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五)
2019-02-14
四川建筑 2019年3期
第三章 评选
第十六条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分为专业组初评和综合评选2个阶段。
第十七条初评时,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在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各初评组。各初评组专家不少于25人,其中各相应专业专家不少于5人。
各初评组评选出候选人名单,总候选人数不超过最终评选名额的120%。
第十八条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组织召开综合评选会议,对候选人进行评选,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本届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得票数达到或超过有效票数2/3且排在前35位的候选人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若得票达到有效票数2/3的候选人不足35名,不再补选。
第十九条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和推荐信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协调小组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进行审议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
第二十一条提名名单通过审定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公告,授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申报人及其身边人员和所在单位不得以助选、拉票等方式干扰评选工作。有上述行为的,取消申报人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停止申报人2次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评选专家应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参与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协调小组将取消其评选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评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违反评选纪律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