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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法律环境完善思考

2019-02-11蚁东烁

青年与社会 2019年34期
关键词:中小企业困境融资

摘 要: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完善的融资法律环境加以助力。通过对广东省近十年来所营造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环境(主要包括融资地方性规范文件、融资市场信用机制、小额融资纠纷解决机制等要素)进行分析,总结其地方性立法经验特色及存在不足,提出既参鉴美国、日本等国家中小企业融资法律的先进制度经验,又充分注意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实困境,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多元融资法律法规体系(如加强民间借贷体制改革立法、修改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行和健全以快速小额纠纷解决为特色的多元融资解纷机制。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法律环境;困境;对策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从当前的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来看,“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中小企业发展路上的“拦路虎”。广东省一直是我国地方经济发展的“排头兵”,近十来年间,广东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为了给中小企业融资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广东省通过颁布地方规范性文件等形式,优化中小企业融资法律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法律环境特色分析

广东省中小企业起步较早,上世纪90年代开始大量出现。为了促进省内中小企业的发展,广东省在这十来年间所颁布的各种地方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体现本省特色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环境。

中小企业信用基础薄弱是导致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一个重要因素,据统计,95%以上的广东省中小企业都有两本账。因此,广东省在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环境过程中,其特色之处在于搭建信用评级制度和提出中小企业投融资纠纷快速调解机制两方面。

(一)为中小企业试行“经济身份证”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及信用担保体系

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提高了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难度。因此,广东省在十来年间,着力解决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流通问题。2003年,广东省通过采取建设民营企业数据中心和信息平台、建立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推动全省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等措施,增强了广东省社会诚信,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截止2006年12月底,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已采集了11203户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已有4382个金融机构网点开通了企业征信系统。2007年7月份,中小企业“经济身份证”制度进行推行。中小企业“经济身份证”所包含的信息有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遵纪守法信息等,银行等金融机构可通过查询“经济身份证”对企业进行信贷风险评估,减少中小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为了协调中小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的关系,广东省采取积极稳健地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措施。200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出,由省经贸委牵头,会省财政厅、金融办、广东银监局等设立省级中小企业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形成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网络。2015年,广东省引入民间资本,结合财政专项资金,建立政府主导的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或再担保机构,通过遴选试点合作银行,协商担保费率等方式,强化融资担保机构信用及风险管理,构建健康的银保关系。经过政府的政策支持,广东在“十二五”时期稳健发展一批规模较大、资质较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截止至2017年底,广东省共有融资担保行业企业329家,覆盖率达99%以上。

(二)提出以中小企业投融资纠纷快速调解机制为特色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诉讼是现代社会运用最为普遍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诉讼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纠纷时出现了处置周期长、成本高、执行案件数量多且执行标的到位率低等问题。此外,商事仲裁裁决机制利用率低下。传统的人民调解调处纠纷的方式与解决融资纠纷需求之间不协调,加上中小企业融资纠纷本身所具有纠纷标的额大、跨地域性、当事人关系复杂等、专业性强等特点,致使传统的人民调解方式难以解决。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纠纷的特性,201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通知提到各级法院应将在司法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以司法建议的形式予以反馈。同时应以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统一中小微企业融资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和尺度,充分发挥司法的导向作用。此外,创新中小企业融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中小企业投融资纠纷快速调解机制。通过建立适应中小企业涉案资产少、处置时限短的快速调解和处理纠纷的法律服务机制,更快地中小企业投融资纠纷,同时,节省了时间成本,对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二、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法律瓶颈分析

广东省经过十来年的努力,构建了具有本土地方特色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环境。在此环境下,本省中小企业虽取得长足发展,但在政策实施中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政策性文件效力位阶不高且相关规定有待细化

法律是除了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之外,最具权威性的文件。政府通过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环境为破解融资难题加以助力,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毋庸置疑。但是,纵观广东省近十来年的“支持”,所颁布的文件基本都是地方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意见或者批复,效力位阶不高,仅限于地方规范性文件,并未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层面,且基本都是建议性规定,仅具有建议性质,并没有对相关主体实施进行硬性规定,更无法律后果可言。

(二)信用担保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同时也有利于银行获得融资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降低银行、中小企业的成本,打破中小企业与银行信息不对称的局面。虽说广东省在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取得良好的效果,但其信用担保体系仍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信用担保机构法律地位模糊和信用担保体系配套措施不健全两方面。现行的相关政策并未对信用担保机構的设立、经营活动、运转模式等进行规定。同时,广东省征信系统及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健全,缺乏具体的风险分担方式、分担比率等相关规定,导致信用担保机构承担过大的风险。

(三)中小企业融资配套服务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规定,因大多数性质属于建议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同时规定的内容过于抽象,难以操作,使得政策文件所规定的措施难以落实,支持中小企业融资配套服务机制尚待进一步健全。

三、优化中小企业融资法律环境的几点对策

通过分析广东省的成功经验及其不足之处,以小见大,并借鉴域外制度,进而优化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环境。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大方面进行完善:

(一)完善中小企业多元融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中小企业多元融资法律法规体系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保障。我国应立足于中小企业社会形势发生变化的情况,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

加强民间借贷体制改革立法。美国在加强民间借贷的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改革效果,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基础。我国可以以此为鉴,加强国内民间借贷的体制改革,完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

一是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通过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制度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经营活动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二是健全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监管机制。我国可以根据自身国情,学习美国的成功立法经验,在地方设立专门针对民间融资的监督管理主体的同时,设立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三是建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对行业发展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如美国的“信用社全国协会”,英国的合作批发协会(CWS)。

修改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法。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近年发展迅速,相关立法已经滞后。我国现阶段的场外市场的法律地位、功能定位、市场形态、相关法律制度安排(如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仍处于模糊状态,场外市场建设缺乏法律层面的依据。这种现状进一步加大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难度。笔者认为,促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完善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应从明确场外市场的法律地位和功能、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安排、拆分现有区域性股权市场并建立相应的交易规则三方面进行。对《证券法》关于场外市场的规定进行修改,将全国股转系统纳入证券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明确将其规定为第三层次的资本市场。在《证券法》修订中应对市场进行区分,针对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规定不同的制度,注意市场层次。对于场内市场,通过修改上市条件、简化上市流程、上市审批手续等,增强中小板与主板间的区分度,以充分发挥中小板对中小企业的推动作用,促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对于场外市场,完善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相关规则,营造场内、场外市场相互协调配合的法律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第四层次,应立足我国国情,在保留现有格局的基础上,将现有区域性股权市场拆分为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和非证券产权交易市场两部分,并分阶段、逐步地将地方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合并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该市场应被赋予一定的融资功能,设置比全国股转系统更低的挂牌交易门槛。此外,应在吸收现有分散的各地交易所的管理法规、规章和办法等文件的合理成分,分别制定统一的地方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和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法规,明确市场参与者的职责,完善交易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信用担保体系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通过借鉴日本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信用保证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组成其信用担保体系。其中,信用保证协会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第一层级机构,可以接受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的贷款援助,而信用保险公库作为第二层级机构,和中小企业之间无直接的担保或贷款关系,而是为地方性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的担保业务提供“二次担保”。[5]日本的信用担保的“双保险”,极大地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贷款能力,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广东省通过设立省级中小企业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形成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网络,这对建设信用担保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广东省的实践,日本在担保体系建设方面的经验符合我国的国情,值得我国借鉴。

联合银行、企业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體系的配套改革。建设信用担保体系不仅仅要求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同时也要求相关配套措施的改革。配套措施的改革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公开透明的信用征信系统。通过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对企业的信息采集多角度进行,使信息内容全面,同时也确保信息公信力较高。这种动态数据有利于金融机构对贷款企业建立后台风险监控模型,从而高效管理其信贷风险。金融机构在这种信息批量互动的情况下也可以对诚信经营的企业提供更为优惠的融资支持。二是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根据国外经验,多数国家的担保机构一般承担75%左右的代偿责任,而不承担100%的代偿责任。通过这种担保形式,降低担保机构的经营压力,并且在此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也能有效约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随意放款行为。

(三)健全以快速小额纠纷解决为特色的多元融资解纷机制

为了实现中小企业融资纠纷合理解决,文章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推进融资纠纷商事审判专业化。中小企业融资纠纷,属于典型的商事案件,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以无法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纠纷。建立专业的融资纠纷商事审判组织,提高办案法官的专业素养,培养法官商事审判理念,注重区别中小企业融资纠纷案件与一般的民事案件。此外,在法律适用上,准确运用民法、商法等基本原则,对不同的融资纠纷进行归类总结,概括中小企业融资纠常见的争议焦点及审理方式,提高审判的针对性和专业化。

构建中小企业融资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广东省提出的中小企业投融资纠纷快速调解机制为我国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纠纷调解机制起了很好的导向作用。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纠纷,审理法院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进行调解。一种方式是邀请同行业的商人或者相关专家作为调解员,居中调解;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引进相关行业协会进行调解,实现诉讼与非诉调解、法庭上与法庭外的融合。同时,对于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纠纷,也可通过寻求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政府相关部门的力量进行居中调和,各方相互合作,促使中小企业融资纠纷得以解决。

参考文献

[1] 邓泽宏,叶苗.中小企业政府支持政策的区域经验比较分析——以台浙粤为例[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2] 广东省2/3的中小企业将有自己”经济身份证”[EB/OL].http://www.gd.gov.cn/gdgk/gdyw/200707/t20070706_17734.htm,[2019-01-16].

[3] 赵旭东.纠纷与纠纷解决原论——从化因到理念的深度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65.

作者简介:蚁东烁(1994.12- ),男,广东汕头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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