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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值得期待

2019-02-11潘铎印

21世纪 2019年12期
关键词:赔偿标准纠纷案件赔偿金

潘铎印

背景:陕西省高院在近日召开的“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提出,12月1日起,陕西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在机动车事故上,“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11月20日华商网)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这是一项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及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制定的司法政策。实践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导致相同情形下不同主体获赔的金额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引发社会上长期的“同命不同价”的讨论。

多年来,人身损害赔偿没有统一标准,而是根据所属城市或农村的户籍,依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对城市人、农村人区别对待,形成了事实上的身份制度。司法实践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两者的赔偿额差距很大,适用何种赔偿标准往往是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案件审理的难点,也是上诉或信访的主要原因之一。

“同命不同价”不单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201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陕西省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意见要求,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试点工作,是一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好事。此做法值得在全国各地复制推广。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推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一体化,是加强人身权利司法保护,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更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我们也应认识到,最终解决“同命不同价”的困境,既要打破城乡二元化结构的坚冰,消除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要及时修订法律制度,以统一城乡赔偿标准。

期待陕西省试点能为今后全面落实中央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提供有益的司法改革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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