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2019-02-13钱津
钱津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不能是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同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也不能以混合所有制企业为经济基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基本经济制度规定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只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包括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必须是成功改革后的国有企业。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成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使命,不仅需要精准的顶层设计,更需要有科学的理论指导。缺乏创新理论指导的实践,只能是盲目的实践或重复的实践,不可能是可取得重大改革成果的实践。制造飞机需要先有理论,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同样需要先有理论。中国经济理论界必须认识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必须而且只能是改革成功后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企业。没有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革取得成功,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国有企业改革;公营经济;全民所有制企业
中图分类号:F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9)01-0001-08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層建筑,因此,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之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关键在于其经济基础的改革能够取得决定性的成功。于是,本文拟就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改革问题做以初步探讨。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不是公营企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实现,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只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决定现今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必须明确,中国已经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其经济基础并不是世界上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的公营企业。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公营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经济基础看待。因为公营企业是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企业,不能将公营企业的“公”理解为公有制的“公”,公营企业的“公”是公共的“公”,所以,公营企业又称为政府企业、公共企业或公企业,公营企业的性质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当前,属于列宁称之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存在于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在美国,政府办的公营企业一般是在高科技研发、基础建设、公共资源领域。二次大战期间,美国在军工生产方面急剧扩张公营企业,二战胜利后取消了许多的公营企业。20世纪70年代后,公营企业在美国又有数量上的一定增长,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有一些美国的民营企业成为美国公营企业的帮扶对象。而且,美国的公营企业在稳定市场价格,刺激民间投资及提供产业基础服务等方面起到了民营企业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由于市场需求转移以及技术进步等情况,在民营企业经营铁路客运普遍亏损以后,美国政府专门成立了“联邦铁路客运公司”,将美国的铁路客运主体变为了政府公营。在法国,政府办的公营企业产生于火柴和烟草等行业,后来也形成了对铁路的政府垄断经营。一战爆发后,除军工生产大量增加公营企业外,政府办的企业还几乎控制了法国的保险、运输、粮食贸易等重要行业。十几年之后,政府办的企业又占据了法国的航运、航空等行业。在以后年代里,公营企业的发展在法国出现过三次高潮。最初是在1936—1937年,当时执政的政府对铁路、航空实行了投资直控,并对国家银行进行了接管。二次高潮是在二战之后,为恢复建设,政府利用权力集中发展经济,对雷诺公司、电力公司、煤气公司、国家银行、里昂信贷银行、国民工商银行、巴黎国民贴现银行等实行政府直接控制。最后一次高潮是1980年代初期,当时法国的经济状态不好,失业大量增加,为振兴起来,法国政府将国内五大工业集团及36家大银行实施全部控制。经过三次高潮后,公营企业占据了法国经济的较高比重一直持续到今日。意大利拥有全世界最著名的公营企业,即意大利工业复兴公司,亦称伊利集团。这是一家政府办的投资公司。目前这家投资公司控制着意大利四家银行和金融服务公司,七家不参与直接生产的控股公司,六家直接生产的集团公司。通过政府股权控制,意大利伊利集团实际是国内最大企业,而且也是世界上的大企业。在南美洲的巴西,公营企业是在二战之后出现的。眼下巴西已成为公营企业比重较高的国家。巴西的100多万家企业分为三类:一类是公营企业,再一类是民营企业,还有一类是外资企业。其中,资产实力最强的是第一类公营企业,控制着巴西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和基础产业。巴西政府除了办石油公司外,还将一些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也收回由政府经营。亚洲大国印度的公营企业也是比较发达的。而且印度的公营企业基本上都是在20世纪50年代后发展的。印度每制定一个五年计划,都对公营企业的建立与发展有明确的规定。日本是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之一。二战之后,作为战败国,日本对公营企业进行了整顿,先是解散了军工企业,然后又将铁路、烟草、通讯行业由政府直接经营改为由公营企业经营。而五十年之后,公营企业又在日本的基础产业和公共产业领域广泛发展,包括军工企业也重新得到了发展。20世纪80年代后,日本学习西欧国家,才将部分公营企业开始实施民营化。英国是最早建立公营企业的西方国家,也是政府办企业发展成熟的欧洲国家。二战之后,英国政府广泛建立了公营企业。这个时期执政的工党政府的主要目标是控制银行、煤炭、电力、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等行业。后来,保守党上台执政,开始清理公营企业,将很多的公营企业权益转让给了私人企业。
列宁认为,马克思写作《资本论》的19世纪是资本主义发展的自由竞争年代,然而到了20世纪,资本主义垄断代替了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就进入了垄断发展阶段。列宁指出,资本主义垄断阶段是资本主义的最高发展阶段。列宁的垄断资本主义理论,科学地分析了当时的一系列经济问题,而且对于认识现代垄断资本主义,仍然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事实上,自由竞争阶段的资本主义仅仅存在了100年左右,而后就发展到了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生也有了100多年的时间,目前还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不断地向前发展。可以说,资本主义垄断阶段是现代典型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最为重要的特征就是各个国家都出现了国家资本主义。这种新的资本主义就是指国家政权与资本相结合,由政府直接掌握和控制一定的资本运作的一种资本主义经济。它的性质和作用决定资本主義国家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资本主义为国家法律承认并受议会监督,国家资本主义有利于资本主义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就是政府办的公营企业。在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营企业实际上就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组织,是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是不同于私人资本发展的资本主义。
1980年,欧洲共同体在法规指南中,明确地对世界上各个国家或地区都存在的公营企业,即政府企业、公共企业及公企业,界定为: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性影响的企业,而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由于现阶段的社会主义中国处于初级阶段,不可以只是单纯地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必然要存在着一定的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因而,同样需要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设立公营企业。只是,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于公营企业有一定利用之外,至今在中国并没有明确存在国家资本主义这种经济成分,即没有明确界定存在公营企业,而是将本应为的公营企业至今仍混同在国有企业之中。这是进行国有企业改革而始终没有实施剥离的一种严重的滞后,是急需给予改变的。事实上,在目前的中国国有企业之中,凡属主营业务在非竞争性领域的企业都应该准确界定为公营企业。现在的问题是,必须明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依然要存在公营企业,公营企业是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不能将公营企业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不能再继续将公营企业混同在国有企业之中,更不能认为公营企业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更不是混合所有制企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不能是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同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也不能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实质是公营企业的民营化,是公营企业改革的一种方式,有其特定的作用和历史背景。
1979年,英国政坛发生了变化,工党下台,作为保守党领袖的撒切尔夫人作为新的首相上台执政。在任期间,她大刀阔斧推进改革,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就包括对英国的公营企业实施民营化改造运动。自1981年起,撒切尔夫人就开始推行民营化计划。到了1984年,英国已经实施了大规模的民营化,民营化的产业和部门非常多。例如,政府将电信公司以39.16亿英镑出售给私人公司。此后,政府又先后将宇航公司、航空公司、天然气公司、石油公司、公共汽车公司、肖特飞机制造公司,以及制造飞机发动机的罗尔斯—罗伊斯公司等数十个大型公营企业实施民营化。除了被卖掉的公营企业,其余的公营企业吸收了民营资本参股。这样,经过民营资本参股的公营企业就成为了混合所有制企业,不再是单纯的政府企业了。这种将公营企业民营化的做法不仅改变了英国的经济格局,而且产生了极为广泛的世界性影响。此后,世界上有许多的国家不同程度地效仿了英国的公营企业民营化做法,开启了世界范围的新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经济的发展实践。
历史表明,在英国政府将公营企业实施民营化后,联邦德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荷兰、西班牙、比利时、奥地利、葡萄牙和美国等欧美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亚洲和大洋洲国家也相继提出并实施了各种方式的公营企业民营化改造。1986年3月,法国新任总理希拉克上台后,花了5年时间,把65家政府办的总价值达到500亿美元的银行、金融公司及工业企业实施了民营化。而美国在1986年,里根政府决定自这一年起在5年内将政府办的5个电力机构、2个石油仓库、1个铁路公司、5个卫星遥感站全部出售给私人经营。其中,1987年3月美国联合铁路公司的民营化,是美国历史上政府向私人出售的最大一家公营企业。在亚洲,日本首先也是从铁路部门开始民营化的。民营化是日本政府学习英国之后提出的进行政府企业改革的基本概念。日本将公营企业民营化,明确地讲就是指变政府所有为政府资本和民营资本混合所有,其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日本政府的改革目标是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基本措施是逐步下放公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减少政府干预,广泛地推行民营化运动。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政府又先后将中央政府所属的电话、电信公社和专卖公社、国有铁路公社等大型的政府办的公营企业民营化。具体做法是先把这些公营企业资产折成股份,通过向民营企业出售部分股权,形成政府和民营资本共同持股的新的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公司。其中对于全国的铁路部门,日本政府是将大部分的公办铁路实施了民营化。
几乎同时,非洲、南美洲和东欧、亚太地区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民营化也跟随着活跃起来。因为这些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公营企业方面同样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也需要借助于民营化来解决。这些发展中国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公营企业规模过大,所占比重过高,生产经营的范围过广,效率普遍低下,严重亏损,成为沉重的财政负担。特别是,公营企业的规模过大,脱离生产力社会化的发展水平,造成企业经营僵化。一方面表现为企业因市场有限、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严重浪费;另一方面则表现在企业管理干部的作风脱离实际而使企业经营失去活力。因此,在发达国家进行公营企业民营化之后,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实实在在地搞起了公营企业的民营化,并且经过了多年努力,已经收到一定的成效。
借鉴日本实施的政府公营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经验,中国的大部分公营企业的民营化改造应该是将目前称为国有企业的公营企业的大部分资产折股分解出售给社会公众或广泛吸收社会民间资本,从而把这些政府办的企业变成民营化的股份制企业。这样的民营化虽然也是通过股份制来实现的,但是与以前的股份制改造不同的是,可能政府不再处于控股地位,从而把一部分企业改造成民营化的有政府股权在内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如果是通过上市改造,这样搞的公营企业民营化,必须要对股民有吸引力。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拟民营化的公营企业不能通过上市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是也没有可能吸收外资改造成中外合资企业,那么还可以直接接受民营企业的投资而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目前,这样的公营企业民营化改革已经在一部分央企和省属企业中进行。
2017年12月2日,由深圳创新发展研究院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联合主办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论坛”在北京市召开。在此次论坛会议上,“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前两批共19家央企混改试点中,央企二级公司共10家,三级公司共9家,企业资产总额9 400多亿元,通过混改将引入各类资本约3 000亿元。目前第三批31家试点企业已经国务院批准,正在按照方案落实。从行业分布看,房地产、建筑、建材、通信、矿业等5个行业企业混合程度较高。”①同时,也是在这次会议上,“国资委副秘书长彭华岗介绍,混合所有制改革呈现步伐加快、领域拓宽的态势,一些国企混改成效开始显现。目前超过2/3的中央企业引进了各类社会资本,半数以上国有资本集中在公众化的上市公司,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在产权层面已与各类资本实现较大范围的混合。2016年,中央企业集团及下属企业中混合所有制企业占比达68.9%,不含参股企业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收资本达7.6万亿元。”②
公营企业的民营化就是通过股份制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在中国目前的改革中,将这样的公营企业民营化改革称之为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而这样的表述是在没有区分国有企业与公营企业的前提下产生的,并不准确。准确地讲,就是在这其中既有公营企业的民营化,也有仿造公营企业民营化而落成的国有企业退出。然而,不论是公营企业的民营化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退出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都是切切实实的股份制企业,而股份制企业全都是资本主义性质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企业,即民营化之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全部都属于资本主义企业。可以说,民营化之前的公营企业无疑是国家资本主义企业,民营化之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如果还是公营企业控股,那就还是国家资本主义企业,如果公营企业不控股了,改为民营资本控股,那就是有政府参股的资本主义企业,总之,不论怎么改,改的结果都是形成混合所有制形式的资本主义企业。而国有企业退出形成的股份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也是资本主义企业。需要明确的是,在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之后,即在新时代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照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即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规定)可以存在并且可以發展一定程度的资本主义企业(包括可以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但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却不能以资本主义企业为经济基础。因而,所有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都不能作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必须是国有企业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经济基础只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经济,包括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鉴于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只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农业经济相适应,因而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和农业集体经济的发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主要就是要落实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之上,这一点是必须的,是确定无疑的。
目前,明确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最重要的是区分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与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不使国有企业与公营企业相混淆,确定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必须是国有企业。目前,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只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并不存在于非社会主义国家。在各个非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只存在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的;只有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才能既存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企业,又存在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迄今为止,世界上任何一个非社会主义国家都绝对不会愿意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理论界,目前存在一种很庸俗的倾向,就是将非社会主义国家的公营企业也称之为国有企业,而且,这些将非社会主义国家的公营企业也称之为国有企业的研究人员是明明知道他们称之为国有企业的这些非社会主义国家企业与中国的国有企业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但却要相提并论,鱼目混珠,实质上是在有意地混淆公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区别。对此,无论何时,在理论上都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尤其是在明确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问题上,更是不允许出现这种混淆,任何人都必须明确只有改革后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企业才能是在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国有企业与公营企业的区别更是体现在生产方式上,国有企业在生产方式上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而在公营企业的生产方式依然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间接结合。尽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企业实现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只是一部分劳动者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具有一定的不完全性,但这也毕竟是一种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实现,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截然不同。而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的生产方式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只不过是由政府取代私人拥有生产资料。所以,公营企业的生产方式依然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
根据中国市场化改革的目标,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应主要在竞争性领域。改革成功后的国有企业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必须能够参与市场竞争,并且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应有的生存能力。因而,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也是与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不同的。就此而言,现今在几乎所有的非社会主义国家,虽然政府办的公营企业规模与数量存在较大差异,但其经营范围是一致的,都是在非竞争性领域,只有例外才涉及竞争性领域。在所有的非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公营企业必须在非竞争性领域经营,在竞争性领域经营的必然全都是民营企业,因而,政府办的公营企业与广大的民营企业的经营范围的分界是非常清楚的。至于有一些国家在特定的条件下,允许民营企业也进入非竞争性领域经营,那并不是主流。而在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既有国有企业,又存在公营企业,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应主要在竞争性领域经营,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应主要在非竞争性领域经营,可能会出现少量的经营范围交叉,但交叉经营情况也不是主流。只不过,由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成功后的国有企业不应像改革之前那样广泛设立于各行各业,而应收缩经营范围,大体上只应设立在基础性产业和资源性产业等领域。
还应当明确的是,政企分开是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求,而政企不分则是公营企业的基本特征。这也就是说,在政府同企业的关系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与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也是存在着根本不同的。政企分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必然要求,改革成功之后,政府就不能再直接干预国有企业的经营,即改革后的国有企业不受政府的直接干预。改革之前的国有企业经营是非市场化的,与政府的关系密不可分,被称之为父子般的关系,这需要随着改革的推进而改变。然而,作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是无需政企分开的。在现今世界上,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公营企业的经营都是政企不分的,即政府办的企业都必须要听从政府的安排,政府要始终控制企业,企业基本上没有独立经营自主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由政府任命的。比如,美国大型的公营企业负责人是由总统直接任命的。而改革成功后,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将不再保持与政府的紧密不分的关系,将成为具有相对独立经营权的企业,这与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是完全不同的。
在这方面,对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还是要进行政企分开的改革,而对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则不要再讲政企分开的要求了。
进一步说,与公营企业不同,还在于国有企业有着不同的所有权。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所有权是属于全民的,目前的规定是由国家代表全民掌握所有权,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具体运作所有权,即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不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和以何种方式运作,都不归属于任何一级政府,都始终要保持在全民手中,而且,全民掌握的所有权具有集合性,其成员不享有整体拥有的集合性权力,其集合性权力是不可以分割的。而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的所有权,是按照市场经济实行的谁投资归谁所有的原则,要归属于实施投资的各级政府所有,即中央政府投资建立的公营企业的所有权要归中央政府所有,地方政府投资建立的公营企业的所有权要归地方政府所有,即哪一地方政府的投资就归哪一地方政府所有。因此,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的所有权是分散在各级各地政府手中的,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完全不同的。严格地讲,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归全民所有,是讲企业使用的资产统归全民所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使用的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性质的资产,非国有资产不能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使用。这是一条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设立的意义体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与在传统体制下,这方面的原则应是同样的,不需要改变。必须明确,改革国有企业不是改变国有企业,需要改革的是经营机制,其基本性质以及决定其基本性质的原则是不能改变的,若改变了其基本性质那就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企业了。
更明确地讲,国有企业与公营企业的设立目的更是不同的,即国有企业与公营企业是根据不同的目的而设立的。从理论上说,设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是为了消灭旧的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建立新的没有剥削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而设立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的目的是行使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是为了对各个国家的国民经济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直接干预。在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设立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都是出于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目的,在现代社会发展阶段,需要政府进行这样的直接干预,必须依此才能有效地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出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公营企业的目的,显然与要建立新的社会制度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和制度性存在,国有企业肩负着消灭剥削的社会使命。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的设立,其直接目的就是要消灭剥削制度,从而创造一个新的社会制度,一个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由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国家。
当前在改革之中,任何人都不能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称之为国有企业,绝对不能将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混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属于全民所有的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在奋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必须而且只能是坚持改革成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
四、坚持国有企业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理论研究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可以是國有企业与公营企业并存,但需要明确不能将国有企业等同于公营企业,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公营企业是各个国家都存在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近40年来,一直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并不是要改变自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而是要改革自身的经营方式和提高自身在市场经济中的生存能力。坚持国有企业改革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中最重要的核心内容。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必须要取得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这也就是说,作为完善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的国有企业,必须是成功改革后的国有企业,而不能是改革之前的国有企业或改革未成功的国有企业。从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出发,决不能将国有企业改革引向取消国有企业存在的改变之路。在20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的最初要求,是将国有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那么,现在看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国有企业改革就是要使国有企业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支最重要的力量,是要使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能够成为中国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相对独立的有活力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当前,必须打好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战。改革的首要任务是进行企业分流,将本属于公营企业的企业从国有企业中分出去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公营企业,将除了基础性产业和资源性产业的国有企业之外的不属于公营企业的企业分出去使之成为新兴的民营企业。这就是说,国有企业与公营企业必须分开改革,不能再混在一起改革。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中,在世界上的任何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都从来没有人将公营企业视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在世界各国的经济理论界,无可非议的共识是,公营企业是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因而,在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代,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改革再也不能继续已经蔓延了很长时间的思想混乱,将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实现形式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企业改革实现形式。任何人都必须清楚,推进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改革,只能是走社会主义的改革之路,决不能走资本主义的改变之路。对此,改革的要求是,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成分,这一成分是这一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中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成分,这种经济成分的实现形式就是由各级政府投资设立的公营企业,分为中央公营企业和地方公营企业。中国经济理论界需要为实现这样的改革担当责任。如果在今后的改革中,还是混淆国有企业与公营企业,还是将公营企业改革混同于国有企业改革,还是不能通过立法确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并对公营企业给以法律规制,那么,毫不客气地讲,社会各界应当严肃追究经济理论界的责任,应当对经济理论界提出严厉的谴责。
同时,国有企业的改革还要给国有企业瘦身,把不需要设立国有企业的行业的国有企业改造成民营企业。这也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企业不需要在竞争性领域涉及太多的产业,更不能是涉及所有的行业。改革之前就是国有企业遍布所有的行业,历史的事实证明,那样是搞不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面对中国现实的市场经济,可以说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能够在基础性产业和资源性产业立足就已经是很不容易了,毕竟国有企业的经营不具有民营企业那样高的竞争性,就目前来说,对于竞争性相对高的产业,国有企业还是很难适应的,只有在竞争性相对不太高的基础性产业和资源性产业才能较好地施展,所以,改革后的国有企业应当主要设置于这两个产业,不要再顾及其他方面。而且,基础性产业和资源性产业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有国有企业在这两个产业固守,于国于民都是十分有利的,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也是十分有利的。正是因为如此,已有的研究表明,省级以下不必再设立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需要大幅度收缩经营范围,实行国退民进,只在中央和省一级设立。现有的省级以下国有企业只要不是涉及基础性产业和资源性产业的应当一律改变为民营企业,涉及基础性产业和资源性产业的可以合并到省属或者中央属的国有企业中去。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成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使命,不仅需要精准的顶层设计,更需要有科学的理论指导。缺乏创新理论指导的实践,只能是盲目的实践或重复的实践,不可能是可取得重大改革成果的实践。制造飞机需要先有理论,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同样需要先有理论。在改革之初,人们说国有企业改革是要摸着石头过河,表明当时一是忽略了理论研究,二是低估了改革的艰难性。可以说,迄今为止,所有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都没有取得成功,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都是或多或少与国有企業改革没有成功有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作为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进行改革,面对的是一条大河,一条不是可以湿鞋趟水过去的大河,对于这条河,不架桥,根本过不去。这是条大河,就是说国有企业改革具有相当的艰难性;而架桥,就是说必须进行理论研究,没有改革的理论研究就像没有理论研究飞机上不了天一样,无法取得改革的成功。所以,越是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越是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研究。对于中国经济理论界来说,充分认识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改革的艰难性,积极地深化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研究,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国经济理论界不能将这一责任推给政府,而自身放弃理论研究的责任。需要明确的是,国有企业使用的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的资产,具有集合性,不是可以分解的,每一家国有企业使用的只是一部分国有资产,而全部的国有资产是需要国家代表全面掌握并整体经营的,这一特征决定国有企业改革不仅仅是简单的企业层次的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必然要涉及到整个国有资产的经营体制的改革。而改革后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必然是一种双层经营体制,既需要有宏观的整体经营体制构建,又需要有微观的企业经营体制创新。还需要明确的是,国有企业可以利用股份制作为一种经营形式,但是,国有企业本身的实现形式不能是股份制,因为股份制是按股分配,是资本主义的企业形式。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企业,是实施按劳分配的企业,这是与市场经济中的股份制企业根本不同的。改革成功后的国有企业必须保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性质,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完善按劳分配机制,同时又要运用股份制形式进行市场化经营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这就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理论研究需要完成的艰巨任务。
无论如何,中国经济理论界必须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必须而且只能是改革成功后的国有企业。没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注释:
①②中国证券报记者:《19家混改试点央企引资3000亿 联通成立资本运营公司》,中国证券报,2017年12月4日。
责任编辑:母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