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2019-02-10钟园玫王炯郭学知杨玉麟安慧彬

法制博览 2019年12期
关键词:著作权

钟园玫 王炯 郭学知 杨玉麟 安慧彬

摘 要: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物质水平的不断提高,网络文学作品也在此大环境下蓬勃发展了起来,因其观看阅读人口流量巨大,因此便衍生了巨额的利润,因此,网络文学作品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从网络文学的创作,发表,出版以及IP转换各个环节都需要进行强有力的著作权保护。本文针对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所面临的侵权成本低,作品容易被侵权,网民的知识产权意思淡薄,侵权问题难以取证且维权成本高,网络平台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变相纵容,立法体系不完善等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政府监管机制;行政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5-0040-03

作者简介:钟园玫(1997-),女,汉族,河南洛陽人,郑州西亚斯学院法学院,2016级本科在读,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国际商法;王炯(1998-),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郑州西亚斯学院法学院,2016级本科在读,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国际商法;郭学知(1998-),男,汉族,河南焦作人,郑州西亚斯学院法学院,2016级本科在读,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杨玉麟(1997-),男,汉族,河南三门峡人,郑州西亚斯学院法学院,2016级本科在读,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安慧彬(1998-),男,汉族,河南开封人,郑州西亚斯学院法学院,2016级本科在读,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国际商法。

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中国网民数量不断增多,我国正在进入信息网络传播大发展时代,开放式的网络增大了信息流动范围,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同时网络文学平台的不断更新,面临着版权违法犯罪电子取证和确定管辖困难,版权权利主体个人取证和维权过程困难等一系列问题。网络作品的发表与传播通过大数据技术和电子稿的逐步推广,使其改变了传统的文学创作方式。网络文学的发表方式日益便捷,不可避免的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和传播中产生很多侵权问题。在网络文学版权利益冲突中,最激烈的冲突发生在版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如何解决这个冲突是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关键,因此,版权法律制度必须对这个矛盾予以调整和规范,为双方利益划定一个界限,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网络文学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网络文学作品是指首次创作并发表在互联网上、供网络用户在线阅读。凝聚着创作者的智慧,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文学作品,自然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网络文学作品是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和传统文学地位一样应受到保护。首先,网络文学作品虽然在文学领域内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有其特殊性,但是它也能够在网络上被下载下来以有形的形式传播。其次,著作权法上所说的作品智力创作成果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种特征的。对于网络作品来说,它的发展只是传统文学到电子化和数据化的转变过程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而且,电子化和数据化后的作品也不会因为发表和传播方式的改变就丧失本身的可复制性和独创性,因此它还是著作权中所指的作品,应该受到和传统文学同等的保护。言而总之,网络文学作为一种新型的文学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定,具备著作权保护的合法性。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网络原创小说既有一般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种权利内容,同时也有自身的特点——“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修订的《著 作权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此项权利。这证明网络著作权在我国法律中已经得到了确认,网络文学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一)网络文学侵权成本低,且网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付费意愿较低

一方面网络技术发展迅速使网络文学成为一种新型文学的形式,同时也使网络文学的门槛降低,甚至是零门槛,这使得著作权人的作品极易被人复制使用。另一方面在当今社会,长期以来的资源免费共享使网络用户习惯于使用盗版资源,在面对正版VIP文学作品和盗版资源的时候,网民觉得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资源就是用来共享的,用来消遣的,而且正版VIP文学作品费用也较高,导致网民对文学作品的付费意愿较低,因此网民更倾向于使用盗版资源。所以网民较低的付费意愿和对文学作品的偏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侵权问题难以认定、取证难、维权成本高得到的损害赔偿少

网络文学著作侵权客体具有侵权主体数量庞大、侵权种类多种多样、侵权行为隐蔽性好的特点,即使网络著作权人发现了自己的作品被侵犯了也很难找到侵权人要求赔偿和停止侵害,对于情节是被认定为“思想”还是“表达”存在很大的争议,在著作权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的著作权法确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由于网络信息的全球化和网络文学侵权简单只需掌握简单的网络技术即可等种种原因,被侵权人很难找到可以用来维权的证据,还要负担昂贵的诉讼费用。

(三)我国的立法具有滞后性、不完备,未能建立起一套科学完整的法律保护与管理体制

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较晚,随着网络文学的蓬勃发展,国家也推出了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和日新月异的网络平台相比,还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体系不完整,目前我国出台的也有很多涉及知识产权法的法律,但是都没有明确规定网络文学作品的非法传播复制相关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在受到侵害时也不知如何维权,法院也没有法律依据来处理案件。

三、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应对措施

对于以上提出的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成本低,网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侵权问题难以认定、维权成本高,损害赔偿少,我国立法不完备等问题,我们认为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用以解决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方面的短板,不断在法律,制度,技术方面不断创新和努力,给著作权人提供有效的保障,鼓励其创作出更加优秀的作品,促进文化发展繁荣。

猜你喜欢

著作权
我国构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可行性探析
浅谈体育赛事与体育赛事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