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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业风险分析及处置对策建议

2019-02-10张学良

21世纪 2019年2期
关键词:犯罪

张学良

曾经被称为“互联网+”创新宠儿的P2P如今日益成为一个谈之变色的事物。大众的手机经常会被某平台跑路,某平台负责人主动投案自首等刷屏,微博和各大新闻媒体的财经版面也经历了“唐小僧”、联璧金融、“牛板筋”等平台爆雷信息的轮番上榜。这些曾冠名财富象征的平台没有像其之前宣传的那样成为投资者的聚宝盆,反而成为了他们挥之不去的噩梦,这不得不引起重视。为此对P2P行业进行分析并探究其爆雷风潮的成因并寻求有效的应对处置之策成为当务之急。基于此,笔者对P2P的概况、行业风险及成因、相关平台犯罪打击处置等进行分析,以期能够为行业的健康运行提供一点建议。

P2P行业的概况

P2P本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简称,从其英文本意可以看出主要是存在于个人之间的借贷业务,也可以称之为“点对点”“个人对个人”,这就表明平台所承担的应当为信息中介或者促成交易的撮合者。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和形式,P2P的出现一方面得益于新型互联网技术尤其是金融创新技术的推动,另一方面传统的资金借贷方式对于个人等的限制也是重要原因。

从上述的基本概念可以得出该行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便捷性。基于互联网技术和网上合同操作的流程,有借贷需求的双方可以依托平台进行快速的交易信息获取和对接,相比传统借贷合同条款的合意及达成过程比较简易和高效。二是经济性。P2P平台较之于传统的银行等机构具有开设成本低的优势,其在经营场地和人工方面的成本缩减直接便利其大幅降低运营成本,使得平台本身和借贷双方都可以减少经济成本。三是广泛性。P2P的兴起原因之一是传统金融机构的资质要求和业务流程过于严格,使得一些群体难以达到其要求且存在较长的资金拨付时间,而P2P平台的覆盖面非常广,门槛比较低且资金到付时间间隔短,使得其受众面和客户群体非常广泛。四是风险性。上述特性可以说是P2P的优势,但是其在风险的管控方面较之传统金融机构存在不足之处,如没有面对面的资格和条件审查容易造成客户群体的信息失真,P2P平台本身在监管空隙中的自融和资金池现象也时有发生等。

P2P行业的风险分析

1.一般的经营风险概况

一是资金信用风险。因为该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且目前仍采取注册制,很多条件一般的企业插空蜂拥而入,这些加入者本身的资金管理能力不强,导致这些企业很容易在资金的管控上利用政策和技术漏洞进行资金的违规操作。

二是企业经营风险。金融创新的指引下,各平台蓬勃而起,这一方面带来了行业的数量繁荣,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业竞争压力,P2P平台本身的定位使得其仅能通过一定信息中介费用和利差进行盈利,这使得表面繁荣之下行业内的实际盈利和经营收入不能完全支撑。

三是行业政策风险。从行业的大规模兴起至今仅几年时间,无论是东部一线城市还是中西部地区,在该行业的运营和管理中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各地对该行业的管理和应对都在不断调整,这导致政策更新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行业的甄别和淘汰。

四是业内关联风险。P2P平台对于行业的整体依存度和大的经济环境的依赖不可谓不深。这导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情况在该行业大量存在,一个平台的风险将会产生聚集和传导的影响,对一个区域乃至整个行业都造成大的影响。

2. P2P行业刑事犯罪概况

日常所说的P2P平台爆雷,一般是指平台的项目逾期,平台无法完成兑付与垫付或者平台资金断裂,平台管理者携款跑路等。通常把平台无法进行正常的提现、兑付等概称为P2P爆雷。由此可知在爆雷中,平台的刑事犯罪风险是大量存在的,根据爆雷所产生的原因和表现不同,对照具体的刑事法律规定,又存在不同的刑事犯罪风险。

一是虚假平台的诈骗犯罪。这是在平台的成立伊始,其设立者目的就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设立虚假的平台发布不真实的投标信息引诱欺骗投资者的资金,这符合刑法中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爆雷风潮中的很多短时间注册成立然后闪电式跑路和关停的平台多是这种。这种平台简言之就是以平台为犯罪的工具,不具有经营的出发点,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投资者的资金。

二是平台的违法资金犯罪。这一类是指平台在形式上是合规合法的,其在工商、税务、审计等方面也存在相应的数据和信息,但是该种平台已经背离了P2P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其通过自融和设立资金池等形式将投资者(客户)的资金进行非法的运营,采取诸如自己投资和其他资金用途等。这种行为一方面破坏了行业的监管规定,另一方面触犯了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是平台爆雷引发的其他犯罪。无论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性质犯罪还是破坏金融秩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等,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相关的具体手段性或者牵连性的犯罪。如平台在设立阶段存在的虚假注册、抽逃注册资金、伪造公章等犯罪,在平台的实际经营中偷税漏税、制作提供虚假会计账目、虚假宣传等犯罪,甚至在平台爆雷后对投资者的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等犯罪,等等。

P2P行业的风险成因

无论是上述的一般风险还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都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破坏了金融秩序,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财产,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以此作为治理的基础和制定处置政策的依据。

1.行业层面

一是能力条件不足。P2P行业的大规模聚集出现是最近几年的事情,很多行业加入者在进入之前很少甚至没有做过这方面的业务,属于跟风式的插空进驻。这导致很多资金条件不足、经营水平较低、管理能力欠缺的企业涌入,进而从入口处形成了参差不齐的局面,新入者的水平对行业良性发展和整体治理都造成影响,给未来埋下风险隐患。

二是法律意识淡薄。由于行业的加入者审查不严加之从业人员的合规水平有限等原因,很多不具备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的企业一方面要么违规经营,如设立资金池、进行自融等;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甚至进行犯罪活动。

三是行业内控欠缺。爆雷风潮中跑路的各大“明星平台”基本上都存在相互的资金借用和依托联系,资金使用和自身治理方面的彼此“互联”,使得在自我管理和风险分离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一家跑路,一批爆雷”的事件层出不穷。

2.监管层面

一是资质审查严格性亟待加强。很多地区在P2P的设立上门槛较低,对冠以“创新”的企业甄别度不强,在资质的审查管理中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现象,没有建立比较严格和完备的准入标准,很多自身条件尤其是风控水平不高的企业大量进入,形成风险隐患。

二是监管机制的全面性亟待完备。P2P行业必须有一套完备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标准,“野蛮生长”曾经是这个行业的真实写照,虽然近期尤其是P2P爆雷风潮后监管趋严,但是整体完善的监管机制仍未形成,全面管控的形势尚待加强。

三是处置应对联动性亟待完善。P2P行业在管理上按照不同的业务和后续事件归属不同的部门,如在入口端主要涉及工商、审计,在日常的运营中涉及税务、金融管理机构和所属辖区地方机关,出现经济犯罪事件时涉及公安等单位。当下的处置仍未形成有效的沟通联络机制,在风险的发现预警与处置上存在仅仅依靠某一家的观念倾向,亟待构建得力顺畅的联动机制。

3.受损群体层面

一是投资知识不专业。在网贷平台的受害者中,虽然也存在对互联网新兴金融业了解的群体,但是大部分是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水平的普通民众,很少人具备比较专业的投资知识,在分析甄别平台和风险预警中欠缺相应的能力。

二是投资理念不理性。很多受害者在投资平台之前对平台的运作模式,平台资质和运营能力一知半解,甚至有的都是第一次听说,其出发点基本是追求短平快的收益回报,在看到平台的高额利息宣传时对自己的本金安全忽视了,产生了不理性的投资行为。

爆雷风潮下P2P行业风险的应对策略

P2P平台引发的风险尤其是金融犯罪事件必须进行正确有效处置,这是维护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和整体金融秩序的需要,是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需要。据此,笔者根据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应对措施,以期有益于该行业的有效管理。

一是完善行业法规建设,确保有据可依。P2P行业现有的治理依据主要见诸于一行两会、金融局(办)及地方政府的指导意见或者细则中,层级比较高的法规尚未出台。为此,首先要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提升该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制定基本的行业法律法规,为行业治理提供依据。其次,若基本立法条件尚不具备,可以先进行行业的具体监管条例和细则的制定,为基本立法提供缓冲期。再次,在上述基本统一的建章立制基础上各地结合本地区不同的行业生态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具体的细则制定,确保统一性和针对性的有力结合。

二是提升日常管理水平,确保全面治理。首先,严把行业的入口关,严格P2P行业的进入资质审查,实现行业的基础管理体制转型,确保整个行业的正本清源。其次,在专项的执法活动基础上进行常态化管理,建立具有可复制可操作的整体行业管理制度和工作模式。再次,将外部的监管检查和行业自查方式进行深化和提升,建立动态的检查监管台账,形成全流程式的节点数据,设定不同的监管分值与权重,进行量化考核,确保透明公开的监督和全覆盖管理。

三是加强整体处置联动,确保综合管控。首先,建立合理的退出引导机制,实现处置涉及的各部门整体联合、共同管理。比如,将工商的注册清退、税务的核查清账、审计的相关数据审查、公安的违法犯罪风险预警监测进行一体联动,确保行业的稳步转型。其次,爆雷风潮的趋势下,民事纠纷之外的刑事犯罪频发,对此进行打击处置更需建立常态式的应对处置机制,在依靠公安等机关惩治犯罪的原则下,加强协调沟通,避免单一应战,形成统筹得力的整体治理力量。再次,各地在进行处置力量整合时必须立足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推进,以该行业的具体形势为依据,体现出差异性和实效性。

四是提高普法宣传实效,确保精准预警。社会的法治普及度和民众的自我防范意识是P2P行业管理中的必须一环。首先,进行专业投资知识的普及和合理维权的教育,引导广大民众树立理性的投资理念和健康的市场投资情绪,逐步引导全社会的正确投资方向。其次,扩大宣传的受众群体。针对该行业的投资主体不断扩大特点,在普法宣传的对象上扩大范围,力争形成全社会预警意识的整体提升。再次,创新宣传的方式方法,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介,借助各渠道进行深度、广度延伸。

五是创新行业治理方式,确保实效到位。首先,提升P2P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推进治理工作智能化。无论是处理P2P行业的民事纠纷还是处置涉刑案件,都必须立足于其本身“互联网+”的特点,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从数据的联动共享到信息的分析研判再到新智能的技术跟进,都及时更新推进。其次,不断培养行业治理和风险管控人才队伍。为有效应对日益复杂的行业严峻形势,必须有专门的应对组织和队伍。加强各单位、各部门和各地区的交流,实现人员的持续、广泛、深度沟通,实现各相关领域知识的分享和更新,打造专业的风险防控和综合管理队伍。再次,借鉴国外相关行业的治理处置对策。P2P相关行业在国外的发展时间比较早,其在管理和应对上的有益经验可以结合国内相应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创新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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