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的资源与发展趋向
2019-02-09蔡卫忠刘晓然
蔡卫忠 刘晓然
(山东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山东政法学院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一、中国法治的资源构成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后,如何更好更快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成为当前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法学研究需要文化支持和理论资源,法治建设需要整合、吸收和借鉴各方面的制度因素和法治资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首先要将源自本土实践的法治资源和来自域外的法治资源进行整合,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体现中国风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思想理论指导和制度资源借鉴。
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要善于融通把握好三方面资源:马克思主义的资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和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三方面资源的重要论述,具有宽阔的世界视野、深邃的历史维度、鲜明的时代意识,既明确了马克思主义资源在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构建中的主体地位,又明确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国外哲学社会科学资源对于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不仅对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指导价值,而且对相关学科的实践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法学研究历来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阵地,法治建设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同样也要统筹协调好马克思主义资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和国外哲学社会科学资源之间的关系,做好这三方面资源的融通。
相对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在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中,马克思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国外哲学社会科学这三方面资源之间的融通问题体现得尤为明显和突出。从历史发生学角度来看,中国的近现代法治建设源于清末修律,当时清政府面对内外交困的局面,开始开眼看世界,主动向西方学习,学习的内容也逐渐由坚船利炮等器物的制造,转向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因而,从因果关系上看,中国法学和中国法治的发展过程是欧风美雨冲击下的直接产物,是西法东渐的直接结果。对此,郭星华教授曾深刻地指出:“整个近代史就是西方文化逐渐占据主流话语的过程,‘言必称希腊’‘言必称西洋’‘言必称美国’,几乎就是中国近代以来学术界的真实写照。”(1)郭星华:《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07页。这里所说的“言必称希腊、言必称西洋、言必称美国”指涉的实际上是国外文化尤其是西方文化对中国产生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外文化的影响则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包括列宁主义对中国的影响,这二者对中国影响的逐渐扩大,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中国传统文化作用的削弱和其主导地位的消解。现代意义上的中国法学和中国法治的产生发展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说,是西方法学及其法治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法治理论逐渐影响中国的过程,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国家治理主流地位逐渐让出的过程。从实践来源来看,我们现在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基本上是在自身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自主发展创新并学习借鉴吸收国外法学理论和制度实践的结果。影响我们法学理论和法治建设的要素主要是来自欧洲大陆的成文法传统(一些法学部门也学习借鉴了大量英美法系国家的法治要素)、社会主义国家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资源(也包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经典论述)以及中华传统法律文化。(2)贺卫方:《中国司法传统的再解释》,载《具体法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8页。因此,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中,如何把握好马克思主义的资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和国外哲学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理论和法治理论资源,并将这三个方面的资源进行有机结合、融会贯通,就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二、中国法治资源的融通路径构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这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决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建设总体目标,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建设迈入了新的发展实施阶段。从最初的法制建设到如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40多年的历史进程。在这40多年中,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上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取得了重大进展。尤其是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提出和推进,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方式,法治在中国已经获得了全社会的普遍接受和广泛认可,法治也成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从内容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本身就是一个复合型体系结构,马克思主义的资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和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各安其位,各司其职,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关系上看,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资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资源和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特别是国外法学的资源三源并流,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长河的主体。经过各自的曲折发展,这三条源流殊途同归,共同汇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中。这样一来,有效消解了这三方面资源在法治建设中出现的冲突问题,为这三方面资源的融会贯通提供了权威说明,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的基本地位,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主体内容和主流方向
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守主流的思想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高举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特征。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为国家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范围是包括党和国家的一切事业的,自然也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因此,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推进需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中国共产党本质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要体现马克思主义的资源,反映党的主张和意志,展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实践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改革开放的根本要求和必然结果。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与此同时,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重大突破。一个标志性的成就是,经过40多年的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现在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由原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转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本质内涵是不一样的:法律体系建设意味着法治建设的重心在于加强立法,而法治体系建设意味着法治建设的重心在于加强实施。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不是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紧密结合,植根于本土,侧重于实践,从本土实践中逐渐生长出符合中国国情、适合中国实际、贴合中国精神的法律制度。对此,郭星华教授指出,虽然现代社会科学理论大多发端于西方社会,但是,即使是马克思主义也有一个将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包括法学在内的现代社会科学理论更需要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3)郭星华:《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应当立足于中国百余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社会变迁,研究中国的实际问题,创造中国的法学理论,形成中国的法治话语,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反映中国国情的、体现中国文化的、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更应该聚焦于研究构建既有本土气息又有全球视野,既有民族特色又有世界意义,既有文化属性又有制度规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而不是外国哲学社会科学在中国的翻译,更不是国外某个人或某个学派的法学理论的汉语版本。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在法学研究和法治理论中的主导地位,同时又创造性地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也有具体的制度内容,使得我们的法治建设可以真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历程是与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之确立同步的。清末以来,为了救亡图存,不少仁人志士前仆后继,上下求索,探索中华民族的复兴之路。在历经波折之后,终于找到了马克思主义,并将其确定为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伊始,就致力于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国情相结合,中国共产党的成长发展历程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国情相结合,逐渐探索和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马克思主义引入中国后,对中国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不仅对中华传统文化带来了巨大影响,对中国社会实践也带来了深远影响。在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坚持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取得了革命战争的胜利;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立足于实践,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积极运用马克思主义研究解决各种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指导党和人民取得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性成就。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也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法学研究作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一方重要阵地,必然也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沿着马克思主义理论道路前进(4)何干强:《沿着马克思开创的理论道路前进》,《经济与管理评论》2019年第3期。,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进。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成果,也是马克思主义研究关注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中国共产党艰辛探索依法执政基本规律的智慧凝结,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重大成就。
(二)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基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心理支持和文化支撑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制度是文化的结晶。制度和文化相融相和才能更好地发挥文化的支撑作用和制度的规范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想在文化心理层面获得群众的衷心拥护和广泛认可,就要将来自域外的法治理念与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有机契合。诚然,单纯从治理方式来看,传统法律文化中对于我们现在进行的现代法治建设有益的部分并不丰富,但从文化支撑和心理支持层面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宝贵资源,完全可以作为法治建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为人们所接受,这是文化自信的重要表征。(5)邵龙宝:《文化自信的内蕴、特征及其传承培育》,《兰州学刊》2018年第1期。
文化是制度之母。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是在中华传统文化的滋养中萌芽成长的,必然受到中华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传统文化发展历程中,传统法律文化一直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形塑着中国法治建设的精神气质、制度结构和内在特性。中华文化是一种和谐文化,讲究天人合一、万物一体,不强调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抗征服。基于这种和谐取向的文化传统和思维模式,自古以来中国各个社会参与主体之间就是一种分工合作、协同互动的关系。在这种文化关系下,各参与方都有自己的价值主张、利益诉求和群体支持,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多维度的包容型架构。基于这种结构,中国文化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个人、社会和国家三者协同发展、共同进步的“家国同构”格局。在这种格局中,个人、社会和国家虽然分工、作用不同,但在本质利益、共同价值和根本命运上具有内在一致性和高度的相通性。(6)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第158页。在这种家国同构格局影响之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呈现出不同于世界其他法系的独有特征,如伦理中心、家族主义,礼治秩序、差序格局,追求无讼、道德教化,民间权威、长老统治等。
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意义上的治理模式,法学界一般概括为“人治”“礼治”或“德治”。诚然,这种概括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是,将中国传统文化所倡导的“人治”与其他君主统治所实行的“人治”等同起来或者不加以严格区分,其实是对中国传统治理模式的一种误读。实际上,中国传统文化所倡导的人治是一种贤人政治(7)曹树明:《论荀子的“群居和一之道”》,《齐鲁学刊》2019年第3期。,即“贤君为安国之本”,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描述的“哲人王”统治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中国传统文化主张人治,是以性善论的人性预设为前提的,正因为人性是善的,所以不需要借助外在约束就可以经天纬地、治国安民。而治理国家最为关键的是统治者的人格,正如 《荀子·君道》所说:“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 所以,性善的假设是人治模式逻辑上的根据。对传统人治模式进行细致的梳理就会发现,与其说它是一种人治模式,不如说是一种“仁治”模式(8)王常柱:《孟子王道仁政思想的价值选择及其现代启示》,《理论学刊》2019年第1期。。“仁治”包括“人治”“礼治”和“德治”三种因素在内,或者说“人治”“礼治”“德治”皆为“仁治”的有机组成部分或表现形式,单独将其中任何一个因素抽调出来都不能充分表达“仁治”的复杂含义。在这三者之中,“人治”是从治理主体角度而言的,治理国家必须以人为本,因为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制度规定得再完善,最终也离不开人的执行,即“徒法不足以自行”。不论是作为统治者的人,还是作为具体执行者的人,都必须是道德高尚的人,而不是任意的人,更不是道德卑劣的小人。“礼治”主要是从治理方式而言的,古代的礼在作用与内涵上相当于现代的民法,所以蔡元培先生说:“我国古代有礼、法之别。法者,今者所谓刑法也;而今之所谓民法,则颇具于礼。”(9)蔡元培:《〈罗马法〉序》,中国蔡元培研究会编:《蔡元培全集》第三卷(1917-1919),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386页。礼法并用,是中国古代社会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显著特点。“礼”不仅具有法的属性,同时是道德规范。礼与法在作用上的区别是:“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将然之后。”“德治”则是从治理精神角度而言的。从逻辑上看,“德治”是“人治”的自然延伸,“德治”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德主刑辅”思想的提出。“德主刑辅”是传统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有两层含义:一是在治国方略上,应以德教为主,以刑法为辅;二是指刑法应体现道德原则,使刑法成为维护道德的工具。“德治”实际上是一种德教优先的主张,认为通过道德教化而培养民众的道德品质,就会使其自觉遵守社会秩序,而且其效果要远远好于单纯的刑罚。在这三者中,以人治为特征,以礼治为形式,以德治为目的,三者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仁治”模式。因此,中国传统文化追求的理想治理模式应该是包括“人治”“礼治”和“德治”三者在内的“仁治”思想,将其中任何一个要素拿开,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中国传统治理模式。对于德治与法治兼容性的讨论(10)舒国滢、王重尧:《德治与法治相容关系的理论证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很多都可以从我国传统文化中寻找到有说服力的资源支持。
对于中华传统文化,要秉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原则。在实践中,首当其冲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在纷纭复杂的传统文化中,将“精华”和“糟粕”区分开来、识别出来。在对待中华传统文化的态度上,既不能盲目乐观、目空一切,也不能自惭形秽、自我矮化,而应该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11)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91页。具体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实现《决定》中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目标,不仅需要建立起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更需要建立起与这套法律制度体系相配套的法治文化。任何行之有效的制度都需要与传统相契合,与文化相适应。尽管中华传统文化中有不少因素是非法治的,但要想使法治尽快融入民族的血脉之中,内化为行为习惯,就需要对中华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建设相融合。(12)王斌通:《乡贤调解:创新“枫桥经验”的传统文化资源》,《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2期。
(三)将国外法治资源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有益滋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制度参考和资源借鉴
西方的法治主义传统源远流长,从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法治=良法+守法”公式的提出,到中世纪晚期“罗马法的继受”运动的兴起,再到近现代以来的“法律至上”地位的确立和“法律帝国”的崛起,西方社会的法治要素逐渐累积发展并形成了比较稳定成熟的结构模式。西方法治走过了生成、发展、成熟、完善的漫长历史进程,积累了丰富的法治建设经验,而中国正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阶段,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法治建设经验教训完全可供我们吸收借鉴,从而加快法治建设进程,避免不必要的失误。比如,从英国的法治建设中,我们可以借鉴如何在现代法治和传统文化中寻找一种平衡;法国的法治建设是和法国大革命相伴相随的,从中我们可以借鉴如何在革命文化中构建法治文化;日本的法治建设是自上而下有序进行的,从中我们可以借鉴如何在温和的社会变革中逐渐发展起法治文化。除此之外,德国、美国等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也都给我们提供了不同角度的经验教训,对此,我们可以充分吸收、大胆借鉴。《决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的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要想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词源学来看,这些概念大多是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重大问题,也是国外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理论关注的重要话题,经过在中国语境中的时空转换,变成了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问题。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成果,也没有必要脱离国外法治文化的滋养而单独成长发展。
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国外的尤其是西方国家的法治建设经验固然是我们应当吸收、借鉴的宝贵资源,但这并不意味着西方的法治话语就是唯一正确的法治话语。西方法治经验的成功只是表明在西方文化的统摄之下,西方法治文化具有适应西方社会的价值属性,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研究中,充分吸收、借鉴西方法治话语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但同时必须加大对本土文化的研究力度,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研究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提升中国的法学理论和法治学说研究水准,这样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才能摆脱对西方法治资源的路径依赖,摆脱对西方法治话语的学术盲从,在激荡变革的社会转型中,提升理论自觉,树立文化自信(13)莫文希、郑唯:《习近平文化自信思想探析》,《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解释社会现实,指导社会实践。
三、结束语
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虽然已经确定,但对中国法治建设道路的具体路径选择、设计和完善,学界一直还在讨论。有人认为,中国法治传统有待养成,法治土壤有待培养,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进行法治建设就必须积极借鉴国外法治发达国家尤其是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移植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制度规则,以尽快建立起现代化法治国家。也有一些人秉承“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的认识,认为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和语言、风俗、习惯一样,是内化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血脉之中的,是无法通过移植来实现的,只能通过挖掘本土资源,改造传统文化土壤,从中探索发展出适合本土文化和社会现实的法治发展模式。(14)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其实,以文化的视角来看,对中国的法治发展具体路径的讨论,实际上是外来法治文化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交际、会合、冲突问题。从文化的视角来看,法律规则不同于经济贸易规则,在法律规则的背后,蕴含着丰富的传统文化和深厚的民族精神,而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是无法通过移植引进而建立起来的。制度背后是文化, 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法律制度要想真正在社会实践中发挥其应有作用,还必须要和民族精神、传统文化密切结合。
因而,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资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和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构成了中国法学研究最主要的资源趋向,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丰厚的文化滋养,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推进着中国的法治建设。在这三方面资源中,马克思主义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主体内容和主导方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文化根基所在,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支持和文化文撑;国外哲学社会科学是中国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资源,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必不可少的有益滋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