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的行政组织法
2019-02-10张晋藩先生创办并指导
张晋藩先生创办并指导
中国古代行政法历史悠久,博大精深,在中华法制文明中占有重要地位。行政机关的组织法是中国古代行政法的主要成分。
战国时期,随着官僚制度取代世卿制度,行政机关组织法逐渐充实,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已经展示了秦统一前行政立法的概貌。如属于官吏的任用、铨选、调任、考察以及职掌的法律有:《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内史杂》《司空》《效律》;属于户籍与赋役管理的法律有:《傅律》《徭律》《戌律》;属于经济行政管理的法律有:《垦草令》《田律》《仓律》《藏律》《厩苑律》《牛羊课律》《关市》《金布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司空》;属于军事行政与司法行政的法律有:《军爵律》《中劳律》《敦表律》《公车司马猎律》《尉杂律》《捕盗律》《封诊式》。
秦统一以后,为确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加强了行政立法。譬如,建帝制,置郡县,改官制,统一文字、度量衡和币制等。而以律为行政法的法律形式,也反映了法制处于初期阶段的一种特色。
至汉代,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巩固,汉律六十篇中行政法律较秦时有所发展,《朝律》就是一部集中的行政法律。
唐代是中国古代的盛世,国家体制已经达到成熟和定型,有关行政机关的编制法已经达到法典化的程度。如玄宗时期历时十六载制定的《唐六典》,就是一部代表作。《唐六典》是唐代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法律文献,也是开创的一种法律规范形式。它以唐代官制为纲目,分卷记述中央三师、三公、尚书都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门下、中书、秘书、殿中、内侍五省,御史台及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九寺,国子、少府、军器、将作、都水五监,十六卫;太子东宫府率,诸王公主府邑;地方三府、都督、都护、州、县等行政机构。详述各官职司、品秩、官员编制、职责范围、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式和规程,以及各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每一官署、官职的历史沿革。从此典律分野,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出现了行政法的独立分支。《唐六典》的制定不仅是唐代立法活动的卓越成就,而且对后世行政法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除《唐六典》外,在有关的令、格、式中也规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范,标志着封建行政法的重大发展。
宋朝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基本国策指导下,建立起庞大的官僚机构,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为了确认新的行政管理体制,维系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有效的运转,颁布了一系列行政立法,除《宋刑统·职制律》二十二门中有关综合性的行政法律外,还制定了与行政编制相关的一些法律。南宋颁行的《庆元条法事类》中,也收录了有关行政机关编制法的法规。保留至今的还有《吏部七司法》残卷和《景定吏部条例》。
明朝建立以后,为了“以累朝典制,散见于简册卷牍之间,百司难从查阅,民间无法悉知”,孝宗弘治十年(1497年)开始纂修《会典》,至弘治十五年修成。会典取材于明朝官修律、令、礼、式、宪纲和诸司档案籍册,内容广博,记述详备,是“辑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的大经大法,因而受到最高统治者的重视。《大明会典》的体例,基本沿袭《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按宗人府、六部、都察院、六科、各寺、府、监、司的次序,分述各行政机关的职掌和事例。但它与《唐六典》有所不同,不单纯是行政法律的汇编,而且是天下臣民遵守力行的,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重要法律,它是明朝立法的重要成就,也为清代五朝会典的制定提供了先验。
清朝康熙帝亲政以后,为了使国家机关的活动有典有则,下诏仿明会典起草清会典,历时6年完成,史称《康熙会典》。《康熙会典》是清朝正式颁行的第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大法。按以官统事,以事隶官的体例分列宗人府,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理藩院,都察院,通政使司,内务府以及其他寺、院、府、监等机构分目,首尾相衔,内容详备。
康熙帝以后,雍正十年(1732年)编成《雍正会典》。雍正帝在会典的御制序中说:“朕缵承宝位,体皇考之心以为心,法皇考之政以为政。其有因时制宜,更加裁定者,无非继表述事之意,绍闻衣德之思,爰允礼臣蒋廷锡所请,命阁臣开馆纂修,自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至雍正五年(1727年),所定各部院衙门礼仪、条例悉行检阅,照衙门分类编辑。凡经九载,篇帙告竣,于是圣祖仁皇帝临御六十余年,立纲陈纪之端,命官敷政之要,首末完具,灿然如日星之炳照,与虞书周礼,并垂不刊。”
乾隆十二年(1747年),乾隆帝下令重修会典,从清太祖努尔哈赤起,迄至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上下百余年,内容较康熙、雍正两朝会典完备。凡涉及庙坛、职方和地理均附有图表。同时鉴于“例可通,典不可变”,惟恐典例并载使后人“妄相牵引,无所适从”。因此将附于各条的则例分出另编。按照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使典例既不相混,又互相补充的宗旨,撰成《乾隆会典》一百卷,《乾隆会典则例》一百八十卷。这是《乾隆会典》有别于康熙、雍正两朝会典的变革之处。从《乾隆会典》起,“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分别编辑,成为固定的体例。
乾隆以后,嘉庆六年(1801年)续修会典,于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完成会典八十卷,事例九百二十卷,图一百三十二卷。《嘉庆会典》改《乾隆会典则例》为事例,事例的编制方式和范围一如则例。
光绪十二年(1886年)以《嘉庆会典》为基础,重修会典,于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编成《光绪会典》一百卷,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图二百七十卷。《光绪会典》在清朝会典中时限最长,篇幅最大,是清会典的最后形态。
《大清会典》详细记述了清代自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原则与有关制度,典例互补,并辅以图说,涉猎极为广泛,多属“礼乐刑政大端”“经久常行之制”。如同《乾隆会典》凡例所说:“以典章会要为义,所载必经久常行之制。滋编于国家大经,官司所守,朝野所遵,皆总括纲要,勒为完书。”清人评价会典说:“皆百官奉行之政令,诸司分列之职掌”“盖宪章法令,国有《会典》,官有案牍,其事由上而下,故天下道同”。
清朝有关行政机关编制法,除会典外,更集中体现在各部院的则例上。清朝为使部院政务活动规范化,责成各部院纂修则例。则例是诏准的各衙门的章则事例,是各衙门的组织法和办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