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作为“私人的利己主义的”的市民社会
2019-02-11高露谢洋洋
高露 谢洋洋
摘 要:马克思认为,“分工”导致的私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产生,使社会分裂为私人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市民社会表现为人类的一切私人经济利益关系的总和,它代表着特殊的个人私人利益。因此,市民社会是 “私人的利己主义的”市民社会,作为“私人的利己主义的”市民社会的个人而存在,是每一名市民社会成员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市民社会;私人利益,政治国家
浮现于马克思表象中的世界史构成,简单地说可能就是这样的,即本源共同體→“中世纪”→市民社会。“分工”导致的私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产生,使社会分裂成了私人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马克思所指的市民社会既是指一种以阶级和阶级利益的存在为前提的历史现象,又是指一种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是游离于政治国家之外的领域。在市民社会中,统治者的一切统治都遵循着个人主义的原则,作为“私人的利己主义的”市民社会的个人而存在,是市民社会每一名成员的最终目的。
一、市民社会不是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的存在
学者俞可平认为,马克思所指的市民社会既是一个历史范畴,又是一个分析范畴。他指出,“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市民社会指的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本质特征是阶级利益的存在”。这就是说市民社会的确是以阶级和阶级利益(共同利益)存在为前提的历史现象。比如,资产阶社会。但是,“市民社会”与“资产阶级社会”绝不是同义的。
“市民社会”是马克思著作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一词。德语中的市民社会(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常常也被译为“资产阶级社会”,马克思之所以往往把市民社会与资产阶级社会这两个概念在使用上直接等同,主要是因为,在马克思认为,作为历史范畴而存在的资产阶级社会是市民社会最典型的表现形态,资本家生产方式占主导统治地位的社会结构即“资本主义”,充分暴露了市民社会最显著的本质内涵。马克思指出,真正的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市民社会)的发展是随同资产阶级而发展的,前者因后者发展而发展。因此,有时为了赋予市民社会简明而又有力的意义,马克思就会直接以资产阶级社会的表达方式来解释市民社会的概念,对两者的表达难免会交替使用。
但是,马克思可能的“资产阶级社会是市民社会最典型的表现形态”,“真正的市民社会因资产阶级的发展而发展的”这些论断,也正说明了市民社会不是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而存在的,两者可相提但不可并论。它们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主要在于,“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并且属于“一般概念”的范畴;而“资产阶级社会”则属于“具体概念”的范畴。“受到迄今为止一切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反过来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存在,必然会带来一个与其相对应的市民社会的存在,但是这个市民社会却不一定是资产阶级社会。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实质性统一
以俞可平的观点,市民社会的另一个范畴是分析范畴,“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它是与作为公共领域的抽象的政治社会相对应的”。市民社会作为分析范畴,就是指与公共利益相对应的私人利益的物质交往关系。马克思在分析范畴使用“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是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之后,最具有证明力的是马克思1846年的《致安年科夫的信》。在信中,马克思说“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不能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这里马克思所说的“一定的市民社会”,就是指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和,其核心表现为私人物质利益的关系。
因此,作为分析范畴的“市民社会”概念,与“政治国家”之间是存在实质性的统一的。其实质性统一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市民社会的成员与政治国家的成员是从属于不同性质的同一“个人”。站立于市民社会的人,以“现实的个人”的身份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闪亮登场,“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市民社会的成员被认为是现实的、直接的存在方式下的人;而政治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里的“个人”,则被认为是人造的、抽象的、虚幻的人。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无政治性的自然状态的人,政治国家的成员以市民社会的“个人”为自然基础;而政治国家的“个人”则是市民社会的“个人”的政治化的抽象形式。正如马克思曾经所说,“不是身为citoyen(公民)的人,而是身为bourgeois(市民社会的一份子)的人,才是本来的人,真正的人”。
第二,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马克思是一定要证明“市民社会”先于“政治国家”的。“市民社会”这一概念首次使用是在18世纪,在马克思认为,人首先是作为市民社会的带有私人利己利益的自然人,其次才是政治国家的被政治化抽象的人。“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即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的必要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关系的独立的人,即自己营业的奴隶,自己以及别人的私欲的奴隶。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而它并没有创立这个基础”。因此,在马克思看来,现代国家不得不以市民社会这种真正现实的东西作为基础而存在,这是历史的必然。
第三,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黑格尔的愿望是使“‘自在自为的普遍的东西—政治国家—不由市民社会决定,而是相反,使它决定市民社会”。而马克思则作出了试图恢复市民社会的权威的努力,并认为政治国家最终是要靠市民社会来征服以及瓦解的。黑格尔认为,国家代表着社会的共同的、普遍的利益,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因而国家必定是决定市民社会的。而黑格尔,在马克思看来,“则是把以政治国家这一理念为主语的东西,即市民社会,看作是理念的产物、理念的宾词”。马克思辩证地吸收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并批判地提出了“市民社会是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的论断。政治国家的“个人”是虚幻的、人伪的;相比较而言,市民社会的“个人”则显得更加具体、个别、是直接的存在方式下的人,并且构成了形成政治国家的基础。确切来说,是国家源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优先于国家,“市民社会在不断地从自身中产生政治国家的同时”,也决定着政治国家的方方面面。
三、作为“私人的利己主义的”而存在的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游离于政治国家之外的领域。 “个人”的存在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最终目的,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个人”作了这样的诠释,“即作为市民而存在的个人体现着个体性,同时,他既是直接的和现实的个人,也是自私自利的个人”。
市民社會与政治国家的最终分离,引发了人的双重化,使人分裂成了“私人”与“公民”两种状态。市民社会的人显然是“私人”,因为市民社会所呈现的是现实性的、有其感性的生活方式,并且在这一领域中,作为此社会的“市民”,关心的永远只是私人的利益,因此,被认为是追求私人利益的、在其直接的存在方式下的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并不意味着政治国家的消失,而恰恰会导致“公民”作为市民的另外一重身份脱离市民社会,也就是脱离自己真正意义上的现实性。因而,在这一层面来看,毋庸置疑,政治国家的“公民”的确是抽象的、虚幻的人。“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的生活;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在真正的民主制下,政治国家也会随之消失。所以,政治国家中的“公民”是一种虚幻的存在物,而市民社会中的“私人”则是比政治国家中的“公民”更加现实的、更加具体的存在。
马克思认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既不是黑格尔所谓的思维中的、“绝对精神”的人,也不是费尔巴哈意义上的孤立的人,而是处于现实关系中的,具有“实际的欲望的、利己主义”的人。这里的“现实”,即是“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望月清司认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一个‘无秩序的需要的体系——无秩序和秩序本身就是二律背反,市民社会包含着这一内在矛盾——因此市民社会需要被纳入到国家并被国家所洋扬弃”。马克思正是对黑格尔的这一概念经过漫长的过滤以及批判,才形成了全新的科学的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基础。不断更替的新的需要的生产推动着物质的生产以及物质交往的活动,而无论是何种孕育“新生”的生产方式,都无法避免一种全新的为了生产需要而存在的生产方式的降临,即社会关系的生产。社会关系在马克思的不同文本中代表着不同的含义,在这里,“社会关系代表着生产关系的总和,并且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并且具有独特特征的社会”。显然,市民社会就是这一社会关系的构成,在这一社会关系中,个人获得了现实意义上的、私人的、利己主义的存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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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高露(1994- ),南京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谢洋洋(1995- ),南京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科技文化发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