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技术的价值负载与责任伦理建构
——从大数据“杀熟”说起
2019-02-10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与法学院,广东 佛山 528000)
一、“大数据杀熟”抑或“大数据技术杀熟”
近日,一位网友自述:通过某旅行服务网站订特定酒店,朋友的账号显示只需300元,自己的账号则要380元。相同的房间,不同的价格,这就是算法的“功劳”。互联网平台通过深挖消费者过往的消费记录甚至浏览“痕迹”,让算法洞悉其个人偏好,摸清其心理“底牌”,从而做到“看人下菜碟”。由此而引发的“大数据杀熟”新闻屡见不鲜,大数据应用涉及的隐私安全问题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引起公众的热议。所谓“大数据杀熟”,是指同一件商品或者同一项服务,互联网厂商显示给新老客户的价格是不一样的,老客户的价格要高于新客户。越是在某个平台消费频次高,越容易成为其杀熟的目标。这一现象外显为价格的歧视,但实质是暴露出大数据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非对称性和不透明性。
我们不禁审思:大数据本身并没有善恶,那么“大数据”是如何杀熟的?究竟是“大数据杀熟”还是“大数据技术杀熟”?若我们承认“大数据技术”杀熟,那么“技术”本身作为人们实践的工具和手段又是如何“杀熟”的呢?而这一切其实都根源于技术价值的两点论问题:“技术价值中立”和“技术价值负载”。
要明确“大数据杀熟”抑或“大数据技术杀熟”,首先需要明晰“大数据”是作为“科学”概念被把握还是作为“技术”概念被把握。纵观有关“大数据”的研究成果,到目前为止,在学界并没有一个让大家都接受的统一界定,而最为普遍接受的定义则为:“大数据是指一般的软件工具难以捕捉、管理和分析的大容量数据,一般以‘太字节’为单位。”[2]涂子沛在其著作外封皮的内边上将大数据之“大”解析为“容量之大”和“意义之大”,但若将“大数据”释义为“大”和“数据”两个层面概念,那么大数据本身也就被肢解,原有的意义也会遭到歪曲。我国学者苗东升则指出“大数据还算不上是一个科学的概念”,他认为,大数据作为概念处在科学形态由简单性科学向复杂性科学转型演化的过程中,与简单性科学相应的小数据基础也向着与复杂性科学相应的大数据基础转变。[3]由此可见,大数据作为一个相对的概念,难以作科学的解释。《大数据时代》的作者也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只说道:“大数据并非一个确切的概念。”[4]8
虽然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和肯尼思·库克耶没有对大数据下明确的定义,但更令人疑虑的则是他们对大数据的另一表述:“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与其他新技术一样,大数据也必然要经历硅谷臭名昭著的技术成熟度曲线。”[4]13。由此看来,这是把大数据作为一种技术来把握。若我们继续追溯“数”的根源看,“数最初的基本功能是保存信息,作为保存信息的数成为数据,它或者用于显示神的位置,或者用于显示赫赫战功。”[5]“显示就是使显现出来——使神显现出来,或者使战功显现出来。而使显现出来,这就是解蔽,解蔽是技术的本质。”[6]如此一来,数据便演绎为技术,大数据则演绎为大数据技术。基于此,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一切现象和行为变化被数据化,以至于哈伯德提出“量遍天下”的口号,世界万物在大数据时代都被用数字来描述并被量化了。[7]因而,“世界可以通过数字和数学而获得解释”。[4]126其基本进路是:数字化—量化—数学化。若沿着这一进路进行审视,大数据应以科学的概念来把握。但大数据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科学概念,它之所以在近些年凸显出来一举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是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分不开的,可以说是在信息技术发展的进程中生成的。因此,大数据是作为技术生成而被把握的科学概念。沿着这一逻辑进路,大数据也被阐释为大数据技术。
二、大数据技术的价值负载分析
当大数据作为一种技术而被把握时,大数据就延伸为一种工具、手段,且被赋予价值,渗透着主体的价值诉求。因为人们总是想在各领域通过运用各种工具而获取更多的利益。关于技术是否具有价值的问题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问题,在整个技术发展史上,围绕这一问题主要产生两种相对立的观点:“技术价值中立”与“技术价值负载”。
“技术价值中立”论认为,技术作为一种纯粹的工具,本身并没有善恶、正误之分,它只是纯粹地为人所把握与运用,服从并服务于各种目的。而随着技术特别是现代技术的发展,技术所带来的不良社会后果不断凸显,愈发引起人们的担忧,技术的价值中立论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挑战,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技术是负载价值的,技术、主体的目的意向性及技术应用后果是分不开的,“技术负载价值”的观点更多地被人接受。针对“技术的价值中立”和“技术的价值负载”,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其基本观点,也存在各自的合理之处。而我们认为,大数据技术是负载价值的,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从大数据技术研究动机上看,任何技术的生产发展都是内在需要和外在需求的结合,动机促使个人行为的产生。对于科学理论形成来说爱因斯坦指出:“在我们之外有一个巨大的世界,它在我们的面前就像一个伟大而永恒的谜,然而至少部分地是我们的观察和思维所能及的。对这个世界的凝视深思,就像得到解放一样吸引着我们,我们可以在专心从事这项事业中,找到内心的自由和安宁。”[8]对科学真理的追求,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动机,进而引导其往不同的方向发展,但无论走向哪个方向,背后都蕴藏着自身的价值诉求和终极关怀。包括大数据在内的技术的发展应用也同样如此。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不断地实现自身的解放,就需极大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物质财富和人可支配的自由时间不断增多,因此,基于整个社会与人的价值需要,我们的技术也不断发展,从农耕工具、机器大生产、信息技术到现在的人工智能物,都极大地满足社会和人的发展需要,任何技术人工物都负载着价值的需求。
从大数据技术的设计研发过程看,大数据技术的设计研发就已经负载着价值。从设计理念、设计方案的形成与选择、设计的验证等,每一环节都离不开人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大数据技术的价值负载往往就出现于这一关键阶段。正如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瓦托夫斯基所说:“诸如真理,一致性和证实这些科学规范本身就是深刻的人类职责的高度凝练的反映”,因此,“科学的价值并不是成为科学所探索的事实的一部分,而是成为科学本身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是科学的过程和科学的理性的一个特征。”[9]技术设计阶段的价值负载也时常体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城市中的某些高架桥的限高设计、城市道路某路段限制一定负载重量车辆的通行等等,表明在技术人工物的设计阶段已被前置着价值。
在10月初利雅得举办的未来投资倡议(FII)峰会上,沙特阿美签署了价值超过340亿美元的备忘录和合作协议。这些协议覆盖下游、深水以及工程技术等多个领域,合作对象包括来自中国、美国、日本以及欧洲和中东地区的8个国家的15家能源企业。沙特阿美表示,签署这些协议体现了公司在全球石油石化行业的地位,针对一些战略领域进行投资,有利于优化和扩大公司的业务组合,也将有助于沙特王国推进2030愿景计划。
从大数据技术应用过程来看,即大数据技术在使用阶段被相关行为主体赋予价值。大数据技术的价值负载在此阶段的体现最为明显。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应用,一方面可以使企业更好地了解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调整生产规模与方向,实施精准推送;可以使政府部门的决策更为民主与科学;可以使交通部门根据交通大数据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可以使个体更好地了解自我、调整自我和发展自我。另一方面,不恰当的大数据技术应用,也引发了个人隐私被窃取、行为被选择、数据权属与相关的法律问题,引起人类的忧虑和社会秩序的不稳定。不同价值主体的价值理念、价值判断和价值行为各异,所站的立场也各不相同,由此而导致的行为结果也是截然不同的。不论是单个行为主体的技术应用价值抑或是从技术应用的社会整体价值来看,大数据技术在使用过程阶段始终是负载着价值的。
从大数据技术应用结果的评价来看,大数据技术的价值负载早已在人的设计阶段存在。马克思指出:“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10]由此可以看出,在大数据技术设计研发过程中,大数据技术应用所产生的结果早已在设计和研发者的头脑中以观念的形式存在着,对于如何评价大数据技术应用后的结果,也早已负载着研发者的价值理念和价值诉求。若我们接受这一逻辑运动,表面所呈现的将会是一个极少数人利用大数据技术的优势来控制着整个社会和绝大多数人,这就与技术的价值负载体现的是个人内在需要和社会内在需求相作用的结果这一本质特性相悖。因此,这一表面看起来是极少数人的大数据技术控制背后所产生的技术价值除了体现个人的内在价值需求之外,更内含着社会的价值需要,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和结果也必须是以符合社会发展趋势、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和促进社会发展为前提的。
三、大数据技术的责任伦理建构
通过上述对大数据技术与价值关系的厘清,表明大数据技术是负载价值的,且对当今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大数据技术不仅仅是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而存在,而是科技因素和社会文化需要的结合,也正是如此,大数据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引发了诸如“数据鸿沟、数据污染、数据暴力、侵犯隐私权、数据犯罪、数据遗产、数据崇拜、数据冰冷等”[11]新的社会问题。以下,我们主要阐述由大数据技术应用而引发的三个重要伦理问题。
第一,隐私泄露使人成为“透明人”。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可穿戴工具、智能芯片等各种智能设备的应用,能实时监测人们的一切行为,我们裸露在‘第三只眼’的监控下,成为‘透明人’”[12]。互联网技术在给人类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使人逐渐沦为“透明人”。在现今的人工智能高阶发展阶段,人类几乎是处于“隐私裸奔”的状态。移动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各类社交软件的广泛使用,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如从前的书信交流到今天的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从前的到市场买菜回家起灶生烟到现如今的美团外卖,从前的携手漫步赏景到现今的手机留痕,从前的围桌而谈诉说心声到今天的围桌而坐低头指尖,从前的你我面谈喜悦到如今朋友圈取乐,一切似乎都没变,但一切也都在变。而这些变化都具有一个共同的关键点:每个个体为了获得更加便利的服务而不断地向数据服务提供商提供自己的数据,却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然对自己隐私构成了巨大隐患,并可能对自己的未来产生重要影响,甚至对自己的生活造成威胁或伤害。
社会生活向网络空间的大规模迁移,已使我们逐渐养成了向服务提供商提交数据的习惯。不可忽视的是,我们在提交自己的数据的同时,也在无意识中泄露他人的数据。人脸识别技术很容易从你在朋友圈发布的照片的相关数据中获取其中的信息。可以说,人工智能比你自己更了解你所处的环境以及你所接触到的人。更为重要的是,在记忆成为常态、遗忘成为难事的今天,这些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永久保存的,即我们所发布的每一个信息都将会永久地暴露在网络空间中。边沁的全景式监狱更便于管理者密切监督每一个罪犯。由此可见,我们的个人隐私在本人毫不知情、毫无防备、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被窃取,除了让我们感到心慌之外,这种行为更是触犯了法律,且相关的伦理问题也是值得进一步审思的。
第二,数据主宰行为。从人类发展进程看,每一发展阶段都会呈现某种“权威”来主导着人类的发展。在古代,由于科学与技术的缺乏,人们对现实生活现象难以理解和阐释,因此,“宗教”便成为了人们的“权威”,直至今天,依然对人们产生影响;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之后,人们的思想意识水平逐步提高,促使人类从宗教的异化中脱离出来而成为自身的“权威”;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科学便逐渐成为人类发展的“权威”;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代,特别是时下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数据成为了指导人类发展的“权威”。当人类崇拜数据,数据也随即主宰着人类的行为,个人行为并非是出于自觉地意识活动,而变成“被选择”。例如,基于大数据技术对人的各种生理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处理,能告知人们哪些食物可进食,哪些食物不能进食,应该选择哪种较好。但我们会不禁疑问:系统分析为我们作出的这一选择是否一定就合适的?若我们接受这一逻辑分析作出的选择,那么个人的直觉和感觉是否应该摒弃?我们是否放弃选择权而依系统分析“被选择”?
这一表面问题的实质是关于感性和理性关系的认识问题:感觉与灵感等感性因素是人与生俱来的,是人对外在对象世界最本能的直觉反应。而理性则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后天逐渐培养发展起来的。理性因其自身严密的逻辑特性而为人易于把握,也因此而为人所重视,相反,感性则因其不确定性而易于为人所忽略。任何事物都是辩证的,理性也因内在的严密逻辑特性而有所限制,感性也正因其不确定性而不受限制得以无限延伸,能及时对对象世界的变化发展作出本能的直觉反应。对基于数据系统分析寻找到所谓合理的东西有所存疑,犹如电脑永远不能替代人脑一样,理性也不能代替感性。虽然系统分析作出的判断选择不一定是最佳或合适的选择,但这种预测已然对个体的自由选择产生了一定影响,这必然需要我们去认真审思。
第三,数据“三底线”被突破。数据的获取、使用必须要坚守数据真实、安全和公平三条底线。互联网与人们生活的紧密结合,促使虚拟世界逐步成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第二空间”,数据量的爆炸式增长,促成了大数据广泛应用于教育、医疗、交通、文化、金融等生活各领域。然而,数据造假、非法交易和违规使用等情况也层出不穷,数据真实、安全和公平之底线也逐步被突破,造成互联网秩序的失衡,影响大数据产业的发展。例如,淘宝上的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会根据参考商家的销售量、信誉度和消费者的评价等指标来衡量是否购买,此时,大部分商家抓住消费者这一行为动机,通过不同的途径来提高自家信誉,如刷好评量来提高好评率等,而这一行为就造成了数据的失真和交易的不公平。互联网行业的公信力主要源于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公平性,而各种大数据“杀熟”现象的出现,不仅使互联网行业丧失其公信力,挫伤老顾客的心,更丢失了平台未来发展机遇。
技术的发展进步往往使得技术与伦理之间陷入难以突破的困境。一方面,我们既需要新技术发展来促进人类社会更好地发展;另一方面,新技术,特别是具有革命性的技术出现,往往又会导致诸多社会伦理问题的产生,引发人们的担忧。大数据技术负载价值,不同行为主体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萌生以“功利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在大数据技术应用过程中便会导致诸多大数据“杀熟”行为,引发各种伦理道德问题。而任何的技术价值观,归根到底是人的价值观,因此,为了规约因行为主体不正当地利用大数据技术而引发的各种伦理问题,需加强大数据技术的伦理建构。而这一伦理建构的内在因素是塑造主体的价值理念,需坚持共生共存的责任伦理原则、坚守责任伦理底线和以责任情感促成责任行为。
首先,要坚持共生共存责任伦理原则。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无不在遵循一定的规则、法律、伦理规范的基础上进行,这是人类为了维持自身及社会有序的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从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看,推动人类伦理发展的精神动力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神。这是基于生产力水平低、科学发展落后以及人们对自然、社会发展规律的无知而又想满足自身生存发展需要的被迫举措,只能祈求神来庇佑满足我们的需求。二是信仰力量的推动。这一时期主要是从近代以来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科学之进步、人们思维认知水平的提升、对未来社会生活的憧憬,各种价值观念和信仰不断地左右人们的生存发展。近代以来的信仰主要体现为社会历史信仰和宗教信仰。社会历史信仰主要是指人类为了某一理想目标而奋斗;宗教信仰则是指人们对尘世的厌恶,为了寻求摆脱而皈依宗教,以求获得终极关怀。宗教信仰也包含对神的崇拜,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对后世幸福的追求,后者则只是祈求神的保佑以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然而,无论是哪种信仰,信仰的力量已然成为推动人类伦理实践的巨大精神动力。三是当代多元价值社会的责任伦理。马克斯·韦伯认为,“世俗化的时代,是一个除魅的时代,是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是一个工具理性替代价值理性的时代。我们必须明白,‘一切伦理性的行为都可以归为两种根本不同的、不可调和的对峙的原则: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这不是说,信念伦理就是不负责任,责任伦理就是没有信念。当然不能这么说。不过,究竟是按信念伦理准则行事——用宗教语言来说,就是基督徒做对了,成绩归功于上帝。’——还是按责任伦理原则行事:就是说,当事人对其行动的(近期)后果负责,两者有着天壤之别。”[13]诚见,信念伦理建立的基础是对宗教的信仰,而责任伦理建立的基础则是主体对自己所施行的行为及其产生后果负责的一种理性自觉。因此,我们认为,在当代价值多元的世俗社会,责任伦理理应成为当代社会的伦理规范。那么,责任伦理形成的关键或核心是什么?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人不可脱离他人而生存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向纵深发展,“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相互促进的程度空前加深,国际社会日益成为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14]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说明了人类社会是一个“共生共存”的社会,为人在当代社会如何生存与发展提出了最高的责任伦理原则,体现的是人与自然、与他人、与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生存状态。因此,我们认为,“共生共存”原则是当代社会责任伦理的最高原则或说核心。
网络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与超越,网民的生存发展理所当然也要遵循“共生共存”这一原则。大数据技术的使用者应解放思想,突破传统伦理思想模式,树立正确的技术观和利益观,理性看待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用共生共存原则提高自身的网络责任意识,合理利用技术,促使大数据技术更好地为人类社会服务。
其次,要坚守责任伦理底线。底线,亦为最低限度,是一定范围内的临界值。社会每个领域都有自身的底线,如法律底线、制度底线、利益底线、道德底线、信息安全底线等,而从内在自律作用层面上讲,最根本的是要坚守责任伦理底线。人生不能越界,底线必须坚守。责任伦理底线的坚守理应成为我们每一个人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为。
数据的“安全、真实、公平”三底线作为促进大数据产业有序发展、促进人类社会平稳和谐发展的最低保障,更理应成为大数据技术的研发者与使用者的自觉遵循,这一自觉遵循背后表征的正是当代科研工作者的社会责任。科学的追求不仅仅是归结为一个“求真”的过程,更为重要的是一个“求善”的过程,“求善”表达的正是科学的灵魂——科学精神。科学与技术发展的初衷和最终旨归是为了促进人类的生存与解放,即科学与技术本身就已承载着造福人类社会的应然责任,其根本在于对责任伦理底线的坚守。大数据“杀熟”现象正说明责任伦理底线的突破和科学精神的迷失。因此,只有始终坚守责任伦理底线,才能使“人成为人”,才能确保科技发展的正确方向,才能促使数据的合理应用,这是在大数据时代科研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也是公众的社会责任。
再次,以责任情感促成责任行为。责任生存是人生存与发展的价值取向和旨归,内含责任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四要素。其中,责任情感是主体责任生存的核心要素。主体在责任认知的基础上,只有在责任情感上对道德责任规范心存敬畏,才能做到内化于心,形成道德意志,进而实施责任行为,成为负责任的人。技术作为人实践的一种形式,人既是实践的主体也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因此,在大数据技术的伦理建构过程中,行为主体除了要树立正确的理念外,责任意识和责任情感是更为重要的伦理精神。西方责任伦理学大师约纳斯认为应该强调“责任与谦逊”。他指出,由于科技行为对人和大自然的长远和整体影响很难为人全面了解和预见,存在一种“责任的绝对命令”[15]。正是因为科技的巨大力量超出了人类的可预见范围和能力,所以在大数据技术实践的过程中需要主体具备超前的责任意识,而这体现的是科技责任的特殊性。
技术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将引起重大的社会变革,这就需要我们在技术革新与伦理规范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坚持共生共存的责任伦理原则、坚守责任伦理底线,以责任情感促成责任行为,使新技术的发展更好地促进人类社会发展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