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的意见(二)川建行规〔2019〕2号
2019-02-14
四川建筑 2019年3期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也可以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以及没有取得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全过程咨询企业、项目管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不能参与工程总承包投标。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六、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限定构件供应方式,投标人依法选择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构件供应方式参与投标:
(一)投标人自身具有构件生产能力的,投标文件附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二)投标人在中标后向构件生产商进行采购的,投标文件附与构件生产商签署的年度(或时间更长)采购合作协议。同一构件生产商在一个招标项目中可以是多个投标人的协议合作方。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属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潜在投标人作出具有构件生产能力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装配式构件生产商应当是国家或省公布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企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标活动,不得借装配式建筑的名义随意改变招标范围、方式及法定程序,变相实施虚假招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损害国家利益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即为本意见所称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推广试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