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征信滥用需扎紧“制度篱笆”
2019-02-10杨维立
杨维立
背景: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8月16日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泛化、扩大化。(8月17日新华每日电讯)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泛化、扩大化等现象,屡屡引发公众担忧。今年4月,浙江衢州的朱先生因在公园乱扔垃圾,被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失礼人员”,遭实名曝光,滚动播放道歉视频等系列做法一度引发质疑。今年5月,因用课本拍打逃课学生,山东日照五莲二中班主任杨某被学校停职一个月、取消评优,师德考核不及格;近两个月后,五莲县教体局下发文件将杨某纳入信用“黑名单”。消息披露后,五莲县教体局的做法被质疑是对信用惩戒的滥用。
目前,关于征信方面的法定依据,主要有法院系统根据民事诉讼法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体系,金融机构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将欠债人列入黑名单,国家发改委牵头建立的铁路、民航“黑名单”系统,国家旅游局设立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系统等。上海、湖北、江苏宿迁等地已通过人大立法,出台了社会征信条例。
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单位自行创设“黑名单”,显然欠缺正当性。各地的社会信用条例大多有兜底条款,在列举了什么样的失信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后,规定了“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的信息”。对此,倘若没有严密的程序予以约束和规范,仍难以遏制信用滥用。上海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提出将相关事项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应当说明理由。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该单位还应当会同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听取相关群体代表、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仅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还要合理适度。某些事项是否列入失信行为或“黑名单”,不能光听有关单位“说明理由”,社会信用管理部门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了解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风险。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需进一步细化评估办法。比如,邀请第三方进行民意调查、组织专业力量进行不可行性认证、召开听证会等,全面掌握拟列入事项的实际状况,使各项社会信用举措兴利除弊。
总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通过细化、完善制度,提升规范化、程序化水平。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大监管力量,发挥好人大、政协、审计、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如此方能扎紧“制度篱笆”,遏制信用滥用的冲动,切实做到“三个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