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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二元论”辨析

2019-02-15

关键词:二元论物理性质笛卡尔

陶 焘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现代科技教研部,湖南 长沙 410006)

根据笛卡尔的二元论,人不仅有身体,而且有心灵(灵魂),作为物理实体(Physical Substance),身体的本质特性是有广延无思维,作为心理实体(Mental Substance),心灵的本质特性是有思维无广延,身体与心灵绝不可能具有同一类性质。因此,笛卡尔的二元论既是实体二元论(Substance Dualism),也是性质二元论(Property Dualism)。①

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物理主义(Physicalism)开始兴起,并逐渐成为了占统治地位的哲学本体论,笛卡尔的二元论则日益边缘化。物理主义否认存在心理实体,声称世界上的一切实体都是“物理的”,所以物理主义是一种实体一元论,在这一本体论框架下,人不再是身体和心灵的结合体,而是一种复杂的物理实体,感觉、信念、欲望等则是人能够具有的性质。20世纪50年代后期,普雷斯、费格尔和斯马特等人相继提出“心—脑同一论”,认为心理性质实际上就是物理性质,就好比水是H2O分子、基因是DNA序列、热是平均分子动能[1]。然而此后,普特南和福多指出心理性质有着“多重可实现性”,查尔莫斯则断言感受性质(Qualia)无法被功能还原,于是心理性质不再被认为同一于物理性质,性质二元论日渐成为了当代心灵哲学中的重要本体论学说。如金在权所言:“物理主义是讨论的起点,而不是需要辩护的结论。”[2](P274)“在当代心灵哲学的讨论中,实体二元论已经没有什么地位,……二元论不再是两种实体的二元论,而是两种性质的二元论,即心灵性质和物理性质。”[2](P51)

本文认为,当大多数物理主义者宣称“所有实体都是物理实体”的时候,并没有对“实体”这一形而上学概念进行深究,“实体”的意义实际上是不明确、不清晰的,而且,如果采用当前两大主要的且历史悠久的实体理论——“捆束理论(the Bundle Theory)”和“基质理论(the Substratum Theory)”——对“实体”概念进行阐明,我们将发现,性质二元论和物理主义实际上是难以相容的,并且,承认性质的二元划分意味着打开了滑向实体二元论的大门。此外,本文还将指出,就算性质二元论作为一种理论在逻辑上是站立得住的,其仍然要面临其它难题。

一、性质二元论与关于实体的捆束理论

当我们想到某个物体的时候,它所拥有的各种性质(特征)必然会进入我们的脑海,一个没有任何性质的物体是无法想象的。正是基于这样的直觉,关于实体的捆束理论认为,实体本身就一束性质,除此以外,别无其它。

作为捆束理论的典型代表,休谟在谈到“自我”时说道:“当我与所谓的‘我自己’亲密‘接触’时,我‘遇到的’只不过是一些特殊的知觉,例如冷或热,明或暗,爱或恨,痛苦或者快乐。我永远无法在没有任何知觉的情况下与‘我自己’相交,我经验不到知觉之外的任何东西。”[3]在休谟看来,并没有所谓的“自我”这一实体,“自我”只不过是一束知觉。和休谟不同,经验主义的另一重要人物贝克莱相信存在灵魂这样的心理实体,却否认存在物理实体,认为“物是观念的集合”,所以,贝克莱可以被视为关于物理实体的捆束论者。当代学者班尼特说道:“当我说‘这是一个桔子’这句话的时候,其实只不过是在说,这里有一些性质的实例,例如橙色、球形等,而且,这句话意味着我以某种方式将我关于这些性质的观念结合在了一起。”[4]这段话可谓道出了捆束理论的实质。

因此,根据捆束理论,性质是比实体更为基础的存在,而且实体完全由性质构成。当然,并不是任何一束性质都可以成为一个捆束(a bundle),从而构成物体(具体的实体)。那么,究竟是什么将一束性质统合为实体呢?关于这一问题,罗素提出,一束性质之所以能够构成可以持存的实体,是因为这一束性质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共存关系,以致于任何多余的性质都无法再被加进来,因为被加进来的性质将至少与这一束性质中的某一个性质无法共存[5]。当然,罗素的这一回答是可以质疑的。不过接下来,本文将假设关于实体的捆束理论是正确的,并在此前提之下分析性质二元论的合理性。

如果捆束理论为真,那么实体只不过是一束性质,从而,人也由一束性质构成。性质二元论认为,人有着不可被还原为物理性质的心理性质,所以,人由两类性质构成,然而如此一来,人还是物理实体吗?显然不是,因为作为人的构成部分的心理性质“有权”决定人属于哪一类实体。因此,既然人由两类性质构成,那么合乎逻辑的结论是,人是一种“混合”实体——由心理性质和物理性质混合而成,而非纯粹的物理实体。

面对这一结论,性质二元论者可以反驳道:尽管人是“混合性”的,但仍然是物理实体,因为人作为一种复杂的物理实体可以同时例示心理性质和物理性质。然而这成立吗?如果一个人相信一块石头可以例示心理性质,那么他显然是泛灵论者,而在泛灵论者的眼中,石头当然不是物理实体,既然如此,为什么我们应该相信例示了心理性质的人仍然是物理实体呢?难道就因为人是比石头更为复杂的实体吗?似乎并没有这样的逻辑。更何况在捆束理论的框架下,并不是人“例示”心理性质和物理性质,而是人完全由二者构成,这样一来,我们更不能认为“混合性”的人仍然是物理实体了。

性质二元论者也许还可以这样反驳:由于物理性质较之于心理性质有着本体论上的优先性,所以决定人的实体类别的是物理性质,从而人是物理实体。然而,根据性质二元论,虽然心理性质随附于(Supervene on)物理性质(否则,性质二元论将是非物理主义的),但是心理性质并不能被还原为物理性质,心理性质是不同于物理性质的存在物,因此,物理性质在本体论上的优先性并不意味着心理性质的非实在性,从而,人是由实在的物理性质和实在的心理性质构成的,人理应是“混合实体”。

此外,性质二元论者还能够给出的一个反驳是:就算人是“混合性”的,但是人是处在时空中的,是有形体的,所以人本质上是“物理的”。这一反驳实际上是接受了笛卡尔的观点——是否有广延是区分物理实体和非物理实体(心理实体)的标准。然而,非物理实体一定是没有广延的吗?并不一定。作为一位非笛卡尔式的实体二元论者,洛伊认为,自我不同于身体,之所以不同,是因为自我和身体有着不同的持存条件,例如,一个人的大脑中的神经元可以部分地用硅基人工神经元进行替代,替代过后,这个人的身体的物理成分显然已经变了,但是这个人的自我却没有变,这一设想是符合直觉的,因此,自我不同于身体[6]。不过,和笛卡尔不同的是,洛伊主张:“我既不认为自我可以和身体相分离,也不认为自我非得没有广延。没有身体,自我是不可能存在的,而且自我可以占据空间,从而拥有一些空间属性,例如形状、大小和空间位置。”[6]洛伊的“自我”虽然有广延,却是“非物理的”。所以,性质二元论者并不能通过“广延”来保证人是物理实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在捆束理论的框架下,性质二元论中的人并不能成为真正的物理实体,只能是一种“混合”实体,从而,世界上有了两类实体,一类是物理实体,一类是由心理性质和物理性质构成的“混合”实体。因此,如果捆束理论为真,那么性质二元论和物理主义是难以兼容的,而且承认性质的二元划分的结果是走向实体二元论。

其实,就算能够表明“混合”实体是物理的,捆束理论框架下的性质二元论者仍然需要解释这样一个问题:心理性质和物理性质何以能够构成实体,即二者何以能够出现在同一个捆束之中?虽然实体由性质构成,但是并不是任何性质都可以共存,并不是任何性质都可以构成一个捆束(一个物体),例如物理学定律告诉我们,“一个物体不能既有质量又达到光速”。根据笛卡尔的实体二元论,物理实体只能例示物理性质,心理实体只能例示心理性质,没有哪个实体可以同时例示两类性质,当然,性质二元论者可以不接受笛卡尔的二元划分,但是,性质二元论者至少还是应该解释,物理性质和心理性质为什么能够出现在一个捆束之中——而且物理性质和心理性质有着相反的特征(物理性质可被公共观察,心理性质则有着私密性,不能被公共观察),如果性质二元论者无法对此给出令人满意的回答,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认为人的心理性质和物理性质各自构成一个捆束,并且其中一个是心灵,一个是身体呢?

二、性质二元论与关于实体的基质理论

作为一种实体理论,捆束理论其实存在着自身的困境。比如,如果A和B(例如两个微观粒子)有着完全相同的性质,那么根据莱布尼兹的“身份不可分辨原则(the Law of Identity of Indiscernibles )”,②A和B将是同一个物体,但是A和B并不是同一个物体[4]。另外,既然并不是任何一束性质都可以构成一个物体,那么为什么共存关系就可以让一束性质成为一个捆束,从而成为一个物体呢?例如,物体A和物体B各自的某一个性质在某一时刻都是存在的,也就是说这两个性质是共存的,但是显然,这两个性质并没有构成一个物体。因此,共存关系并不足以使一束性质成为一个物体。

捆束理论的困境不免让人怀疑实体是否真的完全由性质构成。不同于捆束理论,关于实体的基质理论认为,除了性质之外,实体还有另一个构成部分——基质。基质不是性质,却是性质的“载体”,基质和“附着”于其上的性质共同构成了实体。作为性质的“载体”,基质有四大作用:一是将性质联结在一起,确保它们不是“松散”的;二是使作为共相的性质殊相化;三是填充性质与实体之间的范畴“鸿沟”;四是使具有相同性质的实体能够被区分开来[4]。在哲学史上,柏拉图在《蒂迈欧篇》中提到的性质的“容器”,亚里士多德的“质料因”等都承担着类似于“基质”的功能。

由于是性质的“载体”,基质总是和性质“粘结”在一起,所以无法被直接感知,从而,基质是“朦胧的”且“隐蔽的”。除了“不是性质”和“是性质的‘载体’”,我们难以对基质做出更多描述。就像洛克所说的,关于基质,我并不知道什么[7]。虽然基质是捉摸不定的,但是基质论者仍然认为,对于理解实体,基质是必要的。

阿姆斯特朗认为,不承载任何性质的“光秃”的基质要么仍然具有某种形而上的属性[8],要么不再具有任何属性[9]。作为后一种看法的支持者,马丁讲道:“基质本身并无法被划为某个类别。如果一组性质构成了一个类别,并且这组性质‘附着’于一个基质,那么该基质和这组性质作为整体方能成为一个可被分类的物体。”[10]

如果坚持后一种看法,那么基质将是“中性的”——既不是物理的,也不是心理的。既然基质是“中性的”,那么由基质、物理性质和心理性质构成的人的类别将只由物理性质和心理性质二者决定,这样的话,人是什么类别的实体呢?合乎逻辑的结论是,人是一种“混合”实体,而不是纯粹的物理实体。

假如接受前一种看法,即基质本身具有某种形而上的属性,性质二元论和物理主义是否可以相容呢?二者在逻辑上要相容,如下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构成人的基质是物理的,二是心理性质是人的偶然性质。然而,这两个条件都是成问题的。

关于第一个条件,我们可以提出的疑问是:什么是“物理的”呢?我们并没有关于“物理的”的先验标准,诉诸于物理学是我们的最佳选择,我们可以认为物理性质即当前的物理学所承认的性质,或许还要加上将来的物理学可能会承认的性质。作为物理学的本体论承诺,物理性质在原则上应该能够接受经验的检验,然而,基质的属性是形而上的,无法接受经验检验,所以,基质无法是“物理的”。也许,性质二元论者可以假设广延是基质的属性,并以此认定基质是“物理的”,然而,洛伊对此已经提出了质疑——有广延的不一定是物理的。当然,性质二元论者可以不认可洛伊的质疑,并坚持广延就是基质的属性,可是,如果基质的属性是广延,那么基质就和笛卡尔式的物理实体相似了,如此一来,性质二元论者将面临和笛卡尔所遭遇的难题相类似的问题——以广延为属性的基质缘何能够成为心理性质的“载体”呢?

另外,心理性质是否可以是人的偶然性质呢?首先,性质二元论意味着人不仅有物理性质,还有不可被还原的心理性质;其次,性质二元论的物理主义属性意味着心理性质随附于物理性质。从而,只要人的物理性质存在,心理性质必然也存在。所以,性质二元论者假设心理性质是人的偶然性质也是不成立的。

既然作为人的构成部分之一的基质无法是“物理的”,再加上人的心理性质也不是偶然性质,那么由基质、物理性质和心理性质构成的人更应该是“混合”实体,而不是纯粹的物理实体。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在基质理论的框架下,不管基质本身有无属性,性质二元论中的人只能是一种“混合”实体,无法成为真正的物理实体。这样的话,和捆束理论的情况一样,世界上有了两类实体,不过,和捆束理论不同的是:物理实体之外的另一类实体是由物理性质、心理性质和基质三种成分构成的“混合”实体。因此,如果接受关于实体的基质理论,性质二元论和物理主义也是难以兼容的,而且承认性质的二元划分的结果同样是走向实体二元论。

三、性质二元论的其它难题

关于性质二元论,丘奇兰德曾经讲道:“如果真的有这么一个不一样的实体——推理、情感和意识都发生于其中,并且该实体仅仅需要大脑提供作为输入的感官经验和帮忙输出意志执行,那么我们可以预料,即使大脑受到了操纵或损伤,推理、情感和意识也不太会受到影响,然而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所以,这一事实几乎是对实体二元论的彻底反驳,而性质二元论则不受这一事实的影响,因为和物理主义一样,性质二元论认为大脑是所有心理活动的场所。”[11](P20)其实,笛卡尔并没有认为心灵仅仅需要大脑提供作为输入的感官经验和帮忙输出意志执行,在他看来,心灵和身体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心灵与身体的关系绝非船员与船的关系,心灵并不像船员呆在船上那样住在身体之中[12]。可是,不处在空间中的没有广延的心灵如何与身体紧密地结合呢?这是笛卡尔难以解释的。和笛卡尔的实体二元论相比,性质二元论的确能够更好地解释心理活动与神经活动之间的密切相关性,这是性质二元论的优越之处,也是性质二元论被广泛接受的重要原因。

在当前的科学知识背景下,笛卡尔式的实体二元论确实显得有些怪异,因为我们无法想象自然选择“筛出”了笛卡尔式的非物理的心灵。然而,我们在直觉上可以接受,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复杂的大脑慢慢地产生了心理性质。但是,合乎直觉并不能掩盖问题——大脑如何产生主观性的感受和有着意向性的心理状态[13],心理活动和心理内容的规范性如何从一个没有这些的物理世界中产生了出来[14]?面对这些问题,有性质二元论者提出,心理性质是基础性的,就像电磁现象一样。然而,这一观点并不合理,正如丘奇兰德所说:“认为心理现象类似于电磁现象,这样的观点可以被称为基础性质二元论(Elemental Property Dualism),但是,该观点有着明显的错误。从亚原子层次一直往上,所有层次的实在都存在着电磁现象,而心理性质只在有着非常复杂的内在结构的物理系统中呈现,所以它们根本就不是基础性的。”[11](P12-13)

无法说明心理因果何以可能,这是笛卡尔实体二元论的公认难题,对于该问题,性质二元论是否可以从容面对呢?和实体一样,性质也可以处在空间之中,例如,苹果的颜色处在苹果的表面;一瓶水的温度的分布可以不均匀,但是,我们很难认为心理性质是空间性的,比如,我们无法说一个信念是有广延的、有位置的,也无法说一个欲望是有形状的,既然如此,作为非空间性的心理性质的例示的心理事件又如何能够与发生在某个位置的物理事件发生因果关系呢?对此,查尔莫斯曾经试图提出,“原初心理-物理定律(Primitive Psychophysical Law)”予以解决[15],可是,这样的“原初心理-物理定律”为什么就不能存在于笛卡尔式的心灵与身体之间呢?此外,和笛卡尔的实体二元论一样,性质二元论的心理因果作用还会面临另一个难题——有可能违反能量守恒定律,如丹尼尔·丹尼特所说:“能量守恒定律很显然是和交互二元论相悖的,与权威物理学之间的冲突被广泛认为是交互二元论无法避免的、致命的缺陷。”[16]福多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非物理的东西如何能够引起物理的东西的发生而同时不违反质量、动量和能量守恒定律呢?”[17]所以,心理因果作用何以可能不仅是笛卡尔的梦魇,也是性质二元论者的困境。也许,性质二元论者可以不承认心理性质有因果效力,即主张副现象论(Epiphenomenalism),然而,否认心理性质的因果效力会导致一个严重的后果——人无法成为道德主体。

四、结论

本文的分析表明,当采用当前两大主要的实体理论(捆束理论和基质理论)对“实体”这一形而上学概念进行了阐明之后,性质二元论和物理主义实际上是难以相容的。一方面,具有心理性质的物理实体其实并无法成为真正的物理实体;另一方面,性质二元论会滑向实体二元论。因此,作为一种本体论,性质二元论自身的逻辑融贯性是存疑的。要在逻辑上站立得住,也许性质二元论者应该从“实体”入手,找寻一种合适的关于实体的形而上学理论,而不是简单地断言:所有实体都是物理实体,并且部分物理实体可以具有心理性质。另外,就算不管性质二元论自身的逻辑问题,我们还发现,笛卡尔的实体二元论面临的两大难题(心灵的存在问题与心灵的因果效力问题)在性质二元论这里变成了同样棘手的问题——心理性质的存在问题和心理性质的因果效力问题。

在当代心灵哲学的很多讨论中,性质二元论往往被作为分析问题的理论框架,其可靠性一般是不会被质疑的,但现在看来,性质二元论并非如金在权所说的那么可靠。因此,当面对心灵哲学中的问题的时候,我们完全可以跳出性质二元论,在其它的本体论框架下寻求不一样的解答。

[注释]

① 在当前心灵哲学的讨论中,性质二元论一般指的是物理主义本体论框架下的性质二元论,所以,当下文再出现“性质二元论”时,其指的是物理主义的性质二元论,而不是笛卡尔的实体二元论所蕴含的性质二元论。

② 根据莱布尼兹的“身份不可分辨原则”,如果X和Y的所有性质是相同的,那么X和Y是同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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