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法共识
2019-02-10肖志宏刘俊遥
肖志宏 刘俊遥
在人类的历史上,网络空间成为了“第五领域”,但是由于空间规模的“无限”,空间活动的“立体”和空间属性的“高度政治性”“高度开放性”等特点,网络空间带来了与其他全球治理领域不同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全球性问题,进一步加深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成为必要,而形成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法共识则是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必然出路。当前网络空间治理主要采取政府间合作、国际组织中合作以及非政府组织中合作等方式来达成共识,然后解决问题。但是仍未形成行之有效的、具有广泛性质的普适性国际法律文件。我们基于对当前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法共识现状的认识,将仔细阐述当前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与国际共识达成的几种渠道和实践,分析形成统一的国际法的困境,并结合中国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的“中国方案”,对未来的网络空间治理共识提出倡议。
世界网络空间治理问题的提出
(一)世界共享一个互联网
20世纪末,人类正式进入互联网时代。随着互联网带宽的扩大和无线网络技术的升级,特别是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的普及,普通百姓可以克服地理隔离,轻松高效地获得全球商品和服务;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快速开拓新的市场。随着新的业务模式的形成,交易成本大大降低,运营效率大大提高;政府的政务活动已经融入互联网,互联网作为战略发展设施已被纳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金融、电信、交通、能源等部门。当人类所有的生产、生活和互联网结为一体的时候,世界就是互联网。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这一网络的“利益相关者”,“互联网是人类的共同家园。让这个家园更美丽、更干净、更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但是网络治理“没有旁观者、人人都是参与者”,对各国来说只有加强沟通和合作、达成共识,才能互惠互利、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
(二)网络空间治理的困境
网络空间是伴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个全新的人造空间,这个空间涵盖了地球上所有的全部计算机端、手机端、通信设施、媒体和其他信息终端、信息传输设备和数字信息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智能虚拟空间。网络空间已成为除领土、领海、领空和太空之外各国资源和利益竞争的新空间。网络空间治理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安全、军事、意识形态等各领域,包括网络主权、国家主体责任、网络空间国际法、网络威慑、网络空间军事透明度、网络间谍和商业机密、网络自由和监管、关键基础设施安全和技术标准等。
当前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困境主要体现在国家间的网络治理困境和特定领域的网络治理困境。国家间网络治理困境主要是由于各国网络空间发达程度不同,各国之间的利益考量也不同,有的国家经常入侵其他国家网络空间,攫取各种利益;有的国家之间因为利益冲突,网络空间相对封闭、限制。特定领域的网络空间治理困境有很多方面,每个方面面临的问题都不相同。在网络违法犯罪方面,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国际性网络犯罪需要各国通力协作,例如世界性网络病毒的爆发、网络恐怖活动等。在各国网络军备战略方面,各国为了自身安全与利益,总是会侵犯他国网络空间,如对他国展开网络监控、监听、破坏等间谍活动。
从具体的问题上来看,目前网络空间治理迫切需求达成国际共识的领域集中在网络战争行为的规则、网络犯罪范畴的相互协助、数据的跨境流动管理、个人隐私的保护等方面。如何界定网络战争的边界,减少网络军备竞赛对非战斗人员和非战斗参与方造成的不必要损失,乃至如何限制网络战争行为的规模;如何在网络犯罪领域进行合作、共同维护网络安全秩序;如何管理数据的跨境流动,在开放性和安全性方面达到平衡;如何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不被滥用等。这些问题都不是一个国家能够解决的问题,是需要达成一定的国际共识,取得相互信任,制定一定的国际规则才能解决的问题。
(三)网络空间治理的出路——国际法
网络空间治理的出路是形成有效的国际法。形成国际法的前提是要先达成共识。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反映了国与国之间政治和经济力量的较量,是各国在国际合作和斗争中不同利益冲突和妥协的结果。国际法规则包括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受到普遍承认并贯穿国际法的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强制性法律范畴,它不是可以任意地选择还是放弃的原则。目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宪章》中。
网络空间治理同样适用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将构成所有国家在武装冲突期间维持国际网络稳定的战略框架的基础。国际网络治理战略框架的发展旨在实现和维持一个稳定的网络环境,让所有国家和个人都能够充分受益于它。在这种环境中,处理一般威胁和避免冲突的合作是有益的。但是国际法基本原则过于抽象和简单,因此下一步达成具体的国际条约或协议是十分必要的。就目前来说,达成有效的、合理的网络空间治理国际法共识,将对于解决日益严重的网络空间中各种冲突有很大的助益。
国际社会建立网络空间治理共识的实践
(一)《布达佩斯公约》
《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简称《网络犯罪公约》,也被称为《布达佩斯公约》,这是全世界范围内第一部关于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国际公约,由欧洲理事会在1997年至2001年间起草,2001年11月23日通过,在2004年7月1日生效。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构建尽量通用的打击网络犯罪策略 ,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国际合作,更直接的目的是阻止对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等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损害,或与其相关的滥用行为。已经有42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虽然只是关于网络犯罪的界定,但是依然算得上最早的网络空间治理方面的国际共识。
该条约的主要局限性在于没有解决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犯罪的问题,综观48条内容,都是对于网络犯罪行为的界定,而且在32条b款规定各国可以跨界获取他国数据而不需要通过他国数据主管部门的允许无疑使得这个条约具有很大的限制性,很多国家在此方面存有很大争议。但是该条约作为较早形成的国际公约对于今后网络空间治理国际法的形成具有很大的示范意义和启发作用。
(二)《塔林手册》
2007年,北约成员国爱沙尼亚受到了大规模的网络攻击,政府、议会、银行网络瘫痪,时间长达数周。这次网络攻击产生了一个问题:这种新型的网络攻击在法律上怎么定性?这在当时的国际法中找不到答案。直到2009年,北约合作网络防御卓越中心(CCDCOE)成立国际专家组,试图通过编纂手册来建立解决方案。20名来自西方国家的专家就在爱沙尼亚共和国首都塔林完成了《可适用于网络战的国际法的塔林手册》(简称《塔林手册》)。
《塔林手册》是第一部通过不同国家国际法学者积极合作,深入分析战争时期网络空间国际法规则的成果,在国际上受到了广泛关注。同时它因为过度渲染使用军事手段、使用自卫权来应对网络威胁以及专家组成员全部来自西方国家招致了很大的争议。该手册包含95条规则,强调国家支持的网络攻击应避免敏感的公共目标,如医院,水库,水坝和核电站。规则允许通过常规打击来反制造成许多人员伤亡和巨大损失的网络攻击行为。
《塔林手册2.0》最早启动于2014年初,国际专家组正式组成于2015年3月,参加活动的都是以个人身份,而不是政府推荐。《塔林手册2.0》专家组国际化程度增强,成员中新增了3名非西方的专家,分别是中国、泰国、白俄罗斯。在内容上,2.0版本涵盖了1.0版本,它还在和平时期增加了一套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并在战时和和平时期全面涵盖了网络空间的国际规则。它是一个非官方的、国际专家组成员集体工作的成果,对国家并没有法律的约束力。2.0版本中有限的国际化并不能掩盖塔林手册是西方主导规则的事实。西方国家试图拿出全球性的方案,得到更多国家的接受,但核心基础还是西方的利益与价值。这同整个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博弈中,西方国家处于主导、领跑地位,其他的国家稍为落后的态势是一致的。
即便《塔林手册》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其尝试建立统一国际法规则来协调解决网络空间治理问题的意图仍值得我们借鉴。
(三)当前网络空间治理达成国际合作和共识的渠道
目前,国际上有三种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模式:主权国家的政府治理模式、政府间合作的国际组织治理模式以及非政府的国际组织的治理模式。
1.主权国家间达成的网络空间治理协议
主权国家间达成的网络治理协议是目前最为广泛而实用的一种国际共识方式,独立主权国家在共同关心的领域。为了共同的利益考虑,他们彼此进行协商和谈判,他们共同处理各种全球性问题并达成一系列国际协议或条例。目前区域性、地缘网络空间治理较为常见,例如中日韩就在网络治理方面达成深入的合作。2002年9月,中国、日本和韩国的信息通信部长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会面,并宣布“联合声明”为三国部长级会议建立通信渠道机制。2014年,首次在北京召开中国、日本、韩国网络安全事务磋商会议,交流了网络政策及相关机制框架,对负责国家行为标准和网络安全信任建设措施进行了讨论。中日韩三国多年来通过不断加强多边协议框架,在网络安全领域有了深入的交流和共识。
这种主权国家间互相合作的方式也是当前世界主要、实用的国际协作方式。在当前统一的网络空间治理国际法规则尚未制定出来的时候,这种方式往往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但是其局限在于需要通过国家之间的磋商和认同才能达成协作,进展十分缓慢,制定出的协议适用性也很低,只在几个国家间通用。
2.非政府组织关于网络空间治理的共识
在一个复杂的跨国关系网络中,非政府国际组织在互信和互利的基础上,瞄准某些特定主题,协调具有不同目标和各自偏好的行动者策略,并开展相关合作。这种方式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慕尼黑安全会议被看作是国际安全领域最重要的峰会。2017年慕尼黑安全会议上,全球网络空间稳定委员会提出了一条网络空间国际规则“捍卫互联网公共核心”,得到一些国家认可。全球网络空间稳定委员会目前由40 多名知名网络空间领袖人物组成,他们来自将近20 个国家。委员会成立刚满一年,便较为成功地提出一条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并在各个最高级别网络空间治理会议上进行了宣讲。除了得到委员会内部成员支持之外,这条规则还得到诸如电子前沿基金会等民间团体与温瑟夫等互联网先驱人物的认可,进而向外部发力,影响力可谓不小。
《塔林手册2.0》也是一个典型的非政府的、由各国专家学者编纂出来的一个国际共识倡议。《塔林手册2.0》作为一个和平时期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体系,涉及的内容包括:国家主权、管辖权、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责任、国际组织的责任、审慎义务等。这种非政府组织自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往往是由专业人士发起的,对于网络空间治理有很深刻的认识,对于各种网络空间治理问题也很有见地,因此他们提出的一些国际共识倡议往往能够切实解决一定问题。
3.联合国框架下的网络空间治理共识
利用政府间国际组织达成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共识,是能够最大范围适用国家的一种方式,而且通过这种方式也能够产生直接有效力的国际共识文件以及国际法。例如,2014年亚非法律协商组织在德黑兰举行的年会上,中国代表团提出将网络空间国际法问题纳入议程。2015年,亚非法协在北京年会举行了一次“网络空间国际法问题”特别会议。然而当前最大的政府间组织仍然是联合国,因此推动形成联合国框架下的网络空间治理共识是十分重要的。包括中国、俄罗斯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倾向于通过形成联合国框架下的网络治理国际法规则,因为这样规则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联合国自2004年起成立了联合国政府信息安全专家小组(UNGGE)以协商国家间关于网络安全规则的分歧。从2004年至今已组过五次专家组,2010年、2013年、2015年,形成三次政府专家组的报告达成重要共识,如“和平使用网络空间和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原则”。
2010年的第一份报告认识到,信息安全领域存在的和潜在的威胁是21世纪最严峻的挑战之一,对通信技术相关国际标准缺乏共识可能导致误解,从而在发生重大事故时影响危机管理。虽然这份报告没有提出具体的网络规则,但政府专家组成员表明有意制定网络规范。
2013年报告提出了现有的国际法以及联合国宪章在减少对国际网络空间的威胁方面的重要性,并强调所有国家都有责任履行国际法义务。该报告认为,主权国家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原则适用于国家开展的通信活动,同时认识到主权国家的国际标准适用于国家通信技术活动,该国对其领土上的通信技术基础设施拥有管辖权。更有成效的是,这份报告提出了“国家负责任行为规范、规则和原则”概念,专家组认为有必要加强对负责任政府行为的共识,以加强实际合作和信任,对加强交流和采取相关措施提出了有效的建议。
2015年报告强调了网络规范在促进和平通信技术使用方面的重要作用,并充分认识到利用通信技术加强全球社会和经济发展。在前两次报告的基础上,负责任的国家行为准则得到了清晰和完整的补充、完善。例如各国不应故意允许其他国家利用其领土使用通信技术犯下国际不法行为,而且一个国家应该适当回应另一个国家因为其关键基础设施受到恶意通信技术攻击的援助请求等,同时也对建立信任措施进行了重要补充。
但是2017年UNGGE未能达成最终报告,证明UNGGE的架构形式依然存在问题,谈判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各国就网络空间军事化、传统军事手段与网络攻击之间的关系存在根本分歧。在美国政府及其军事盟友的带动下,网络军事化已显示出不可逆转的趋势。本届UNGGE谈判中,这些国家的首要目标是将传统的《武装冲突法》引入网络空间,将传统战争与网络战争联系起来,认为“动网”即“动武”,想用强大的传统军事手段来应对网络攻击。与此相反,中国和一些网络实力较弱的国家强烈反对传统军事强国带动的网络空间军事化趋势,希望差别看待传统战争和网络攻击,在“动网”和“动武”之间建立隔离带,认为两者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两大阵营发生了分歧,并且难以弥合。尽管主席盖耶努力周旋和协商,但谈判最终失败了。由此可见,达成国际共识依然十分不易。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实践及观点
(一)我国网络治理实践
当前,我国越来越重视网络空间治理。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2018年3月,改组为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委员会。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让互联网更好造福国家和人民”。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1月7日制定了《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生效。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安全管理相关问题的基本法,是中国网络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未来互联网在法治环境下健康运作的重要保证。中国的网络空间治理在国家治理实践中的主要表现形式,经历了由威权管控向制度建设再向协同共治的转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将现实社会中的管制手段移植到网络空间。第二,将网络空间的非制度化活动纳入制度轨道。包括在网络媒介搭建问政平台、设立网络发言人制度、全面开启网络实名认证等。第三,组织多元主体参与协同治理。
中国正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不断探索、不断深入,不论是制度创新、理论创新还是技术创新,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网络空间治理经验。当然,中国作为一个网络大国,同时也作为互联网后起国家,在制度、法律、规则和技术等层面与欧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这是必须承认的事实。
(二)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应坚持四原则
我国政府提出,为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改革,我们应该坚持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四原则。尊重网络主权。“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涵盖所有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原则和精神也应适用于网络空间。尊重各国选择自己的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不要搞网络霸权,不干涉别国内政,不要参与、纵容或支持危害其他国家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
维护和平安全。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所有国家和世界都至关重要,网络空间不应成为各国斗争的战场,不应成为犯罪的温床。各国应共同努力,防止和反对网络空间用于恐怖、淫秽、贩毒、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各国必须开展合作,无论是商业盗版还是袭击政府网络的黑客活动,都应该按照有关法律和国际公约坚决打击。维护网络安全不应该有双重标准,不能够是一个国家安全,而其他国家则不安全,有些国家安全,而另一部分不安全。更重要的是,他们不能通过牺牲其他国家的安全来寻求“绝对的安全”。
促进开放合作。为了完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维护网络秩序,必须坚持互帮互助,互信互利的理念,放弃零和博弈和赢家通吃的旧观念。各国应推动互联网领域开放合作,丰富开放内涵,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搭建更多交流合作平台。在互联网空间创造更多的利益共享点、合作增长点、新的共赢点,促进互补互利、共同发展,让更多的国家和人民利用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共享互联网的红利。
构建良好秩序。网络空间和现实世界一样,必须倡导自由和秩序并进。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证。一方面要尊重网民交流意见,表达意愿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依法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这有利于保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网络空间的使用是现实。网络参与者应遵守法律并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坚持依法管理网络、依法设立网络、依法使用网络,让互联网走上法治的正轨。同时,要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和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育的导向作用,利用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培育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
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四条原则,从内容上来看,树立了一个处理国际网络空间治理问题的良好态度,四项原则能够运用于处理国家间网络空间关系,并且能够取得一定成果,是中国提出的一个纲领性原则建议。
(三)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2017年3月1日,中国外交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发布网络空间国际战略。该战略全面分析了网络空间的国际形势,系统地解释了中国高举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旗帜的基本原则、战略目标和行动计划,促进了网络空间国际交流与合作,为解决全球网络空间治理问题提出了中国方案。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中国就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出五点主张。
第一,加快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互通。互联网的本质在于互联互通,信息的价值在于互相交流。只有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信息畅通铺平道路,不断缩小不同国家、地区和人群之间的信息差距,才能充分利用好信息资源。
第二,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促进交流互鉴。文化因交流而丰富多彩,文明因相互学习而繁荣。互联网是传播人类优秀文化的重要载体。通过互联网能够建立国际交流桥梁,促进世界优秀文化的交流和认同,促进世界优秀文化之间的情感和精神交流。通过这个平台了解每个国家的优秀文化,能够共同促进互联网文化的繁荣,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第三,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促进共同繁荣。当前,世界经济复苏艰巨,中国经济也面临一定的下行压力。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开拓和发展新领域。
第四,保障网络安全,促进有序发展。安全是发展的保证,发展是安全的目标。网络安全是全球性挑战,维护网络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国应共同努力,共同遏制信息技术的滥用,反对网络监控和网络攻击,反对网络空间的军备竞赛。
第五,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促进公平正义。在国际网络空间治理中,应坚持多边参与,发挥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公司、科技界、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主体作用,避免单边主义。各国应加强沟通与交流,完善网络空间对话与协商机制,研究制定互联网治理全球规则,使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更加公平合理,更加平衡地体现大多数国家的愿望和利益。
网络空间治理国际法共识倡议
(一)以四项原则为前提
在当今多极化的国际格局中,越来越多的国家看重主权不可侵犯的一面。因此在未来的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法中,中国提出的互联网治理四项原则无疑会得到更多的认同。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的“互联网治理四项原则”即: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是以“联合国宪章”精神和国际法精神为基础的。它们也是网络空间治理领域“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延伸和应用。它们值得成为调节国际网络空间关系的重要原则。“互联网治理四项原则”中尊重网络主权原则是核心与基础,维护和平安全原则是主旨与目标,促进开放合作原则是路径与策略,构建良好秩序原则是前提和保障。“互联网治理四项原则”能够体现互联网时代各国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取向,也适应了互联网时代“安全与发展”的主潮流。
中国政府提出的“互联网治理四项原则”提供了开展网络安全工作,推动全球网络空间安全和平行动的原则和指针。这四项原则是符合时代发展大潮的,只有当它们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之后,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法才能达成共识。
(二)协议必须合乎正义
网络空间治理国际法不仅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条约法、习惯法、判例等进行,还应以网络空间治理国际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为基础,妥善处理具体问题,并防止法律成为政治攻击工具或破坏公平和正义。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法应该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结合,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不受国家间政治打击影响的法律。
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网络空间治理国际法在实体内容上可以充分借鉴国际环境法中的预防原则。为了保护网络主体免受重大的损失,我们可以采取行动,通过制定行为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危机干预机制等来建立虚拟危险预防系统,以防止各种网络冲突,并防止网络犯罪,控制有害信息。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有必要推动网络战争规则的制定,并明确规定某些影响人们生活和福祉的非军事设施或非战斗网络免遭攻击。另一方面,要程序正义,要确保未来网络空间治理国际法的权威性。它应当是在全球性的政治对话平台上提出的,并得到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在未来的网络空间治理国际法中,法律应当是具备强制性的,有必要避免国际网络治理“软法化”,这样能够确保在这一新的关系重大的领域法律能够得到有效实施,能够真正保护各国的合法利益。
(三)引入保护人权原则
尊重和保护人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社会确立的重要价值,围绕国际人权法形成了一系列的人权保护原则、规则和成果。在国际网络的世界里,可以说虽然不存在对身体、健康和其他权利的实体人身威胁,但是存在对个人人格尊严、隐私、言论自由等侵权行为。因此,在网络世界中应正确引入人权保护规则。考虑到基于互联网的政治、社会表达功能和表达的反馈机制,言论自由权可以说是互联网的灵魂。但是根据国际人权法的一般原则,有一项旨在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国际人权保护受限原则,即克减原则。在紧急状态下,除了一些不可克减的最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获得人道待遇的权利)和一些不需克减的权利(如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国籍权)之外,国家可以经一定程序在全国或部分地区中止相应的公民基本权利。但是,实践中这些“克减”行为常常缺少“紧急状态”这一必要的人权法法律前提,涉嫌构成侵犯人权事实。在国际网络治理条件下,国际人权法应如何实施和完善,特别对国家“信息干预”行为应如何规制,是需要着重考虑的事情。
(四)以促进多领域合作为目的
“国际合作”原则被视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1945年《联合国宪章》规定,促进国际合作是解决关乎人类福祉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福利性质的重要条件。未来的网络空间治理国际法也应当体现国际合作原则,并且,这本来就是国际法得以形成的基础之一。由于涉及跨国经济、政治、法律、社会和文化问题的国际网络空间活动众多,国际电子商务、网络外交、跨国网络犯罪、在线民间交流与沟通、电子学习和新闻传播等纷繁复杂,远远超出传统的国家监管能力,它需要密切和有效的国际合作来进行监管。未来的网络空间治理国际法将横跨经济、政治、法律、社会、文化、军事、安全等多个领域,这尤其依赖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要想形成行之有效的法律,必然会在多个领域展开深入的合作,这也是未来的网络空间治理国际法要达成的目的。
各国迫切需要达成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法共识,也是出于跨国网络治理的现实困境和谋求国家网络安全的政治需要。因此我们必须在多领域展开深入的合作,建立信任机制,就分歧和意见达成共识,谋求共同安全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