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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研究

2019-02-10肖霄冉芳

法制博览 2019年12期
关键词:评议检察院司法

肖霄 冉芳

摘 要:当下,司法体制改革正逐步走向深化,如何在保障司法改革有序进行的前提下,加强地方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成为地方人大的一个新的实践问题。从以往的实践来看,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还存在着法律素养不高,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方式单一、流于形式等问题。因此,为了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地方人大应当从提升法律素养,健全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式等方面强化司法监督工作,务求完备,力臻实效。

关键词:司法改革;地方人大;司法监督

中图分类号:D624;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5-0170-02

作者简介:肖霄(1991-),女,土家族,重庆人,法学学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学;冉芳(1993-),女,苗族,重庆人,法学学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书记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无用还是有效——地方人大司法监督面临的现实困境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何正确地进行监督,尤其是在保证不对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不当干扰的前提下强化监督。

(一)外行监督内行——人大司法监督队伍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作为一项兼具行政性和法律专业性的工作,既需要较高的行政工作素质,也需要较高的法律业务素质。然而,当下的地方人大,受限于地域发展水平,人大代表中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只是很小的一部分,而且地方人大常委会中的法律专业人员也很少,普遍存在专业水平不足,司法实践经验不够的问题。司法实践经验的缺失就难免给司法监督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扰,时而出现的监管不到位,监督不及时的尴尬局面也就不足为奇。

司法活动作为一种专业性较强的活动,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就会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判、交付执行等司法环节,其中的办案人员和负责人也较多,不同环节需要不同类型的监督手段和专业知识,如若要对错案责任进行监督,那么责任划分和责任判定便需要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較高的法律业务素养。另外,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本就对法官和检察官进行了高规格的要求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已经算是高度压力,如若人大还需对其办理的个案质量进行监督,无疑会给其工作积极性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而如何判断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责任追究是否到位,错案责任划分是否正确,没有高深的司法实践经验也很难明辨是非,如若是内行去监督外行,就难免让监督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实效。

(二)内容过于简略——人大司法监督的监督实效有待提升

《监督法》中对人大监督权的范围和职能进行了合理的规定,而且对有关监督方式也做了细化。当下,地方人大开展监督主要是通过审议各个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实际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和询问质询等方式来进行。然而,相比于行政权,司法权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司改后的司法权更是要求法院、检察院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而《监督法》其实并未对司法监督进行专门的细化规定,其法定内容和形式主要还是套用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部分规制,方式不够严谨和细化,监督实效就难免受到影响。而且,司改后地方人大因司法工作的特殊性,难免对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心存顾虑,担心影响了司法公正,监督方式也缺乏刚性。

(三)制度尚显不足——人大司法监督机制细则有待完善

当下,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人大司法监督的机制不够细化和完善,导致司法监督工作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走过场”,短时间的听取和审议报告因其全面性不足,难以达到预想的监督效果。但按照计划去进行视察和调查,又会因提前通知法院、检察院而给了其一定的“作假”时间,可能会使得此次实地调研流于形式,仅仅看到法院和检察院精心安排的亮点工作和成绩,难以切实了解真实状况。除此之外,通过质询的方式对法院、检察院进行案件质询,也会常常遇到对方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搪塞,导致质询难以实际执行。流于形式的制度并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监督作用,当下的地方人大司法监督需要的是明确制度设计,用细化的制度规则来实事求是的对权责进行范围界定,以便明晰双方的责任范围和操作流程,让司法监督落到实处。

二、形式还是实质——地方人大加强司法监督职能的实践路径

(一)强化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地方人大司法监督队伍的法律素质

一是提升地方人大代表的法律素养。司法监督的队伍主要还是地方人大代表,所以需要强化地方人大代表的法律素养,通过开展法律培训,定期举办法律讲座,选派专人到司法机关进行法律实践学习等方式,不断开阔地方人大代表的法律视野,培养法律思维,强化法律意识,并且有阶段地开展法律法规评议会,用实践来检验成果。

二是提升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素养。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地方人大应当适当增加具有法治实践经验和法律知识的专职常委,这便需要畅通地方人大与地方司法部门之间的人才交流和引进渠道,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

三是提升日常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司法监督最主要的还是日常的监督,所以对于聘请的法律咨询工作人员,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聘用机制,充分发挥其法律特长,拓展司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二)拓展监督职能——构建全面合理的司法监督工作机制

一是构建地方人大和司法机关的对话机制。地方人大要根据地方实际,适时向法院和检察院输送最新的重要决定和热点法律问题,司法机关也应当适时地向人大报送重要举措和重大法律案件,加深二者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深化理解和认识,从而使得地方人大能够深入了解法院和检察院的问题和不足,也为地方人大给予司法机关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供依据。

二是建立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评议监督机制,在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地方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既需要加强又需要避免对司法的过多干预,所以应当弱化对法官、检察官办理个案的监督,强化对于法官、检察官综合素能的考评,通过综合考评的方式,鼓励司法工作人员发挥工作积极性,同时对考评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及时的提醒和制止,提升司法公信力。其一,构建司法工作人员履职评议机制。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司法改革之后,须按季度对法官、检察官的履职情况进行单独评议,重点评议办案绩效和公正司法情况。评议对象的选择采取电脑随机筛选,鉴于地方人大人力物力的限制,可以暂时将评议对象限定在担任部门负责人的法官和检察官之间。其二,构建司法公正人员履职档案。完善的履职档案可以让地方人大充分了解法官和检察官的履职情况,从而实现监督的常态化,增强时效性,材料的来源可以要求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定时移送,当然,涉密案件材料可以依情况考虑是否移送。其三,设立独立的评议监督机构。时下已经有一些地方人大采取成立控告申诉调查委员会的方式来受理对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笔者认为控告申诉委员会的职能可以进一步拓展,将前文所述的开展履职评议和制作履职档案纳入工作职能内,同时充实一定的法律专业人才,提升评议实效。

三是构建司法机关特定、重大案件报告、备案机制。知情权是人大进行司法监督的前提和基础,鉴于法检两家的办案数量较大,所以只需要对特定、重大案件进行报告和备案。其一,特定、重大案件包括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刑事案件中判处无罪的案件,批捕案件中不予批捕等影响较为重大的案件。其二,报送方式则是通过法检两家的案件管理部门按照一月一报的方式向地方人大的司法委员会进行报送。

(三)优化监督实效——改进司法监督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一是优化司法监督审查的资料来源路径。除去常用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地方人大还可以采取参与评议、旁听庭审、随案观摩等多种多样的方式,使得地方人大能够掌握地方司法的第一手资料,为建言献策提供实践基础。

二是制定详细的监督计划,提高监督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地方人大可以结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制定切合实际的监督计划,按月或是按周开展评议会、庭审观摩、实地考察等监督活动,以便能够充分了解法院和检察院的办案情况,同时适时提出代表建议和人大建议,发挥好参政议政的职能作用。

三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活动。地方人大作为地方人民群众的代表机关,加强工作联系是应有之义。其一,推进司法公开。地方人大可以督促司法机关公开非涉密的办案情况和结果,并适时在媒体上公布和更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其二,拓展监督影响。对于地方人大依法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如若与司法机关有关联,可以通过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时邀请人民群众参与、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方式拓展监督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权威性,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

[ 参 考 文 献 ]

[1]陈瑞华.论国家监察权的性质[J].比较法研究,2019(01).

[2]黄丹.新形势下完善地方人大权力监督的几点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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