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视角下山东省中小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问题研究
2019-02-10孟姝
孟姝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在电子商务平台营造的良好氛围下,山东省中小企业网络交易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虚拟银行、网络广告等网络交易开始迅速崛起。然而,税务部门的信息化监管机制尚未真正创建起来,与网络交易发展速度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同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体系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而当前政府所颁发的法规条例还没有完全针对企业网络交易的纳税内容,导致网上交易应缴税额不断减少。因此,山东省在制定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方案时,一方面要考虑到维护良好的网络交易秩序,另一方面要共享建设利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 网络交易 税收 中小企业
山东省中小企业网络交易现状
电子商务的内涵是指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综合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格化、信息化特征。电子商务是互联网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对网络科技的一种全新应用,具有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性特点,其不仅对企业的经营结构、管理模式等带来较大冲击,而且为国民经济建设注入了新鲜血液。
电子商务这一便捷的营销方式正不断被社会各大领域所认可。对于传统商业来说,企业电子商务是一场革新,它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并加快了世界经济的发展步伐。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正在进入密集创新和快速扩张新阶段,从阿里巴巴、当当网等知名电子商务网站发展来看,历经二十多年经验和技术的沉淀,我国电商领域取得了一系列的丰硕成果,从2011年到2017年间电子商务交易额由之前的六万亿元递增到二十九万亿元(见图1),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电商市场之一。
从区域分布来看,山东省位于广东省、江苏省、北京市、上海市之后(包含直辖市),排名第6位,并保持着健康稳定的发展态势。2013年,山东省的电商交易规模超过1万亿元,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比例达到30%。其中,B2B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网络零售交易额分别达到8200亿元、1800亿元,同期相比增长幅度分别为28%、44%。山东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增长速度很快。以省会城市济南市为例,截至目前,济南市有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1家,国家级示范企业4家;省级示范基地5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3家。2017年,济南市实现电子商务网络交易额6495.89亿元,同比增长36.99%,增速高出山东省4.97个百分点。2018年,济南市迎来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先行区建设重大发展机遇,通过积极探索新旧动能转换模式,实现电子商务产业与全市经济各领域融合加深,在一季度实现网络交易额1667.09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8.05%,继续保持快速增长。
现阶段,在山东省范围内,通过电商平台开展业务的企业总计超过120万家,其中很多企业的交易额在全国排首位。以山东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为例,2015年交易额超过25亿元;2016年济南市“优生活”电子商务公司的交易规模为21亿元,与上一年度相比新增比例达到了95%;山东三际电商公司在2015年间的交易量接近11亿元,在整个手机类电商企业中居于前列;山东省济南市的韩都衣舍电子商务公司去年交易额10.2亿元,成为网站天猫女装类目销量冠军;山东银座科技有限公司(銀座网)2016年交易额5.3亿元,增长1倍以上。在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上,山东省电商平台的建设也展现其产业优势。
山东省中小企业网络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影响
(一)网络交易主体虚拟化且交易主体模糊不定
在网络交易环境下,买卖双方都是虚拟身份,在鉴定网络地址上存在较大难度,纳税人所呈现出的无形化特点更为显著,税务机关也不能结合之前的商业发展体系来管理其营业场所。在网络交易日渐繁荣的情况下,网络经济的载体都将是无形的,而且交易中都是无纸化。一些交易目标基本上都被转变为数字化信息,从而借助网络平台传播出去,在虚拟网络中,交易双方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填写相应内容。由于计算机加密技术日新月异,纳税人会通过多种手段来掩盖交易信息,加密技术水平的提升,使税务机关在了解纳税人交易状况时存在诸多不便,而且难以摸清交易双方的收入和真实身份等,导致税收征管难以找到突破口,以及导致大量的税款流失。传统的税收管理体系跟无纸化网络交易存在较大的差距,并对山东省当前的纳税登记与申报等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麻烦。
(二)无纸化交易使税收征管失去依据
电子凭证是证实真实交易信息的重要依据,但其极易被篡改、伪造等,将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第一,网络经济的“无纸化”交易导致税务机关在网店稽查时存在较大难度。从根本上看,网络交易依旧是一种营销活动,假如它不享有免税政策,那么网络交易则需要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税收。如何结合企业网络交易中暴露的税收征管问题制定出科学的税收监管方案,已经成为中西方税收征管中高度重视的难题。按山东省当前所实施的税法要求,不管是实体店铺交易还是网络交易,都需要依法纳税,否则将会有更多企业利用网络交易而故意逃税漏税。第二,网络经济所牵出的税收问题已经在很多国家引起广泛的讨论。企业网络交易税收法律、体制机制等如何规范企业在网络贸易环境下合理纳税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因此,要对山东省中小企业网络交易状况下所引发的税收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后,制定出具体的应对举措,以此来规范和引导网络交易行为。
(三)征税对象难以确认导致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针对资产转让、产品销售等行为,税法结合各大课税目标而做出了相应规定。在征税时以税法为标准,而网络交易因为有些数字化产品能够从网上粘贴或下载,所以山东省商业贸易的迅速崛起,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税收来源渠道,但是也极大冲击了以往的税收征管制度。企业网络交易的税种、税率等内容无法准确的界定,这就导致税收征管从起步时就面临众多困难。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过程一般不仅不签订具体的协议,而且也没有具体的合同约定,在交易双方都采取网络交易手段的情况下,网络的价格可以随意更改,导致实际销量难以精准评估,而且收不到价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对企业的税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步是确定并计量收入。以往对企业的“收入”概念有一个具体界定,但是在企业网络交易环境下,一般交易双方的网络交易都呈现出无形化等特点,因此通过网络一些有形的物体可以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输。有关企业网络交易的实际营销额,不管是线上产品销售收入还是服务收入等,都存在确认困难。如何针对网络交易特点进行科学管理,以此来解决税收流失问题,应该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
(四)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
在网络交易环境下,企业网络交易呈现出多元化特点,包括全球性、快捷性等,买卖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互动,并在线讨价还价、签署协议、支付价款等,依托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而出具各类凭证,无纸化的网络交易水平不断提升,企业网络交易对象基本上都可以采取数字化手段进行传输。在此过程中,电子凭证被改动的可能性较大,税收审计和税收稽查由于缺乏纸质化凭证,而无法了解网络交易的具体情况。在无纸化操作过程中,交易数据、信息等的存在形式都是电子化,这样极易被篡改并很难发现,同时纳税人还会借助加密技术而将有关信息进行隐藏。但是,现阶段的税收征管等工作都是将书面凭证作为参考依据,整合网络交易信息难度较大,以至于传统征管手段达不到预期效果。另外,网上交易的范围比较广泛,交易目标较多,而且山东省尚未成立专业的机构来管理网络交易税务问题,因此导致一般税务人员的工作任务比较繁重。
(五)税收法律制度难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在我国范围内销售产品、进口货物的企业或者是个人,都属于法定的增值税纳税人,网络交易的税收应该纳入增值税范围内。纳税人应该自觉去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然而,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尚未清晰界定网络交易的纳税主体、税率等,实践难度较大,重点体现在:第一,纳税主体比较模糊,无法准确划分纳税期间纳税人的法律责任等。企业网络交易税务登记体系不健全,而且也没有创建统一的身份认证机制,税务机关无法摸清企业的注册地址、对公账号等信息,同时也不能实施监控企业交易量、纳税情况等。第二,在企业网络交易日渐成熟的情况下,商业交易已经摆脱了时空局限性,即企业网络交易借助互联网虚拟平台,已经不能凭借国家的法规机制来约束自身的课税行为。
完善山东省中小企业网络交易税收的对策
(一)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税收负担
尽管相比传统交易方式来说,网络交易取得了重大进步,但这只是将交易手段由有形演变为了无形,从本质上看,产品交换的本质是没有发生变动的。只要合理的征收传统商务交易的税收,那么网络交易征税则合情合理。与此同时,考虑到国家产业的发展要求,可以对某些特殊的产业给予一些优惠政策,但是从未来发展角度上看,公共政策不能有针对性的抑制或者是支持市场形态的调整,政策上的倾向会造成市场发展偏离正确轨迹,而市场经济原则是不能扰乱正常的市场发展秩序,中小企业网络交易所呈现出的特点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无法作为获得免税的依据。
(二)完善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当前,山东省还没有结合网络市场发展现状创建出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导致网络征收问题愈发严重。因此,应该通过积极引入先进的管理办法,以当前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参考标准,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纳税责任人、纳税期限等进行具体确定,以此来营造公正、公平的税收管理秩序。
第一,创建统一、高效的企业网络交易登记体系,利用企业所开具的网络凭证来制定电子申报纳税流程,将申报数据行为纳入到法律层面,明确征税和纳税双方的权责。比如:山东省可以针对网络交易者制定相关法规,在获得工商机关核批下,开展相关的税收管理工作,这样可以给税务机关的稽查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另外,山东省应该尽快采取措施,来扶持网络交易行业的健康运行,并对税费缴纳进行严格监控。
第二,结合网络贸易本质特点,对居民、商品等互联网税收概念进行具体诠释,主要侧重于调整与网络交易存在密切关系的所得税法规等。首先,增值税法中必须要对有形贸易征税管理进行具体界定,包括所有的有形资产等,不管这种有形资产的实现方式是什么,都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其次,营业税法的改动将网络服务纳入到营业税层面上,并界定为服务业,可以依照服务业纳税程序来管理,将线上交易确定为“特许权”;最后,所得税也需要进行变动,比如由于网络贸易产生的所得税税基在不同国家质检可以随便进行轉移,导致国家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健全,将是税法革新的一项重要任务。总之,要创建先进的网络交易管理制度,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
为更好推动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发展,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创建合理的电子纳税申报体系。税务机关需要调整自己的业务流程,并逐渐向电子化方向转型,同时还需要让自己的网络跟金融机构、海关等部门衔接在一起,设立发达的计税和稽查机制,达到自动化征税要求。国内从税务总局到地方构建一个高度一致的税务管理系统,借助计算机网络等对企业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控。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能够使征税成本控制在最小化,以此来减轻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而且纳税人也可以随时随地申报纳税。另外,税务机关跟银行所创建的税银联网,从根本上确保了税款能够在第一时间内缴纳到国库中。
税务机关应该采取有效举措提升税收监管水平,并从多个层面出发,比如技术等为监管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环境,同时应该积极创建核算、税收代扣等体系,广泛应用自动开票软件等,依托先进技术对网络交易信息进行跟进,缩减纳税申报和稽查流程,实现全面管理企业的网络交易行为。
(四)在互联网上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税务部门可以在网上创建一个专业的税收管理系统,要求企业上传身份证、银行信息等,并将其与合作的银行之间进行联网。在消费者登录企业网站挑选产品时,借助卖方交易平台实现交易的整个过程,要求所有的交易都上传到税收监管系统中。同时利用该中心系统,将信息反馈给消费者,以此也能够要求网络交易企业出具电子票据,这样通过无纸化凭证也可以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借助网络监管系统,将发票系统跟企业的交易平台有机衔接在一起,可以借此来了解卖方的进货量、销售量等。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多个交易环节而实现对税收的有效监控,以此提升网络交易平台的税收管理水平。
(五)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监管作用
税务部门应该跟银行、海关等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增强彼此之间的互动,共同推动网络交易的高效运行,如何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全面监管、跟进,需要在协同多方力量的作用下创建一个信息共享体系,从而实现对税收系统的系统性管理。网络交易监管部门应该迅速出台相关法规,针对网店的信誉度等情况,采取有效办法来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除此以外,山东省还应该构建完善发达的税收体系,引进先进的人才、技术等,为山东省经济发展提供有利支撑,未来企业网络交易将会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源头。
(六)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的网络交易税务管理平台
企业网络交易可以突破时空局限性,在较短时间内迅速传输出去,同时可以借助计算机达到自动化处理的目的,材料采购、生产与销售等环节都不需要人员操控,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因此它要求税务等能从管理手段上达到远程处理的标准。
网络交易是企业网络财务的核心业务之一,企业应该尽快研发出电子税务监管系统,这种电子税务管理技术由于实践的难度较小,而且功能齐全,因此能够跟税务机构的申报系统衔接在一起,并将企业每一笔交易信息都上报到总系统中,实现对税收的统计和计算。企业网络交易信息可以直接被电子税务监管系统所读取,在无需人员的操作下而将税金等计算出来,同时可以自动将计算的结果反馈到企业网络纳税申报系统中,自发生成申报文件。申报文件系统能够将相关信息自动传递给税务总局系统,在该系统对信息的确认和识别中,将划扣指令发送给网络企业所合作的银行系统,银行再开始执行划扣税金的工作。中小企业现已创建了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税收征管体系,但是网络贸易的出现为该系统提出了更为苛刻的标准,因此税务机关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提升税收征管的自动化、网络化水平,同时需要跟其他机构携手创建信息共享平台,以此来方便企业纳税申报,并更好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