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未成年人犯重罪呼唤矫正制度的完善
2019-02-10张全林
张全林
背景:2018年12月2日,湖南省沅江县发生一起男童弑母案。然而,不到一个月,该省衡南县又发生了一起少年锤杀父母案。由于这2起弑亲案的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均不会被判处刑罚。案件发生后,我们除了需反思造成案发的家庭和社会因素外,还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惩罚体系进行反思。(1月4日《南方法治报》)
按现行《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以上(8种恶性犯罪降低至14周岁),同时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一般情况下不予逮捕。这一顶层设计体现了福利型少年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以案例中的12岁少年来说,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即使犯下如此重案,其受教育权仍然不被剥夺。
当下的问题是,其杀母行为已暴露出性格情绪化、行为暴力化等不良倾向,从通常认知来看,确实不太适合回到原来的学校。即便回到原校就读,也很难融入集体,对他本人的成长并无任何好处。周围的人可能给他“贴标签”,进而刺激他“旧病复发”。从这个视角考量,让其返校要慎重选择。
犯重罪的未成年人何处安身,需要何种接驳机制,是现实而又紧迫的问题。如果不妥善解决,也难以实现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目标。法律规定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标准,初衷是考虑到孩子的心智尚未成熟,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后果,故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本着“少捕慎诉”原则,以教育感化为主,这本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但是,法律仅规定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缺乏专门针对低龄犯罪的司法制度,加之对后续处理、矫正断档,教育感化成了一句空话。
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社会的呵护,更需要法律的强制约束。未成年人犯下重罪,不能“让家长领回去好好教育”就万事大吉,必须有托底的载体才能使教育矫正落地。目前,承担教育矫正功能的少管所,只接纳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可转入工读学校的起点年龄为13岁,12岁及以下的成了谁都不管的“逍遥派”,尚无合适的法定去处。在法律层面,当前对未满14周岁、涉嫌刑事犯罪的青少年的教育矫治存在制度空白,亟待进一步完善法规,建立更为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呼唤少年矫正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国对罪错少年进行教养、感化的组织和机构,不仅官方甚少,民间也几乎空白。这需要推动建立相应的旨在挽救和矫正罪错少年的庇护、感化组织和机构。在执行方式上,应成立完全独立于成人刑事法院的少年法院,对少年案件的审理独立运作,直到法院认定该触法少年已完全得到矫治或已成年,方可回归社会。在安置方式上,应将罪错少年与成年罪犯隔离开,安置在专门的监护机构,提供一种相对健康的生活环境,以便有利于少年犯改邪归正。在矫正方式上,不能对罪错少年一味惩罚,而应依程序施以挽救、辅导和矫治,如采取缓刑监视、训练学校矫治、社区劳动等,通过隔离教育,促进其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