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无旁贷与义不容辞
2019-02-11陈庆贵
陈庆贵
法治时代,假如还有人将责无旁贷与义不容辞混为一谈,恐怕不是以责无旁贷来绑架要挟义不容辞,便是以义不容辞来淡化降格责无旁贷。遗憾的是,现实中不乏其人其事。比如,个别官员动辄宣示“为人民服务义不容辞”,有专家不时鼓噪“为见义不为立法”,让人哭笑不得啼笑皆非。
法治要义在于,相对于责无旁贷指法定责任不能推卸,义不容辞则说道德义务不应推辞,二者泾渭分明、边界清晰。就前提而言,前者强调责任系法定责任,后者强调道义属道德义务;以行为观照,前者刚性不能推脱,后者柔性介于两可;从后果审视,前者推诿至少受法纪问责,后者不为顶多罹道德谴责。
本质上,责无旁贷乃公共责任,义不容辞属私人义务。权力与责任连体对等,有公共权力生成,就有公共责任附着。设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对公权力行使的责任约束,“法无禁止即自由”则是强调私德义务的两可自由。义不容辞典自《三国演义》第58回:“且玄德既为东吴之婿,亦义不容辞。”说的是东汉时期,曹操挟天子而令诸侯,大举进攻孙刘。赤壁之战铩羽而归,经休整又再次挥师伐吴。孙权召群臣议策,谋士张昭献计联刘,请刘备出兵共同抗曹,刘为东吴女婿,曹乃孙刘共敌,抗曹大业义不容辞。可见,义不容辞指道义上不应推辞,情理上理当接受,至于是否推辞或接受,则完全取决于个人道义修为。维系现代文明社会肌体健康,既须公职人员责无旁贷保障,也需全体民众义不容辞维护,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公职人员责无旁贷到位,就算民众义不容辞缺位,也不见得有多可怕。龙应台曾发文称,她在某地街头见一男跌坐马路,随时可能被辗,报警并见警官答应出警后,“心里深藏的不信任”驱使她折返察看,直至目击警察救人场景令她叹服。然而,龙也在现场目睹尴尬一幕:路人经过伤者身旁,无人停下救助,面对她扶伤之举,有人埋怨“多管闲事”……原本,出警救危乃警察责无旁贷法定职责,见义勇为属公民义不容辞道德义务,显然,前者通过龙的“路考”,拿到了履职尽责“合格证”,后者未能。无论如何,虽然过程留下遗憾,但结果还算令人欣慰。
民众义不容辞僭越公职人员责无旁贷,结果恐怕要可怕得多。曾引发举国关注的“于欢案”,被列为“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不难设想,假如相关警员现场处警责无旁贷到位,则既不用于欢面對辱母义不容辞挥刀防卫,也不会导致罕见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就利害关系和行为结果考量,责无旁贷有法定公权力做后盾,几无作为风险,只有不作为风险;义不容辞仅靠个人道义自觉和本能反应,却存在作为风险,见义勇为不仅可能流汗流血,甚至可能搭上性命。公允而论,民众见义不为,既有人趋利避害的本能内因,更有公职人员责无旁贷缺位的反促外因。
胡适在《道德和规则》里指出,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谈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胡先生强调的是,一个国家的文明建构,法律规则比道德说教更有用。一方面,民众义不容辞永远取代不了公职人员责无旁贷;另一方面,义不容辞非但代价昂贵且未必能如愿以偿。归根到底,有公职人员执行规则责无旁贷的示范导引,才会有民众义不容辞相信规则的择善而从,进而才会迸发全民敬畏规则恪守道德,责无旁贷与义不容辞相得益彰良性循环。
林肯开示:“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说白了,公职人员的法定责任是纳税人花钱购买的有偿义务,是必须为、不得不为的“本分”;民众道德义务是自身基于内生自觉的无偿义务,是应当为、可为可不为的“情分”。公职人员责无旁贷与全体民众义不容辞,是支撑文明社会健康演进的两条腿,断了一条便是残疾,断了两条便是瘫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