与地位更高一级的“君主”周宣帝对抗。这是中古“二重君主观”作用于僚佐的“报主”观念的一种体现。
府主和僚佐的主臣关系牢不可破,僚佐忠于府主,是唐代道德层面被广泛认同的“准则”,而背叛这一“准则”会受到强烈的道德谴责。李商隐曾经得到时任太平军节度使令狐楚的欣赏和倚重,令狐楚对他恩遇有加,不仅教授他骈文写作,还资助其生活。然而,令狐楚病逝之后,李商隐却赴经厚节度使王茂元之聘,成了王茂元的幕僚并娶其女儿为妻。因此,李商隐的行为被人们轻易地解读为对故去师长以及恩主的背叛,他不仅陷入了道德的尴尬困境,还卷进终身难以逃离的党争漩涡。李商隐的举动,使他推迟了一年获得朝廷正式官职,更为他之后多年仕途的坎坷多舛种下祸根。
座主和僚佐具有恩报关系和荣损与共的命运,有时个人情感会凌驾于政治向背之上,对政治产生消极影响。《旧唐书·郑畋传》“大中朝,白敏中、令狐绹相继秉政十余年,素与德裕相恶,凡德裕亲旧多废斥,畋久不偕于士伍”[4]4638。郑畋的父亲郑亚曾是李德裕僚属,当牛党把持朝政时,郑畋因自己李党故僚后代的身份而受到株连,不能入仕为官。牛李党争是唐代历史上的重大问题,其成因复杂,但是史料中不乏因府主、僚属关系而牵涉党争的案例,说明这种府主、僚佐的关系也是导致党争的原因之一。到了唐末,地方幕府自辟僚属的权力日益扩大,此前朝廷对地方征辟僚属的诸多限制也逐渐失去效力,这对中央权力构成了极大威胁。
综上所述,唐代府主和僚佐的“主臣”关系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往的“公私”观念影响着政治社会中人群的结合方式,而官僚组织膨胀、唐代幕府制度的发展,这些制度层面的促发因素又与既往观念产生交互影响,共同孕育出这种为社会道德所认可的“施恩—还报”模式。随着地方藩镇权力日益扩大,府主和僚佐的关系逐渐成为中央政权的隐患。
三、皇帝与近臣——“忠孝同质”观念下的拟父子
正如前文所述,中古时期,受“公私”观念的支配和官僚组织膨胀的影响,君主无法与大多数官员行“策名委质”之礼,他们之间主要是“公”的关系。面对“公私”的冲突,皇帝通过缔结拟制之家,推动君臣关系向“父子化”演变,与自己近臣发展“私”的关系。
君臣“父子化”“移孝于忠”具有思想基础。《孝经》作为强调孝义的重要著作,至迟到西汉中期已是一般士人的必读之物。《孝经》对不同社会阶层所遵循的“孝”道作出了规定:天子要爱敬事亲,起到垂范作用;诸侯之孝则体现为“在上不骄,制节谨度”;卿大夫之孝讲求归顺;士要以侍奉父母的孝道来事君;庶人则应该遵循农时,以养父母。《孝经》并非是单纯以“家”为本位的伦理道德规范的论述,更多是通过对不同阶层孝道的规定,强化“君权至上”的等级秩序,建构一套儒家关于安邦兴国的体系。作为自然人伦的“孝义”成为了论证政治正当性和推进制度合理性的工具。
正如甘怀真在《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中所论述,移孝于忠,这种迁移和比附基于君臣关系与父子关系中的“仁义”的共同精髓以及二者的同构关系,这是统治者应对臣子“二重君主观”造成的统治危机、解决士人观念层面“忠”“孝”矛盾的一种途径。皇帝与近臣缔结拟制之家,将出于自然人伦的“父子”关系延伸到政治层面的“君臣”关系,强调“家国同构”“忠孝同质”。为了政治之需,将作为自然伦常的孝义上升为对君主的“忠”,有利于维护统治的稳定性,加强与近臣之间的关系,使近臣们在一些重大政治事件中与自己统一行动,并为自己提供支持和后盾。
唐代史料中,不乏皇帝与近臣之间存在“父子之恩”的论述。《旧唐书·张公瑾传》中记载:“(张公瑾)卒官下,年四十九,帝将出次哭之,有司奏:‘日在辰,不可。’帝曰:‘君臣犹父子也,情感于内,安有所避’。遂哭之”[4]2507。 《旧唐书·于志宁传》记载:“臣下(于志宁)为殿下之股肱,殿下为臣下之君父。 ”[4]2697。 《新唐书·长孙无忌传》中“(帝)普示君臣曰:‘朕子幼,无忌于我有大功,视之犹子也。 ’”[5]2800皇帝与近臣名义上为君臣关系,实有父子之恩。
唐代臣子自称“臣某”的现象也是君臣关系变化的一种表征。《礼记·曲礼上》:“男子二十冠而字。父前子名,君前臣名”。郑玄注曰:“对至尊,无大小,皆名之”[6]64,这种不称姓的情况,既用于家族中父子秩序,也用于政治领域的君臣关系。《唐六典》卷四“礼部郎中员外郎”一条称“凡散官正二品、职事官从三品已上,爵郡王已上,于公文皆不称姓。凡六品已下官人奏事,皆自称官号、臣、姓名,然后陈事”[7]113。 是否称姓既标志着官位品级的分化,又可视为臣子同皇帝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区隔。
总之,中古时期的“二重君主观”下,统治者为了加强统治,基于“忠孝同质”与近臣缔结拟制父子之家,促进君臣关系的“私化”。中古时期的皇帝和臣子关系的演变,在文献中主要表现为“君臣”与“父子”关系的比拟,以及大臣自称“臣某”而不称姓的现象。
四、座主与门生——科举背后的利益共同体
在科举中,座主指的是掌贡举的主司,在座主主司的考试中及第之人是其“门生”。“座主”一词最早出现在文献中是《皇太子诣太学诏》中的“座主加二等”,但此处的座主指的是“登座说经”的原国子祭酒,而非用来指称掌贡举主司的“座主”。科举概念层面的“座主”一词出现于《与达奚侍郎书》中,文中张楚回忆了与达奚珣昔年情谊,后提到达奚珣之子在应举之列,因此张楚“闻善必惊,是敬王粲,骤请座主,超升甲科,今果飞腾,已迁京县”。可见,当时座主对举子能否及第已经具有一定影响。
门生、座主的恩报关系,不是科举制度的共时产物。吴宗国的《唐代科举制度》提到,二者的关系是座主在科举中的决定权提升之后才得以强化。开元二十四年,主司之职改由礼部侍郎执掌,在科举中的权力日增,“甚至可以离开考试成绩,预先确定录取名单和名次”,“主司在掌贡举之后不久,便多委派更高的官职,乃至担任宰相”[8]214。这样,主司就不仅可以决定举子是否录取的命运,还能在他们及第后加以提携。”座主在很大程度上把持、垄断着举子们晋身仕途、走向通达的门径,因此,座主决定权的提升是“座主—门生”二元关系得以缔结的先决条件。
座主使举子们迅速跻身官场,甚至平步青云,那些蒙受座主恩遇的举子们也感恩戴德,伺时以报。门生因座主的知遇之恩而实施报答,有的针对座主本人,有的还延及座主的子嗣后代。《唐摭言》记载,唐昭宗复位后,面许韩(偓)为相,奏云“陛下运契中兴,当复用重德,以镇风俗。臣座主右仆射赵崇,可以副陛下是选。乞回臣之命授崇,天下甚幸。”[8]214韩偓欲将昭宗许以自己的相位让给座主,虽然这个愿望因为朱温的反对未能得偿,但足见韩偓结草衔环、报答座主的拳拳之心。
进士及第后的谢恩礼作为座主、门生缔结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具有象征意味。据《唐摭言》记载,谢恩之礼除了首日谢恩,还有三日后的曲谢。首日的谢恩是礼节性的,三日后的曲谢则包含了更深层次的内容,“(主司)一一言及荐导之处,俾其各谢挈维之力;苟特达而取,亦要言之”[9]25,主司教诲举子,举子感激主司的提携护持。座主和门生一旦缔结关系,便具有“株连”性质,一荣皆荣,一损俱损,唇亡则齿寒。座主需对自己的门生负责,其门生如有不轨之行,座主将会一同受辱,受到舆论的谴责;而座主出了问题,举子也会受到连累。谢恩礼作为唐代科举的重要环节,以一套固定的仪式流程,强化着座主和门生“主臣”双方的高下地位,暗示了二者基于现实政治的恩义关系,由科举制度而建立的官僚利益共同体也能在这两次谢恩礼中透射出来。
朝廷以座主为纽带结交门生,有利于网罗天下人才,但座主与门生的恩报关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出现一定变质:座主在“施恩”之初就暗含着对门生有朝一日为己所用的愿望,那么他在录用门生时定然会权衡日后“收益”;反之,门生如果官运亨通,其发达后对座主“报恩”之举也很难不掺杂私人情感。在科举中,一些座主和门生甚至沆瀣一气,私相勾结,出现“暗箱操作”的丑态。例如,在著名的长庆科场案中,西川节度使段文昌出面揭发弊案,直指钱徽接受请托,元稹、李绅、李德裕等朝中大臣与段文昌观点一致,认为所试不公。穆宗对新科进士重新测试,证实了此次科举存在舞弊行为,钱徽因而被贬官外地。正如穆宗在诏书中所述,“访闻近日浮薄之徒,扇为朋党,谓之关节,干挠主司。每岁策名,无不先定,永言败俗,深用兴怀”[4]488,座主与门生之间恩报关系的变质,给唐代科举制度带来了恶劣影响。
座主与门生“主臣”双方的“恩报”关系,并非单纯出于自然天性的道义感,也不同于礼仪、名分上师生的“传道—受道”关系,座主与门生的关系是基于现实政治而缔结的坚实纽带,是荣辱相生的利益共同体。科举制度下,座主与门生关系的缔结有利于朝廷笼络菁英、选拔人才,当然,这种关系在实际运作层面也出现了一定的变质,成为滋生科场腐败的温床。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座主与门生恩报关系的内涵日臻丰富,深刻地影响唐代政治生活。
五、结语
本次研究通过府主与僚佐、皇帝与近臣、座主与门生三组关系的探讨,揭示了三类主臣关系在政治领域的运作方式及其对唐代政治生活的影响。
府主和僚佐的关系是幕府制度的产物,二者本是礼聘前提下结成的宾主,但二者相知共事、互为需求,随着中古以来“私”领域的扩张,“君臣间因为生活上的实际相处而发展出的恩情”被不断强化,使得二者之间具有“主臣”之恩。士人观念层面的“二重君主”影响了僚佐在人伦顺序选择,僚佐对府主的“忠”与“报”在道德层面被认可。在朝廷权威日益衰微的中晚唐,府主和僚佐的关系很容易异化成为威胁中央政权的割据势力。
皇帝同近臣缔结拟制父子之家,是统治者应对“二重君主观”的一种举措,是在“忠孝同质”和“家国同构”的观念之下,家族父子基于血缘的人伦秩序延伸到政治领域的一种表现。史料中关于君臣与父子关系的比附以及一些大臣“臣某”的自称都是唐代皇帝与近臣关系的实际反映。皇帝与近臣关系的“私化”,有利于紧密二者在政治上的关系。
座主和门生关系伴随着科举中座主地位的提升而不断加强,其中的谢恩礼作为一种仪式,暗示了座主与门生利益关系的正式缔结。座主在科举中提携门生,门生的报答不仅针对座主本人,还可能延及座主的子嗣后代。这种关系的缔结有可能发生变质,成为朋党现象和科场舞弊之风的成因之一。
综上所述,笔者所探讨的三组主臣关系的核心是“恩报”,唐代主臣之间的“恩报”不同于单纯出于道义、由本能和情感驱动的行为,它是社会群体基于某种特定的政治需求所作出的选择。这种恩报关系既受到前代“家”和“公私”观念的影响,又由唐代科举发展、幕府制度变化等因素促发。“主臣恩报”体现为“主”对“臣”的关照与恩赏,“臣”对“主”的依附与报答,这种主臣之间基于上下之别的“施恩—报恩”关系渗透于唐代社会领域的各个层面,深刻地影响着国家政治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