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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民宿“商政民”合作经营管理模式探析

2019-02-10赵举兵毛海军张莹

时代金融 2019年35期
关键词:民族地区合作民宿

赵举兵 毛海军 张莹

摘要:针对民族地区民宿的经营管理模式中存在着行业人员资质参差不齐、入行门槛低、民宿所有者和民宿经营者的矛盾等问题,提出成立由政府规划、指导和监督、商家投资修、村民经营管理民宿的“商政民”合作经营管理模式,旨在为我国民宿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参考,并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关键词:民宿 经营管理模式 民族地区 “商政民”合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收入的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也得到极大改善,出行需求增加推动民宿业发展。我国民族地区的民宿市场有较大潜力,虽起步较晚,但发展十分迅速,目前多以家庭式管理为主要管理模式。但家庭式的经营管理模式存在效率低下、卫生安全难以保证等问题,这样的经营管理模式是否能够在将来民族地区民宿业的发展中仍占据主导地位呢,本文将进行深入讨论。

国家旅游局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中,重新定义了旅游民宿——旅游民宿是利用当地闲置资源,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1]

早在20世纪80年代,台湾垦丁国家公园为解决景区因发展迅速而导致住宿设施不足的问题,衍生出一种由本地居民利用自家空闲房屋为游客提供住所的新的住宿形态。大陆民宿则起步较晚,位于重庆、丽江、拉萨、成都、西安等自然资源丰富地区的民宿数量较多,部分精品民宿品质较高。[2]但到目前为止,大部分民族地区的民宿仍处于发展阶段,不少民宿经营还存在不少问题,这对民族地区民宿业的长期蓬勃发展将造成阻碍。[3]

一、民族地区民宿经营现状分析

在旅游业和民宿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不少民族地区都想要大力发展旅游民宿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然而,民族地区民宿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一)基础设施落后,民宿所用房屋古老陈旧

大多少数民族地区地处偏远,其用于民宿经营的房屋多是旧屋改造而成,加之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持,使得民宿的修建和后期维护缺乏专业化指导,周边基础设施落后,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

(二)民宿管理者和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民宿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化培训且综合素质不高,影响后续服务,顾客满意度降低,难以使游客产生再宿愿望。

(三)产品同质化现象突出

民族地区民宿建设多依赖于当地文化,少数民族聚集地民宿从外观、内部装饰到所提供的服务具有较大相似性,即简单复制,相互借鉴的风格,提供的服务类型也非常有限,民宿质量逐渐下降,无法完全满足客人的个性化需求。

二、民族地区民宿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

据调查发展,目前民族地区的民宿经营主要有家庭式管理和承包式产业链这两种经营模式。

(一)家庭式經营管理模式

家庭式经营管理模式是指居民利用自有闲置房屋为游客提供住宿的自理自营模式。在这种经营模式中,民宿经营者很少会聘请员工,一般工作人员均为家庭成员,民宿主实现自我经营自我管理的经营模式,即民宿主人既是民宿所有者又是民宿管理者,民宿主需要参与财务统计、客房管理、后勤管理以及顾客接待等工作。这种小规模的经营方式,民宿主能以生活共享[4]的形式去向顾客分享当地的美食、景色、独特的民族情怀等,引起顾客的情感共鸣,给游客带去不一样的旅游生活体验。

(二)承包式产业链模式

承包式产业链模式(下文简称承包式)是指投资商出资承包闲置的土地资源或是闲置的房屋资源来开建民宿,从民宿的设计建设到后期民宿的经营管理,都由企业的成员所进行的管理模式。这种经营模式使得民宿设计整体统一化,民宿经营管理规范体系化,逐渐形成一个伴随地区旅游经济发展而发展的民宿产业链。

根据中商情报网的数据显示(如表1)[5],现有市场上主要有自有共享即家庭式经营管理模式和物业经营即承包式两种经营管理模式,两种经营管理模式的风格和市场占比相差较大。其中,家庭式管理经营模式在民宿行业中占比30%,而承包式占比70%。

三、民族地区现有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行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入行门槛低

民宿最初的出现主要是以家庭副业的形式为游客提供服务,拥有闲置房屋资源的房屋主人是主要经营人员。同时在民宿的发展中,相关政策和法律条款还不够完善,缺乏专门法律来规范民宿行业的发展。导致民宿业的入行门槛很低,只要是有意愿、有资源的人都可以参与民宿经营,这使得民宿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二)民宿所有者和民宿经营者的矛盾关系

在承包式产业链模式的民宿经营中,民宿一般是由专业的管理人员来进行经营管理。在这种模式中,管理人员追求的是高薪资、高职务,而民宿主的目标则是利润最大化。明显看出民宿主与民宿管理人员的目标不完全一致,导致民宿的经营效益难以达到最好。

(三)承包式民宿趋于酒店化管理,不利于突出民宿特色,使民宿经营同质化严重

承包式的民宿具有较完整的产业链。在建设时期有专业的设计队伍,在运营的过程中各部门分工明确,最终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团队。民宿应是旅游业中的一种特色产品,但是这种模式使民宿的发展方向越来越趋于酒店的经营形式,民宿主完全脱离民宿经营的过程,造成民宿从设计到经营管理方式上都趋于一致,抹去了民宿的特色化,民宿同质化突出。

四、成立“商政民”合作经营管理模式

通过对现有民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参考国内外其他经营管理模式,提出“商政民”合作经营管理模式,具体论述如下:

(一)“商政民”合作经营管理模式简介

根据村民提供的闲置资源不同,可以把“商政民”合作经营模式划分为“商政民”合作“新建”经营管理模式和“商政民”合作“改造”经营管理模式。

A.“商政民”合作“新建”经营管理模式

“商政民”合作“新建”经营管理模式是指在新开发的民族旅游地区,政府根据当地民族文化特征进行区域开发规划[6],并进行招商引资引进商户的资金流,商户根据政府的规划规模进行房舍的设计和修建,由当地村民设计布局房舍内部以用于民宿经营,且最终由村民经营管理的民宿经营管理模式。

B.“商政民”合作“改造”经营管理模式

“商政民”合作“改造”经营管理模式是指在新开发的民族旅游地区,由政府对当地民族建筑进行规划保护开发,亦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外界商户的资金流,商家投资改造、修整当地已有的闲置房舍,且不改变当地民族建筑的特色风情,以用于民宿经营的经营管理模式。

(二)政府、商户、村民的职能

为方便政府维护和监督商户和村民间的合作,“商政民”合作经营管理模式最终会成立“商政民”合作协会。如图2所示,在“商政民”合作经营管理模式中,政府、商户和村民分别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并执行他们各自的职能。

A.政府的职能

a.政府提出规划开发职能。政府提出少数民族部分地区的旅游景点开发规划,提出乡村民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经典景点建设等规划路线。

b.监督职能。由政府成立相关部监督“商政民”合作协会。派出相关人员入住协会,监督商户与村民间的合作合法化和规范化,防止合作的任何一方弄虚作假,保证合作的可持续性。

c.宣传、推广职能。在项目建设初期,政府需要在商户间与村民间宣传该项目,号召和鼓励村民积极参与,并向商户宣传其商业价值和可营利性。项目发展期间,政府向外界推广该地区的旅游价值,宣传这种具有民族特色的乡村经典民宿旅游。

d.政策优惠职能。“商政民”合作经营管理模式作为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的扶贫项目,会在民宿经营的前三年减免部分税收,以此鼓励商户和村民的长期合作经营发展。

B.商户职能

a.投资修建房舍职能。商户投入资金到“商政民”合作经营协会中,经过协会预算每户村民所需建造资金,并发放资金到村户修建或改造房舍。

b.指导、培训职能。商户成立一支管理娴熟的精干队伍,培训村民具备基本服务人员的素质,指导村民正确经营管理民宿。

C.村民职能

a.设计装修民宿。经过房舍的修建或改造后,村民可以根据当地民族风俗或自己新颖的想法设计装修民宿,使得该地区的民宿既有整体的统一视觉感,又有各家独特的魅力。

b.经营管理民宿。民宿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最终归村民所有,村民有权力和义务管理自家民宿的一切大小事务,并在政府和商家的培训指导下在民宿经营中盈利。

(三)“商政民”合作经营管理模式的优势分析

“商政民”合作经营管理模式,是基于现有民族地区民宿的经营管理模式所提出的新的管理模式,解决了现有的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具体总结为以下几点:

A.有利于提高该地区民宿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

在“商政民”的经营管理模式中,商户需要成立专业管理团队对民族地区村民进行民宿经营实践方面的培训指导,政府也会多次举行民宿经营分享会,为村民们分享优秀的经营管理案例等,有利于提高村民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升民宿经营人员的综合素质。

B.有利于解决民宿经营者和民宿所有者的矛盾关系

“商政民”合作经营管理模式中民宿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都是闲置资源的主人,也就是村民。在这一经营过程中,村民将民宿主与民宿管理者两个职能集于一身,而商户只是一个项目投资者,对民宿经营管理只有指导权,而没有决策权。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宿主与民宿经营者的目标相矛盾的问题。

C.避免民宿经营同质化的扩散

“商政民”合作经营管理模式中,整个少数民族村落的民宿都由投资商进行投资,但是每家民宿的经营管理者是个体村民,商户为获得更高的利益而对每个个体民宿进行经营管理指导,而个体为获得更高的利益则可以通过自家民宿的特色化实现。在这种经营管理模式中,个体村民间既有合作,也存在很强的竞争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民宿经营同质化的扩散。

D.有利于保护和推广少数民族文化

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开建的旅游民宿项目,政府宣传推广当地少数民族特色民风民俗和民族历史文化,形成一个由社会监督、维护发展的民族文化旅游地区。能够更加全面的保护、宣傳少数民族文化。

(四)“商政民”合作经营管理模式的弊端

“商政民”合作经营管理模式能解决民宿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同时也存在着不足:

A.适用性有限。据调查显示,大部分民宿发展主要依托旅游业的发展而发展,“商政民”合作经营管理模式下的民宿也不例外。其主要适用于旅游资源处于开发初期,且当地经济发展依赖于旅游业的省份地区,也可以是一些具有浓厚民族特色的村落或县份。其并不对每一个旅游地区或是商务区都适用。

B.地区性的村民经济收入对旅游业经济依赖程度高。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较落后且单一,在民族地区建立“商政民”合作经营管理模式的民宿,其整体会依赖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如果当地旅游经济滞后,将会影响整个民族村落的经济发展,因而不利于当地经济的独立发展。

五、结论

基于民族地区旅游经济和民宿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通过对比分析民族旅游地区民宿和其他旅游地区民宿的发展差异性及其问题,讨论了现有民族地区民宿的经营管理模式弊端,提出“商政民”合作经营管理模式,对该经营管理模式的运营可行性、经营合作的保障性、政策性和可实施性进行分析,为民族地区民宿经营管理和旅游经济的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参考文献:

[1]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EB/OL](2017-12-22)[2018-12-18]https://wenku.baidu.com/view/ec8c081b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ff.html.

[2]蒋佳倩,李艳.国内外旅游“民宿”研究综述.旅游研究 2014,6(04),16-22.

[3]安亚琴.基于地方性视角的民宿发展研究——以台州市黄岩区为例.经贸实践 2018(23).

[4]石洪凡.我国乡村旅游中民宿的产生背景、特色定位及其发展策略,农业经济2017(12).

[5]中商情报网数据解析:中国民宿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旅游地产观察 (2017-07-14 11:15)http://www.askci.com/news/chanye/20170714/111536102977_2.shtml.

[6]游上,陈晖莉,江景峰,余紫薇.少数民族民宿聚落智力资本与组织绩效研究——以拉祜族民宿聚落为例[J].商业经济研究,2018(6).

(作者单位均为大连民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毛海军为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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