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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商关系视阈下的晋商兴衰与权力经济

2019-02-11

关键词:晋商商人权力

王 帅

(山西大学 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山西 太原 030006)

一 政商关系视阈下的晋商研究——一个全新的理论视角

所谓晋商,一般是对明清时期山西商人群体的统称。在近五个世纪的历史中,晋商融商品经营资本与货币经营资本于一体,构筑了一个庞大的商业帝国,他们通过商业贸易、物资转运以及金融活动,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变迁以及商品经济的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晋商现象是中国特定历史时期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发展的一个综合反映,其中封建政府的因素在晋商兴衰变迁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仅以晋商的政商关系而论,其中既有官商、民商之分,又有大商、小商之别,他们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差异颇大。同时,政商双方在博弈的过程中,既有各取所需、寻求双赢的正相关关系,也有设租寻租、暗箱操作的负相关关系,呈现出多重面相。

作为广义社会关系中的一部分,政商关系是一种多层次、复合型的关系结构,其中足以反映出某一社会历史时期的社会结构特征、市场经济水平、政治生态状况、社会文化思潮等方面的具体样态。在专制皇权、官僚政治以及儒家伦理型政治文化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中国古代社会历史条件下,政商关系更是具有鲜明的特征,集中表现为国家权力或多或少地干涉、控制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的政策性强,经常为国家政治目标而服务;政府官员与商人两大社会阶层之间界限不清,时有流动等。从现代政治学理论的视角看,这是一种典型的权力经济的制度逻辑。

事实上,在以权力为本位的中国古代社会中,与皇家、官僚、仕宦等权势阶层相比,商人无疑是处于社会下层的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生存策略通常是依附强权,成为政府的附庸,乃至进行大量的政治投机,寻求以政治手段解决经济问题。晋商作为传统商人阶层中的一员,自然也是由权力经济体制所型塑而成的产物,由于同政府以及官员的亲疏程度不同而使其回报率具有很大伸缩性,因此他们千方百计寻租,以各种方式攀附政府,甚至与官员之间的关系达到“亦步亦趋、如胶似漆”的程度。[1]142而晋商在清末民初走向衰落的一大原因仍在于他们与封建政府的结合过于紧密,从而丧失了自身应有的独立性和转型发展的能力,在一定意义上充当了君主政治的牺牲品。

二 晋商的历史定位——政治性商人集团

(一)晋商兴衰历程概观

晋商真正形成地域性商人集团是在明初的洪武、永乐年间。当时明政府设置九边重镇以备蒙元南侵,全国近半税收都散在崇山峻岭中的长城屯兵一线,旷日持久的常态性军费支出致使国家财政困窘,政府对此创设“开中法”盐政,用政策杠杆撬动民间资本参与到国家严控下的官盐运销体系中。晋商凭借背靠晋北几大边防重镇与坐拥晋南河东盐池的巨大地利优势,大量开展极具垄断性质的“纳粮、换引、支盐”的贸易活动,很快便形成了规模化效应。[2]1935明代中叶之后,晋商在长期控制河东、长芦等重要盐场的同时又借“俺答封贡”之机逐渐独占了与蒙古、女真等少数民族政权的茶马互市,由主营盐业、粮食贸易转变成了经营百货行销贩运的跨地域商业集团。[3]5842

明清易代之际,农民起义风起云涌,山西全面遭受了战火的荡涤,大部分在省内置产经营的晋商惨遭战争的荼毒。尽管时局不济,但仍有许多经营边贸的山西商人凭借过人的战略眼光,将筹码押在了声势日盛的关外后金政权身上,他们通过边镇马市与其互通贸易,向其提供紧俏物资,甚至还为其传递、输送情报,在客观上为清廷入主中原做出了一定贡献。顺治时期,晋商中有八大家族因功被封为“皇商”并入籍内务府,专门主持皇家的贸易事业以充实内帑,他们携皇权之无上威势进行着一系列政治色彩极强的商业活动,包括北上蒙古开展军贸,东渡日本贩运洋铜,在东北采挖人参等,成为显赫一时的政商豪族。[4]384-386

步入清代中叶之后,中国传统社会全面成熟,商品经济日趋活跃,新的商路大量开拓,商人在国家中的角色与作用愈加突出。在盛世繁荣之下,晋商充分利用清王朝对蒙古、新疆等广阔边疆地区的一系列军政战略布局,一步步向内亚腹地乃至欧洲进军,将商业版图拓展至极盛,他们手持清政府对蒙、俄贸易特别签发的许可证,几乎独占了辽阔的蒙古草原市场。[5]473-474同时,晋商又以恰克图“一口通商”的市场模式为依托,通过骆驼、牛马一类最原始的运输方式,走出了一条横跨亚欧大陆,北至俄罗斯,南抵武夷山的“茶叶之路”[6]41-43。

直至晚清时期,晋商依靠其独创的、极具前瞻性的票号金融事业承揽了清政府的税银调配、战争赔款、藩库周转等一系列官银的经营存兑业务,几乎是以民间商人的身份发挥着国家财政的部分职能。[7]10-11然而好景不长,在清末中国近代化的时代剧变中,晋商无力从急剧衰败的国内市场以及日益分崩离析的中俄、中蒙国际市场中全身而退,同时惨遭清政府与帝国主义势力的联合绞杀,从而全面走向衰败。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晋商在不断谋求开拓市场的同时也格外重视家族政治势力的经营,培养族中子弟科举做官,构筑政治保护伞,以求更好地为其商贸经营事业保驾护航。从明代中叶开始,山西盐商集团就利用雄厚的财力和日益强大的社会实力不断推动政府改革科举制度,使其子弟后辈得以凭借“商籍”的名义附籍于行盐经商的省份参与科考。[8]555在常年持之以恒的不懈努力之下,嘉靖、万历年间,晋商中出现了横跨政商两界,对当时山西一省乃至全国政局都有相当影响力的王崇古和张四维两大官商巨族。到了清代,由于政府给予商人及其后代参加科举的政策条件更为优惠,以及逐渐开放了对有产者纳资拜爵的各种限制,晋商由此全面向官场渗透,他们将捐买官衔与业儒仕进充分结合起来,积极构筑一种政商联袂的格局。清末山西富商云集的晋中地区,许多商人的宅院门墙上都挂有“大夫第”“武德第”一类彰显官员身份的牌匾,而广为后世所知的乔家、常家等晋商大族则更是持续数代商、学、仕三者并重,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儒商家族。

(二)晋商对明清政府的特殊贡献

纵览晋商在明清五百余年间由异军突起到发展壮大,终至黯然衰败的变迁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晋商与政府之间存在着极为紧密的联系,他们不断寻求将自身的商业发展与国家的政治目标形成合力,忠诚高效地执行着政府的各项经济政策,为国家提供财政支持、物资供应等服务,在以国家权力为后盾扩充资本的同时充当了君主政治维持统治的工具。甚至可以认为,晋商对于明清王朝的政治和社会意义超过了其自身固有的经济意义,一部晋商的兴衰史几乎可以看作明清两朝政治与社会兴衰史的缩影,国运与商运密切相连。也正是由于晋商始终与封建王朝共存共荣、相互依赖,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限定在商人阶层这种略显狭隘的范畴,他们实际上已经构成了明清君主政治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首先,明清是中国传统社会发展趋于完备的时期,商品经济的大繁荣使商业的重要价值已经上升到了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层次,一味地重本抑末再也无法支持王朝的存续。对此统治者适时地调整了统治艺术,开始利用国家政策来撬动民间资本,试图激活民间商人的活力,使其更好地为皇家和政府所用。明清两朝都不再将传统的盐铁一类国家垄断资源视作绝对禁脔,而是适当地将其向民间开放,或是将这些禁榷行业的准入资质作为一种对国家有所贡献的商人的特殊奖赏,以此换得商人对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从明清山西盐商集团的发展来看,他们既承担了大宗官盐在民间社会转运和流通这样极为复杂和繁巨的任务,又为国家缴纳了大量的专卖税款,还在很大程度上为边镇驻军解决了后勤保障的历史性难题。明王朝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晋商之力实现了固边、裕课、安民三大国家重要战略目标的有机结合。

其次,明清王朝随着政治版图的极大扩张,维持广阔边疆地区政局稳定的难度与日俱增,中央政府单纯依靠军事征讨安定边境的成本过高,所以必须将政治与经济的手段结合起来安抚边境少数民族势力,商人因其懋迁有无的职业特性便成了最好的绥靖边境地区的方式。因此明嘉靖“俺答封贡”以后逐渐形成并在清代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山西旅蒙商人集团,以及清雍正《恰克图条约》签订后持续活跃至清末的山西旅俄茶商集团一向都对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他们促进了内陆与蒙古、新疆等地的物资交流,改善了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落后的生产生活状态,缓解了内地对于战马、牲畜等重要军政物资的匮乏,支持了明清政府在边疆地区的军事行动,盘活了蒙古草原的广阔市场,还通过对俄外贸换回了大量白银,极大地补充了国内贵金属短缺。[9]242

再次,由于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远胜于前,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之下,政府针对商人的各项畸形恶税的征收极大地开辟了国家财源并强化了君主政治的稳固,而短期内却不至于对商人造成伤筋动骨的损害,所以受到了统治者的普遍重视和认可。特别是到了晚清国势衰败,内忧外患之时,政府急于缓解财政压力,将本应属于一时权宜之计的厘金、捐纳等勒索民财的应急政策以国家正式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并得到了长期的贯彻执行。在一定意义上说,当国家财政衰竭,失去造血能力的情况下,正是晋商这类大型商帮通过大量金银的捐输活动为满清王朝延续生命,甚至各大山西票号屡屡为中央以及地方政府支垫、汇兑、代理、收存巨额公款,乃至成为国家财政的代理人,这在世界商业史上都是极为罕见的现象。

最后,晋商所从事的最主要的商业形式是原始的跨地域大宗物流贩运业。在运力水平低下的古代中国,这种经营方式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更需要集中大量人力,由此正好解决了因土地资源紧缺而产生的大量剩余农业劳动力的社会问题,极大地缓解了明清时期日益尖锐的人地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小农经济结构缺乏弹性的痼疾并在客观上稳定了基层社会的秩序。

(三)晋商的权贵特质

更为重要的是,晋商的成功完美地印证了权力经济这一制度逻辑对于中国传统商人阶层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商人要想做强做大,必须要得到国家的政策倾斜以及政府必要的扶持,乃至直接进入权力体制,形成权贵一体的商业格局,成为君主政治的既得利益者。在明清两朝专制皇权仍然主宰天下利源的时代中,晋商的主营行业如官盐行销、茶马互市、对外贸易,以及票号金融,它们无一例外地全都属于国民经济中的顶端部门和最为有利可图的商业形式,从事这些行业经营的商人,一笔生意往往就可以获得成百倍的利息。与此同时,这些行业都高度依赖于国家权力的支持,带有强烈的垄断性、权贵化色彩,远非普通的民间小商小贩所能涉足。具体而言,官盐运销属于历代王朝通行的禁榷专营体系;对蒙、俄的贸易由于各大晋商商号长期对清政府特别签发的“部票”这一外贸许可证的垄断使之实质上也属于一种特殊的国家特许授权商业模式;[10]93即使一度游离于体制之外,长时期未遭受政府过度盘剥和勒索从而实现成功的票号业最终也依然走向了向权力经济的回归,乃至由一种民间商业形式彻底异化成了整个国家财政体系的一部分。在此意义上,与中国历史上的其他各式各类商人或商人群体相比,晋商身上的政治特征尤为突出。

三 中国君主政治时代的权力经济模式

(一)皇权专制与权力经济的形成

站在政治的维度上纵观中国古代王朝史,我们不难发现,从先秦直至明清,历代君主政治总是徘徊在皇权高度集中、权力异化程度不断加剧、政治生态日益恶化、社会思想文化徘徊不前的历史悲剧之中。中国古代社会始终无法摆脱王权主义的政治阴魂。[11]2在政治权力的层面,皇帝位于国家权力结构的中枢,拥有至高无上的现实政治权力,皇权几乎不受任何来自制度或组织的制约,帝王意志通常也即国家意志;在社会政治关系的层面,皇帝独揽对臣民的土地、财产乃至人身的统属权和支配权,几乎对社会资源形成独家垄断的局面;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层面,皇帝处于至为崇高的地位并与神权合而为一,既代表人类与天对话,也代表天意治理人间;在权力与思想文化的层面,君王常与圣贤通义,皇帝代表了绝对的真理,成为人的认识上的终极裁决者,统辖着人们的思想意识与精神世界;在宗法社会结构的层面,皇权与父权相通,皇帝具有天下最大的父家长身份,皇权是父权的政治保障,普遍的父权是皇权的社会基础。[12]32-46此即孟德斯鸠所论:“天子之一身,兼宪法、国家、王者三大物,一姓之兴,则亿兆为之臣妾”。[13]87以专制皇权为核心的政治权力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始终体现为一种具有普遍性和统率性的社会法则,其兼具经济管理、社会治理、行政执法、道德裁判等一系列职能,同时带有极为强烈的超经济强制色彩,在体制的层面深刻地影响着国家经济的运行模式。

鉴于皇帝以及勋戚贵族、官僚仕宦等权势阶层牢固地控制着对广土众民的统治权,因此在全社会的利益分配和利益选择之中,政治利益,即君主利益、王朝利益和官家利益是压倒一切的,占有绝对优势。[14]132这种“全能主义”的国家——政府形态意味着以皇权为核心的公权力可以肆意侵入社会的各个领域,同时对民众的个人生活进行干预和控制。从本质上说,权力是一种强势的政治资源,它充满了扩张的能量,而历史也雄辩地证明,防止权力的异化是一个亘古不变的难题,绝对的权力几乎不会放过任何一个专断的机会。因此,在中国古代社会公权力实际成为配置资源的唯一手段并且几乎不存在任何刚性制度制约的历史条件下,权力的排他性造就了其垄断性,国民经济的运行势必被烙上深刻的权力烙印。

正如司马迁所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15]3256在追逐权力、争夺社会资源的背后是人们自利、求富的本性。诚然,中国古代绝大多数思想家和统治者都普遍反对财富和奢欲,但无可否认的是,逐利自为的精神实际上早已成为了统治阶级乃至全社会的普遍指导原则。特别是在皇权及其蘖生出的庞大官僚机构毫无节制、无限扩张的权力欲和财富欲之下,所谓政府官员不得经商这一类律法禁令与儒家道德教化中对士人重道义而轻财利的规训几乎形同废纸,权力、商业、财富三者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一向都具有高度的互通性。

自秦汉以降,历代王朝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集团一方面致力于维护、巩固其统治地位,另一方面则极力满足自身穷奢极欲的利益诉求,大都力图在不伤及作为“民本”的小农经济基础的前提下对市场经济进行全面的组织、干预和管制,其目的无非是通过商业来榨取更多的捐税。然而,历史现实却总是与帝王将相的原初设想背道而驰,这种极具乌托邦色彩的统制经济理想不仅从未实现过,反而往往异化成为一种赤裸裸的与民争利行为。由于君主政治始终不曾放松对国家与民众经济生活的管制与操纵,政府事实上成了全部经济社会资源的占有者与支配者,其不仅垄断各类基础资源以及一切民生所必需的要素,更是垄断着至为关键的政策资源。权力与利益总是密切相连,在贵族、官僚掌握并利用对社会资源以及信息的控制权的情况下,他们必然拥有比民间普通工商业者绝对领先的获利机会,而且管制越多,信息越不透明,他们牟取暴利的机会也就越大。因之权势阶级凭借更大的资源占用权纷纷强行进入并垄断市场,他们大肆攫取国民财富并独占市场利益,金权政治、权力经济成为他们的一种常规性的牟利手段,从而彻底把国家和人民带向了一条通往奴役之路。

(二)权力经济体制下商人的寻租行为

“在一个政治支配经济的社会中,衡量经济效率的标准在于,经济制度在多大程度上保证了政治权力无限的统治地位”。[16]128在专制体制下,政府通常垄断社会全部资源,每一个社会人自然就成了权力的需求者或消费者,而权力的需求与供给又会形成权力市场,其中充斥着大量的权力交易行为,其交易结果则体现为垄断利润,致使整个社会中租金泛滥,寻租活动加剧。对此美国学者艾克曼认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如果官员拥有足够的垄断权力,并且可以通过拖延批准或干脆扣留不给来提高资源的稀缺程度,那么即便是那些够资格的人有时也会甘愿行贿”。[17]11如前所述,在天下利权完全为皇权所独占,同时极度缺乏权力制约机制的中国古代社会,政府一方面通过扭曲市场、抑制竞争,造成人为资源稀缺的方式创造租源,另一方面则大量出租权力,收取高额租金。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商人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规避经营风险、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外部决策内部化以生存和致富,寻租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方式。

明儒王夫之透彻地指出,无论是何朝代,官商之间总能找到密切的利益共同点。“贾人者,暴君污吏所极进而宠之者也。暴君非贾人无以供其声色之玩,污吏非贾人无以供其不急之求”。[18]22从一方面来说,由于中国古代社会法制极端缺失,权力恶性膨胀,商人无论从事何种经营,政府的保护和支持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官僚的庇护之下,商人的生意可以更为安全有利,他们能够任意营私舞弊、逃避税役,规避国家常规的监管,甚至通过与政府合作的方式牟取利益,从而尽可能减少制度成本,降低商业风险。另一方面,商人为了寻求政治权力的保护又必须将其经营所得的相当一部分财富投献给大小官僚甚或是皇帝本人,这也完美地迎合了贪贿成风、潜规则盛行的官场中官员们的现实需求。如此既可增加官员的灰色收入,又可以包庇其不法所得,减少政治风险,所以官员们几乎无一不热衷于向商人提供各种方便和庇佑。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社会中政与商两极尽管从表面上看地位差距悬殊,泾渭分明,而实际上却有着相当一致的利益诉求,是以官商勾结的现象史不绝书,自古以来就是商借官势,官享商利,权力与资本相互寻租,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晋商同样位居此列。

商人进行寻租活动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首先是为了在专制王朝的种种重税和虐政之下保全自己的财产,这也是他们拼命向政治权力靠拢并争取成为其附庸最直接也是最根本的目的。由于皇权的至上性和绝对独占性,皇帝除了垄断社会资源之外还理所当然地拥有最高赋税征收权,通过各种超经济强制的手段,实际控制并享有全国的财富,并且在剥夺臣民个人财富时有着绝对的道德威势。明儒黄宗羲对此认为,“人君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19]2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基本没有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概念,政府征税毫无与民众博弈、协商、契约一类平等性质,更多体现为一种国家暴力行为,统治者化天下之大公为一己之大私,可以任意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臣民百姓只能无条件服从。换言之,由于皇帝自身就是公共性的代表,人民的私有财产在统治权力面前实际并不具备合法性,自然也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个人产权,进而取得正常的法人地位。产权是一种以法律规定和保障为基础,行为人对自己的财产拥有独立的占有、支配、使用、转让等权利,而近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也正是建立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之上。此即经济学家布坎南所论:“对于权利的要求和保证,必须先于市场经济过程所体现的简单和复杂的交换”[20]123。而美国学者康芒斯也认为:“只要统治者对臣民的生命财产有任意处置的权力,就不可能存在什么不可侵犯的财产权”[21]11。

人类社会最大的贪婪,实质上是源自制度的贪婪。清末状元资本家张謇曾感叹道:“中国但有征商之政,而无护商之法”[22]493。在君主政治无处不在的高压之下,普通经济人的处境可谓危如累卵,惶惶不可终日,他们连最低限度的私人产权都无法获得来自制度和法律层面的保障,更遑论财富的持续创造与积累。如西哲约翰·穆勒所说,“当制度形态不能为人们提供人身和财产的保证,人们就只有设法投靠统治阶级,把这些掠夺者奉为自己的主人,才能获得些许的安全感”[23]465-486。由于传统商人阶层在既有的统治秩序以外找不到其他的政治势力或社会力量去寻求特殊的保护,他们若想在如此不利的制度环境下寻求生机,就只能以寻租为手段,屈身于皇权与政府的威势之下并极力把握住从权力扩张的过程中滋生出来的种种机会来谋求利润的最大化,从而钻营出自己安身立命与从事经营的空间。唐代诗人元稹所作《估客乐》一诗深刻地表现了民间小商人成为富商大贾的手段及转变过程,其中“先问十常侍,次求百公卿,归来始安坐,富与王者竞”这样的描述就是对传统商人攀附统治阶级的生动写照。

其次,寻租对于传统商人的意义并不局限于生存的层面,其更为积极的意义则是以寻租的方式从政府手中换得政治买办特权,从而获得国家禁榷商品的专卖资质,在顶层市场中追逐暴利。由于封建政府一向寻求垄断利润,它势必凭借政治强力来谋求租金收益最大化,因而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产权结构明显呈现出一种以权力为基准的差异化特征。自汉武帝将“盐铁专营”奉为国策之后,绝大多数王朝基本上垄断国民经济中营利性最强的行业与要素市场,将顶层市场的控制权牢固地掌握在政府手中,导致民间商人只能在底层市场中谋求发展。而底层市场尽管体量庞大,但其不仅经营分散,而且利润微薄,商人至多也就是“竞锥刀末利”而已。两者相比之下,致富的最便捷、最稳妥的途径无疑只存在于国家高度管制的顶层市场之中。

北宋时期曾流行一句民谣:“欲得富,赶着行在卖酒醋”。此语充分表明了各类国家专卖行业的暴利性。可以认为禁榷商品的特许专卖权具有一种硬通货的性质,它是一种直接源自政治权力的财富。[24]151自宋代之后,食盐、茶叶等特殊商品的禁榷专营制度逐渐由国家全面垄断产销转变为政府招商专卖并对商人特许授权,到明清时期这种“官商合营”的模式更是逐步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了下来,于是像晋商这样的民间商人便大量涌入国有专卖体系并逐渐形成了一个完全依附于君主政治的官商权贵阶层。

综合以上两点来看,无论是寻租以避祸,还是寻租以牟利,都是中国古代君主政治体制下商人阶层的必然选择,这与其说是传统商人阶层的宿命,更不如说是与专制相伴生的罪恶。

(三)权力经济体制下商业的权贵化趋势

商业的权贵化是中国古代社会权力经济畸形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商业资本同政治权力的一种扭曲的结合。费正清就认为中国传统商人阶层最为突出的特征就在于极力谋求买通官府以获得垄断性的市场控制权,而并非增强技术革新、开拓市场。对此他形象地描述说:“中国的传统做法不是造出较好的捕鼠笼来捕捉更多的老鼠,而是向官府谋取捕鼠的专利”[25]46。如前所述,由于中国古代社会中普通民众的个人权利始终无法取得与统治权力对等的地位,商人从来都不是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而存在,加之统治集团掌控着社会资源的所有权与分配权,因而是否拥有特权,拥有多大的特权才是商人获利以及获利多少的关键。从《史记》中记载的那些秦汉之际的著名商人,到明清时期以晋商为代表的政商一体式商帮,历史一再证明,无论是统治阶级的兼营商业,还是民间商人通过寻租谋求官商结合,这些官商权贵们始终占据着国家经济活动中最为有利的位置,他们从事经营的行业诸如官盐运销、发典生息、贩造钱钞、边贸经营、通番入海,甚或是皇帝亲为的皇店私当,这些无一不是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营利性最强的行业,体现着深刻的垄断性特权。

由此可见,老生常谈的中国古代社会中所谓“抑商”的概念几乎是一个伪命题,历代王朝真正抑制的是资本薄弱、毫无任何政治背景的小商小贩,而那些掌握大量财富的富商大贾早已与统治阶级相互抱合在一起,形成了坚固的权贵资本。每逢一代王朝政治衰败之际,统治阶级加紧对百姓财富的聚敛和掠夺的时候,权贵商人总能在官府的特别庇佑之下安然无恙,他们将私营工商业中的风险大量转嫁给政府为其承担,而缺乏特权保护的普通商人则必然难于幸免。甚至权贵资本集团还往往充当统治阶级的帮凶,或将市场中的种种不利因素转嫁给普通商民,或伙同官府一并对这些中小商人的财产进行勒索和掠夺。

早在西汉初期,晁错就对官商权贵的社会危害做出评论:“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26]1132,并且告诫统治者要尽可能防止这种现象的恶化。然而由于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在专制王朝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抑商制度也就愈发的流于形式,商业权贵化的程度也就愈发严重。到了明代之后,随着以晋商为代表的遍布全国各地大小不等的官商集团大量出现,中国古代社会的商业体系中已经完全呈现出一种以政治权力为基准,权贵资本集团制度性倾轧民间资本集团的差序格局。对此明人李梦阳指出:“今淮扬数大家,非有尺寸之阶,甔石之储,一旦累资巨百万数,其力势足以制大贾,揣摩机识,足以蔑祸而固福。四方之贾,有不出其门者亦寡矣”[27]1379。可见这种大商人附庸仕宦,官商权贵欺凌普通中小商人的情形几乎成为当时社会上的普遍现象,这也标志着商业的权贵化已经彻底形成了一种完全巩固、无法撼动的局面。

商业的权贵化对于商人来说诚可谓是一把双刃剑。从表面上看,商人力量崛起后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与政府合作、充当国家长期贸易伙伴甚至与政府分利的实力,但事实上专制王朝对资源配置所具有的压倒性主导地位并没有丝毫改变,政府与商人仍然没有形成平等的契约地位。自明代以降,统治者通过特许授权的制度安排以及逐步放宽对商人进入官场的各种限制,使本应独立自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展的民营工商业日益朝着权贵资本的方向发生异化。商人为了获得国家专卖商品的经营资质,以及长期维持某一区域或某一行业市场中的垄断地位,只能加紧投靠官府、奉纳皇权,把经营政商关系作为自己最主要的事业,甚至弃商从政,直接将家族触角伸向高层政坛并试图影响国家相关经济政策的制订。如此商业与政治互为利用,纠缠日深;官员与商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日趋难于分化,导致天性趋利的商人对君主政治的依赖程度一步步加深,最终彻底被政治所同化。然而,这种完全由政治权力所赋予的商业特权无疑是极为脆弱且不稳定的,一味迷恋垄断利润对于商人来说不啻饮鸩止渴。商人在政府的挟制之下完全无法主宰自身的命运,失去了应有的独立人格,其盛衰跌宕、起落浮沉几乎就在朝廷的一纸令文之中,一旦遭遇政局的动荡或权力的反噬,商人实际上完全不具备任何抵抗能力,更不会得到来自统治集团内部哪怕一丝一毫的声援。在这种情况下,权贵一体的商业格局反而会成为他们最大的桎梏。

四 结语——晋商的历史局限及其衰亡的政治必然

五百年商路漫漫,晋商依托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相识度地聚财,奋发开拓创业,从默默无闻,偏居一隅,牵车服贾的小商小贩逐渐发展成为海内知名,足迹遍及天下,“非数十万无以称富”的豪商巨贾,创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商业奇迹。然而,晋商终究是中国君主政治时代权力经济体制塑造之下的产物,他们的成功不单来自于商业经营方面的卓越才能,也在很大的程度上来自于皇家和政府的特许与恩赐。尽管晋商获得的财富积山盈海,但是他们始终无法摆脱对政治权力的深度依赖,在一定意义上说,晋商财富的增长与市场的充分竞争无关,与产业开拓无关,与技术革新无关。因而我们可以断言,晋商本身几乎并不含有现代化的因子,也无法将其视作一种进步的社会力量。

一言以蔽之,从商帮这一整体来看,晋商仍然属于中国传统商人阶层的范畴,他们基本不属于近代民族资产阶级的行列。表面上晋商的个人财富空前庞大,但他们在推动社会历史进步这方面的意义与作用,却相对显得黯然失色。从晋商长期从事的各类经营活动和商业形式来看,其资本的运作方式和自身的经营手段始终不脱孕育其自身的自然经济的宏观范畴。他们在传统农业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经济链条的运转中起到了很大的推动和润滑的作用,却几乎完全不具备任何近现代化的特征。[28]4晋商资本的利润实现方式几乎全部来自基于不等价交换基础之上的商品贩运行业,他们资本和利润的流向,仅有极小的部分投向商品生产,其余绝大部分投向了寻租与非生产性消费之中,他们中有许多人甚至直接把银两埋入地下窖藏起来,商业资本长期没有向产业资本进行转化。而到了君主政治行将就木之时,晋商仍未能把大量的商业利润投入到近代工业的发展中,投入到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第一线,而这无疑是导致其败落的主要原因。尽管清末民初也曾有个别卓有见地的晋商试图向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企业转型,甚至对君主专制提出了一定的质疑,然而这种凤毛麟角的极个别现象与晋商这一商帮整体的封建性与保守性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进一步来说,晋商在皇权专制趋于极盛的明清时代,却能一直保持旺盛的商业生命并称雄商界长达数百年之久,其成功的关键因素就在于将权力经济的制度逻辑拓展到了极致。自明至清,晋商发展的每一步都与专制王朝的大政方针息息相关,他们深谙政治之道,在政坛上巧妙地周旋,堪称完美地把握了明清两朝每一次有利于自己的政策拐点,依靠过人的政治投机与广泛的官商结合实现了经营事业的成功。与此同时,晋商在官盐行销、蒙俄贸易以及票号行业的市场垄断地位完全得自于政府的授予,他们为了维护这种垄断经营模式又必须时刻加固与统治集团的密切关系。为此,晋商长期与皇室和政府保持密切的往来,特别是其中的那些大商人上通朝廷,下连市廛,出则为官,入则为商,一向扮演着“官商”的历史形象。因此,在政治权力主导的相应利益分配机制的驱使之下,晋商只需仰仗皇权的威势,以及营造稳定的官商同盟,就几乎可以无视“贵之征贱,贱之征贵”这种常规的市场供求关系,保证垄断利润源源不断。这种暴利远非同时期的各类官办甚或商办的近代工业可比,这也是晋商始终没有向近代新式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转型的重要原因,他们基本没有转型的必要,也没有转型的动力。

此外,由于明清政府采取包括科举、捐纳等各种方式分化、稀释商人阶层并将其同化于官僚地主体系之内。所以尽管商人在社会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与日俱增,但是他们对政治权力的依附反而更为强烈。诚如马敏所言:“他们本身仍然不能取代传统的官僚士绅阶层成为左右社会的基本社会力量,更谈不上与封建统治势力公开对抗”[29]85。晋商从始至终都匍匐在皇权脚下,心甘情愿地做忠臣顺民,他们徘徊在本与末、家与国、权与财这些怪圈中,并没有成为新的社会价值的代表,也没有对传统社会性质的改变做出任何贡献,最终只能以一种残缺而又模糊的形象遗憾地离开了历史舞台。

晋商最后的衰亡同样印证了在君主政治体制下的中国古代社会,官商权贵经济具有经不起市场风险和政治风险的固有的脆弱性和落后性。商人在背离市场竞争,投靠政府之后势必丧失自身发展的独立性与商业转型的能力,一旦丧失官权力的保护则很容易破产。具体而言,一方面,在君主政治的庇护之下,晋商长期从事独占性的食盐、茶叶、外贸以及金融生意,大量攫取垄断暴利,其经济活动不仅依靠市场基础和商业网络,更重要的是依赖政治权力的支撑。另一方面,晋商对君主政治既受其卵翼的庇护,沾其余润的恩赐,在享受某些特权的同时,又不得不承担许多本不应属于商人的特殊而严峻的义务。尽管晋商常年独霸某一地区市场并处于“以榷代税”这种类似无税贸易的状态之下,看似躲过了政府的横征暴敛,但是他们对自己的保护者——明清王朝却又必须极尽恭顺,由此成了统治阶级剥削勒索的重要对象。实际上,晋商所得的巨额商业利润之中有相当大的部分都用来报效皇室与政府大小官僚,这些动辄万两、百万两以计的捐输到了清末已经危及到了他们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然而此时的晋商已经完全成骑虎难下之势,只能任由各种政治势力所宰割。最终在政治时局变革的情况下,统治者为了维持统治转而放弃和牺牲晋商的时候,其衰败就此成为必然。

在中国近代社会的剧变中,传统商业的产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通过以往的官商结合策略发展商业的实际经济绩效在逐渐递减,交易成本与风险则与日俱增。另一方面,对政府依附程度更低、独立性更强的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或其他可供替代的商品经济模式却在发生着相反的转化。这些都令晋商这一内生于农耕社会、长期依附于专制王朝、大量从事垄断性经营事业的传统商帮无所适从。在生死存亡之际,晋商既难以摆脱已彻底沦为累赘的依附型政商关系从而向近现代工商业转型,又疲于应付统治集团的横加掠夺无法保全自身财富,官商结合的经济绩效骤减,但同时交易成本、现实风险剧增,如此对其商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最终导致其走向了衰落。总而言之,晋商的兴盛与君主政治的支持息息相关,但又与其随后的铁血统治格格不入,他们既是政治权力的共谋者,也是政治权力的受益者,然而终究是政治权力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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