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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问题研究

2019-02-10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4期
关键词:钉子户征地收益

(长沙理工大学 湖南 长沙 410000)

一、文献综述

牛慧娟尝试把“钉子户”现象作为一个整体的范本进行分析,从对法律理念、充分补偿、程序公正、落实征迁中的社会保障、严格适用强制拆迁五方面的研究入手,最终得出自己的观点,要想解决“钉子户”问题,需要从保护民权的角度设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此外,郭亮从法理上肯定了“钉子户”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斗争”,他认为“钉子户”的个体维权行为是具有社会价值的,“钉子户”的维权行为需要放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大的背景下去讨论。赵海云、王文彬也认为城市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的抗争行为是他们作为弱势群体常常有的维权诉求,他们通常是权益抗争人。并且指出权益抗争人是动态发展的,他们会伴随征收补偿的进程在心理、思想和行为上发生转变。

陈绍军、刘玉珍认为征收过程中各主体的利益失衡和他们的争利行为是“钉子户”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在这个基础之上,他们提出应该从制度上去规范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应该让政府让利于民,被征收户应该和政府以及开商业一起共享开发效益。霍方则以个案研究为切入点,他以许昌市城中村改造中出现的“钉子户”问题入手,探讨了在这个过程中“钉子户”产生的原因;并分析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从征收纠纷的解决对策来分析被征迁户利益怎样才能得到保障。指出若要解决征地拆迁中的“钉子户”问题,则需要平衡征收过程中的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当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摩擦时,政府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协调作用,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确保征迁过程的透明性。

二、“钉子户”成因理论分析

在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农民通过土地转让以及房屋置换等途径获得生活福利改善,追求征地补偿最大化,开发商追求土地使用权成本最小化,政府追求土地出让收益和后续管理收益,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集体土地时,利益主体还包括村委会。征地方的出价不能满足所有被征地者,导致“钉子户”的出现。

1.被征土地的资产专用性。资产专用性在合约分析中有着特殊的意义,当一种资产具有较高的转移成本,且只能在特殊交易中才能存在特殊收益时,这种资产就具有了某种专用性。威廉姆森指出资产专用性是在不牺牲生产价值的条件下,资产由不同使用者可用于不同用途的程度。在征地过程中,土地成为具有资产专用性的资产,在不牺牲其生产价值的条件下,征地者将其用于规划建筑方面,而被征地者的使用土地的方式各有不同。在征地者与被征地者对于征地价格的合约签订过程中,被征地者中的机会主义者占用准租是导致合约的交易成本上升、合约难以监督和执行的重要原因,而这些被征地者中的机会主义者是钉子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征地者契约不完整;在实际征地的复杂外部环境下征地契约是不完全的。导致征地契约不完全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内容:征地双方的不完全信息导致契约在拟定过程中不完全的考虑变化情况,从而导致契约的不完全。征地过程中考核具体的契约绩效费用非常高的,而且没有外界驱动对契约的绩效考量,对于第三方执行者,如法院,要证实征地者的违约很困难。这也会导致契约的不完全。我们可以看出,在不完全合约的条件下,征地者有能力且常常有动机通过“套牢”一部分被征地者来违反交易,例如,虚报地价,改变土地种类等等。

3.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我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层次低、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等特点。家庭经营成为农民生活保障的主要形式,就形成了以土地为基础、以家庭保障为核心的农村保障体系。政府大规模征用土地,土地对农民的这种社会保障功能就会大大弱化甚至完全丧失。用地单位给予农民现金形式的“一次性补偿”,显然不能替代土地对农民原有的社会保障功能。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的生存保障。农民在失地的同时也失去了农民的身份和土地的绩效福利,但是又未获得城市市民的社会保障待遇。失地农民游离在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外,在城市生活中面临极大的风险。

4.被征地人的社会属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求是有层次的,可以在同一阶段有多种需求,但低层次需求未被满足时,不会考虑高层次需求。被征地者拥有有社会人的属性,例如,割舍不下对自己土地的感情、祖训、家人的影响等。这也是钉子户出现的重要原因。

三、征地过程的博弈分析

“钉子户”问题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表现形式多样,但“钉子户”问题从本质上来说却是各方利益的冲突,是一场利益的博弈,这其中既有为大众所熟知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也有潜在的,不太被社会公众所了解的被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地方政府和新闻媒体,被征收人和灰黑势力之间等等形式不一的利益博弈。

我们假定在征收的过程中有政府、开发商、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四个利益主体。在征地过程中,由于政府、开发商、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强调各自的理性和最优策略,力争利用自己的地位、权力和掌握的社会资源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摒弃了协商博弈机制,致使遭受损失的农民采取了极端行为与其余三方展开抗争,导致了对抗性冲突的发生。本文认为农地征用对抗性冲突是社会转型期的基层政府、开发商、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四方非合作博弈的结果。农民单独为博弈的一方,而基层政府、开发商和村民委员会结为联盟,为博弈的另一方。我们以A代表联盟方,以B代表农民。

零和博弈,博弈一方的收益等于另一方的损失,因为收益由农民和政府代表的联盟一方共同享有,当农民获得的补偿或者收益上升时,代表着联盟一方的收益会下降,因此可以将双方的博弈看成是竞争博弈。因为土地国有,假设农民总会获得正的收益,我们假设在不同的选择时农民和联盟一方的收益如下所示

A(联盟)合作不合作B(农民)协商5,-53,-3抵抗4,-48,-8

在零和博弈中,如果一方知道另一方的意图时会有极大的优势,因此双方都竭力隐藏自己的意图,此时双方都会采取混合策略,我们假设农民选择协商的概率为P,联盟方选择合作的概率为q。当联盟方选择和农民合作时:B(农民)期望收益=4+P;当联盟方选择不合作时:B(农民)期望收益=8-5P。在博弈中,农民知道联盟一方会尽可能的弱化他的期望收益,因此,对于任何的概率P,他所期望获得的最佳收益是这两个策略所给出的收益最小值。对农民而言,他们的期望收益由所有最小收益组成,在这些最小收益中有一个最大的收益值点,此时,我们可以求出一个概率P值。

联盟方选择合作的概率为q,当农民选择协商时,联盟一方的期望收益=3+2q;当农民选择抵抗时,联盟一方的期望收益=8-4q。联盟一方想将农民的收益最小化,但同时政府意识到农民想将收益最大化,因此联盟一方的期望收益曲线为所有最高收益的组合点。两条直线的交点部分可以求出一个q值。

利用所求的p和q值,结合最优反应曲线,我们可以算出博弈的混合策略解。在征地过程中,双方都力图将自己的收益最大化,政府力图以最小的成本完成征收工作,农民希望在征收过程当中最大化自己的收益,开发商希望开发成本最小。各主体围绕着土地利益的再分配不断反复的进行议价,博弈进行过程中,双方不断的调整自己不同策略选择的概率,因此当征收双方无法再规定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的冲突就会很明显的显现出来,也许这就是“钉子户”形成的原因。

四、对策及建议

(一)整合征地目标

农地征用对于基层政府、开发商、村民委员会和农民既具有共同利益,又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偏好。作为建立合作博弈的前提,基层政府必须整合各方的利益偏向,化解由目标不同产生的潜在矛盾,建立征地目标的整合机制,这是消除农地征用对抗性冲突的前提条件。而完善征地目标的整合机制需要把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使征地博弈中的四方在考虑其他局中人的理性选择的同时,制定自己的利益追求目标。

(二)调整现行补偿机制

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是征地和拆迁补偿的最低标准。在现行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下,失地农民只能进入城市,“被城市化”。征地补偿应该包括就业培训等以便农民进入城市实现再生产,也就是其真正的城市化成本,否则城市化只会是农民的城市贫民化。对于城市拆迁居民应当保障其原地安置权力。再次,补偿机制需要更多考虑家庭的特殊情况,做到补偿的差异性,尤其是对于那些特困家庭应予以照顾。

(三)完善土地制度

“钉子户”问题虽然聚焦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但是根本解决途径还在于土地制度改革。基本方向应该是政府退出,由市场调节城市土地供求。首先,明晰土地产权,解决集体土地产权不稳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等问题,允许土地产权的多元化。其次,政府在商业性开发土地征收中应该退出来,地方政府的角色由交易参与人变为交易秩序的维护者。再次,严格界定土地征收的公益性,限制政府土地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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