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止制度的实践分析
2019-02-11孙书建
摘 要:在法院刑事审判过程中,刑事诉讼中止属于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制度,由于各个国家的文化和司法传统不同,导致刑事诉讼中止制度存在差异。文章对刑事诉讼中止的概念进行总结,并从规定中止侦查和中止审查起诉的适用条件、明确中止审理的期限、统一适用条件的认定标准、增加诉讼中止强制措施的变更四方面,论述了刑事诉讼中止制度的实践应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中止制度;认定标准
近年来,我国高级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服刑人员转向清理操作,并从实际工作中挖掘出不少新的问题。其中,在刑事诉讼中止制度制定过程中,超期羁押现象极为明显,为此,人们需要借助于刑事訴讼中止活动的规范,避免相同问题的再次出现。除此之外,相关工作人员还要确定出具体的诉讼中止原因,强化我国刑事诉讼立法质量。
一、刑事诉讼中止概述
(一)刑事诉讼中止的定义
诉讼中止主要指在诉讼之中出现的某种难以预计或者是无法克服的特殊现象,此时人们需要暂停诉讼程序,当该种特殊情况解决或者是消失之后再将诉讼程序恢复。一般情况下,诉讼中止适用于本应正常进行的诉讼程序停止,一旦特殊情况消失,诉讼程序会继续进行。刑事诉讼中止制度属于是诉讼程序之中重要组成内容,主要代指刑事诉讼程序之中的诉讼中止事件。一般来说,刑事诉讼中止主要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其中,狭义的刑事诉讼中止主要适用范围是审查和审判等阶段,专指案件中的中止审理。而广义上的刑事诉讼中止,可以出现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将导致诉讼暂停效果的程序均纳入其中。整体来看,刑事诉讼程序属性也就是对整个工具价值的全面展示,人们可以通过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确保公司司法机关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查验,最终实现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和处罚操作[1]。
(二)刑事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
在刑事讼诉过程中,延期审理十分常见。所谓延期审理,主要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之后,由法院决定将审理程序延期。在此过程中,容易和刑事诉讼中止概念混淆,在二者的区分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在两种制度应用过程中,适用于不同的诉讼阶段。其中,中止审理经常应用到审判阶段,并对案件结果进行整理,而延期审理只能在法院审理中得到应用。第二,两种制度适用情形不同。从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对比中能够看出,中止审理中的诉讼主体可能存在一些不可消除的障碍,而且不会受到其他活动内容的影响。而延期审理本身存在阻碍现象,除此之外也不会出现其他形式的停止活动。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止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止审理适用条件的认定标准未统一
在实际中止审理适用条件设定过程中,倘若被告人出现严重疾病问题,无法出现在庭审现场,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出庭,但对于“严重疾病”的评判标准,相关部门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定义,其中还涉及到的判断机构也不够明确。对于“严重疾病”的概念,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所提及,但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并没有对“严重疾病”进行合理界定,无法将操作程序的合理性特点展示出来。也正是由于相关立法之中没有对“严重疾病”概念进行定义,很难得到大众认可,更难以将法律术语中的权威性特点展示出来。在医学领域中,并不存在专业的“严重疾病”概念,很难将某一疾病归属到“严重疾病”范畴,从而对后续法律执行产生了很大影响。
(二)强制措施的变更未规定
我国法律虽然对中止侦查阶段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其实际规定内容并无法将完善性特点展示出来。相关法律只能将与条件相符的犯罪嫌疑人延长羁押时间,当期限届满之后,被羁押的嫌疑犯可以被取保候审。但从实际法律实施过程中能够看出,尽管羁押期限被延长,最终对于是否释放嫌疑人,从中无法找到合理的法律依据。在新的中止侦查规定过程中,这种强制措施也被人们忽视。而在具体中止审查起诉和中止审理之后,违法人员适用哪些强制措施变更,依然无法在第一时间内确定下来,对于可能出现的侵权事件也未能作出全面考量。在实际法律执行时,如果被告人与国家追诉力量抵抗,并被实行强制措施,则会引发诉讼暂停情况,这也是会整个诉讼过程产生影响,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对其提高重视程度。
三、刑事诉讼中止制度的实践应用
(一)规定中止侦查和中止审查起诉的适用条件
在传统法律规定之中,相关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之中的中止侦查以及审查进行了明确规定的,但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时遇到的情形却没有进行相应规定。在新规则制定上,人们将中止审查和侦查起诉内容取消,导致中止制度不再适用于任何阶段,这也使得新的起诉制度应用变得格外重要。对于可能出现的中止审查和中止侦查,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刑事诉讼法》内容中有关中止审理适用规定,这其中主要涉及到的内容有犯罪嫌疑人不在案、被告人患有重疾等等。例如,当犯罪嫌疑人不在案时,无论是侦查操作,还是审查起诉,对于和逮捕条件相符的犯罪嫌疑人,均可以发布通缉令,而且在侦查阶段之中,需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到案任务维护好。因此,在实际侦查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和机关应采取有效的保证措施,尽早让犯罪嫌疑人到案,中止侦查现象应最大限度的避免。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接受法律人员询问,导致侦查受阻时,工作人员可以中止侦查[2]。
(二)明确中止审理的期限
在中止审理期限的确定上,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中止制度经验,制定审判中止的固定期限,一旦超过该期限之后,需要将诉讼恢复。值得注意的是,在诉讼恢复时,绝不是继续之前的程序,而是进行整个案件的重新审判,并做好审判程序的适当更新操作。也正是由于诉讼中止次数的减少,能够为法官带来良好的听证环境,最终让案件得到合理判决。除了正常情况之外,人们还要将例外情况考虑其中,如果被告人出现了严重疾病等问题,导致其诉讼行为能力丧失,可以进行中止审理。如果在中止审理之前,人们已经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已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则中止审理程序不能执行,应立即宣布被告人无罪,并将诉讼程序彻底终结。倘若被告人逃脱,或者在案件之中存在下落不明问题,需要进行中止审理,并设置固定期限,一旦超过期限,应立即执行缺席审判制度。
(三)统一适用条件的认定标准
在法律适用条件规定过程中,需要制定出一个有效标准,例如在“严重疾病”定义操作上,需要以医学人事建议为基本,将特定刑事诉讼程序属性展示出来,明确“严重疾病”的内涵和外延。当“严重疾病”范围得到清晰之后,极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的正确表达产生影响,甚至还会丧失对自身的控制行为。一般来说,往往中止诉讼的不仅仅是严重疾病,相关工作人员还要对犯罪嫌疑人实际丧失诉讼能力程度进行深入了解,并配合相关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书,只有犯罪嫌疑人满足相关条件之后,才能执行诉讼中止操作。除此之外,在满足强制医疗条件时,人们可以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适当应用,并对中止情况进行详细考察,如果与实际规定内容不相符,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解除中止诉讼,将诉讼程序恢复。
(四)增加诉讼中止强制措施的变更
在中止侦查操作结束之后,人们需要对患有重疾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详细检查,如果判处的刑法较轻,将无法满足强制医疗条件,此种情况之下,各个侦查机关可以将具体的强制措施接触,并由亲属进行看护,加强治疗力度。如果监护人或者是亲属具不具备看护条件,工作人员可以将其转移到专门医院进行治疗。如果犯罪嫌疑人达到强制治疗条件,各个侦查机关可对其进行强制医疗措施,并实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羁押场所的选择上,也应该与具体的医疗环境要求相符,如果羁押场所无法满足具体要求,工作人员需要将犯罪嫌疑人转移到专门医院之中进行治疗。除此之外,很多时候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羁押期限内康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羁押期限,等到嫌疑人恢复行为能力之后,再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法律的公正性[3]。
综上所述,从目前我国立法情况角度来说,需要将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作为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研究的重点内容。为了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完善,将刑事诉讼价值更好的展示出来,其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我国相关法律部门需要对该项工作提高重视程度,实现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梳理。
參考文献
[1] 赵冠城.论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J].法制博览,2019(22):251-252.
[2] 叶保昌.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J].法制与社会,2019(22):88-89.
[3] 江申生.论有效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J].法制与社会,2019(21):98-101.
作者简介:孙书建(1979.12- ),男,汉族,河北正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