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2019-02-12张海燕
刘 宏 张海燕
(1.如皋市如城街道畜牧兽医站,江苏如皋 226500;2.如皋市畜牧兽医站,江苏如皋 226500)
1 关于屠宰检疫和检验
所谓屠宰检疫,是由法定机构、法定人员,依据法定标准而对屠宰动物的胴体、头、蹄、内脏等,进行一项强制性行政措施。所谓肉品品质检验,原则上以兽医学、公共卫生学和食品营养学等理论为基础,对肉品品质固有的形态、生理和食品营养状态的检验。
就本质而言,屠宰检疫是行政行为,由政府指定机构执行。而肉品检验,则是企业自觉行为,是社会认可屠宰企业生产产品的例行活动。从执行过程来看,两者随屠宰而同步进行,根本上都在确保买卖肉品的安全,保证民众食肉的安全,推进畜牧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两检合一”的可行性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将该放的权利放下去、将该管好的事务管好,是国内市场经济实现良性竞争的客观要求。现阶段,优化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实现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的归并,同样是相关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的现实要求。
另外,当前生猪屠宰检疫、检验工作,统一划归到农业部门监管,也为实现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的归并创造条件,完全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相关检疫检验制度的完善,促使生猪屠宰检验检疫“两检合一”简洁办事效率。
3 “两检合一”后出现的问题
现阶段,生猪屠宰检疫、检验工作,统一划归到农业部门监管。在监管职能明确后,涉及到的屠宰检疫、肉品检验的主体责任会更加明确。但是,暴露出来的问题,同样很明显。其一,涉及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任务相应增加,但是人手不够的问题没有得到改善。其二,涉及到屠宰生产企业,更方便去推卸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涉及到零售商贩,会倾向《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替代《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混淆大众。而基层消费者,更是很难区分这两个证明,往往会以为“检疫肉”即“放心肉”,而给不法商贩谋私利以可钻空隙。
总之,“两检合一”后出现的类似问题,我们必须要正确对待,能进一步统一兽医卫生检验制度,明确检疫检验主体与出证的关系问题,以保证“两检合一”工作的顺利执行。
4 新型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执行的思考
4.1 明确“两检合一”后执行主体
针对屠宰检疫,官方兽医是执行主体。针对肉品检验,屠宰企业是执行主体。将屠宰检疫检验工作归并后,首要应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更加明晰检疫检验的责权利。对此,根据一线工作经验,检疫检验的执行主体一般会发生这三种变化:第一,完全由官方兽医执行;第二,完全由肉企自检;第三,依托第三方执行。
如果以官方兽医为主体,则必须面对人员不足的问题,同时也违背了企业是肉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主体原则。如果以肉品屠宰生产企业自检主体,则违背了《动物防疫法》要求由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的要求。而依托第三方,就目前行业现状来看,则更加不现实。
结合工作实践检验来看,最理想的状态是屠宰企业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检验,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2官方兽医进行抽检,依据抽检结果结合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开具相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同时考虑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两证合一。
4.2 推进屠宰企业分级管理机制
针对当前国内屠宰产能过剩、代宰现象普遍、技术水平不高等问题,推行“两检合一”模式对提升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质量意义显著。但是,自执行效果来看,该模式用于规模化屠宰企业效果最佳。而用于小型屠宰企业则存在不少漏洞。为此,针对不同的屠宰企业,有必要推行分级管理机制,配套相应的管理制度,以提升屠宰检疫检验的质量。同时,针对不同的畜种,更应划定不同的屠宰标准和技术规范。当前针对生猪的屠宰标准和技术规范已经出台,后续的牛羊、禽类、犬类等等都应持续跟进。
4.3 健全完善调整后规章制度建设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动物产品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具体负责,明确了生猪屠宰检验检疫“两检合一”后的执行主体责任。同时,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官方兽医能同步动物屠宰做好检疫工作,例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监测工作。但是,毕竟相应的法规条例执行已经有近十年的光景,很多情况都发生变化,尤其某些条款已经不能保障“两证合一”下的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的顺利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务必要做出优化。
5 体会总结
在确保买卖肉品的安全,保证民众食肉的安全,推进畜牧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现阶段,借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改革的春风,优化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实现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的归并,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在后续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正视“两检合一”带来的负面影响,持续明确“两检合一”后执行主体、推进屠宰企业分级管理机制、健全完善调整后规章制度建设,为提升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质量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