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聚焦:菲尼斯与新自然法理论
2019-02-09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语:由菲尼斯及其同道格里塞(Germain Grisez)和波义尔(Joseph Boyle)一起发展起来的“新自然法理论”是20世纪后半叶最重要的重构自然法的成果。晚近在西方学界所兴起的自然法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就归因于菲尼斯他们的开创性工作,诸如罗伯特·乔治(Robert George)、马可·墨菲(Mark Murphy)、麦克·摩尔(Michael Moore)、尼尔·西蒙斯(Nigel Simmonds)、乔纳森·克劳(Jonathan Crowe)及其他诸多自然法学家在晚近所做的工作,无论是就其讨论的内容,还是就其讨论的规模,或是对菲尼斯及其学派之学说的继承,或是对他们的批判和进一步发展,或是受其所激发。如果说20世纪后半叶法律实证主义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哈特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那么我们完全可以说,20世纪后半叶自然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菲尼斯及其学派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
菲尼斯的自然法学说,并不如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一套纯粹的法律理论。相反,它是一套整全性的实践哲学体系,囊括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也正基于此,晚近以来,学者们开始使用“自然法伦理学”“自然法政治学”和“自然法法理学”这样的术语来分别指称菲尼斯学说的三个主要领域,并各自在这三个领域中展开与菲尼斯的对话。就菲尼斯的学说本身来讲,在这三个不同领域中,其所依凭的最核心的观念分别是:(1)实践理性与基本善;(2)共同体、共同善及权威以及(3)自然法与实在法之关系命题(演绎与决断)。这三组观念相互映衬、相互补充,构成了一套极富魅力极有说服力的有关人类道德和政治生活之总貌的学说。
在汉语学界,晚近以来,菲尼斯研究有逐渐兴起之趋势。这不仅体现在他的作品在不断地被引译进来,而且也体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年轻研究者开始把他们的注意力聚焦于菲尼斯的学说。当然,这种兴趣的不断点燃,一则来自菲尼斯学说本身的魅力,菲尼斯不是一名纯粹的法学家,其研究及思考的领域并不局限在纯粹的法学,而是将之深入到政治哲学、道德哲学,乃至人类行动理论之中。相比于哈特和拉兹,菲尼斯的学说有着更为融贯的体系;而相比于当代其他诸多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家,菲尼斯的学说又有着深厚的传统渊源。他是亚里士多德-托马斯主义传统在当代语境下的一种发展。他所提出的立足于阿奎那的道德理论(与麦金泰尔立足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立场不同),同时强调义务和德性,对于突破晚近所谓的德性伦理学和规则伦理学(义务论和后果主义)之争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他所复兴的以“共同善”为核心的传统政治哲学,对于晚近学界有关至善论与自由主义的争论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同时他的自然法学说也对美国的某些自由主义派别产生了影响,出现了所谓的“自然法的自由主义”(Natural Law Liberalism)。另外,他有关自然法与实在法之关系、有关恶法非法、以及有关义务的性质的论述,都在翻转自然法的传统形象,使之在面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的时候有着更强大的说服力。
当然,菲尼斯学说的这些魅力都还尚未为国内学界所完全把握。但随着他的作品的翻译、阅读以及研究的不断地推进和展开,这些魅力会逐渐为国内学人所理解。另外,对于菲尼斯学说的兴趣,从更深的层面来看,在一定意义上来自晚近汉语学界对于整个自然法传统的兴趣的点燃。国内学人在逐渐发现自然法传统的源远流长,逐渐意识到它在塑造现代西方整个道德、政治和法律世界的奠基性作用。当然,这种兴趣,就目前看来,多少还有些不完整,除了洛克、霍布斯等耳熟能详的人物之外,对于一些同样重要的人物(诸如苏亚雷斯、格劳秀斯、普芬道夫),乃至一些更为重要的人物(诸如阿奎那),我们对于他们的理解乃至了解都是远远不够的。不过,我们亦看到了一些有推进意义的工作的进行。
本期《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集中刊发了国内多名菲尼斯研究者研究菲尼斯及其学派的论文。同时亦刊发了菲尼斯讨论法律实证主义的一篇名文。在这篇名文中,菲尼斯不仅追溯了实在法概念的历史,而且重构了自然法传统中人们所持有的有关实在法的基本观念,并在此意义上回应了法律实证主义对于自然法的根本性批评。另外,本期还刊发了新自然法学派另一位奠基人波义尔的一篇讨论自然法学说中的财产理论的文章,这是波义尔的文字第一次被译成中文。